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玉霞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
複 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