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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度鑑字第 12555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555 號 被付懲戒人 楊敬熙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楊敬熙不受懲戒。 事 實 壹、監察院彈劾意旨: 一、案由: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副總經理兼 探採事業部執行長楊敬熙,就該事業部長期辦理塑膠套管採 購,詢價制度極不嚴謹,招標作業未能防杜廠商圍標,致生 採購價格偏高,浪費公帑等情事,經該事業部內控提出專案 查核報告,惟渠就該等相關人員是否長期參與圍標共犯結構 或洩漏底價,督導查處不力,反屈從工會壓力,調動該事業 部會計主管人員及執行長室內控人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 法提案彈劾。 二、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楊敬熙於 98 年 8 月 20 日至 100 年 6 月 20 日期間,擔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執行長,其濫權失職 事證如下: (一)就探採事業部相關人員是否長期參與圍標共犯結構或洩漏 底價,不僅查處不力,且包庇放任遲未議處相關人員: 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於 99 年辦理案號 B0399D021「塑膠 套管等 14 項」財物採購一案,預算金額及底價金額同為 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得標廠商標價為 449 萬 8,800 元,與底價金額差距僅 1,200 元,標比高達 99.97%,且該廠商於標單所填各項單價金額與底價單雷同 ,疑有底價外洩情事,詳如下表: 各項目編列底價及廠商標價比較表 ┌─┬──────────────┬────┬────┐ │項│採購項目 │中油公司│順琩工程│ │次│ │底價單編│行標單填│ │ │ │列單價(│寫單價(│ │ │ │元) │元) │ ├─┼──────────────┼────┼────┤ │1 │塑膠套管 2”UPVC 3M/PC │ 355 │ 355 │ ├─┼──────────────┼────┼────┤ │2 │塑膠套管 2”UPVC 1.5M/PC │ 500 │ 500 │ ├─┼──────────────┼────┼────┤ │3 │塑膠套管 2”UPVC 0.75M/PC │ 700 │ 700 │ ├─┼──────────────┼────┼────┤ │4 │塑膠篩管 2”UPVC 0.75M/PC │ 900 │ 900 │ ├─┼──────────────┼────┼────┤ │5 │塑膠篩管 2”UPVC 0.5M/PC │1,150 │1,150 │ ├─┼──────────────┼────┼────┤ │6 │塑膠套管 4”UPVC 3M/PC │ 700 │ 700 │ ├─┼──────────────┼────┼────┤ │7 │塑膠套管 4”UPVC 1.5M/PC │ 900 │ 900 │ ├─┼──────────────┼────┼────┤ │8 │塑膠套管 4”UPVC 0.75M/PC │1,000 │1,000 │ ├─┼──────────────┼────┼────┤ │9 │塑膠篩管 4”UPVC 3M/PC │ 950 │ 950 │ ├─┼──────────────┼────┼────┤ │10│塑膠篩管 4”UPVC 1.5M/PC │1,050 │1,050 │ ├─┼──────────────┼────┼────┤ │11│塑膠管蓋(井底蓋)4”UPVC │ 525 │ 520 │ ├─┼──────────────┼────┼────┤ │12│塑膠管蓋(井頂蓋)4”UPVC │ 525 │ 520 │ ├─┼──────────────┼────┼────┤ │13│塑膠管蓋(井底蓋)2”UPVC │ 350 │ 350 │ ├─┼──────────────┼────┼────┤ │14│塑膠管蓋(井頂蓋)2”UPVC │ 350 │ 350 │ └─┴──────────────┴────┴────┘ 依中油公司政風處 99 年 10 月 15 日查證報告略以:「 該購案於市場詢價時有 3 家公司提供估價單(附件一, 第 1 頁至第 20 頁),承攬商順琩提供預估總價 7,257,100 元為最高(附件一,第 9 頁、第 13 頁、第 15 頁),辦理公開招標時,較具價格競爭力之井帝及合 立卻均放棄投標,而順琩於其價格標所報 4,498,800 元 之標價(附件一,第 35 頁、第 48 頁),僅為其提供估 價之 62%,亦即順琩首次報價即減報 38%,誠屬罕見,更 詭異者,係順琩首次之報價,包含 14 項器材分項之報價 (附件一,第 49 頁至第 53 頁),幾乎與底價(附件一 ,第 30 頁至第 33 頁)完全相同,且於順琩所有採購資 料中,尚均無法尋獲足以釋疑之合理說明。以上推論,順 琩於投標前似已獲知本購案 14 項器材之底價,至於如何 獲知,研判最大可能應係知悉該購案底價之員工所提供, 目前所欠缺者,僅為如何取得對本案有利之證供與證據。 」(附件二,第 119 頁)。 依審計部查核結果,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於 97 年至 99 年辦理塑膠套管採購,均採未公告預算金額方式,其中由 順琩工程行得標之案件計有 7 案,各案決標標比普遍有 異常偏高現象(附件三,第 143 頁、第 144 頁)。且 按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營造工程物價,97 年至 99 年間 塑膠製品類物價指數多呈上漲趨勢(附件三,第 124 頁 、第 143 頁),惟由中油公司 ERP 物料管理系統之價 格資訊顯示,該期間內由順琩工程行得標案件,各案決標 單價歧異,部分 98 年採購之塑膠套管材料單價高於 99 年,已偏離上開物價指數之趨勢,顯有異常(附件三,第 143 頁、第 144 頁)。 99 年 6 月 24 日楊敬熙為該案召開採購業務檢討會議 (附件二,第 64 頁、第 65 頁),執行長室內控人員黃 明堂於 99 年 7 月 8 日就該案提出專案查核報告(附 件二,第 66 頁至第 75 頁),認為該案不排除有底價外 洩之嫌,且相關塑膠套管前購案之預算、請購、採購部門 及底價小組各項作業均有缺失,均應查詢市場行情或蒐集 相關資料,以杜不肖廠商浮濫報價等情,並建議該案應追 究該案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另該案採購作業過程疑有不法 情形,建議由政風單位深入查辦(附件二,第 66 頁、第 67 頁、第 75 頁)。依該報告「請購價格異常偏高」乙 節說明略以:「前購案之決標價格偏離市場行情,得標廠 商順琩有暴利情形。以塑膠套管 2 ”UPVC 3M/PC 為例, 在 98 年 4 月 B0398I006 案決標價每米 1,150 元與 99 年 4 月 B0399D021 案決標價每米 355 元,每米 價差 795 元,價格劇烈變動已超出原物料價格上漲因素 。」(附件二,第 73 頁)。 案經楊敬熙核定後,該事業部內控人員會請該案需求單位 工程服務處及檢驗單位材料室提報疏失人員名單,工程服 務處業就開具規範不夠具體明確,及單價編列偏高等問題 ,提報疏失人員;惟材料室表明其均依現行作業規定及標 準作業程序執行,查無失職人員,並提出相關說明反駁內 控人員所提專案查核報告內容。該事業部內控人員再於 99 年 7 月 29 日簽陳後續辦理情形,仍認為工程服務 處及材料室在用料預算表及請購單之製作,規範及價格訂 定確有瑕疵,致不肖廠商有暴利空間,而檢驗作業確有明 顯疏失,應適度懲處,並建議在規格上指定採購正字標記 產品,可保障採購規格之妥善及周延性等情(附件二,第 76 頁至第 81 頁)。該事業部材料室則再簽陳說明本案 引用檢驗標準之爭議,係因契約規範訂定未明確,且請購 價格偏高非屬該室權責,至於內控人員建議於規格上指定 採購正字標記產品,涉及規格限制競爭,屬政府採購錯誤 行為態樣,對於內控人員所提查核缺失,材料室主任表明 願自請處分,負起督導不周之責(附件二,第 82 頁至第 86 頁)。惟迄中油公司 101 年 6 月 14 日油關發字 第 10110254550 號函復本院說明:「該案擬待檢調單位 調查之結果及事證,如確認員工涉有不法或行政疏失等責 任,將立即召開獎懲會議處。」尚無就該案作出人員懲處 (附件四,第 152 頁)。 99 年 9 月 30 日楊敬熙主持該事業部第 18 次部務會 議,始決議:「B0399D021 塑膠套管檢驗及收料,請政風 室召集材料室、行政室、會計室、及內控成立專案小組查 察。」(附件二,第 90 頁)指示由政風室成立專案小組 查察,案經該事業部政風室於 99 年 10 月 6 日提出調 查報告(附件二,第 91 頁至第 99 頁),調查結果略以 :「該案材料室依採購契約執行檢驗及驗收,並就疑義問 題請工程服務處釋疑及要求承商配合辦理,已確保中油公 司應有權益。『執行長室內控及會計室對多年採購價格偏 高問題,宜予高度重視。』惟該案已進展至付款程序,不 宜懸而不決,需妥善處理,避免衍生履約問題」(附件二 ,第 98 頁、第 99 頁)。嗣經該事業部召開該案履約付 款相關事宜會議討論後,政風室於 99 年 10 月 14 日再 簽陳針對該案調查與研析建議,有關會計室不支付款項之 爭議,宜由中油公司會計處協調解決;另有關該案疑涉有 不法,已請中油公司政風處協助處理(附件二,第 107 頁)。 該處 99 年 10 月 15 日查證報告已如前述。該處於 99 年 10 月 25 日將該案暨該事業部辦理相關塑膠套管採購 案件,投標廠商間疑涉有圍標等情事移送法務部調查局苗 栗縣調查站偵辦(附件二,第 116 頁至第 119 頁), 101 年 8 月 9 日及 10 日苗栗縣調查站約談王清(羊 基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翠娟小姐(強將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人)、曾崇源(順琩工程行負責人)、王家富 先生(沃斯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春枝小姐(新隆一 水電機工程行負責人)、鐘淑愉小姐(合立儀器股份有限 公司負責人)、錢麟坤先生(合聯工程行負責人)等 7 人,皆承認借用公司大小章借給陳允斌先生(精兵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作為保證商號,實際上沒去投標,也 未參加開標(附件五,第 156 頁)。該站嗣以 101 年 9 月 3 日苗肅字第 10159012090 號移送書將全案移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續處理(附件五,第 155 頁 )。 (二)會計主管人員基於職責,提出該採購案疑點重重,相關事 證異常,完全不具備付款條件,不辦理付款作業,楊敬熙 竟屈從工會及勞工董事壓力,以「業務執行迭生爭議」之 名義,將會計主管人員遽予調職,該名內控人員亦遭調職 : 上開 99 年辦理之案號 B0399D021「塑膠套管等 14 項」 財物採購一案,第 1 批交貨驗收完成後,由中油公司探 採事業部行政室採購發包組檢具國內購料請款單、驗收紀 錄、該事業部苗栗材料倉庫收料單及承商開立之統一發票 等資料,循程序向該事業部會計室請款,惟會計室以該案 購價高於市價、檢驗報告前後矛盾,顯有異常等由,拒不 辦理付款作業。 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會計人員於 99 年 9 月 9 日簽陳 建議依上開內控查核報告送交政風深入調查,並說明該案 相關事證已屬異常,完全不具備足以支付之條件,若再裁 定合格驗收並付款,該室基於職責,將循主計系統陳報主 管機關調查等情(附件二,第 87 頁)。又該事業部會計 室於 99 年 9 月 30 日簽報,該案使用單位洽中油公司 煉製事業部代辦小額採購塑膠套管(預算金額為 9 萬 5,000 元),經比對採購單價,均較該案減少 25% 至 75% ,更加驗證該案難以核銷,亟須深入調查,建議該案 儘速簽陳總公司相關單位裁定,再予辦理(附件二,第 88 頁)。 99 年 12 月 9 日楊敬熙以「業務執行迭生爭議」,簽 請總公司調動該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王聖傑職務。中油公 司總公司會計處林永周處長於同年月 13 日批示:「請探 採事業部會計室主任針對文件所稱『業務執行迭生爭議』 一節予以說明(附件六,第 157 頁),並請針對王君是 否調動表示意見。」該室鍾桂芳主任於同年月 17 日說明 :「王君就任後負責盡職,戮力從公,公正不阿,勇於任 事,尤其對該事業部過去疏漏之處適時提出導正,使公司 及政府相關法規得以確實遵行,王君之於公司制度之落實 ,貢獻甚多,並無業務執行迭生爭議情事,並建請不宜調 動王君。」(附件六,第 158 頁)惟楊敬熙再於 100 年 1 月 4 日簽註意見:「UPVC 付款案即是事實。請 立即調動。」(附件六,第 159 頁)堅持調動王員。林 永周處長乃於同年月 20 日簽註:「王副主任調任探採事 業部後之作為皆依主計相關法規辦理,合先敘明;但在後 續某些處理環節上造成主管困擾,或許應有改善空間;若 事業部主管有整體管理之衡量,自有裁量權。」(附件六 ,第 160 頁)。 嗣中油公司以 100 年 3 月 2 日油人發字第 10010077560 號函該事業部:「該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王 聖傑調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工作,自 100 年 3 月 16 日起生效。」(附件六,第 161 頁);中油公司 會計處以 100 年 3 月 10 日會處(綜)發字第 1000306 號令:「王員因業務需要,調本公司油品行銷事 業部臺中營業處工作,自 100 年 3 月 16 日起免除其 會計職務。」 該起調動在簽示係因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辦理案號 B0399D021 之 UPVC 套管購案,會計室認有異常,爰於驗 收合格後仍拒絕付款而引發之效應,又查楊敬熙係屈從該 事業部工會壓力。依楊敬熙於本院 101 年 9 月 7 日 約詢時說明:「(您簽請調動會計室王副主任,是否是工 會建議?)工會有建議,但我向總經理報告,沒有採納工 會建議。直到 11 月,因為王副主任又去查其他人的案子 。」、「(哪位勞工董事(建議調動)?)吳光興董事。 」、「(會計室不付款之緣由為何?)我認為不合理,材 料室驗收過了,不能因為他認為價格高就不付。我簽調動 他的意思是這樣。」、「(是否因為他認為有圍標?)他 認為價格高就不能付錢。」(附件七,第 169 頁)可證 。 有關勞工董事不當介入探採事業部人事,99 年 8 月 15 日內控督導陳成南簽陳楊敬熙,說明略以:奉鈞座指 示,同年月 13 日下午 1 時 30 分與吳光興董事面談有 關黃明堂內控事宜,因吳董事需出席董事會,於會後餐敘 再續詳談,獲知黃君與吳董事長期以來,由於參與工運, 結怨已深,由來已久,難窺實情,為維護該事業部勞資和 諧及免除諸位長官之困擾,有關黃君職務擬予調整乙節, 依鈞座卓裁予以調動(附件八,第 173 頁、第 174 頁 )。 復查,王員擔任該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職務期間,端正該 事業部不良習氣,此據本院 101 年 10 月 12 日約詢鍾 桂芳主任說明:「(您請辭會計室主任職務是因為 99 年 該案嗎?)我認為王副主任協助我推展會計室業務,能協 助探採事業部長期以來的導正。我請辭是因為王副主任認 真工作,協助我很大,但因為工會成員認為他是個阻礙而 把他調離,我情何以堪?」(附件九,第 180 頁)、「 (楊執行長在部務會議罵你是指責什麼事項?)驗收付款 的部分。長官認為驗收合格就付款,我認為驗收合格,但 有一些事項沒有查清楚,應該讓長官知道。」(附件九, 第 181 頁)、「王副主任離職對我而言,他本來就專長 國外探勘,另外他公正、正義、敢做事,對會計室業務執 行不遺餘力。因為他擋了一些人的財路,少部分的人就去 找工會,硬是把他調職。楊兼執行長簽要調職的部分,簽 有會給我,但根本就沒有所謂迭生爭議情事。因為我們針 對不合法、不合理支出,會在長官核批、付款前先讓長官 了解這其中的不合理,因此而把一位人才閒置在臺中,是 很浪費而不合理。」(附件九,第 183 頁、第 184 頁 )。再據 101 年 10 月 12 日約詢探採事業部前副執行 長徐永耀說明:「總公司會計處林永周處長向我推薦會計 室王副主任,這個人個性獨立不群,但其專長可以協助本 單位國外探勘會計業務推展,王副主任學有專長,在國外 探勘會計是本公司的第一把交椅,因此我同意他來擔任本 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大單位往往保守,換新人就有不同 作法,比如像小額採購過多之情況,(他)就建議改成要 以訂定長約之方式,但這些作法與苗栗探採事業部的文化 格格不入。進行這些小變革,工會都認為妨礙既得利益。 」(附件九,第 182 頁)可證。 (三)98 年 B0398I006 購案凸顯該事業部詢價機制極不嚴謹 ,詢價過程疑有洩漏底價資料情事,招標作業未能嚴防廠 商圍標,缺失重重,顯有怠失: 1.有關內控人員黃明堂於 99 年 7 月 8 日專案查核報 告中,提及諸如案號 B0398I006 等相關塑膠套管前購 案之預算、請購、採購部門及底價小組各項作業均有缺 失乙節,經查,B0398I006 案用料預算表係用料單位工 程服務處於 98 年 2 月 13 日提出,該處於 98 年 1 月 7 日向宇慶、強將、順琩、合立等 4 廠商進行電 話詢價並請其報價,4 廠商陸續報價、提供估價單(附 件十,第 187 頁、第 188 頁),經比價後採最低價 提出用料預算表,總價 1,139,500 元(附件十,第 195 頁),陳送 98 年 3 月 10 日該事業部第 3 次 國內購料審議委員會(下稱購審會)審議,該事業部材 料室發現該案塑膠套管 2 ”UPVC 3M/PC 每公尺單價 1,300 元較前案偏高,於該次購審會提出疑慮,審議決 議為:「請預算單位澄清單位價格後送下次購審會再議 。」