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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度鑑字第 12322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22 號 被付懲戒人 陳青勇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處分已 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被付懲戒人陳青勇自 97 年 2 月 1 日起擔任前臺中縣立 中平國民中學(現已改制為臺中市立,下稱中平國中)校長 。98 年 7 月間,該校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辦理 98 學年度午餐團膳採購案,總金額預計為新 臺幣(下同)1,412 萬 340 元,經被付懲戒人依職權勾選 評選委員並辦理公開招標,於 98 年 8 月 3 日決標由貝 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貝佳公司)、香豪佳食品有限公司( 下稱香豪佳公司)、飪珍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迦南地食品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迦南地公司)及潔達有限公司(下 稱潔達公司)等 5 家廠商得標。被付懲戒人為應付其公 關與個人開銷需要,竟萌生對上開採購案之職務上行為,向 得標廠商收取賄賂之犯意,於 98 年 8 月 6 日利用該校 與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之機會,向廠商代表飾以欲設置獎學金 及予教師獎勵金為詞,要求每家交付 3 萬元。數日後經各 廠商派員在校長室共交付 15 萬元予被付懲戒人收受。99 年 7 月間,該校辦理 99 學年度預計金額 1,462 萬元之 午餐團膳採購案,被付懲戒人又以同法於 99 年 7 月 8 日利用簽訂契約之機會向得標之同上 5 家廠商中之貝佳、 香豪佳、迦南地、潔達等 4 家公司均再要求賄賂各 3 萬 元,該 4 家廠商各付 3 萬元計 12 萬元予被付懲戒人 收受。以上 2 學年計收受 27 萬元均由被付懲戒人自行花 用。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查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一 審不當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及叁年陸月,均 褫奪公權叁年。(沒收部分均從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褫奪公權叁年。(沒收部分從略)。被付懲戒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 3 月 8 日 100 年度上訴字第 712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 5 月 23 日 101 年度台 上字第 2542 號刑事判決等影本附卷可稽。 四、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因擔任國中校長職務有上 開貪污行為涉有違失,移送本會審議。茲以被付懲戒人所涉 刑事部分既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規定, 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應認已無再對被 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情形,應予免 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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