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鑫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華美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 加 人 PC PRO TRADI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培堅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上 訴 人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7日下午3 時50分在
本院第十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