(附件十,第 199 頁)該處即向原 4 廠商展開 第 2 次詢價作業,其中宇慶告知不降價,順琩、強將 、合立分別於 98 年 3 月 12 日、13 日、23 日提 供第 2 次估價單(附件十,第 185 頁、第 186 頁 、第 189 頁至第 193 頁),亦僅合立同意降價 1 成,詢價作業於 98 年 3 月 23 日截止,即由工程服 務處承辦總務人員依上開再次詢價結果以原預算價格 9 成之價格,填具該案預估價格及其分析說明書,說明: 「本採購案,經再洽詢報價廠商,因 97 年起國際原料 UPVC 上漲,僅合立儀器公司同意調降價格,以原價 9 折報價。」(附件十,第 200 頁),總價 1,025,550 元(附件十,第 195 頁、第 196 頁),塑膠套管 2 ”UPVC 3M/PC 每公尺單價為 1,170 元,仍約為 97 年前案價格之 2 倍、92 至 97 年前案平均價格 之 3 倍(附件十四,第 231 頁),提送 98 年 4 月 7 日該事業部第 4 次內購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 決議:「同意採購」(附件十,第 202 頁)。再經採 購發包組以底價核定單簽報底價送該事業部底價小組覆 核,由該事業部前副執行長徐永耀核定底價金額(總價 )1,000,000 元(附件十,第 204 頁),送該事業部 行政室續辦採購發包事宜,該案共有 3 廠商投標,未 得標廠商合聯工程行於標單填寫傳真機號碼 (00)0000-0000 ,與得標廠商順琩工程行相同(附件 十,第 209 頁至第 21 2 頁),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 91 年 11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100516820 號 函釋,屬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附件 三,第 142 頁、第 143 頁)規定「不同投標廠商間 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惟該事業部開標 人員於開標前、後皆未能發現廠商間傳真機號碼相同( 附件七,第 168 頁),並決標予圍標廠商順琩工程行 ,決標價 1,150 元,總價 999,250 元(附件十,第 206 頁)。 2.該事業部詢價機制極不嚴謹,此據本院 101 年 10 月 23 日約詢,前工程服務處處長之說明內容:「(問: 詢價有無規範、作業?)據我所知好像沒有。」(附件 十二,第 216 頁)可證,又據本院 101 年 9 月 7 日約詢時,該處工程隊隊長之說明內容:「(問:在用 料預算表中如何提預算價格?)會向廠商 1-3 家以上 就市場價格詢價。」(附件七,第 163 頁)、「(問 :如何詢?隨機?主動?以平台被動接受報價?或向過 去廠商詢價?有無詢價規範規定如何詢才能詢到合理市 價?)由工程隊總務辦理詢價。所有詢價都是由這位辦 事員辦理。以往有買過認識的。大部分是這樣,因為總 務兼材料,也不是專業的,也可能忙。」(附件七,第 163 頁)、「(問:詢價有無標準作業程序?是以前交 易過就這幾家去詢?還是會了解市面上所有廠商抽查去 詢價?是否了解市面上有哪些廠商)沒有這樣去詢。因 為只是參考用。」(附件七,第 163 頁)、「(若購 審會決議要再詢價,如何辦理?有無規定再詢價要怎麼 詢?)會上網搜尋廠商,……。購審會不會決議要如何 詢,只會決議要再詢價。詢完的結果、決議執行情形再 到購審會報告。」(附件七,第 165 頁)可證。 3.且其詢價過程疑有洩漏底價資料情事,此據本院 101 年 10 月 12 日約詢時,前副執行長徐永耀之說明略以 :「詢價人員口風、或詢價技巧,可能會洩漏底價。而 且廠商也常拐彎抹角,希望了解本公司採購預算。底價 是當著我的面密封出去,簽字之前我也不知道底價是多 少。我認為底價洩漏是不可能,但是承辦詢價人員詢價 過程被廠商套問而洩漏,會比較可能。」(附件九,第 179 頁)可證。 4.其招標作業復未能防杜廠商圍標,此據 101 年 10 月 12 日約詢,前行政室主任說明以:「(問:98 年 B0398I006 購案僅 3 家廠商投標,經查未得標廠商合 聯工程行於標單填寫傳真機號碼,與得標廠商順琩工程 行相同,投標廠商間疑似有圍標行為,開標主持人當場 是否應能發現異常?)因開標時間緊湊,所以著重看公 司名稱、負責人及字跡等,標封上沒有傳真號碼,但是 標單上有電話和傳真號碼。未檢查出異樣。」(附件九 ,第 177 頁)、「(問:是誰去檢查?)開標主持人 與監標人會看標封。」(附件九,第 178 頁)、「( 問:是何時發現傳真號碼一樣?)是事後宣布順琩公司 得標後才發現,不是開標當天發現。」(附件九,第 178 頁)、約詢後補充說明:「該案開標程序,首先由 主持人檢查合立、合聯、順琩等 3 家投標廠商之標封 確認係於規定時間內投標,並核對標封筆跡、住址、電 話號碼、投遞時間號碼等無異常關聯現象後,再剪開投 標封依序將各家資格標封及價格標封取出後,先剪開資 格標封交由採購承辦人審查各投標資格文件,均符合招 標單規定,押標金支票則由出納人員核對無支票號碼連 號情形,經主持人再行確認資格無誤並簽名後,隨即依 序開啟價格標封,主持人依序剪開第一標價格標封後, 隨即交給採購承辦人檢查各項單總價及國字總金額並將 標價填寫在開標紀錄,再由採購承辦人交給監辦人員後 ,接著主持人依序再剪開第二標及第三標價格標封,待 採購承辦人完成開標紀錄後,由主持人依開標紀錄唱標 ,此階段各標之價格報價單已全交由監辦人員且著重在 核對報價金額是否有誤及有否依規定填寫報價單情形。 因此實務上主持人在第一階段開標時已認為無異常關聯 現象才進行開啟價格標,又由於該傳真號碼欄位係表示 在價格標單末端,會有盲點存在,為改善此情形,目前 本事業部已將該傳真號碼欄位移至投標封上填寫,以利 在第一時間就先行核對有否異常現象。」(附件十一, 第 213 頁、第 214 頁)可證。 三、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 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該 事業部內控提出專案查核報告,業指明「 98 年 4 月 B0398I006 案決標價每米 1,150 元與 99 年 4 月 B0399D021 案決標價每米 355 元,每米價差 795 元, 價格劇烈變動已超出原物料價格上漲因素。」按行政院主 計總處統計營造工程物價,97 年至 99 年間塑膠製品類 物價指數多呈上漲趨勢,惟該期間內由順琩工程行得標案 件,各案決標單價歧異,98 年 B0398I006 購案採購之 塑膠套管材料單價高於 99 年達 224% ,已偏離上開物價 指數之趨勢,顯有異常,且經查,98 年 B0398I006 購 案漏未再向原 4 家以外廠商詢價;就合理市場價格並無 相關客觀參考數據;詢價作業欠缺標準作業程序;招標過 程未發現投標廠商間傳真機號碼相同,仍決標予圍標廠商 ;又 99 年 B0399D021 購案,未公告預算金額,得標廠 商順琩工程行首次報價卻即較估價減報 38%,於標單所填 各項單價金額,幾與底價單雷同,採購作業缺失重重。 (二)被彈劾人楊敬熙擔任探採事業部主管,職司端正事業部良 好風氣及內控環境,對於內控及會計室多次指陳弊端之事 實延宕時日不予處理,漠視多年採購浪費公帑之事實,就 上開本院調查所得缺失,該事業部皆未能深入查究,於本 院調查中,屢以 101 年 5 月 23 日約詢書面說明「上 開項目採購均採公開招標方式進行;單價歧異且偏離物價 指數趨勢,推測可能係因油價波動關係,市場價格不穩定 所致。另一原因可能為廠商聯合壟斷,但本公司無從查證 。」(附件十三,第 222 頁)、101 年 6 月 21 日油 探採發字第 10110254650 號函復「原預算單位已善盡詢 價責任;漲價係因 97 年國際石油飆漲,原物料 PVC 上 漲所致,且呈現不穩定狀態,惟無相關參考數據。另本採 購案依採購法規定逕行公開上網標購,價格是否合理由市 場機制決定,故予接受。」(附件十四,第 232 頁)、 101 年 9 月 7 日約詢書面說明「經預算單位再次廣詢 市場行情結果,詢得較原預算價格較低一成之價格,…… 」(附件十五,第 238 頁)、「預算單位已一再廣詢市 場行情。」(附件十五,第 238 頁)、「 B0399D021 UPVC 塑膠套管採購案預算金額為 4,500,000 元達公告金額,故該案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且底價經核 定密封後於 99 年 4 月 7 日 10 時 30 分開標前才送 抵標場,並於開啟價格標時再剪開底價封,採購單位於開 標前並無法得知核定底價,該案係經由市場競標機制依法 行事,採購過程中並無法掌控廠商報價金額。該案底價係 參考預算單位之預估金額、廠商詢價資料及前購案單價而 訂定,因該案各項單價較前購單價已大幅降低,故於底價 擬訂、覆核至核定階段,均未予刪減底價,以預算金額 4,500,000 元為核定底價,由於預算金額係參考市場行情 詢價資料,致決標價與底價相近。」(附件十五,第 240 頁)等語搪塞,對可疑跡象未予充分釐清,對採購作業各 項缺失仍不自知。 (三)於本院 101 年 5 月 23 日約詢時,該公司書面資料稱 :「本公司初步檢討結果,本案完全按照採購程序辦理, 另待檢調單位調查結果再議。」(附件十三,第 223 頁 )本院 101 年 9 月 7 日約詢時,該公司書面資料稱 :「本案歷經再次廣詢市場行情及依政府採購法採公開招 標之方式辦理採購,符合資訊透明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經由市場競標機制依法行事,機關並無掌控購價之權責。 」(附件十五,第 238 頁)對採購價格異常等情諉為不 知,迄 101 年 6 月 14 日中油公司油關發字第 10110254550 號函復本院說明:「該案擬待檢調單位調查 之結果及事證,如確認員工涉有不法或行政疏失等責任, 將立即召開獎懲會議處。」(附件四,第 152 頁),嚴 重貽誤查究時效。 (四)依經濟部說明:該案王員之調動,中油公司係考量其所主 管業務推動之順暢性而予以調動,屬主管裁量權,就程序 而言,於法並無不符;又中油公司各單位會計人員隸屬行 政體系各單位主管,其異動皆係由各事業部事先溝通後, 循行政程序簽准核發派令,再由會計處發布會計系統之派 (免)令,該案亦循例辦理。是王員之調動係屬楊敬熙主 管裁量權。 (五)惟查,被彈劾人楊敬熙對於 UPVC 採購案詢價過程之查處 有所延誤,致使會計及內控單位仍然質疑(附件二,第 97 頁、第 98 頁、第 102 頁、第 106 頁、第 110 頁),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會計室以購價高於市價,顯有 異常等由,不辦理付款作業。依會計法第 99 條:「各機 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 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 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 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中油公司探採 事業部會計人員於 99 年 9 月 9 日簽陳建議依上開內 控查核報告送交政風深入調查,並說明該案相關事證已屬 異常,完全不具備足以支付之條件,若再裁定合格驗收並 付款,該室基於職責,將循主計系統陳報主管機關調查等 情。又該事業部會計室於 99 年 9 月 30 日簽報,該案 使用單位洽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代辦小額採購塑膠套管( 預算金額為 9 萬 5,000 元),經比對採購單價,均較 該案減少 25% 至 75%,更加驗證該案難以核銷,亟須深 入調查,建議該案儘速簽陳總公司相關單位裁定,再予辦 理。主計人員依法執行內部審核工作,負有節省不經濟支 出之職責,對於不法或不合理之支出提出意見,克盡國家 賦與主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之責。楊敬熙掌握公器,未思 秉公處理,卻屈從工會壓力,罔顧王員直屬主管意見,簽 註「UPVC 付款案即是事實。請立即調動。」執意調動王 員,顯非正當理由,不遵法制,恣意妄為,情節至為明顯 。 據上論結,被彈劾人楊敬熙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 職務」、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 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違 失情節重大,而有公務員懲戒法應受懲戒之由,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 附件一:B0399D021 採購案資料。 附件二:探採事業部 B0399D021 採購案查處情形及中油公 司政風處查證報告。 附件三:審計部查復書。 附件四:中油公司 101 年 6 月 14 日油關發字第 10110254550 號函。 附件五:中油公司 101 年 9 月 18 日油探採發字第 10110407140 號函及 101 年 12 月 12 日政風室 說明。 附件六:楊敬熙簽請調動前會計室副主任王聖傑公文。 附件七:101 年 9 月 7 日約詢筆錄。 附件八:99 年 8 月 15 日內控督導陳成南簽陳楊敬熙。 附件九:101 年 10 月 12 日約詢筆錄。 附件十:B0398I006 採購案資料。 附件十一:101 年 10 月 12 日約詢後補充說明。 附件十二:101 年 10 月 23 日約詢筆錄。 附件十三:101 年 5 月 23 日約詢書面說明。 附件十四:中油公司 101 年 6 月 21 日油探採發字第 1 0110254650 號函。 附件十五:101 年 9 月 7 日約詢書面說明。 附件十六:94I035 購案驗收紀錄「廠商代表」欄之簽名為 精兵公司負責人陳允斌。 貳、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執行長期間已就 99 年 B0399D021 「UPVC 塑膠套管採購案」懲處相關行政疏失之 人員,並針對可能涉及刑事不法部分亦責成政風室以及報請 總公司進行查察,自無監察院彈劾理由中所謂查處不力且放 任遲未議處相關人員之情事: (一)查申辯人原係中油公司之副總經理,於 98 年 8 月 20 日經中油公司之派指,始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之執行 長(兼任期間至 100 年 6 月 20 日,中油公司組織架 構請參見附件 2)。惟申辯人基於中油公司副總經理職務 ,除兼職探採事業部之業務外,仍須負責中油公司工安環 保、儲運、採購、工程、產銷會等業務,且中油公司總公 司位於臺北,然探採事業部位於苗栗,申辯人兼任探採事 業部執行長期間,又經常受中油公司指派赴國外開會考察 或談判(申證 1 號),故申辯人執行探採事業部職務, 多係於在國內期間每週一天(每週四)至苗栗與探採事業 部相關同仁開會討論聽取相關業務報告並作成決策,至於 一般在臺北處理中油公司其他業務或國外出差期間,探採 事業部之日常性業務則由副執行長或其他職務代理人代行 決定。以 99 年 B0399D021「 UPVC 塑膠套管採購案」之 辦理為例,該採購案係屬一般性且採購金額未達 600 萬 元之財物採購,故由申購單位提出採購申請及預算金額後 ,經國內購料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同意採購,再經探採事 業部行政室核定並覆核底價,最後送副執行長、執行長逐 層簽報覆核。惟當時申辯人係受中油公司指派出國處理其 他業務〔參見申證 1 號,即 99 年 4 月 6 日(週二 )申辯人因出差由北京返臺,99 年 4 月 7 日(週三 )於中油公司總公司(臺北)處理其他業務〕,故有關該 採購案中副執行長、執行長之底價核定權均由探採事業部 技術室陳建華負責代行(參見監察院彈劾書附件一之 99 年 4 月 7 日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底價核定單),實際 上申辯人並未參與該案採購程序,且該採購案決標前亦未 有任何人員向申辯人或探採事業部反應該案有任何疑似違 法或程序不妥當之處。 (二)其後,99 年 B0399D021「UPVC 塑膠套管採購案」於第 一次開標時(99 年 4 月 7 日)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 ,第二次開標時(99 年 4 月 21 日)僅有順琩工程行 ,當時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監辦人員黃明堂均於開標紀錄 (參見監察院彈劾書附件一之開標紀錄)簽名而無表示有 何不同意見。俟該採購案決標後,監辦人員黃明堂始以得 標廠商順琩工程行報價與底價接近屬於異常情形為由提出 質疑,申辯人於 99 年 6 月 24 日即主持召開「『 B0399D021 塑膠套管請購案』採購業務檢討會議」(申證 2 號),會中即決議要求探採事業部材料室、工服處及行 政室查明 94 年及 98 年塑膠套管請購案當時請購作業情 形並檢討原因,另就預算、請購、底價、檢驗之作業須建 立標準模式系統運作(決議事項 1);要求探採事業部材 料室、工服處、行政室及底價小組就預算價、請購價及底 價作業應確實做好市場查價後訂定,底價訂定應注意保密 並如材料室發現預算價偏離市場行情時,應退回用料預算 表予預算單位(決議事項 4);並要求探採事業部材料室 、工服處、行政室、底價小組及內控就各項檢討及改善辦 理情形限期完成並送內控彙編(決議事項 6)。內控單位 亦於 99 年 7 月 8 日依申辯人指示提出專案查核報告 (參見監察院彈劾書附件二),申辯人亦批示同意內控單 位及黃錦福副執行長所提請各單位提報疏失人員名單以獎 懲會議處。