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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度鑑字第 12361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61 號 被付懲戒人 程啟雄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壹、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 法第 25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 貳、本件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以: 一、被付懲戒人程啟雄於 87 年間擔任臺北縣蘆洲市公所(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為新北市蘆洲區公所,以下簡稱蘆洲市 公所)主任秘書兼代民政課長期間,與該公所秘書室課員王 志湧(業經本會 100 年度鑑字第 12040 號議決免議), 負責辦理採購事宜。被付懲戒人與王志湧於經辦蘆洲市公所 禮品採購案時,為使顏麗華、徐益祥經營之媚之蒂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媚之蒂公司,該公司之負責人、總經理 分別為顏麗華及徐益祥)順利得標,前開四人共同基於圖利 媚之蒂公司之概括犯意聯絡,被付懲戒人與王志湧竟不依機 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原臺北縣政府辦 理營繕工程及購買定製變賣財物方式之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公告招標、公告比價,明知違背法令,仍於媚之蒂公司參與 承包該所禮品採購時,將採購商品種類、規格等,應秘密之 國防以外消息,事前洩漏予顏麗華、徐益祥,在渠等主管之 招標程序,蓄意排除其他廠商參與投標,同時不依規定程序 公開招標比價,故意延遲寄發公告,不通知當地有關公會轉 知會員參加投標、比價,任由媚之蒂公司持其他廠商估價單 參加投標,虛偽比價而得標,不法圖利媚之蒂公司。 二、有關本案相關犯罪事實茲臚列如下: (一)蘆洲市公所 87 年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 蘆洲市公所依編列之經費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採購 87 年度教師節禮品贈送轄內 1,463 名教師,經市長核 准(後另有原臺北縣政府補助蘆洲市公所 100 萬元之 補助款)。顏麗華於 87 年 7 月初,即透過管道知悉蘆 洲市公所教師節禮品將採購旅行箱及大致規格,而向廠商 洽詢上述規格之航空旅行箱,被付懲戒人及王志湧果決定 採購如上規格之旅行箱,並將此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洩漏予徐益祥。嗣蘆洲市公所於 87 年 9 月 17 日張貼 招標公告,被付懲戒人及王志湧迴避原臺北縣政府 86 年 10 月 27 日 86 北府主二字第 406466 號函「250 萬元 以上之採購案應採公開招標」之規定,逕以公告比價方式 辦理,徐益祥、顏麗華亦自行找盈勵興業有限公司及尚好 百貨行 2 廠商陪標,並由媚之蒂公司填寫標單及準備押 標金一併投寄蘆洲市公所,以符合 3 家廠商形式比價之 規定。被付懲戒人與王志湧為協助媚之蒂公司得標,王志 湧竟於同年 9 月 23 日公告期滿之當日下午 5 時下班 前,始將通知原臺北縣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於同日前 至蘆洲市公所領取圖說,並應於同年月 24 日前參與競標 之函文,交付秘書室以平信郵寄,致使其他廠商根本無從 得知以參與投標。開標結果,媚之蒂公司果然以 247 萬 5,000 元得標,因而不法標得上開採購案,獲得得以販賣 上開商品予蘆洲市公所之不法利益。 (二)87 年重陽節敬老毛毯採購案: 87 年 8、9 月間蘆洲市公所辦理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 編列預算 520 餘萬元,被付懲戒人與王志湧二人事先已 決定採購標的為毛毯 5,570 條,為圖利媚之蒂公司,竟 於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之前,將前開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洩漏予徐益祥。經徐益祥、顏麗華於同年 8、9 月間 向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田公司)探詢,該公司 有前開數量毛毯庫存。上開禮品採購案於 87 年 9 月 28 日,由民政課呂勝霖簽文,會課員王志湧,並由被付 懲戒人批示辦理後,顏麗華隨即於同年 10 月 1 日代表 媚之蒂公司,與王田公司簽定買賣契約,約定採購數量為 5,570 條,蘆洲市公所始公告招標重陽節禮品案,採購標 的規格、數量,一如前述媚之蒂公司與王田公司所訂之契 約及規格,且約定交貨期限僅 8 日,然若於無庫存情形 下,紡織業照正常程序生產前開數量毛毯,需費時 2 至 3 月,一般廠商根本無法在短短 8 天內完成交貨,因此 使其他本有意參加投標之廠商卻步。顏麗華與徐益祥為達 成形式上至少 3 家廠商參與投標以符合公開招標作業之 規定,向鉅谷企業有限公司、詠晴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借牌 照參與投標,顏、徐二人並替該兩家陪標廠商支付押標金 共約 96 萬餘元,開標結果由媚之蒂公司以 467 萬 8,800 元得標(底價為 490 萬元),媚之蒂公司因而不 法標得上開採購案,獲得販賣上開商品予蘆洲市公所之不 法利益。 (三)88 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 蘆洲市公所預算以 190 萬元採購 88 年度兒童節禮品贈 送轄內國小學童,經蘆洲市學童於同年票選結果為照相機 與文具組。被付懲戒人與王志湧得知票選結果後,將所需 禮品之數量等,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顏麗華, 由顏麗華先行向龍和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和公司) 以每組 65 元之價格,訂購 5,000 組文具組合。被付懲 戒人與王志湧為使媚之蒂公司順利得標,由王志湧於 88 年 3 月 22 日簽請,將本件採購案由市長批定之公告比 價採購方式,改成通訊比價方式辦理,經被付懲戒人於同 年月 23 日批示如擬,惟王志湧故意遲至同年月 26 日始 用印發文,並僅通知媚之蒂公司及徐益祥提供之龍和公司 、明德辦公用具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郵寄邀商比價公函之廠 商,且該公函未及發出,即由徐益祥於 3 月 26 日用印 當日,由發文小姐處取走,並交付前開 3 家公司投標單 並出具押標金支票給王志湧,以符合 3 家廠商形式比價 之規定,開標結果由媚之蒂公司以 188 萬 6,410 元得 標。但嗣後因部分國小少估或增發,而追加以得標單價辦 理採購,最後合計照相機 140 萬 5,348 元,文具組 49 萬 9,900 元,二者共 190 萬 5,248 元。後因公 所預算不足刪減採購,以 117 萬 3,808 元核付貨款, 媚之蒂公司因而不法標得上開採購案,獲得販賣上開商品 予蘆洲市公所之不法利益。 三、本案被付懲戒人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 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89 年度偵字第 16932 號),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字第 524 號刑事判決:「程啟雄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 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檢察官及被付懲戒人均 不服提起上訴,末經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上更(三)字 第 6 號刑事判決:「原判決撤銷。程啟雄共同連續依據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 益,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被付懲戒人仍 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045 號 刑事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在案。 四、被付懲戒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刑事責任雖尚未判決確 定,然其違法、失職情事已認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審議。 參、查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程啟雄上揭違法失職行為,依移 送意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89 年度偵字第 16932 號起訴書所載,其上開三件違失行為終了日,分別為 :87 年 9 月 24 日(上揭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87 年 10 月 2 日(上揭重陽節敬老毛毯採購案)、88 年 3 月 26 日(上揭兒童節禮品採購案),距移送機關新北市政 府移送本會懲戒之日 101 年 9 月 14 日(有本會收文戳 記可憑),均已逾 10 年,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為免議之議 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之情形,應為 免議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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