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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度鑑字第 12040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040 號 被付懲戒人 王志湧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壹、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 法第 25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 貳、本件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以: 一、被付懲戒人王志湧為新北市蘆洲區公所(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前為臺北縣蘆洲市公所)課員,經查渠於 87 年 5 月間調任原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以下簡稱蘆洲市公所)秘書 室總務職務期間,負責採購、發包等業務,與該所前主任秘 書程啟雄(兼代民政課長,現已調任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 所主任)經辦禮品採購案過程,為使媚之蒂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媚之蒂公司,該公司之負責人、總經理分別為 顏麗華及徐益祥)順利得標,前開四人共同基於圖利媚之蒂 公司之概括犯意聯絡,被付懲戒人與程啟雄於經辦該所禮品 採購案時,竟不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 例及原臺北縣政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買定製變賣財物方式之 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比價,明知違背法令, 仍於媚之蒂公司參與承包該所禮品採購時,將採購商品種類 、規格等,應秘密之國防以外消息,事前洩漏予顏麗華、徐 益祥,以渠等主管之招標程序,蓄意排除其他廠商參與投標 ,同時不依規定程序公開招標比價,故意延遲寄發公告,不 通知當地有關公會轉知會員參加投標、比價,任由媚之蒂公 司持其他廠商估價單參加投標,虛偽比價而得標,不法圖利 媚之蒂公司。 二、有關本案相關犯罪事實茲臚列如下: (一)蘆洲市公所 87 年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 蘆洲市公所依編列之經費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採購 87 年度教師節禮品贈送轄內 1,463 名教師,經市長黃 劍輝於 87 年 9 月 14 日核定,另爭取議員補助款加列 100 萬元,合計 250 萬元(後追加至 270 萬元)。顏 麗華於 87 年 7 月初,即透過管道知悉,蘆洲市公所教 師節禮品將採購旅行箱及大致規格,並向廠商洽詢上述規 格之航空旅行箱,程啟雄及被付懲戒人於 87 年 9 月 初某日,果決定採購如上規格之旅行箱,並將此屬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徐益祥。嗣蘆洲市公所於 87 年 9 月 17 日張貼招標公告,程啟雄及被付懲戒人迴避原臺北 縣政府 86 年 10 月 27 日 86 北府主二字第 406466 號 函「250 萬元以上之採購案應採公開招標」之規定,逕以 公告比價方式辦理,程啟雄、顏麗華自行找盈勵興業有 限公司及尚好百貨行 2 廠商陪標,並由媚之蒂公司填寫 標單及準備押標金一併投寄蘆洲市公所,以符合 3 家廠 商形式比價之規定。程啟雄、被付懲戒人為協助媚之蒂公 司得標,被付懲戒人竟於同年 9 月 23 日公告期滿之當 日下午 5 時下班前,始將通知原臺北縣商業同業公會轉 知會員,於同日(87 年 9 月 23 日)前至蘆洲市公所 領取圖說,並應於同年月 24 日前將參與競標之函文,交 付秘書室以平信郵寄,致使其他廠商根本無從得知以參與 投標。開標結果,媚之蒂公司果然以 247 萬 5,000 元 得標,因而不法標得上開採購案,獲得得以販賣上開商品 予蘆洲市公所之不法利益。 (二)87 年重陽敬老毛毯採購案: 87 年 8、9 月間蘆洲市公所辦理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 編列預算 520 餘萬元,程啟雄、被付懲戒人二人事先已 決定採購標的為毛毯 5,570 條,為圖利媚之蒂公司,竟 於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之前,將前開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洩漏予徐益祥。經徐益祥、顏麗華於同年 8、9 月間 向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田公司)探詢,該公司 有前開數量毛毯庫存。上開禮品採購案於 87 年 9 月 28 日,由民政課呂勝霖簽文,會總務課被付懲戒人,並 由程啟雄批示辦理後,顏麗華隨即於同年 10 月 1 日代 表媚之蒂公司,與王田公司簽定買賣契約,約定採購數量 為 5,570 條,蘆洲市公所始公告招標重陽節禮品案,採 購標的規格、數量,一如前述媚之蒂公司與王田公司所訂 之契約及規格,且約定交貨期限僅 8 日,然若於無庫存 情形下,紡織業照正常程序生產前開數量毛毯,需費時 2 至 3 月,一般廠商根本無法在短短 8 天內完成交貨, 因此使其他本有意參加投標之廠商卻步。顏麗華與徐益祥 為達成形式上至少 3 家廠商參與投標以符合公開招標作 業之規定,向鉅谷企業有限公司、詠晴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借牌照參與投標,顏、徐二人並替該兩家陪標廠商支付押 標金共約 96 萬餘元,開標結果由媚之蒂公司以 467 萬 8,800 元得標(底價為 490 萬元),媚之蒂公司因而不 法標得上開採購案,獲得販賣上開商品予蘆洲市公所之不 法利益。 (三)88 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 蘆洲市公所預算以 190 萬元採購 88 年度兒童節禮品贈 送轄內國小學童,文經會該所主計室主任簽註「依據投標 規範規定公告比價(應係公開招標之誤)辦理」,經市長 批示如主計擬。上開兒童節禮品經蘆洲市學童於同年票選 結果為照相機與文具組。程啟雄、被付懲戒人得知票選結 果後,將所需禮品之數量等,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洩 漏予顏麗華,由顏麗華先行向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龍和公司)以每組 65 元之價格,訂購 5,000 組文具 組合。為使媚之蒂公司順利得標,由被付懲戒人於 88 年 3 月 22 日簽請,將本件採購案由市長批定之公告比價採 購方式,改成不需公告之通訊比價方式辦理,經程啟雄於 同年月 23 日批示如擬,惟被付懲戒人故意遲至同年月 26 日始用印發文,並僅通知媚之蒂公司及徐益祥提供之 龍和公司、明德辦公用具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郵寄邀商比價 公函之廠商,且該公函未及發出,即由徐益祥於 3 月 26 日用印當日,由發文小姐處取走,並交付前開 3 家 公司投標單並出具押標金支票給被付懲戒人,以符合 3 家廠商形式比價之規定,開標結果由媚之蒂公司以 188 萬 6,410 元得標。後因公所預算不足刪減採購,以 117 萬 3,808 元核付貨款,媚之蒂公司因而不法標得上開採 購案,獲得販賣上開商品予蘆洲市公所之不法利益。 三、本案被付懲戒人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 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524 號刑事判決:「 程啟雄、王志湧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 有期徒刑貳年。」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末經臺灣高等 法院 98 年度上更(二)字第 307 號刑事判決:「王志湧 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 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 奪公權貳年。」被付懲戒人仍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7799 號刑事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 灣高等法院」在案。被付懲戒人前開違失情事,並經新北市 蘆洲區公所 100 年考績甄審委員會第 10 次會議決議移 付懲戒。 四、被付懲戒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案經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更(二)字第 307 號刑事判決在案,被付懲戒人違 法、失職之情事予認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之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議等語。 叁、查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王志湧上揭違法失職行為,依移 送意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89 年度偵字第 16932 號起訴書影本所載,其行為終了日,分別為:87 年 9 月 24 日(上揭旅行箱採購案)、87 年 10 月 2 日( 上揭重陽節敬老毛毯採購案)、88 年 3 月 26 日(上揭 兒童節禮品採購案),距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移送本會懲戒 之日 100 年 8 月 1 日,均已逾 10 年,依首揭規定, 本件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之情形,應為 免議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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