又雖事後探採事業部各單位對於議處疏失人員 名單容有不同意見,惟最終至少已先就行政疏失部分予工 服處曾寬裕、黃春盛處申誡一次,田國雄予以口頭嚴厲警 告;材料室主任邱新囍自請申誡處分(參見監察院彈劾書 附件四)。故監察院彈劾理由指摘申辯人就探採事業部是 否長期參與廠商圍標或洩漏底價查處不力且放任遲未議處 相關人員乙事即與事實不合。 (三)再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 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 訟法第 154 條定有明文。復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 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 議程序。」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45 號判決亦 明示:「刑事案件與行政處分所據法律不同,原可各自認 定事實。且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之公務員圖利罪與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二 者之構成要件固不盡相同。惟無論刑事案件或行政處分之 事實,均應依證據認定之,並應說明認定之理由,始足當 之。」故公務員如因涉犯刑事罪名而應受懲處或懲戒者, 縱不以法律上判決確定成立犯罪後再為懲處或懲戒之處分 ,亦仍必須有相當證據始能認定,否則即有違上開「無罪 推定原則」並侵害公務員權益之嫌。第查,有關中油公司 探採事業部 99 年 B0399D021「UPVC 塑膠套管採購案」 中,申辯人除已同意並命各單位提報行政疏失人員名單為 懲處外,另於 99 年 9 月 30 日探採事業部 99 年第 18 次部務會議中決議要求政風室召集材料室、行政室、 會計室及內控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查察並限期提出報告(參 見監察院彈劾書附件二)。政風室亦於 99 年 10 月 6 日提出調查報告,並於 99 年 10 月 7 日由探採事業部 副執行長胡興台就上開調查報告召開會議與聽取各單位之 意見,政風室於 99 年 10 月 14 日就上開調查報告以及 各單位意見再提出研析意見,其中針對「應否依採購契約 付款予順琩工程行」之爭議,申辯人亦清楚提出「1.本案 執行至現階段,應不應付款?2.如不付款,有何充分理由 」之疑義,並請會中油公司總公司會計處表示意見,中油 公司總公司會計處則彙整及分析總公司各處室意見供總經 理林茂文裁決,其中總經理室郭財發督導即表示:「(探 採)事業部已驗收合格,為免廠商至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 ,依合約宜付款(2,361,870 元),但內部涉有不法部分 ,建議交由政風單位持續調查。」故當時中油公司林茂文 總經理即批示:「請參酌總經理室意見」。因此,上開付 款爭議經中油公司總公司之裁示即切割為二部分繼續處理 ,其中有關涉及圍標及洩漏底價不法情事部分,由總公司 政風處發函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偵辦,政風處亦有作成內 部查證報告(以上文件均參見監察院彈劾書附件二)。故 由上可知,有關系爭採購案有無涉及不法情事,申辯人不 但已層層上報至總公司,並且委由政風處負責調查。只因 申辯人以及中油公司各政風單位均無得為刑事搜索或扣押 之公權力,僅得函請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後續偵辦,是中 油公司或申辯人對於可能涉及不法之內部人員並非「放任 遲未議處」,而係至少應待刑事審判程序(至少亦需刑事 偵查程序)終了有相當證據時,中油公司或申辯人始能知 悉有無相關人員涉案,而截至 100 年 6 月 20 日申辯 人卸任探採事業部執行長職務為止,該案仍於刑事偵查程 序中(101 年 9 月 3 日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始將本案 移送苗栗地檢署),申辯人自不能單憑得標廠商順琩工程 行報價與底價接近之情節即推定相關承辦人員有涉及洩漏 底價等不法情事並為相關之懲處。故監察院彈劾理由未查 上開事實竟謂申辯人包庇相關承辦人員,自與實情及相關 法令相違而實難令申辯人干服。 二、監察院以申辯人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執行長前之事實論 斷申辯人有何怠失應屬認事用法之重大違誤,其彈劾理由自 不可採: (一)查監察院彈劾理由中指摘申辯人對於 98 年 B0398I006 採購案詢價機制不嚴謹以及詢價過程疑有洩漏底價等缺失 顯有怠失云云。除申辯人否認有此事實外,依前所述,申 辯人係於 98 年 8 月 20 日始受中油公司之派指兼任中 油公司探採事業部之執行長,而 98 年 B0398I006 採購 案係於 98 年 4 月 30 日決標,相關詢價、擬定或核定 底價程序亦陸續於 98 年 3 月至 4 月間完成(參見監 察院彈劾書附件十),當時申辯人既非探採事業部之執行 長,自不得要求申辯人對於探採事業部行之多年且從未有 人向中油公司反應有任何涉及不法疑義之採購程序負有何 等行政監督疏失之責。故由上可知,監察院就此部分之彈 劾理由顯係誤把「馮京」認作「馬涼」,進而要求申辯人 對「任職探採事業部執行長前」之事實接受公務員懲戒責 任,自屬認事用法之重大違誤。 (二)況查,自申辯人於 98 年 8 月 20 日兼任中油公司探採 事業部之執行長,於 99 年 B0399D021「UPVC 塑膠套管 採購案」經該案監辦人員黃明堂決標後以得標廠商順琩工 程行報價與底價接近屬於異常情形為由提出質疑後,申辯 人旋於 99 年 6 月 24 日即主持召開「『B0399D021 塑 膠套管請購案』採購業務檢討會議」(申證 2 號),會 中並要求探採事業部材料室、工服處及行政室查明 94 年 及 98 年塑膠套管請購案當時請購作業情形並檢討原因, 另就預算、請購、底價、檢驗之作業須建立標準模式系統 運作(決議事項 1),已如前述。探採事業部材料室亦於 99 年 7 月間就申辯人之要求完成建制 ERP 物料採購 管理系統,訂定材料管理實施細則、材料管理作業程序、 檢驗作業工作指導書、內、外購統一標準規範、進料器材 檢驗標準,並針對常用料訂定長期合約穩定供料,以及利 用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簡化採購等改善措施(申證 3 號)。另於 99 年 10 月 29 日會同總公司採購處、人事 處、會計處並與探採事業部各處室共同召開探採事業部國 內財物採購程序研討會(申證 4 號),藉以共同商議修 正探採事業部國內財物採購程序。故由上開種種改正措施 均得證明申辯人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之執行長並發現 相關採購程序之可能缺失後,已善盡主管之責要求下屬改 正相關缺失,並無監察院彈劾理由中所謂「對於內控及會 計室多次指陳弊端之事實延宕時日不予處理」或「漠視多 年採購浪費公帑」之情形。 三、申辯人對於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王聖傑之調動 除係本於職權考量探採事業部業務正常運作所為之決定外, 亦非屈從工會、勞工董事或任何第三人之壓力所致,監察院 彈劾理由所述情節純屬子虛烏有而與實情完全不合: (一)系爭 99 年 B0399D021「UPVC 塑膠套管採購案」並無彈 劾理由所謂「完全不具備付款條件」之情: 查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於辦理系爭採購案件時,就擬採購 之物品、數量及單價等,均須先經「國內購料審議委員會 」審議,已如前述。系爭 B0399D021「UPVC 塑膠套管採 購案」亦無例外,故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於 99 年 3 月 12 日下午 14 時召開 99 年第 3 次國內購料審議委員 會,該次會議審議之案件第 12 項即系爭 B0399D021「 UPVC 塑膠套管採購案」(器材名稱:塑膠套管、篩管、 管蓋。數量 1 批,單價 4,500,000 元),而以會計室 主任鍾桂芳為首之出席委員審議結果為「同意採購」(申 證 5 號)。由此可證,依會計室主任鍾桂芳之專業判斷 ,系爭塑膠套管採案並無購價過高或其他不法情事,否則 身為會計室主管之鍾桂芳絕無表示同意之可能。因此,任 職會計室副主任之王聖傑表示系爭採購案購價「高於市價 ,不具備付款條件」云云,顯與會計室主任鍾桂芳之判斷 南轅北轍。依王聖傑嗣後於系爭採購案之民事訴訟程序均 不願為中油公司出庭作證(詳後述),以實其「系爭購案 之購價高於市價,不具備付款條件」之說,可見其論述應 非屬實,並不足採。 (二)判斷系爭採購案價格是否過高並非探採事業部會計室副主 任之工作項目內容: 次查,中油公司調動會計室副主任王聖傑之原因係因王聖 傑執行業務迭生爭議所致。蓋依中油公司「臺灣油礦探勘 總處各單位分類職位新設/ 重分職位申請表」(87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會計室副主任之工作項目詳如下表所 示(申證 6 號): ┌──┬─────────────────┬──┐ │項次│工作項目 │比重│ ├──┼─────────────────┼──┤ │1 │本總處及所屬各廠礦內部審核、預算、│5% │ │ │成本及資本支出會計制度章則研擬之督│ │ │ │導。 │ │ ├──┼─────────────────┼──┤ │2 │督導本總處內部審核作業。 │20% │ ├──┼─────────────────┼──┤ │3 │督導本總處營業收支預算、現金預算之│10% │ │ │籌編、執行與管理作業 │ │ ├──┼─────────────────┼──┤ │4 │督導本總處油氣生產、煉製、輸儲及探│20% │ │ │勘成本會計作業。 │ │ ├──┼─────────────────┼──┤ │5 │督導本總處資本支出會計作業。 │15% │ ├──┼─────────────────┼──┤ │6 │督導本總處所屬各廠礦會計單位有關預│5% │ │ │算、成本等會計業務。 │ │ ├──┼─────────────────┼──┤ │7 │有關本總處生產及探勘成本與資本支出│10% │ │ │轉帳分錄傳票之核定。 │ │ ├──┼─────────────────┼──┤ │8 │辦理本總處會計人員配置及差勤工作績│3% │ │ │效考核。 │ │ ├──┼─────────────────┼──┤ │9 │有關室務重要事項及改革意見之提供。│2% │ ├──┼─────────────────┼──┤ │10 │主任差假期間之職務代理。 │5% │ ├──┼─────────────────┼──┤ │11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5% │ └──┴─────────────────┴──┘ 由上可知,會計室副主任之職責並未包含「認定個案採購 價格是否過高,逕自拒絕付款之權」。蓋中油公司員工近 1 萬 5 千人,各員工權責明確,各司其職。即依機關主 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4 條規定:「監辦 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 、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但 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第 1 項)前項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 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 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 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第 2 項)」故有關機 關辦理採購事項之監辦人員監辦事項僅為機關辦理開標、 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而不及於「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 、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縱使監辦人員就後者發現有疑似不法之情事,亦僅得提 出意見報告予機關。而在系爭採購案中,監辦人員黃明堂 既已就得標廠商順琩工程行報價與底價接近屬於異常情形 為由提出意見並經申辯人以及探採事業部責成政風單位進 行後續調查,會計單位自不因執此事由越俎代庖自行為拒 絕付款之決定。詎王聖傑卻就非其職掌之事項擅自認定, 致影響中油公司之正常業務運作,故在 99 年 8 月 3 日晨間業務會報中,時任中油公司之總經理朱少華先生特 就本事件裁示:「同仁應依公司分層負責規定行事,如會 計人員依規定核銷帳務、稽核人員依 SOP 檢視流程是否 符合程序,如有涉及違法情事則由政風單位負責調查,各 司其職,勿跨越職權;清廉、依法辦事及維持風紀文化, 乃同仁本份,請各級主管於相關會議廣為傳達。」(申證 7 號)可知王聖傑擅以購案價格高於市價為由即拒絕付款 ,顯已違反依規定核銷帳務之職務義務,係屬跨越職權之 行為至明。 而會計室副主任王聖傑嗣於 99 年 9 月 30 日作成簽陳 載明:「本室付款原則將依總公司裁定後辦理,至於循主 計系統陳報之事,將再與會計處依主計法規協商辦理。」 (彈劾書附件二第 88 頁第六項)顯無視中油公司當時之 總經理前於 99 年 8 月 3 日晨間業務會議作成之裁示 ,即「同仁應依公司分層負責規定行事,如會計人員依規 定核銷帳務、稽核人員依 SOP 檢視流程是否符合程序, 如有涉及違法情事則由政風單位負責調查,各司其職,勿 跨越職權」。足見王聖傑所云「本室付款原則將依總公司 裁定後辦理」,僅為越權搪塞之詞,全非屬實。 (三)王聖傑拒絕付款顯與會計法第 99 條規定有違: 按彈劾書於第 15 頁援引會計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 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 管長官。」並以此作為王聖傑拒絕付款之正當依據,然查 ,本條規定係就「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不合法之會計 文書」為規範,顯見各機關主會計人員之職權係在於確保 會計程序及會計文書之真實性與合法性,對於政府採購案 中之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 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並無審查權限。在系爭 塑膠管採購案中,王聖傑並未主張廠商請求付款之單據有 任何不合會計程序或單據不符之問題,而係擅以「採購單 價過高」作為拒絕付款之理由,其行為顯與會計法第 99 條規定牴觸,故彈劾書以會計法第 99 條規定作為王聖傑 違背職務拒不付款之正當化事由,實有誤解。 (四)系爭塑膠套管為常年性採購物料,採購價格可能依物價波 動而漲、跌,故王聖傑以系爭採購案單價過高為由拒絕付 款,其基礎事實認定亦有違誤: 查王聖傑違背職務拒絕付款之理由,依彈劾書第 6 頁第 12 行~17 行記載:「該案使用單位洽中油公司煉製事業 部代辦小額採購塑膠套管(預算金額為 9 萬 5,000 元 ),經比對採購單價,均較該案減少 25%至 75%,更加驗 證該案難以核銷」無非以系爭採購案之部分物件與中油公 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自行採購之物件單價有 25%至 75% 不等之價差作為拒絕付款理由之基礎事實。惟查,系 爭塑膠套管為常年性採購物料,採購價格可能依物價波動 而漲、跌,並非亙久不變。以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 油廠 99 年 9 月 29 日之請購單為例(申證 8 號), 在請購項目 1「塑膠套管 2”×3M」之部分,其單價為新 臺幣 800 元。而系爭採購案之採購項目 1「塑膠套管 2”UPVC 3M/PC」 之單價則為新臺幣 355 元,就此採購 項目而言,系爭採購案之單價反低於高雄煉油廠請購之價 格。另於高雄煉油廠同份請購單之項次 3 「井底蓋 2” 」之部分,其單價為新臺幣 200 元,而系爭採購單項次 13「塑膠套蓋(井底蓋) 2”UPVC」之部分,其單價為新 臺幣 350 元,就此採購項目而言,系爭採購案之單價略 高於高雄煉油廠請購之價格。由此可知,因各採購案辦理 之時間、地點不同,各品項之採購單價亦可能互有高低, 故王聖傑謹比對系爭採購案之部分品項與高雄煉油廠之採 購案單價不同,即謂系爭採購案無法核銷,顯誤基於誤認 之事實而為之錯誤評價,其主張自非有據。 (五)因王聖傑始終不願出庭作證「系爭採購案購價高於市價」 ,故在系爭採購契約有效存續之前提下,中油公司最後仍 須依廠商交付之貨品付款: 查有關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 99 年案號 B0399D021UPVC「 塑膠套管採購案」後續履約過程,即於第一批請購單送中 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材料室採購發包組辦理採購事經 99 年 6 月 15 日交貨並檢驗合格,於 99 年 8 月 23 日完成 收料並通知順琩工程行開立發票。行政室於 99 年 9 月 27 日收到順琩工程行寄送之發票後隨即辦理 ERP 請款 作業,惟探採事業部會計室疑有不法情事拒絕付款,後續 處理程序說明如下: 1.順琩工程行於 99 年 10 月 27 日來函要求儘速依約付 款,否則將提出要求補償。 2.99 年 11 月 22 日中油公司總公司會計處簽示:「總 經室洪督導東成簽註意見:…建議本案付款,將所質疑 之溢價及利益扣除後支付。