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22 號
被付懲戒人 陳青勇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
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處分已
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被付懲戒人陳青勇自 97 年 2 月 1 日起擔任前臺中縣立
中平國民中學(現已改制為臺中市立,下稱中平國中)校長
。98 年 7 月間,該校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辦理 98 學年度午餐團膳採購案,總金額預計為新
臺幣(下同)1,412 萬 340 元,經被付懲戒人
依職權勾選
評選委員並辦理公開招標,於 98 年 8 月 3 日決標由貝
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貝佳公司)、香豪佳食品有限公司(
下稱香豪佳公司)、飪珍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迦南地食品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迦南地公司)及潔達有限公司(下
稱潔達公司)等 5 家廠商得標。
詎被付懲戒人為應付其公
關與個人開銷需要,竟萌生對上開採購案之職務上行為,向
得標廠商收取賄賂之犯意,於 98 年 8 月 6 日利用該校
與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之機會,向廠商代表飾以欲設置獎學金
及予教師獎勵金為詞,要求每家交付 3 萬元。數日後經各
廠商派員在校長室共交付 15 萬元予被付懲戒人收受。99
年 7 月間,該校辦理 99 學年度預計金額 1,462 萬元之
午餐團膳採購案,被付懲戒人又以同法於 99 年 7 月 8
日利用簽訂契約之機會向得標之同上 5 家廠商中之貝佳、
香豪佳、迦南地、潔達等 4 家公司均再要求賄賂各 3 萬
元,該 4 家廠商
乃各付 3 萬元計 12 萬元予被付懲戒人
收受。以上 2 學年計收受 27 萬元均由被付懲戒人自行花
用。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查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一
審不當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及叁年陸月,均
褫奪公權叁年。(沒收部分均從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褫奪公權叁年。(沒收部分從略)。被付懲戒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 3 月 8 日 100 年度上訴字第 712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 5 月 23 日 101 年度台
上字第 2542 號刑事判決等影本附卷
可稽。
四、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因擔任國中校長職務有上
開貪污行為涉有違失,移送本會審議。茲以被付懲戒人所涉
刑事部分既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規定,
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應認已無再對被
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照
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情形,應予免
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