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度鑑字第 12070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070 號 被付懲戒人 張盈滿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 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於 89 年至 94 年間,擔任新竹縣湖口鄉公所 秘書室專員兼總務。緣黃德共於 87 年間參選該鄉鄉長選 舉時,曾口頭答應黎秋梅當選後,湖口鄉旅遊業務要交給 黎秋梅承攬,並於當選後介紹黎秋梅與被付懲戒人認識。 於 89 年 5、6 月間,湖口鄉公所欲籌辦「89 年度員工 金門自強活動暨經建考察活動」(下稱員工金門自強活動 ),詎黃德共、被付懲戒人 2 人均明知該項活動費用, 鄉公所公費部分加計眷屬自費部分金額約新臺幣(下同) 140 萬元,已逾 100 萬元,且往返金門機票費、金門住 宿費及大金門交通費如採分開個別計算亦均逾 10 萬元。 依當時有效之政府採購法第 13、19 條規定:「機關辦理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 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公告金 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 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函示,所謂「公告金額」,自 88 年 5 月 27 日起 至 88 年 12 月 31 日止,為 200 萬元;自 89 年 1 月 1 日起,則訂為 100 萬元。從而湖口鄉公所「89 年度員工自強活動暨經建考察活動」採購案,因其總金額 合計已逾 100 萬元,本應採公開招標方式採購,且就往 返金門機票費、金門住宿費及大金門交通費如欲分別採購 ,亦均逾 10 萬元,亦應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採購,始不違 反政府採購法。 (二)黃德共、被付懲戒人 2 人為求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 機會,使未具旅行社資格之黎秋梅在無價格競爭之情形下 ,得以承包預算金額逾 100 萬元之上開員工金門自強活 動採購案,竟共同基於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出於圖利黎秋梅 的意思,於 89 年 6 月初某日,由被付懲戒人依黃德共 指示,不經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程序,將上開員工金門 自強活動之採購案私下交由黎秋梅承攬辦理,藉此規避政 府採購法。黎秋梅包攬上開員工金門自強活動後,因本身 僅一部遊覽車且靠行金珠通運公司,無經辦金門旅遊經驗 ,為求所承攬之上開員工金門自強活動進行順利,隨即與 設於金門之楓蓮旅行社業務員王珮玲聯繫,並敲訂二梯次 (89 年 7 月 5 日至 7 日、同年月 12 日至 14 日 )各三天二夜金門行程,復於 89 年 6 月 13 日及 27 日分二次各匯款 10 萬元入楓蓮旅行社負責人歐陽麗卿配 偶許燕道土地銀行帳戶,作為二梯次往返金門機票費訂金 (於 89 年 7 月 4 日及 10 日再各匯款 195,140 元 及 168,800 元入許燕道土地銀行帳戶,作為二梯次往返 金門機票費尾款);而黃德共既已決定由黎秋梅包攬上開 員工金門自強活動,為求形式上程序合法,乃於 89 年 6 月 20 日,在該鄉公所主管會報中,裁示上開金門自強活 動由鄉公所比照國內旅遊採自辦方式處理。並隨即將湖口 鄉公所人事室主辦課員羅美禎於 89 年 6 月 19 日,所 擬具依政府採購法應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方式之 2 份簽 呈,未經批示即予退回。 (三)湖口鄉公所人事室名義上為上開員工金門自強活動之主辦 單位,惟實際上上開員工金門自強活動由被付懲戒人主辦 。被付懲戒人於 89 年 6 月初某日,即秉承黃德共意旨 將上開員工金門自強活動之採購案私下交由黎秋梅承攬辦 理,為求有現金支付自強活動各項開支,於 89 年 6 月 26 日簽擬湖口鄉公所動支經費請示單,由鄉長黃德共批 示核可,於同年 7 月 1 日領出上開員工金門自強活動 經費 95 萬元。 (四)嗣湖口鄉公所人員含眷屬共 191 人於 89 年 7 月 5 日至 7 日及同年月 12 日至 14 日分二梯次(分別為 97 人及 94 人),由黎秋梅透過楓蓮旅行社聯繫安排下 進行三天二夜金門自強活動。黎秋梅為符合湖口鄉公所自 辦形式外觀,要求王珮玲於所接洽之團體前往金門旅遊時 ,請各單項業者如楓蓮通運有限公司(大金門旅遊車資) 、南星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小金門交通費)、金寶來大飯 店(住宿費),開立散客價之旅遊支出單據即發票,透過 當地導遊給予上開金門自強活動之前、後梯次負責人即被 付懲戒人、羅美禎收執,以符合外觀上係由鄉公所自行辦 理員工自強活動之形式。 (五)黎秋梅承攬上開金門自強活動後,因該項活動名義上係由 湖口鄉公所自行辦理,無從以旅行業者名義辦理核銷預算 經費及請領款項事宜,詎黃德共、被付懲戒人 2 人均明 知上開金門自強活動,黎秋梅透過當地導遊或王珮玲所交 付往返金門機票費、金門住宿費、大小金門交通費及膳食 費之發票均超出實際支付之金額,為求圖利黎秋梅,與黎 秋梅共同基於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由被付懲戒人將上 開不實發票作為附件,簽擬湖口鄉公所暨代表會經建活動 支出明細表(1,378,919 元)、粘貼憑證用紙( 1,378,919 元)、支出分攤表(1,373,919 元)及湖口鄉 公所動支經費請示單(900,519 元由業務費支應、「因僅 動支 900,519 元,於 89 年 7 月 1 日被付懲戒人領 出之 95 萬元扣除已動支 900,519 元餘款 49,481 元由 湖口鄉公所收回」),由鄉長黃德共批示核可,形式上完 成經費核銷程序,足以生損害於湖口鄉公所預算之執行及 經費核銷之正確性,並因而圖利黎秋梅,使黎秋梅因而獲 取合計 23 萬 5,178 元之不法利益。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等審理,經最高法院於 100 年 6 月 9 日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112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判處被付懲 戒人「有期徒刑 2 年 8 月,褫奪公權 3 年」。因認被 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情事,移送審議到會。 三、經查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張盈滿上開違失行為,依移送 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更(一)字第 318 號刑事 判決之記載,其行為終了日為 89 年 7 月,距移送機關臺 灣省政府移送本會懲戒之日 100 年 8 月 29 日止,早逾 10 年,依首開規定,本件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情事,應予免 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