倘廠商未能接受,則請廠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證 9 號)。 3.順琩工程行未依中油公司建議申請調解直接向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給付付款之民事訴訟(99 年度訴字 第 380 號)。99 年 11 月 25 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民事庭通知,順琩工程行提起給付貨款訴訟,中油公 司應於 99 年 12 月 28 日應到庭進行言詞辯論(申證 10 號),中油公司雖有指派法務人員出庭,然認定該 採購案有不法情事之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會計室(包括 王聖傑)均未陪同法務人員出庭提出說明。 4.99 年 12 月 7 日中油公司依總經理室建議函請順琩 工程行自價款 NT$2,249,400 扣除溢價部分款 NT$ 337,381 元後開立發票辦理請款。惟 99 年 12 月 8 日順琩工程行函覆,無法接受降價付款,並指出中油公 司要求不合理。 5.99 年 12 月 13 日依胡興台副執行長指示,函請承商 順琩工程行因本件已進入訴訟程序,有爭議部分之五項 器材貨款俟法院判決後再行付款,請順琩工程行先就無 爭議之九項器材價款 NT$1,051,775 元先行開立發票辦 理付款。惟順琩工程行仍拒絕開立發票請款,經人指示 ,為保障中油公司權益,擬將該無爭議部分之款項 NT$ 1,051,775 元,送請法院辦理提存程序(申證 11 號) ,此部分探採事業部會計室主任鍾桂芳及副主任王聖傑 亦簽核而無不同意見。中油公司並於 100 年 1 月 18 日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無爭議款 NT$1,051,775 元為順琩工程行辦理清償提存(申證 12 號)。 6.99 年 12 月 28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就本件第一次開 庭時,承審法官即要求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應提出說明 事項包括: (1)與本案規範相同之器材之市場資料, 若無,則所稱「高於市價」之依據基準為何? (2)煉 製事業部高雄廠小額採購案之完整資料(申證 13 號) 。惟主張拒絕付款之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會計室(包括 王聖傑)仍遲遲無法提供「高於市價」相關佐證資料。 7.100 年 1 月 25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就本件第二次開 庭及第三次時,承審法官即引用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 重上字第 548 號民事判決意旨為闡明,其見解為:「 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採購契約 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勞 務之最低價格』,係指得標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下,所提 供之採購標的之價款不得高於其出售相同標的與其他廠 商之價格。係指同一家廠商於相同市場條件下,其招標 商應以最低價格與政府機關交易,並非指政府機關採購 之價格,必須是市場最低價格。」。承審法官並命中油 公司探採事業部應提供順琩工程行有無將相同物品出售 其他廠商且價格較低之證據資料,如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承審法官則建議兩造和解,否則中油公司若於本件敗 訴,順琩工程行所要求之賠償金額將包括相關債務不履 行之損害賠償,其結果勢將造成浪費公帑,後續中油公 司探採事業部法務人員亦判斷本件中油公司勝訴機會不 大(申證 14 號)。 8.100 年 1 月 28 日順琩工程行來函要求中油公司探採 事業部應支付全部貨款,利息及相關損失由順琩工程行 自行吸收,否則如經判決確定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應支 付貨款時,順琩工程行則將要求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賠 償全部衍生利息及相關損失費用(申證 15 號)。 9.100 年 3 月 16 日探採事業部王孟炫副執行長批示: 「鑑於原物料上漲趨勢,長期訴訟將使本案趨於複雜, 且涉訟金額不大,以對價觀點考量,不宜投注心力於訴 訟。建請同意所述和解條件,完成法律程序後,交付尾 款」。100 年 3 月 24 日由當時探採事業部吳榮章副 執行長代行核定和解,並於申辯人回國後補陳受告知( 申證 15 號),而就此部分探採事業部會計室主任鍾桂 芳及副主任王聖傑亦簽核而無不同意見。 10.100 年 2 月 9 日順琩工程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 取 NT$1,051,775 元貨款;於 100 年 3 月 18 日中 油公司探採事業部與順琩工程行達成和解,順琩工程行 撤回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起之 99 年度訴字第 380 號請求給付貨款之民事訴訟,本事業部同意支付尾款 NT$337,375 元。100 年 3 月 30 日順琩工程行向法 院遞送書面撤回民事起訴狀(申證 16 號)。 11.100 年 4 月 18 日完成尾款 NT$337,375 元 ERP 請 款作業。100 年 4 月 11 日通知第二批交貨,總金額 $480,650 元。100 年 5 月 5 日完成驗收合格收料 ,並於 100 年 5 月 13 日完成請款手續。 12.又因順琩工程行於 99 年 4 月 27 日與本公司簽訂「 B0399D021 塑膠套管篩管管蓋」共 449 萬 8800 元整 之長期採購契約,因前述契約至 100 年 4 月 26 日 契約期限日止尚餘 176 萬 8750 元之貨品以及款項尚 未履行完畢,順琩工程行乃於 100 年 4 月 18 日委 託律師發出存證信函要求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就本案剩 餘之採購器材為交貨通知並要求中油公司應給付剩餘採 購器材之價金(申證 17 號)。事後並委請律師提起民 事訴訟,向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起訴請求 176 萬 8750 元及營業稅 8 萬 8438 元,合計共 185 萬 7188 元暨法定延遲利息等。 13.上開請求給付尾款之民事訴訟案件歷經 100 年 7 月 5 日及 100 年 7 月 25 日等數次言詞辯論後,於 100 年 10 月 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法院判決順琩工程 行依據系爭採購契約及民法買賣法律關係,訴請中油公 司探採事業部應支付剩餘採購器材之價金 1,768,750 元及營業稅 88,438 元,合計 1,857,188 元暨法定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順琩工程行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申證 18 號)。 故由上系爭採購案履約過程可知,雖因探採事業部會計室 及王聖傑先前一再以「購價高於市價」為由拒絕付款廠商 已交付貨品款項,在採購契約仍屬合法有效之前提下,中 油公司已對廠商造成仍負有給付義務,故系爭採購案之廠 商於 99 年 11 月向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 中油公司給付已交付部分之貨款,在訴訟進行中,中油公 司曾要求王聖傑出庭協助法務人員說明系爭採購案「購價 高於市價」及相關拒絕付款之原因,然王聖傑始終不願出 庭陳述並為必要之舉證,故在會計單位無法提出必要事證 協助訴訟進行之前提下,中油公司僅得於苗栗地方法院承 審法官之勸諭下,與廠商達成和解,支付廠商已交付貨品 之款項。綜觀王聖傑之行為,係先就廠商已交付之貨器拒 絕付款,直至廠商提起訴訟,復拒絕出庭證述其拒絕付款 之事證,導致中油公司最後仍須付款,且蒙受不履行債務 之商譽損失,核王聖傑之逾越職權行為,除使對中油公司 自始自終並無任何實益可言。 (六)王聖傑違背職務拒不付款,已造成中油公司受有實際損害 : 依前述說明,在廠商交付部分貨品後,因職任會計室副主 任之王聖傑拒絕付款(然結果是:因王聖傑不願出庭提出 拒絕付款之佐證資料,最後中油公司仍須付款),故請購 單位遲遲未敢動用廠商已交付料件,導致請購單位相關工 程進度受延滯,造成莫大損害。依中油公司工服處地下水 污染整治組組長黃春盛之說明(申證 19 號),系爭採購 案主要係用於「高廠周界攔截系統注氣井設置工程」,原 訂工程工程期程為 98 年 12 月 2 日至 100 年 5 月 31 日。然因王聖傑就廠商已交付之相關塑膠套管貨品拒 絕付款,施工單位不敢逕行使用該部分之貨品,導至整體 工程自 99 年 5 月 11 日起即無料停工,屢遭中油公司 煉製事業部及高雄市政府發函催促趕工(申證 20 號), 直至 99 年 12 月 29 日才恢復全部之施工(預定進度 75.9% ,實際進度 45.1%,落後 30.8%)。在數個月之待 料期間,除人員與設備閒置所造成之費用損失外,更增添 趕工時期所需付出之人力成本,且影響同時期其他工程之 施工調度。故中油公司因王聖傑逾越職務拒不付款致工程 延滯所受之損害甚鉅,至為顯明。 (七)申辯人建請調動王聖傑之原因實係其已違反職務致中油公 司受損害,且紊亂中油公司之職務分配體制而為,並非因 工會或勞工董事壓力所致: 有關王聖傑個人行事風格固屬個人私德品行問題,被付懲 戒人無需評論且亦非申辯人建請調動王聖傑之原因。惟自 申辯人 98 年 8 月 20 日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執行 長起,申辯人以及時任中油公司總經理林茂文既再三受到 勞工董事以及工會關切,希望調動王聖傑使其不再擔任中 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職務。惟申辯人亦一再向 時任中油公司總經理林茂文表示王聖傑具有國外採探會計 業務之專長,尚且申辯人初兼任探採事業部執行長職務, 不可能僅憑勞工董事或工會之要求即將王聖傑調職,此一 情事時任中油公司總經理林茂文均可證明。而於王聖傑於 系爭採購案中一再以「購價高於市價」為由拒絕付款廠商 已交付貨品款項時(即上引中油公司總公司 99 年 8 月 3 日晨間業務會議作成裁示時),中油公司總公司即有提 出對於王聖傑為調職或懲處之聲音,惟當時申辯人姑念王 聖傑種種舉措仍係本於善意,而一方面向中油公司總公司 高層力陳繼續留任其擔任探採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職務, 另一方面亦透過第三人向王聖傑表示既然系爭採購案已由 政風單位接手調查,希望王聖傑仍應依規定處理職務內事 項。詎王聖傑依然故我逾越會計人員之職權仍舊拒絕付款 ,其造成中油公司「高廠周界攔截系統注氣井設置工程」 之施工單位因王聖傑拒不付款廠商貨款,致施工單位未敢 使用相關之塑膠套管料件,進而產生工程嚴重遲延之損害 。而就此部分,在先前 99 年 8 月 3 日之晨間業務會 議中,當時中油公司總經理朱少華已明白裁示「同仁應依 公司分層負責規定行事,如會計人員依規定核銷帳務、稽 核人員依 SOP 檢視流程是否符合程序,如有涉及違法情 事則由政風單位負責調查,各司其職,勿跨越職權」;然 王聖傑全然無視此裁示,直至廠商提出給付貨款訴訟,承 審法官於 99 年 12 月 28 日要求中油公司就「系爭採購 案購案高於市價之依據基準」提出佐證資料,經中油公司 告知王聖傑,要求王聖傑出庭舉證以實其說後,王聖傑卻 始終拒不出庭,其行為非但使中油公司蒙受不履行債務之 商舉損害、且造成請購單位之工程遲延,並造成中油公司 內部人員職務分配體制遭破壞,因此申辯人始於 99 年 12 月間本於權責依法聲請將會計室副主任王聖傑調回總 公司會計處繼續主辦國外礦區會計之職務,並於 100 年 1 月 4 日就調動王聖傑之簽呈中加註:「UPVC 付款案 即是事實。請立即調動。」此乃基於維中油公司權益及權 責體制所為,並非受壓力工會或勞工董事,此點尚祈鈞委 員會明察事實。 四、由於本件彈劾案所引據之事實發生迄今已 3 年有餘,又申 辯人卸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執行長已達 1 年半以上,相 關證據資料申辯人仍在蒐集整理中,故申辯人之其餘申辯理 由,將儘速另以補充申辯書狀陳報予鈞委員會,謹請鈞委員 會見諒。 五、請求由申辯人以及聲請傳喚當時中油公司總經理林茂文到鈞 委員會說明相關事實: (一)為保障申辯人之訴訟權以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懇請鈞委 員會容許申辯人到會說明相關事實: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96 號解釋文明示:「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 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 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 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 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 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 、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申辯人最後陳述之 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 。查本彈劾案監察院多以他人陳述以及自行蒐集所得之文 件資料串接羅織申辯人濫權失職之事由。惟監察院調查過 程中並未提示全部文件予申辯人審閱,對於其他相關人之 陳述亦未告知申辯人要旨,使申辯人未能提出答辯或要求 對質之機會,此均嚴重影響申辯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亦與上開大法官釋字解釋文揭櫫之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故 為利於鈞委員會釐清事實,證明彈劾案確有誤會之處,爰 請求由申辯人親自到鈞委員會備詢說明。 (二)中油公司時任總經理林茂文得證明申辯人於 98 年 8 月 20 日開始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執行長時除已極力阻 擋工會或勞工董事對於會計室副主任王聖傑職務調動之要 求。另於 99 年 12 月間,申辯人亦係本於權責依法聲請 將會計室副主任王聖傑調回總公司會計處繼續主辦國外礦 區會計之職務,故申辯人聲請鈞委員會傳訊林茂文先生到 會說明以明事實: 查有關申辯人聲請將會計室副主任王聖傑調回總公司會計 處繼續主辦國外礦區會計之職務乙事,不但為申辯人主管 權責範圍內所得合法執行之職務外,同時調動原因亦非迫 於工會或勞工董事之壓力,其事實理由已如前述。又關於 當時有關王聖傑工作情形與相關工會或勞工董事意見,相 關人員均有定期向當時中油公司總經理林茂文先生匯報, 對於申辯人聲請調動王聖傑之事實原委林茂文先生均知之 甚詳,尚且監察院於調查過程中亦從未詢問林茂文先生, 故為使鈞委員會查明實情,申辯人聲請鈞委員會傳訊林茂 文先生到會說明以使真相大白。 六、證據(均影本): 申證 1 號:申辯人 98 年至 100 年間赴國外考察開會期 間明細表乙份。 申證 2 號:申辯人於 99 年 6 月 24 日主持召開之「『 B0399D021 塑膠套管請購案』採購業務檢討會 議」會議紀錄乙份。 申證 3 號: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材料室回應申辯人要求所 出具改善採購程序之相關說明乙份。 申證 4 號:99 年 10 月 29 日中油公司總公司採購處、 人事處、會計處並與探採事業部各處室共同召 開之探採事業部國內財物採購程序研討會議紀 錄乙份。 申證 5 號:99 年 3 月 12 日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第 3 次國內購料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乙份。 申證 6 號:中油公司「臺灣油礦探勘總處各單位分類職位 新設/ 重分職位申請表」(會計室副主任部分 )乙份。 申證 7 號:中油公司 99 年 8 月 3 日晨間業務會報乙 份。 申證 8 號: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 99 年 9 月 29 日請購單乙份。 申證 9 號:99 年 11 月 22 日中油公司總公司會計處簽 文乙份。 申證 10 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380 號號 給付貨款民事訴訟事件開庭通知乙份。 申證 11 號: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行政室有關是否為順琩工 程行辦理清償提存之相關簽文各乙份。 申證 12 號:中油公司 100 年 1 月 18 日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就 NT$1,051,775 元為順琩工程行辦理 清償提存相關文件乙份。 申證 13 號:中油公司執行長室法務有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380 號給付貨款民事訴訟事 件第一次開庭報告簽文乙份。 申證 14 號:中油公司執行長室法務有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380 號給付貨款民事訴訟事 件第二次開庭報告簽文乙份。 申證 15 號: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行政室有關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380 號給付貨款民事訴 訟事件之相關簽文乙份。 申證 16 號:中油公司與順琩工程行達成和解之相關文件各 乙份。 申證 17 號:100 年 4 月 18 日順琩工程行要求中油公司 探採事業部應給付剩餘採購器材價金之存證信 函乙份。 申證 18 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1 號 民事判決乙份。 申證 19 號:中油公司工服處地下水污染整治組組長黃春盛 有關「高廠周界攔截系統注氣井設置工程」之 施工情況說明。 申證 20 號: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就「高廠周界攔截系統注 氣井設置工程」催促趕工之相關函文各乙份。 申證 21 號:中油公司指派申辯人自 98 年 8 月 20 日起 兼任探採事業部執行長之函文。 申證 22 號:中油公司指派申辯人自 100 年 6 月 20 日 起申辯人免兼探採事業部執行長之函文乙份。 申證 23 號:中油公司指派申辯人出國負責中油公司其他事 業業務之相關函文各乙份。 申證 24 號:申辯人之護照及出入境簽證乙份。 申證 25 號:申辯人之臺胞證及出入中國大陸境內簽註乙份 。 參、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及陳報資料之意見: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副總經理兼探採事 業部執行長楊敬熙,就該事業部長期辦理塑膠套管採購,詢 價制度極不嚴謹,招標作業未能防杜廠商圍標,致生採購價 格偏高,浪費公帑等情事,經該事業部內控提出專案查核報 告,惟渠就該等相關人員是否長期參與圍標共犯結構或洩漏 底價,督導查處不力,反屈從工會壓力,調動該事業部會計 主管人員及執行長室內控人員,核有重大違失,嚴重斲傷公 務員形象,應負違法失職之咎,而渠所申辯各節無非卸責之 詞,委無可採,茲說明如次: 一、被付懲戒人楊敬熙辯稱於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執行長期 間已就行政疏失懲處相關人員,顯與事實不符: (一)查楊敬熙(下稱楊員)於申辯書第 7 頁稱已就行政疏失 處予工程服務處總務曾寬裕、隊長黃春盛申誡一次。惟依 中油公司 101 年 6 月 14 日油關發字第 10110254550 號函復本院之附件 2「98/99 年有關 UPVC 套管採購案件 懲處名單」略以:「(一)99 年 7 月 8 日該事業部 內控部門就該案提出專案查核報告。……(三)內控部門 同年月 13 日會請工程服務處及材料室提報疏失人員名單 送獎懲會議處,經工程服務處 99 年 7 月 14 日簽辦: 「提報疏失人員:曾寬裕、黃春盛,擬各懲處申誡一次; 田國雄予以嚴厲口頭警告。」(四)材料室主任表明願自 請處分,負起督導不周之責。(五)該案建議懲處名單於 99 年 9 月 2 日會送人力資源室,該室簽註:『請工 程服務處、材料室提報本案獎懲案件審議表及審議名冊, 俾利辦理獎懲事宜。』……(八)本案擬待檢調單位調查 之結果及事證,如確認員工涉有不法或行政疏失等責任, 該公司將立即召開獎懲會議處。」【本院證四,第 149 頁、第 151 頁、第 152 頁】爰依上開函復,所列曾寬 裕與黃春盛等人僅係工程服務處所提之擬懲處名單;且查 上開函復附件 2「98/99 年有關 UPVC 套管採購案件懲處 名單」全卷(計分為 2-1 至 2-5 等 5 部分,共計 58 頁)【如附-101 年 6 月 14 日油關發字第 10110254550 號函之附件 2「98/99 年有關 UPVC 套管採 購案件懲處名單」】,該公司並未提供相關懲處名單及結 果。又依審計部 101 年 3 月 13 日臺審部五字第 1010000807 號函將其查核塑膠套管財物採購執行情形結 果函復本院,略以:「經洽詢該事業部人力資源室表示, 截至該部就地調查日(101 年 2 月 17 日)止,該事業 部尚無就該案作出人員懲處。」【本院證三,第 133 頁 】足憑。 (二)又楊員於申辯書第 6 頁稱其於 99 年 6 月 24 日主持 召開該案召開採購業務檢討會議;復於申辯書第 8 頁稱 其 99 年 9 月 30 日主持該事業部第 18 次部務會議, 決議:「B0399D021 塑膠套管檢驗及收料,請政風室召集 材料室、行政室、會計室、及內控成立專案小組查察。」 指示由政風室成立專案小組查察,並無對於內控及會計人 員多次指陳弊端之事實延宕時日不予處理等情。按依上開 99 年 6 月 24 日檢討會議決議事項略以:「94 年及 98 年塑膠套管請購案,交貨價格遠高於前案,請查明使 用單位預算情形、行政室採購作業情形並檢討原因(決議 事項 1)。前購價及初詢廠商報價僅供參考。預算價、請 購價及底價作業應確實做好市場查價後訂定。底價訂定應 注意保密。請預算單位做好預算詢價(決議事項 4)。」 【本院證二,第 64 頁】則楊員顯已明知詢價作業缺失重 重,且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應有行政疏失。再依該事業部 政風室嗣於 99 年 10 月 6 日提出調查報告,調查結果 略以:「執行長室內控及會計室對多年採購價格偏高問題 ,宜予高度重視。」【本院證二,第 98 頁】顯見,內控 及會計人員所指陳之疑慮並非無稽。則雖中油公司政風處 99 年 10 月 15 日查證報告,略以:「14 項器材分項 之報價,幾乎與底價完全相同,且於順琩所有採購資料中 ,尚均無法尋獲足以釋疑之合理說明。以上推論,順琩於 投標前似已獲知本購案 14 項器材之底價,至於如何獲知 ,研判最大可能應係知悉該購案底價之員工所提供,目前 所欠缺者,僅為如何取得對本案有利之證供與證據。」並 於同年月 25 日移送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偵辦,楊 員亦應依其權責進行查處。 (三)詎中油公司於本院調查中,對詢價缺失隻字未提,猶屢以 101 年 5 月 23 日約詢書面說明「上開項目採購均採公 開招標方式進行;單價歧異且偏離物價指數趨勢,推測可 能係因油價波動關係,市場價格不穩定所致。另一原因可 能為廠商聯合壟斷,但本公司無從查證。」、101 年 6 月 21 日油探採發字第 10110254650 號函復「原預算單 位已善盡詢價責任;漲價係因 97 年國際石油飆漲,原物 料 PVC 上漲所致,且呈現不穩定狀態,惟無相關參考數 據。另本採購案依採購法規定逕行公開上網標購,價格是 否合理由市場機制決定,故予接受。」、101 年 9 月 7 日約詢書面說明「經預算單位再次廣詢市場行情結果,詢 得較原預算價格較低一成之價格,……」、「預算單位已 一再廣詢市場行情。」等語搪塞,相關查究顯係因循苟且 ,虛應故事。 (四)且於本院 101 年 5 月 23 日約詢時,該公司書面資料 稱:「本公司初步檢討結果,本案完全按照採購程序辦理 ,另待檢調單位調查結果再議。」本院 101 年 9 月 7 日約詢時,該公司書面資料稱:「本案歷經再次廣詢市場 行情及依政府採購法採公開招標之方式辦理採購,符合資 訊透明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經由市場競標機制依法行事 ,機關並無掌控購價之權責。」,迄 101 年 6 月 14 日中油公司油關發字第 10110254550 號函復本院說明: 「該案擬待檢調單位調查之結果及事證,如確認員工涉有 不法或行政疏失等責任,將立即召開獎懲會議處。」對採 購價格偏離物價指數之趨勢,顯有異常等情諉為不知,嚴 重貽誤查究時效。綜上,楊員辯稱於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 業部執行長期間已就該案懲處相關行政疏失人員,顯與事 實不符。 (五)99 年 6 月 24 日楊敬熙為 B0399D021 案召開採購業 務檢討會議【本院證二,第 64 頁、第 65 頁】,執行長 室內控人員黃明堂於 99 年 7 月 8 日就該案提出專案 查核報告【本院證二,第 66 頁至第 75 頁】,認為該案 不排除有底價外洩之嫌。查該案之請購係於 99 年 2 月 至 3 月間辦理,經楊敬熙核定【本院證一,第 25 頁至 第 27 頁】;底價擬訂係於 99 年 3 至 4 月間辦理, 並經渠之代理人陳建華於 99 年 4 月 7 日核定【本院 證一,第 28 頁】;開標則分於 99 年 4 月 7 日(流 標)、21 日辦理【本院證一,第 34 頁、第 35 頁】。 以上皆於渠任內辦理。 (六)依 99 年 7 月 8 日 B0399D021 案專案查核報告「請 購價格異常偏高」乙節說明略以:「前購案之決標價格偏 離市場行情,得標廠商順琩有暴利情形。以塑膠套管 2”UPVC 3M/PC 為例,在 98 年 4 月 B0398I006 案決 標價每米 1,150 元與 99 年 4 月 B0399D021 案決標 價每米 355 元,每米價差 795 元,價格劇烈變動已超 出原物料價格上漲因素。」【本院證二,第 73 頁、第 74 頁】指明相關塑膠套管前購案之預算、請購、採購部 門及底價小組各項作業均有缺失,均應查詢市場行情或蒐 集相關資料,以杜不肖廠商浮濫報價等情【本院證二,第 66 頁、第 67 頁、第 75 頁】,爰渠應負查究之責。 二、次查楊員辯稱本院以渠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執行長前之 事實論斷渠之怠失,實乃卸責之詞: (一)楊員於申辯書第 10 頁辯稱渠係於 98 年 8 月 20 日始 受中油公司之派指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之執行長,而 98 年 B0398I006 採購案係於 98 年 4 月 30 日決標 ,相關詢價、擬定或核定底價程序亦陸續於 98 年 3 月 至 4 月間完成,當時渠既非探採事業部之執行長,自不 得要求渠對於探採事業部行之多年且從未有人向中油公司 反應有任何涉及不法疑義之採購程序負有何等行政監督疏 失之責。 (二)惟查,執行長室內控人員黃明堂於 99 年 7 月 8 日就 B0399D021 案提出專案查核報告【本院證二,第 66 頁至 第 75 頁】,依該報告「請購價格異常偏高」乙節說明略 以:「前購案之決標價格偏離市場行情,得標廠商順琩有 暴利情形。以塑膠套管 2”UPVC 3M/PC 為例,在 98 年 4 月 B0398I006 案決標價每米 1,150 元與 99 年 4 月 B0399D021 案決標價每米 355 元,每米價差 795 元,價格劇烈變動已超出原物料價格上漲因素。」【本院 證二,第 73 頁、第 74 頁】指明相關塑膠套管前購案之 預算、請購、採購部門及底價小組各項作業均有缺失,均 應查詢市場行情或蒐集相關資料,以杜不肖廠商浮濫報價 等情【本院證二,第 66 頁、第 67 頁、第 75 頁】,案 經楊員核定,則就 B0398I006 案渠亦應負查究之責,楊 員辯稱本院以渠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執行長前之事實 論斷渠之怠失,亦不足據為楊員得以免責之理由。 三、工會或勞工董事確有不當介入人事調動情事,楊員雖辯稱相 關調動「非屈從工會、勞工董事或任何第三人之壓力所致」 、「調動原因並非迫於工會或勞工董事之壓力」,並無可採 : (一)查依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會計人員於 99 年 9 月 9 日 、30 日簽報,王員之主要訴求係為「建議依上開內控查 核報告送交政風深入調查,並說明該案相關事證已屬異常 ,完全不具備足以支付之條件,若再裁定合格驗收並付款 ,該室基於職責,將循主計系統陳報主管機關調查。」【 本院證二,第 87 頁】、「該案使用單位洽中油公司煉製 事業部代辦小額採購塑膠套管(預算金額為 9 萬 5,000 元),經比對採購單價,均較該案減少 25%至 75%,更加 驗證該案難以核銷,亟須深入調查,建議該案儘速簽陳總 公司相關單位裁定,再予辦理。」【本院證二,第 88 頁 】等情,係依會計法第 99 條:「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 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 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 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 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 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辦理。 (二)又依該探採事業部 B0399D021 案塑膠套管等 14 項財務 採購案履約付款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會計室意見略以:「 ……會計室尊重政風及行政主管職權,若奉裁示要求會計 室付款,會計室要求事業部行政最高主管在會計室原簽上 做裁示付款,會計室自當依職權辦理付款。」【本院證二 ,第 103 頁】則楊員申辯書一再稱王員有「逾越職務拒 不付款」、「依然故我逾越會計人員之職權仍舊拒絕付款 」,與實情不合。 (三)再依中油公司會計處林永周處長於 100 年 1 月 20 日 簽註:「王副主任調任探採事業部後之作為皆依主計相關 法規辦理,合先敘明;但在後續某些處理環節上造成主管 困擾,或許應有改善空間;若事業部主管有整體管理之衡 量,自有裁量權。」【本院證六,第 160 頁】足徵王員 所為皆依主計相關法規辦理。 (四)依楊員申辯書第 24 頁(七),略以:「自楊員 98 年 8 月 20 日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執行長起,再三受到勞 工董事以及工會關切,希望調動王聖傑使其不再擔任中油 公司探採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職務。惟被付懲戒人亦一再 向時任中油公司總經理林茂文表示王聖傑具有國外採探會 計業務之專長,尚且楊員初兼任探採事業部執行長職務, 不可能僅憑勞工董事或工會之要求即將王聖傑調職。」, 又依楊員申辯書第 28 頁,渠並「極力阻擋工會或勞工董 事對於調動王員之要求。」顯見,工會或勞工董事確有不 當介入人事調動情事。 (五)則渠雖辯稱相關調動「非屈從工會、勞工董事或任何第三 人之壓力所致」、「調動原因並非迫於工會或勞工董事之 壓力」,並無可採。 綜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敬熙對本案所提出申辯書之內容避重就 輕,且多斷章取義,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關於被付懲戒人 之違失情事,本院彈劾案文業已載述綦詳,事證明確,仍請貴會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懲戒,以肅官箴。 理 由 壹、按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之情事者,應為 懲戒處分之議決。其證據不足或無第 2 條各款情事者,應 為不受懲戒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楊敬熙係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油公司)副總經理,於 98 年 8 月 20 日至 100 年 6 月 20 日期間兼任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執行長,有: (一)就探採事業部相關人員是否長期參與圍標共犯結構或 洩漏底價,不僅查處不力,且包庇放任遲未議處相關人員。 (二)就會計主管人員基於職責,提出採購疑點重重,相關 事證異常,完全不具備付款條件,不辦理付款作業,竟屈從 工會及勞工董事壓力,以「業務執行迭生爭議」之名義,將 會計人員遽予調職,該內控人員亦遭調職。(三)98 年 B0398I006 購案凸顯該事業部詢價機制極不嚴謹,詢價過程 疑有洩漏底價資料情事,招標作業未能嚴防廠商圍標,缺失 重重,顯有怠失等違失情事,提案彈劾,移送審議,本會議 決如下: 一、被移送就探採事業部相關人員是否長期參與圍標共犯結構或 洩漏底價,不僅查處不力,且包庇放任遲未議處相關人員部 分: (一)彈劾意旨以: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於 99 年辦理案號 B0399D021 「塑膠套管等 14 項」財物採購一案(以下簡 稱 B0399D021 採購案),預算金額及底價金額同為新臺 幣(下同)450 萬元,得標廠商標價為 449 萬 8,800 元,與底價金額差距僅 1,200 元,標比高達 99.97% , 且該廠商於標單所填各項單價金額與底價單雷同,疑有底 價外洩情事,詳如事實欄所載各項目編列底價及廠商標價 比較表。依中油公司政風處 99 年 10 月 15 日查證報告 略以:「該購案於市場詢價時有 3 家公司提供估價單, 承攬商順琩提供預估總價 7,257,100 元為最高,辦理公 開招標時,較具價格競爭力之井帝及合立卻均放棄投標, 而順琩於其價格標所報 4,498,800 元之標價,僅為其提 供估價之 62%,亦即順琩首次報價即減報 38%,誠屬罕見 ,更詭異者,係順琩首次之報價,包含 14 項器材分項之 報價,幾乎與底價完全相同,且於順琩所有採購資料中, 尚均無法尋獲足以釋疑之合理說明。以上推論,順琩於投 標前似已獲知本購案 14 項器材之底價,至於如何獲知, 研判最大可能應係知悉該購案底價之員工所提供,目前所 欠缺者,僅為如何取得對本案有利之證供與證據。」依審 計部查核結果,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於 97 年至 99 年辦 理塑膠套管採購,均採未公告預算金額方式,其中由順琩 工程行得標之案件計有 7 案,各案決標標比普遍有異常 偏高現象。且按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營造工程物價,97 年至 99 年間塑膠製品類物價指數多呈上漲趨勢,惟由中 油公司 ERP 物料管理系統之價格資訊顯示,該期間內由 順琩工程行得標案件,各案決標單價歧異,部分 98 年採 購之塑膠套管材料單價高於 99 年,已偏離上開物價指數 之趨勢,顯有異常。99 年 6 月 24 日被付懲戒人為該 案召開採購業務檢討會議,執行長室內控人員黃明堂於 99 年 7 月 8 日就該案提出專案查核報告,認為該案 不排除有底價外洩之嫌,且相關塑膠套管前購案之預算、 請購、採購部門及底價小組各項作業均有缺失,均應查詢 市場行情或蒐集相關資料,以杜不肖廠商浮濫報價等情, 並建議該案應追究該案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另該案採購作 業過程疑有不法情形,建議由政風單位深入查辦。依該報 告「請購價格異常偏高」乙節說明略以:「前購案之決標 價格偏離市場行情,得標廠商順琩有暴利情形。以塑膠套 管 2”UPVC 3M/PC 為例,在 98 年 4 月 B0398I006 案決標價每米 1,150 元與 99 年 4 月 B0399D021 案 決標價每米 355 元,每米價差 795 元,價格劇烈變動 已超出原物料價格上漲因素。」。案經被付懲戒人核定後 ,該事業部內控人員會請該案需求單位工程服務處及檢驗 單位材料室提報疏失人員名單,工程服務處業就開具規範 不夠具體明確,及單價編列偏高等問題,提報疏失人員; 惟材料室表明其均依現行作業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執行, 查無失職人員,並提出相關說明反駁內控人員所提專案查 核報告內容。該事業部內控人員再於 99 年 7 月 29 日 簽陳後續辦理情形,仍認為工程服務處及材料室在用料預 算表及請購單之製作,規範及價格訂定確有瑕疵,致不肖 廠商有暴利空間,而檢驗作業確有明顯疏失,應適度懲處 ,並建議在規格上指定採購正字標記產品,可保障採購規 格之妥善及周延性等情。該事業部材料室則再簽陳說明本 案引用檢驗標準之爭議,係因契約規範訂定未明確,且請 購價格偏高非屬該室權責,至於內控人員建議於規格上指 定採購正字標記產品,涉及規格限制競爭,屬政府採購錯 誤行為態樣,對於內控人員所提查核缺失,材料室主任表 明願自請處分,負起督導不周之責。惟迄中油公司 101 年 6 月 14 日油關發字第 10110254550 號函復本院說 明:「該案擬待檢調單位調查之結果及事證,如確認員工 涉有不法或行政疏失等責任,將立即召開獎懲會議處。」 尚無就該案作出人員懲處。99 年 9 月 30 日被付懲戒 人主持該事業部第 18 次部務會議,始決議:「 B0399D021 塑膠套管檢驗及收料,請政風室召集材料室、 行政室、會計室、及內控成立專案小組查察。」指示由政 風室成立專案小組查察,案經該事業部政風室於 99 年 10 月 6 日提出調查報告,調查結果略以:「該案材料 室依採購契約執行檢驗及驗收,並就疑義問題請工程服務 處釋疑及要求承商配合辦理,已確保中油公司應有權益。 『執行長室內控及會計室對多年採購價格偏高問題,宜予 高度重視。』惟該案已進展至付款程序,不宜懸而不決, 需妥善處理,避免衍生履約問題」。嗣經該事業部召開該 案履約付款相關事宜會議討論後,政風室於 99 年 10 月 14 日再簽陳針對該案調查與研析建議,有關會計室不支 付款項之爭議,宜由中油公司會計處協調解決;另有關該 案疑涉有不法,已請中油公司政風處協助處理。該處 99 年 10 月 15 日查證報告已如前述。該處於 99 年 10 月 25 日將該案暨該事業部辦理相關塑膠套管採購案件,投 標廠商間疑涉有圍標等情事移送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 站偵辦,101 年 8 月 9 日及 10 日苗栗縣調查站約談 王清(羊基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翠娟小姐(強將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曾崇源(順琩工程行負責人) 、王家富先生(沃斯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春枝小姐 (新隆一水電機工程行負責人)、鐘淑愉小姐(合立儀器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錢麟坤先生(合聯工程行負責人 )等 7 人,皆承認借用公司大小章借給陳允斌先生(精 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作為保證商號,實際上沒去 投標,也未參加開標。該站嗣以 101 年 9 月 3 日苗 肅字第 10159012090 號移送書將全案移送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檢察署接續處理等語。 (二)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1)伊基於中油公司副總經 理職務,除兼職探採事業部之業務外,仍須負責中油公司 工安環保、儲運、採購、工程、產銷會等業務,且總公司 位於臺北,然探採事業部位於苗栗,於兼任探採事業部期 間,經常被指派至國外開會或談判,故執行探採事務部職 務,多係在國內期間每週一天(每週四),至苗栗與該事 業部相關同仁開會討論,聽取相關業務報告並作成決策, 至於在總公司處理公司其他業務或國外出差期間,該事業 部之日常業務則由副執行長或其他職務代理人代行決定。 以 99 年 B0399D021 採購案為例,該採購係屬一般性, 且採購金額未達 600 萬元之財物採購,故由申購單位提 出採購申請及預算金額後,經國內購料審議委員會審議是 否同意採購,再經該事業部行政室核定並覆核底價,最後 送副執行長、執行長逐層簽報覆核。惟當時伊受指派出國 處理其他業務,99 年 4 月 6 日(週二)返臺,翌日 (週三)於總公司處理其他業務,故有關該採購案,底價 核定均由該事業部技術室陳建華負責代行,實際上伊並未 參與該案採購程序,且決標前亦未有任何人向伊或該事業 部反應該案有任何違法或程序不妥當之處。(2)99 年 B0399D021 採購案於第一次開標時(99 年 4 月 7 日 )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第二次開標時(99 年 4 月 21 日),僅有順琩工程行投標並以 4,498,800 元得標 ,當時監辦人員黃明堂於開標紀錄簽名而無表示有何不同 意見,俟決標後,黃明堂始以得標廠商順琩工程行報價與 底價接近屬異常情形為由提出質疑,伊於 99 年 6 月 24 日即主持召開「『B0399D021 塑膠套管請購案』採購 業務檢討會議」,會中即決議要求該事業部材料室、工服 處及行政室查明 94 年及 98 年塑膠套管請購案當時請購 作業情形並檢討原因,另就預算、請購、底價、檢驗之作 業須建立標準模式系統運作(決議事項 1);要求探採事 業部材料室、工服處、行政室及底價小組就預算價、請購 價及底價作業應確實做好市場查價後訂定,底價訂定應注 意保密並如材料室發現預算價偏離市場行情時,應退回用 料預算表予預算單位(決議事項 4);並要求材料室、工 服處、行政室、底價小組及內控就各項檢討及改善辦理情 形限期完成並送內控彙編(決議事項 6)。內控單位亦於 99 年 7 月 8 日依指示提出專案查核報告,伊亦批示 同意內控單位及副執行長黃錦福所提請各單位提報疏失人 員名單予獎懲會議處。雖事後各單位對於議處疏失人員名 單有不同意見,惟最終至少已先就行政疏失部分予工服處 曾寬裕、黃春盛處申誡一次,田國維予以口頭嚴厲警告, 材料室主任邱新囍自請申誡處分,彈劾意旨指伊查處不力 且放任遲未議處相關人員乙事與事實不合。 (3)伊另於 99 年 9 月 30 日探採事業部 99 年第 18 次部務會議 中要求政風室召集材料室、行政室、會計室及內控成立專 案小組進行查察並限期提出報告,政風室亦於 99 年 10 月 7 日由副執行長胡興台就上開調查報告召開會議與聽 取各單位之意見,政風室於 99 年 10 月 14 日再提出研 析意見,其中有關涉及圍標及洩漏底價不法情事部分,由 總公司發函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偵辦,政風處亦有作成內 部查證報告,益見伊不但層層上報至總公司,並委由政風 處負責調查,只因伊及政風單位均無得為刑事調查之公權 力,只能靜待司法偵查結果後再作處置,而非放任遲未議 處。 (4)伊除於 99 年 6 月 24 日召開檢討會議外, 探採事業部於 99 年 7 月間就伊之要求,完成建制 ERP 物料採購管理系統訂定材料管理實施細則、材料管理作業 程序、檢驗作業工作指導書、內外購統一標準規範、進料 器材檢驗標準,並針對常用料定長期合約穩定供料,以及 利用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簡化採購等改善措施。另於 99 年 10 月 29 日會同總公司採購處、人事處、會計處 並與探採事業部各處室共同召開探採事業部國內財物採購 程序研討會,藉以共同商議修正探採事業部國內財物採購 程序,絕無彈劾意旨所指「對於內控及會計室多次指陳弊 端之事實延宕時日不予處理」或「漠視多年採購浪費公帑 」之情形云云。 (三)經查: 1.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於 99 年辦理 B0399D021 採購案 ,於 99 年 4 月 7 日第 1 次開標,因無人投標而 流標,嗣於 99 年 4 月 21 日第 2 次開標,僅順琩 工程行投標,以 449 萬 8,800 元得標。第 1 次開 標由行政室組長黃俊欽主持,第 2 次開標由行政室副 主任涂德興主持,兩次開標之監辦人員均為內控黃明堂 ,該採購案之底價由技術室陳建華核定,有該兩次之開 標(價格標)紀錄及底價核定單等影本在卷可稽。則被 付懲戒人辯稱其未參與此採購案之招標作業,自屬可採 。 2.依卷附中油公司政風處之 99 年 10 月 25 日之探採事 業部「99 年塑膠套管採購涉有洩漏底價等情事案」查 證報告記載:本購案(指 B039D021 採購案)於市場詢 價時有 3 家公司提供估價單,承攬商順琩工程行提供 預估總價 7,257,100 元為最高,辦理公開招標時,較 具價格競爭力之井帝及合立兩家公司卻均放棄投標,而 順琩工程行於其價格標所報 4,498,800 元之標價,僅 為提供估價之 62%,亦即首次報價即減報 38%,誠屬罕 見,更詭異者,係順琩工程行首次之報價包含 14 項器 材分項之報價,幾乎與底價完全相同(如事實欄所載各 項目編列底價及廠商標價比較表),且於順琩工程行所 有採購資料中,尚無法尋獲足以釋疑之合理說明。及依 審計部查核結果(即中油公司函送監察院之查復書)記 載: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於 97 年至 99 年辦理塑膠套 管採購,均採未公告預算金額方式,其中由順琩工程行 得標之案件計有 7 案,各案決標標比普遍有異常偏高 現象。且按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營造工程物價,97 年 、99 年間塑膠製品類物價指數多呈上漲趨勢,惟由中 油公司 ERP 物料管理系統之價格資料顯示,該期間內 由順琩工程行得標之案件,各案件決標價格歧異,部分 98 年採購之塑膠套管材料單價高於 99 年,已偏離上 開物價指數之趨勢,顯有異常等情,並有順琩工程行之 報價單、井帝及合立兩家公司之報價表、探採事業部之 用料預算表、底價擬定表、底價核定單、開標(價格標 )紀錄等影本在卷可供比對。然依中油公司政風處之上 開調查報告,更記載研判順琩工程行之報價與探採事業 部之底價幾近相同,最大可能應係知悉該購案底價員工 所提供,目前所欠缺者,僅為如何取得對本案有利之證 供與證據等情,則該調查報告認底價遭洩漏予廠商,固 屬合理之懷疑,惟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係何人洩漏 底價。參以探採事業部前副執行長徐永耀及行政室前主 任李榮耀就 B0399D021 採購案於監察院約詢時,徐永 耀稱:「詢價人員的口風,或詢價技巧,可能會洩漏底 價。而且廠商也常拐彎抹角,希望了解本公司採購預算 。底價是當著我的面密封出去,簽字之前我也不知道底 價是多少。我認為底價洩漏不可能,但是承辦詢價人員 詢價過程被廠商套問而洩漏,會比較可能。」,李榮耀 稱:「採購單位是開標當天才拿到底價,應該不會洩漏 底價。」(以上有約詢筆錄影本在卷可按)等語,亦不 能證明係詢價人員或採購單位洩漏底價。又探採事務部 政風室就 B0399D021 案疑有不法情事,簽請中油公司 政風處協助調查結果,亦未能查出洩漏底價者,因此於 99 年 10 月 25 日以(99)政風字第 99101005 號函 請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結果,亦未查出探採 事業部相關人員涉案,而僅就 98 年 B0398I006 採購 案投標廠商精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允斌涉犯政 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詐術圍標罪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苗栗地檢署)偵辦,至於其餘廠商 負責人王清等 7 人因涉案證據不足,皆以關係人身分 移送苗栗地檢署參證,該案現尚在偵查中,此有該調查 站 102 年 4 月 1 日苗肅字第 1025950490 號函及 苗栗地檢署 102 年 3 月 21 日苗檢秀廉 101 偵 5402 字第 05816 號函在卷可按。益見經法務部調查 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後,仍未發現探採事業部相關人員 有涉及洩漏底價或與廠商共謀圍標情事。 3.99 年 B0399D021 案於 99 年 4 月 21 日決標後, 擔任開標之監辦人即內控黃明堂就得標廠商之報價與底 價接近,屬異常情形提出質疑,被付懲戒人隨即於 99 年 6 月 24 日召開 B0399D021 案採購業務檢討會議 ,會中決議:要求該事業部材料室、工服處及行政室查 明 94 年及 98 年塑膠套管請購案當時請購作業情形並 檢討原因,另就預算、請購、底價、檢驗之作業須建立 標準模式系統運作(決議事項 1);要求探採事業部材 料室、工服處、行政室及底價小組就預算價、請購價及 底價作業應確實做好市場查價後訂定,底價訂定應注意 保密,如材料室發現預算價偏離市場行情時,應退回用 料預算表予預算單位(決議事項 4);要求探採事業部 材料室、工服處、行政室、底價小組及內控就各項檢討 及改善辦理情形,限期完成並送內控彙編(決議事項 6 )。內控單位亦於 99 年 7 月 8 日依被付懲戒人之 指示提出專案查核報告,被付懲戒人亦批示同意內控單 位及副執行長黃錦福所提請各單位提報疏失人員名單予 獎懲會議處。事後因各單位對議處疏失人員有不同意見 ,惟最終已就行政疏失部分對工服處曾寬裕、黃春盛申 誡 1 次,田國維予以口頭嚴厲警告,材料室主任邱新 囍自請申誡處分。被付懲戒人另於 99 年 9 月 30 日 探採事業部 99 年第 18 次部務會議中,決議要求政風 室召集材料室、會計室及內控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查察並 限期提出報告,並於 99 年 10 月 7 日由副執行長胡 興台召開會議聽取各單位意見,政風室並簽請中油公司 政風處協助調查後,由該處函送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 查站調查結果如前所述。以上事實,有 B0399D021 採 購案採購業務檢討會議紀錄、B0399D021 採購案內控黃 明堂查核報告、B0399D021 採購案內部檢討紀錄及懲處 建議彙總說明、探採事業部政風室報告、政風室武漢偉 簽、執行長室內控黃明堂查核報告及專案查核報告後續 辦理情形、材料室邱新囍簽等影本在卷可稽。 4.99 年 B0399D021 採購案,於 99 年 4 月 7 日第 一次開標時,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嗣於 99 年 4 月 21 日第二次開標,僅一家廠商即順琩工程行投標,並 以 4,498,800 元得標,已如前述,則此次標購案,自 無圍標之情事。又 98 年 B098I006 案,經中油公司政 風處函送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結果,該站僅 將廠商精兵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允斌涉犯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之詐術圍標罪嫌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至其餘 廠商負責人王清、陳翠娟、曾崇源、鐘淑愉、王家富、 劉春枝、錢麟坤等 7 人則因涉案證據不足,皆以關係 人身分移送苗栗地檢署參證,亦如前述,則此案亦無探 採事業部相關人員涉有與廠商共謀圍標罪嫌遭移送偵辦 ,且查無任何證據足認探採事業部相關人員有此罪嫌。 至於探採事業部副執行長王孟炫、材料室副主任胡雲龍 、政風室主任武漢偉、行政室主任涂德興、工程服務處 處長黃坤江、海域處工程組忻冠白、執行長室工程師徐 永耀、行政室前主任李榮肇、執行長室管理師鍾桂芳、 工程服務處前處長丁榮崑等人於監察院約詢又均未指出 探採事業部有何相關人員有與廠商與圍標之共犯結構或 洩漏底價之情事,有渠等之約詢筆錄影本在卷可按。 (四)依上所述,上開兩件採購案,既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探採 事業部相關人員有洩漏底價或與投標廠商之共謀圍標情事 。參以如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於執行長室內控黃明堂提出 質疑,立即召集相關單位召開檢討會議,要求相關單位應 就標購案切實執行,並指示相關單位提報疏失人員名單送 獎懲會議處,且指示探採事業部政風室召集相關單位成立 專案小組進行查察,並限期提出報告,嗣經法務部調查局 苗栗縣調查站調查結果,探採事業部相關人員並未涉及洩 漏底價或與廠商共謀圍標情事,自難認被付懲戒人有查處 不力,以及包庇放任遲未議處相關人員之違失。被付懲戒 人就此部分所為上開申辯,自屬可採。 二、被移送就會計主管人員基於職責,提出採購案疑點重重,相 關事證異常,完全不具備付款條件,不辦理付款作業,竟屈 從工會及勞工董事之壓力,以「業務執行迭生爭議」之名義 ,將會計主管人員遽予調職,該名內控人員亦遭調職部分: (一)彈劾意旨以:上開 99 年辦理之案號 B0399D021 採購案 ,第 1 批交貨驗收完成後,由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行政 室採購發包組檢具國內購料請款單、驗收紀錄、該事業部 苗栗材料倉庫收料單及承商開立之統一發票等資料,循程 序向該事業部會計室請款,惟會計室以該案購價高於市價 、檢驗報告前後矛盾,顯有異常等由,拒不辦理付款作業 。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會計人員於 99 年 9 月 9 日簽 陳建議依上開內控查核報告送交政風深入調查,並說明該 案相關事證已屬異常,完全不具備足以支付之條件,若再 裁定合格驗收並付款,該室基於職責,將循主計系統陳報 主管機關調查等情。又該事業部會計室於 99 年 9 月 30 日簽報,該案使用單位洽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代辦小 額採購塑膠套管(預算金額為 9 萬 5,000 元),經比 對採購單價,均較該案減少 25%至 75%,更加驗證該案難 以核銷,亟須深入調查,建議該案儘速簽陳總公司相關單 位裁定,再予辦理等語。99 年 12 月 9 日被付懲戒人 以「業務執行迭生爭議」,簽請總公司調動該事業部會計 室副主任王聖傑職務。中油公司總公司會計處林永周處長 於同年月 13 日批示:「請探採事業部會計室主任針對文 件所稱『業務執行迭生爭議』一節予以說明並請針對王君 是否調動表示意見。」該室鍾桂芳主任於同年月 17 日說 明:「王君就任後負責盡職,戮力從公,公正不阿,勇於 任事,尤其對該事業部過去疏漏之處適時提出導正,使公 司及政府相關法規得以確實遵行,王君之於公司制度之落 實,貢獻甚多,並無業務執行迭生爭議情事,並建請不宜 調動王君。」惟被付懲戒人再於 100 年 1 月 4 日簽 註意見:「UPVC 付款案即是事實。請立即調動。」堅持 調動王員。林永周處長乃於同年月 20 日簽註:「王副主 任調任探採事業部後之作為皆依主計相關法規辦理,合先 敘明;但在後續某些處理環節上造成主管困擾,或許應有 改善空間;若事業部主管有整體管理之衡量,自有裁量權 。」嗣中油公司以 100 年 3 月 2 日油人發字第 10010077560 號函該事業部:「該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王 聖傑調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工作,自 100 年 3 月 16 日起生效。」;中油公司會計處以 100 年 3 月 10 日會處(綜)發字第 1000306 號令:「王員因業務 需要,調本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工作,自 100 年 3 月 16 日起免除其會計職務。」該起調動在簽示係 因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辦理案號 B0399D021 採購案,會 計室認有異常,爰於驗收合格後仍拒絕付款而引發之效應 ,又查被付懲戒人係屈從該事業部工會壓力。依被付懲戒 人於本院 101 年 9 月 7 日約詢時說明:「(您簽請 調動會計室王副主任,是否是工會建議?)工會有建議, 但我向總經理報告,沒有採納工會建議。直到 11 月,因 為王副主任又去查其他人的案子。」、「(哪位勞工董事 (建議調動)?)吳光興董事。」、「(會計室不付款之 緣由為何?)我認為不合理,材料室驗收過了,不能因為 他認為價格高就不付。我簽調動他的意思是這樣。」、「 (是否因為他認為有圍標?)他認為價格高就不能付錢。 」可證。有關勞工董事不當介入探採事業部人事,99 年 8 月 15 日內控督導陳成南簽陳被付懲戒人,說明略以: 奉鈞座指示,同年月 13 日下午 1 時 30 分與吳光興董 事面談有關黃明堂內控事宜,因吳董事需出席董事會,於 會後餐敘再續詳談,獲知黃君與吳董事長期以來,由於參 與工運,結怨已深,由來已久,難窺實情,為維護該事業 部勞資和諧及免除諸位長官之困擾,有關黃君職務擬予調 整乙節,依鈞座卓裁予以調動。復查,王員擔任該事業部 會計室副主任職務期間,端正該事業部不良習氣,此據本 院 101 年 10 月 12 日約詢鍾桂芳主任說明:「(您請 辭會計室主任職務是因為 99 年該案嗎?)我認為王副主 任協助我推展會計室業務,能協助探採事業部長期以來的 導正。我請辭是因為王副主任認真工作,協助我很大,但 因為工會成員認為他是個阻礙而把他調離,我情何以堪? 」、「(楊執行長在部務會議罵你是指責什麼事項?)驗 收付款的部分。長官認為驗收合格就付款,我認為驗收合 格,但有一些事項沒有查清楚,應該讓長官知道。」、「 王副主任離職對我而言,他本來就專長國外探勘,另外他 公正、正義、敢做事,對會計室業務執行不遺餘力。因為 他擋了一些人的財路,少部分的人就去找工會,硬是把他 調職。楊兼執行長簽要調職的部分,簽有會給我,但根本 就沒有所謂迭生爭議情事。因為我們針對不合法、不合理 支出,會在長官核批、付款前先讓長官了解這其中的不合 理,因此而把一位人才閒置在臺中,是很浪費而不合理。 」。再據 101 年 10 月 12 日約詢探採事業部前副執行 長徐永耀說明:「總公司會計處林永周處長向我推薦會計 室王副主任,這個人個性獨立不群,但其專長可以協助本 單位國外探勘會計業務推展,王副主任學有專長,在國外 探勘會計是本公司的第一把交椅,因此我同意他來擔任本 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大單位往往保守,換新人就有不同 作法,比如像小額採購過多之情況,(他)就建議改成要 以訂定長約之方式,但這些作法與苗栗探採事業部的文化 格格不入。進行這些小變革,工會都認為妨礙既得利益。 」可證等語。 (二)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1)伊對會計室副主任王聖 傑之調動係本於職權考量探採事業部業務正常運作所為之 決定,並非屈從工會、勞工董事或任何第三人之壓力。 (2) 系爭 B0399D021 採購案,探採事業部於 99 年 3 月 12 日召開 99 年第 3 次國內購料審議委員會,該批 採購案 4,500,000 元,以會計室主任鍾桂芳為首之出席 委員審議結果為「同意採購」,可見依會計室主任之專業 判斷,並無購價過高或其他不法情事,否則身為會計室主 任之鍾桂芳絕無表示同意之可能。因此副主任王聖傑表示 採購案購價「高於市價,不具備付款條件」云云,顯與會 計室主任之判斷南轅北轍。 (3)依中油公司「臺灣油礦 探勘總處各單位分類職位新設/重分職位申請表所載,會 計室副主任之職責,並未包含「認定個案採購價格是否過 高,逕自拒絕付款之權」,而時任中油公司總經理朱少華 於 99 年 8 月 3 日晨間業務會報中特就本事件裁示: 「同仁應依公司分層負責規定行事,如會計人員依規定核 銷帳務,稽核人員依 SOP 檢視流程是否符合程序,如有 涉及違法情事則由政風單位負責調查,各司其職,勿跨越 職權」等語,可見王聖傑擅以購案價格高於市價為由即拒 絕付款,已違反依規定核銷帳務之職務義務,屬越權之行 為,則其於 99 年 9 月 30 日簽陳載明「本室付款原則 將依總公司裁定後辦理,至於循主計系統陳報之事,將再 與會計處依主計法規協商辦理。」顯無視總經理上開裁示 。 (4)會計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係就各機關主會 計人員之職權在確保會計程序及會計文書之真實性與合法 性,對於政府採購案中之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 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事項並無審查權限,王聖 傑之作為顯與該條之規定不合。 (5)彈劾書記載王聖傑 拒絕付款理由為:「該案使用單位洽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 代辦小額採購塑膠套管(預算金額為 95,000 元),經比 對採購單價比較該案減少 25%至 75%,更加驗證該案難以 核銷」等語,無非以系爭採購案之部分物件與中油公司煉 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自行採購之物件單價有 25%至 75%不 等之價差作為拒絕付款理由之基礎。惟系爭塑膠套管為常 年性採購物件,價格可能依物價波動而漲跌,並非亙久不 變,以高雄煉油廠 99 年 9 月 29 日之請購單為例,請 購項目 1「塑膠套管 2”×3M」之部分,其單價為 800 元,而系爭採購項目 1「塑膠套管 2”UPVC3M/PC」 之單 價則為 355 元,反低於高雄煉油廠請購之價格。另高雄 煉油廠同份請購單之項次 3「井底蓋 2”」部分,其單價 為 200 元,系爭採購單項次 13 「塑膠套蓋(井底蓋) 2”UPVC」 之單價為 350 元,則高於高雄煉油廠請購之 價格,可見採購案辦理之時間、地點不同,其價格亦互有 高低,王聖傑僅以高雄煉油廠之部分品項與系爭採購案相 比,即謂系爭採購案無法核銷,自非有據。 (6)順琩工 程行於 99 年 10 月 27 日來函要求儘速依約付款,同年 11 月 22 日中油公司會計處簽示:「總經理室洪督導簽 註意見:建議本案付款,將所質疑之溢價及利益扣除後支 付。倘廠商未能接受,則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向 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順琩工 程行未申請調解直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 )提起給付貨款訴訟(99 年度訴字第 380 號)。同年 12 月 7 日中油公司依總經理室之建議,函請順琩工程 行自價款 2,249,400 元扣除溢價部分款 337,381 元後 開立發票請款。同年月 8 日順琩工程行函覆無法接受, 同年月 13 日副執行長胡興台指示,函請順琩工程行因本 件已進入訴訟程序,有爭議部分俟法院判決後再行付款, 請順琩工程行先就無爭議部分先開立發票辦理付款,仍為 順琩工程行拒絕,伊為保障中油公司權益,指示擬將無爭 議部分之款項 1,051,775 元辦理清償提存,此部分經會 計室主任鍾桂芳、副主任王聖傑簽核而無不同意見。 (7) 在訴訟進行中,法官勸諭兩造和解,否則中油公司 若敗訴,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探採事業部法 務人員研判中油公司勝訴機會不大,100 年 1 月 28 日 順琩行來函要求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應支付全部貨款,利 息及相關損失順琩工程行自行吸收,否則中油公司若敗訴 ,並將要求衍生利息及相關損失費用。100 年 3 月 16 日副執行長王孟炫批示:「鑑於原物料上漲趨勢,長期訴 訟將使本案趨於複雜,且涉訟金額不大,以對價觀點考量 ,不宜投注心力於訴訟。建請同意所述和解條件,完成法 律程序後,交付尾款」。同年月 24 日由副執行長黃榮章 代行核定和解,並於伊回國後補受告知。就此部分會計室 主任鍾桂芳、副主任王聖傑亦簽核而無不同意見。嗣順琩 工程行向法院領取提存款,於 100 年 3 月 18 日雙方 達成和解,探採事業部同意支付尾款 337,375 元,順琩 工程行於 100 年 3 月 30 日向法院撤回訴訟。在採購 契約仍屬合法有效前提下,中油公司對廠商仍負有給付義 務,王聖傑一再以「價購高於市價」為由拒絕付款予廠商 ,非但逾越職權行為,且使公司商譽蒙受損失。 (8)因 王聖傑拒絕付款,請購單位遲遲不敢動用廠商已交付之料 件,導致相關工程進度延滯,造成莫大損害,依工服處地 下水污染整治組組長黃春盛提出之說明,系爭採購案主要 用於「高廠周界攔截系統注氣井設置工程」,原訂工程期 程為 98 年 12 月 2 日至 100 年 5 月 31 日,然因 王聖傑之拒絕付款,致施工單位不敢逕行使用該部分貨品 ,整體工程即停工,屢遭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及高雄市政 府催促趕工,直至 99 年 12 月 29 日才恢復施工(實際 進度落後 30.8%),在待料期間,除人員與設備閒置所造 成之損失外,更增添趕工時期所需付出之人力成本,並影 響同時期其他工程之施工調度,因此伊建請調整王聖傑之 職務,並非因工會或勞工董事之壓力所致云云。 (三)經查: 1.系爭 B0399D201 採購案,於 99 年 4 月 21 日經由 順琩工程行以總價 4,498,800 元得標後,探採事業部 旋於同年月 27 日代理中油公司與順琩工程行簽訂採購 契約,約定付款辦法為驗收合格後付款,順琩工程行於 參與投標時並提出各項標購物品之報價,有該採購契約 及報價單等影本在卷可按。 2.有關系爭 B0399D021 採購案,第一批交貨驗收完成後 ,由探採事業部行政室採購發包組檢具國內購料請款單 、驗收紀錄、該事業部苗栗材料倉庫收料單及承商開立 之統一發票等資料,循程序請款時,該事業部會計室副 主任王聖傑拒為付款之簽署,並於 99 年 9 月 9 日 上簽,建議依內控查核報告送交政風室深入調查,並說 明該案相關事證已屬異常,完全不具備足以支付之條件 ,若再裁定合格驗收並付款,該室基於職責,將循主計 系統陳報主管機關調查,及於同年月 30 日又簽陳,該 案使用單位洽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代辦小額採購塑膠套 管,經比對採購單價均較該案減少 25%至 75%,更加驗 證本案難予核銷,亟須深入調查,建議該案儘速簽陳總 公司相關單位裁定再予辦理各等情,固有副主任王聖傑 上開會計室簽影本在卷可憑。惟被付懲戒人對會計室提 出質疑後,旋於 99 年 9 月 30 日召開探採事業部 99 年第 18 次部務會議,會中決議要求政風室召集材 料室、行政室、會計室及內控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查察並 提出報告。政風室亦於同年 10 月 6 日提出報告,嗣 由副執行長胡興台於同年月 7 日就該調查報告,召集 各單位表示意見,再由政風室於同年月 14 日提示分析 意見,其中針對應否依約付款部分,被付懲戒人批示: 「1.本案執行至現階段,應不應付款?2.如不付款有何 充分理由。」後,會呈總公司會計處核裁,會計處則彙 整各單位之意見呈總經理林茂文裁決,其中總經理室督 導郭財發之意見為「(探採)事業部已驗收合格,為免 廠商至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依合約宜付款( 2,361,870 元),但內部涉有不法部分,建議交由政風 單位續調查。」,再由總經理林茂文批示:「請參酌總 經理室意見。」,意即宜依約付款,以上有探採事業部 99 年第 18 次部務會議紀錄、政風室 99 年 10 月 6 日調查報告、副執行長胡興台於 99 年 10 月 7 日主 持 B0399D021 採購案履約付款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政 風室 99 年 10 月 14 日之分析意見,中油公司會計處 簽等影本在卷可稽,足見中油總公司對於系爭購案亦認 應依約付款。 3.按會計法第 99 條第 1 項:「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 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之文書,應使之更正,不 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係就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職權,在確保會計程序及會計文 書之真實性與合法性而為規定。系爭採購案既由順琩工 程行以總價 4,498,800 元得標後,提出各項標購物品 之報價,與中油公司簽訂採購契約,則順琩工程行於交 貨經驗收合格後,中油公司自應依約付款。參以順琩工 程行於 99 年 10 月 27 日函催儘速付款,同年 11 月 22 日中油公司會計處簽示:「總經理室洪督導簽註意 見:建議本案付款,將所質疑之溢價及利益扣除後支付 。倘廠商未能接受,則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向 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惟順 琩未為調解之申請,直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起給付 貨款之訴訟(99 年度訴字第 380 號),訴訟中,中 油公司於同年 12 月 7 日依總經理室之建議,函請順 琩工程行自價款 2,249,400 元扣除溢價部分款 337,381 元後開立發票請款。同年月 8 日順琩工程行 函覆無法接受,同年月 13 日副執行長胡興台指示,再 函順琩工程行,因本件已進入訴訟程序,有爭議部分俟 法院判決後再行付款,請順琩工程行先就無爭議部分先 開發票辦理付款,仍為順琩工程行拒絕。嗣被付懲戒人 指示將無爭議部分之 1,051,755 元辦理清償提存,此 部分並經會計室主任鍾桂芳、副主任王聖傑簽署而無不 同意見,訴訟進行中,法官勸諭和解。順琩工程行於 100 年 1 月 28 日函中油公司表示應支付全部貨款, 至於利息及相關損失由其自行吸收,否則中油公司若敗 訴,將要求衍生利息及相關損失費用。副執行長王孟炫 於同年 3 月 16 日批示:「鑑於原料上漲趨勢,長期 訴訟將使本案趨於複雜。且涉訟金額不大,以對價觀點 考量,不宜投注心力於訴訟。建請同意所述和解條件, 完成法律程序後,交付尾款」。同年月 24 日由副執行 長吳榮章代行核定和解,此部分亦經會計室主任鍾桂芳 、副主任王聖傑簽核而無不同意見。嗣順琩工程行向法 院領取提存款後,雙方於 100 年 3 月 18 日達成和 解,探採事業部並同意支付尾款 337,375 元,順琩工 程行旋於同年月 30 日向法院撤回訴訟等情(以上有會 計室簽、行政室簽、探採事業部 100 年 1 月 6 日 探採法務發字第 10010005590 號函、提存書、行政室 簽、執行室法務簽、探採事務部 100 年 3 月 17 日 探採行政發字第 10000176950 號函、郵局存證信函等 影本在卷可按)以觀,系爭採購案於得標廠商交貨經驗 收合格後即應依約付款,會計人員於請款程序僅得依前 開會計法之規定就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之真正而為審核 ,自不得以廠商請領項目之單價高於他案,而不為付款 簽署。 4.被付懲戒人於 99 年 12 月 9 日以「業務執行迭生爭 議」,簽請總公司調動該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職務,中 油公司總公司會計處林永周處長於同年月 13 日批示: 「請探採事業部會計室主任對文件所稱『業務執行爭議 』一節予以說明,並請針對王君是否調動表示意見。」 該會計室主任鍾桂芳於同年月 17 日說明:「王君就任 後負責盡職,戮力從公,公正不阿,勇於任事,使公司 及政府相關法規得以確實遵行,王君之於公司制度之落 實,貢獻甚多,並無業務執行迭生爭議情事,並建請不 宜調動王君。」惟被付懲戒人再於 100 年 1 月 4 日簽註意見:「UPVC 付款案即是事實。請立即調動。 」林永周處長乃於同年月 20 日簽註:「王副主任調任 探採事業部後之作為皆依主計相關法規辦理,合先敘明 ;但在後續某些處理環節上造成主管困擾,或許應有改 善空間,若事業部主管有整體管理之衡量,自有裁量權 。」嗣中油公司以 100 年 3 月 2 日油人發字第 10010077560 號函該事業部:「該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 王聖傑調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工作,自 100 年 3 月 16 日起生效。」中油公司會計處以 100 年 3 月 10 日會處(綜)發字第 1000306 號令:「王員因 業務需要,調本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工作, 自 100 年 3 月 16 日起免除其會計職務。」以及會 計室主任鍾桂芳及副執行長徐永耀於監察院約詢時,鍾 桂芳稱:「我認為王副主任協助我推展會計室業務,能 協助探採事業部長期以來的導正,我請辭是因為王副主 任認真工作,協助我很大,但因為工會成員認為他是個 阻礙而把他調職,我情何以堪?」、「驗收付款部分, 長官認為驗收合格就付款,我認為驗收合格,但有一些 事項沒有清楚,應該讓長官知道。」、「王副主任離職 對我而言,他本來就專長國外探勘,另外他公正、正義 、敢做事,對會計室業務執行不遺餘力,因為他擋了一 些人的財路,少部分的人就去找工會,硬是把他調職。 楊兼執行長簽要調職的部分,簽有會給我,但根本就沒 有所謂迭生爭議情事。因為針對不合法、不合理支出, 會在長官核批、付款前先讓長官了解這其中的不合理。 」;徐永耀稱:「總公司會計處林永周處長向我推薦會 計室王副主任,這個人個性獨立不群,但其專長可以協 助本單位國外探勘會計業務推展,王副主任學有專長, 在國外探勘會計是本公司的第一把交椅,因此我同意他 來擔任本事業部會計室副主任。大單位往往保守,換新 人就有不同作法,比如像小額採購過多之情況,(他) 就建議改成要以訂定長約之方式。進行這些小變革,工 會都認為妨礙既得利益。」各等語,固有被付懲戒人簽 、會計室主任鍾桂芳簽、中油公司 100 年 3 月 2 日油人發字第 10010077560 號書函、鍾桂芳及徐永耀 等 2 人之約詢筆錄等影本在卷可按。惟查系爭採購案 主要係用於「高廠周界攔截系統注氣井設置工程」,原 訂工程期程為 98 年 12 月 2 日至 100 年 5 月 31 日,因王聖傑就廠商已交付之貨品拒絕付款,施工 單位不敢逕行使用該部分之貨品,導致工程自 99 年 5 月 11 日起即無料停工,遭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發函催 促趕工,直至 99 年 12 月 29 日始恢復施工,工程進 度已嚴重落後,並遭廠商興訟,此有中油公司工服處地 下水污染整治組組長黃春盛出具之系爭 B0399D021 採 購案與工程影響說明、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 99 年 9 月 21 日煉高字第 0991037710 號函、探採事業部工程 服務處簽、99 年 10 月 14 日探採工服發字第 09901571120 號函、高廠空氣注入攔截系統設置工程趕 工計畫書等影本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固 陳稱「工會有建議,但我向總經理報告,沒有採納建議 ,直到 11 月,因為王副主任又去查其他人的案子」、 「吳光興(勞工董事)建議調動」等語,但其亦稱:「 材料室驗收過了,不能因為他認為價格高就不付,我簽 調動他的意思就是這樣」等語(有監察院之約詢筆錄影 本在卷可按)。參以中油公司總經理林茂文於本會調查 時結證稱:「每個工會都會有意見表達,但不會照工會 或勞工的意思。他的專業上沒有問題,我們擔心的行政 管理問題。」等語,則關於勞工董事固曾關切王聖傑之 職務調動,然被付懲戒人簽請總公司調動王聖傑之職務 ,係因王聖傑個人之觀點,對系爭採購案拒絕為付款之 簽署,造成廠商對公司興訟及工程之延宕等困擾,基於 行政管理之考量,並非受勞工董事之壓力,至於王聖傑 之專業能力及處事態度,固受總經理林茂文、副執行長 徐永耀及會計室主任鍾桂芳等人之肯定,然不能以此認 王聖傑就系爭採購案拒絕付款之個案處理為正當。 5.探採事業部內控督導陳成南固於 99 年 8 月 15 日簽 陳被付懲戒人,說明略以:奉鈞座指示,同年月 13 日 下午 1 時 30 分與吳光興董事面談有關黃明堂內控事 宜,因吳董事需出席董事會,於會後餐敘再續詳談,獲 知黃君與吳董事長期以來,由於參與工運,結怨已深, 由來已久,難窺實情,為維護該事業部勞資和諧及免除 諸位長官之困擾,有關黃君職務擬予調整乙節,依鈞座 卓裁予以調動」等語,固有陳成南簽影本在卷可按。查 黃明堂原職為執行長室內控,企劃控制師,於 99 年 11 月 12 日調整其職務,仍在執行長室,擔任該事業 部採購標準作業流程之檢討與改善等工作,有探採事業 部 99 年 11 月 15 日探採人發字第 09910462020 號 令影本在卷可稽。而內控黃明堂與勞工董事吳光興發生 不愉快,依陳成南於 99 年 12 月 9 日簽陳被付懲戒 人稱:「(一)黃明堂君奉派辦理『拖車車號 00-000 資產報廢手續』專案查核,乃於 99 年 11 月 4 日( 星期四)下午至材料室運輸修車組進行查核工作。(二 )本次專案查核事先已會知材料室邱主任,當日至受查 單位時,李瑞昌組長、涂文政及潘真康兩位領班均在場 ,黃內控調閱專案查核相關資料時,涂領班桌上有『車 號 00-0000』公務車輛申請單,黃君為一併辦理『98 年度內控年度查核公務車輛管理』之後續改善追蹤辦理 情形,乃經受查單位相關主管同意調閱並攜回『車號 00-0000 』之行車紀錄資料。(三)據黃君稱事先不知 『車號 00-0000』公務車係屬公司勞工董事吳光興君經 常派用之公務車輛,但其說辭不為吳董事採信,認為黃 內控之舉係針對性的查核。」等情(有該簽影本在卷可 按)觀之,係肇因於內控黃明堂調查勞工董事吳光興經 常派用之公務車輛行車紀錄資料。被付懲戒人身為探採 事業部執行長,為維護勞資和諧,本於主管之職權調整 內控黃明堂之職務,其處置難指為不當,難謂其係受勞 工董事之壓力而調整黃明堂之職務。 (四)依上所述,被付懲戒人就簽請總公司調動會計室副主任王 聖傑及調整內控黃明堂之職務所為之申辯,俱屬可採。 三、被移送 98 年 B0398I006 購案凸顯該事業部詢價機制極不 嚴謹,詢價過程疑有洩漏底價資料情事,招標作業未能嚴防 廠商圍標,缺失重重,顯有怠失部分: (一)彈劾意旨以:1.有關內控人員黃明堂於 99 年 7 月 8 日專案查核報告中,提及諸如案號 B0398I006 等相關塑 膠套管前購案之預算、請購、採購部門及底價小組各項作 業均有缺失乙節,經查,B0398I006 案用料預算表係用料 單位工程服務處於 98 年 2 月 13 日提出,該處於 98 年 1 月 7 日向宇慶、強將、順琩、合立等 4 廠商進 行電話詢價並請其報價,4 廠商陸續報價、提供估價單, 經比價後採最低價提出用料預算表,總價 1,139,500 元 ,陳送 9 8年 3 月 10 日該事業部第 3 次國內購料審 議委員會(下稱購審會)審議,該事業部材料室發現該案 塑膠套管 2”UPVC 3M/PC 每公尺單價 1,300 元較前案 偏高,於該次購審會提出疑慮,審議決議為:「請預算單 位澄清單位價格後送下次購審會再議。」該處即向原 4 廠商展開第 2 次詢價作業,其中宇慶告知不降價,順琩 、強將、合立分別於 98 年 3 月 12 日、13 日、23 日提供第 2 次估價單,亦僅合立同意降價 1 成,詢價 作業於 98 年 3 月 23 日截止,即由工程服務處承辦總 務人員依上開再次詢價結果以原預算價格 9 成之價格, 填具該案預估價格及其分析說明書,說明:「本採購案, 經再洽詢報價廠商,因 97 年起國際原料 UPVC 上漲,僅 合立儀器公司同意調降價格,以原價 9 折報價。」,總 價 1,025,550 元,塑膠套管 2”UPVC 3M/PC 每公尺單 價為 1,170 元,仍約為 97 年前案價格之 2 倍、92 至 97 年前案平均價格之 3 倍,提送 98 年 4 月 7 日該事業部第 4 次購審會審議,並經決議:「同意採購 」。再經採購發包組以底價核定單簽報底價送該事業部底 價小組覆核,由該事業部前副執行長徐永耀核定底價金額 (總價)1,000,000 元,送該事業部行政室續辦採購發包 事宜,該案共有 3 廠商投標,未得標廠商合聯工程行於 標單填寫傳真機號碼(00)0000-0000 ,與得標廠商順琩 工程行相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 年 11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100516820 號函釋,屬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 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惟該事業部開標人員於開標 前、後皆未能發現廠商間傳真機號碼相同,並決標予圍標 廠商順琩工程行,決標價 1,150 元,總價 999,250 元 。2.該事業部詢價機制極不嚴謹,此據本院 101 年 10 月 23 日約詢,前工程服務處處長之說明內容:「(問: 詢價有無規範、作業?)據我所知好像沒有。」可證,又 據本院 101 年 9 月 7 日約詢時,該處工程隊隊長之 說明內容:「(問:在用料預算表中如何提預算價格?) 會向廠商 1-3 家以上就市場價格詢價。」、「(問:如 何詢?隨機?主動?以平台被動接受報價?或向過去廠商 詢價?有無詢價規範規定如何詢才能詢到合理市價?)由 工程隊總務辦理詢價。所有詢價都是由這位辦事員辦理。 以往有買過認識的。大部分是這樣,因為總務兼材料,也 不是專業的,也可能忙。」、「(問:詢價有無標準作業 程序?是以前交易過就這幾家去詢?還是會了解市面上所 有廠商抽查去詢價?是否了解市面上有哪些廠商)沒有這 樣去詢。因為只是參考用。」、「(若購審會決議要再詢 價,如何辦理?有無規定再詢價要怎麼詢?)會上網搜尋 廠商,……。購審會不會決議要如何詢,只會決議要再詢 價。詢完的結果、決議執行情形再到購審會報告。」可證 。3.且其詢價過程疑有洩漏底價資料情事,此據本院 101 年 10 月 12 日約詢時,前副執行長徐永耀之說明略以: 「詢價人員口風、或詢價技巧,可能會洩漏底價。而且廠 商也常拐彎抹角,希望了解本公司採購預算。底價是當著 我的面密封出去,簽字之前我也不知道底價是多少。我認 為底價洩漏是不可能,但是承辦詢價人員詢價過程被廠商 套問而洩漏,會比較可能。」可證。4.其招標作業復未能 防杜廠商圍標,此據 101 年 10 月 12 日約詢,前行政 室主任說明以:「(問:98 年 B0398I006 購案僅 3 家廠商投標,經查未得標廠商合聯工程行於標單填寫傳真 機號碼,與得標廠商順琩工程行相同,投標廠商間疑似有 圍標行為,開標主持人當場是否應能發現異常?)因開標 時間緊湊,所以著重看公司名稱、負責人及字跡等,標封 上沒有傳真號碼,但是標單上有電話和傳真號碼。未檢查 出異樣。」、「(問:是誰去檢查?)開標主持人與監標 人會看標封。」、「(問:是何時發現傳真號碼一樣?) 是事後宣布順琩公司得標後才發現,不是開標當天發現。 」、約詢後補充說明:「該案開標程序,首先由主持人檢 查合立、合聯、順琩等 3 家投標廠商之標封確認係於規 定時間內投標,並核對標封筆跡、住址、電話號碼、投遞 時間號碼等無異常關聯現象後,再剪開投標封依序將各家 資格標封及價格標封取出後,先剪開資格標封交由採購承 辦人審查各投標資格文件,均符合招標單規定,押標金支 票則由出納人員核對無支票號碼連號情形,經主持人再行 確認資格無誤並簽名後,隨即依序開啟價格標封,主持人 依序剪開第一標價格標封後,隨即交給採購承辦人檢查各 項單總價及國字總金額並將標價填寫在開標紀錄,再由採 購承辦人交給監辦人員後,接著主持人依序再剪開第二標 及第三標價格標封,待採購承辦人完成開標紀錄後,由主 持人依開標紀錄唱標,此階段各標之價格報價單已全交由 監辦人員且著重在核對報價金額是否有誤及有否依規定填 寫報價單情形。因此實務上主持人在第一階段開標時已認 為無異常關聯現象才進行開啟價格標,又由於該傳真號碼 欄位係表示在價格標單末端,會有盲點存在,為改善此情 形,目前本事業部已將該傳真號碼欄位移至投標封上填寫 ,以利在第一時間就先行核對有否異常現象。」可證等語 。 (二)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伊係於 98 年 8 月 20 日始受派 兼任探採事業部之執行長,而 98 年 B0398I006 採購案 係於 98 年 4 月 30 日決標,相關詢價、擬定或核定底 價程序亦陸續於 98 年 3 月至 4 月間完成,當時伊既 尚未兼任該事業部執行長,自無任何違失或監督不周之問 題云云。 (三)經查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 98 年 B0398I006 採購案於 98 年 4 月 30 日即已決標,則有關開標前之作業程序 諸如詢價,底價之擬定及核定,自均在公告招標之前即已 完成,此有該採購案之開標紀錄、估價單、報價單、用料 預算表、請購單、探採事業部 98 年第 3、4 次國內購料 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底價擬定表、底價核定單等影本在 卷可稽。而被付懲戒人係於 98 年 8 月 20 日始受派兼 任探採事業部執行長,有中油公司 98 年 8 月 18 日油 人發字第 09810340580 號函影本在卷可按,則該採購案 既在被付懲戒人兼任該事業部執行長之前即已決標,則有 關招標之各項作業諸如詢價、底價擬定或核定等被付懲戒 人自無從參與,縱該採購案有關詢價機制不嚴謹、疑有洩 漏底價情事,以及招標作業未能嚴防廠商圍標等缺失,均 難令被付懲戒人負任何違失或監督不周之責任,被付懲戒 人所為前開申辯,自屬可採。又執行長室內控人員黃明堂 於 99 年 7 月 8 日就 B0399D021 案提出專案查核報 告,依該報告說明略以:「前購案之決標價格偏離市場行 情,得標廠商順琩有暴利情形。以塑膠管 2”UPVC 3M/PC 為例,在 98 年 4 月 B0398I006 案決標價每米 1,150 元與 99 年 4 月 B0399D021 案決標每米 355 元,每 米價差 795 元,價格劇烈變動已超出原物料價格上漲因 素」等語,惟被付懲戒人隨即於同年 9 月 30 日第 18 次部務會議,決議要求政風室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查察,同 年 10 月 7 日由副執行長胡興台召開會議,聽取各單位 意見後,由政風室簽請總公司政風處協助調查,嗣再由總 公司函調苗栗縣調查站調查結果,該站僅將廠商精兵實業 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允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詐術圍 標罪嫌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並未有探採事業部之相關人 員遭移送,已如前述,可見被付懲戒人於內控黃明堂提出 查核報告,已就先後兩次採購案有無弊端積極處理,難謂 其有怠忽之違失。 四、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於兼任探採事業部執行長後,於內控 黃明堂提出查核報告後,已積極指示政風室查察,並請總公 司政風處協助調查,於函送苗栗縣調查站調查結果,並未查 獲探採事業部相關人員涉有不法而遭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 自難謂被付懲戒人有查察不力,且包庇放任遲未議處相關人 員之情事。又被付懲戒人簽請調動會計室副主任王聖傑及調 整內控黃明堂之原由已如前述,並非受迫於勞工董事之壓力 ,以及其兼任執行長之前,98 年 B0398I006 採購案已經 決標,該案縱有詢價機制不嚴謹,疑有洩漏底價及圍標等情 事,被付懲戒人亦無負有違失及監督不周之責任可言。此外 又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付懲戒人有何違法失職情事,核依首 開法條之規定,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敬熙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 ,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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