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077 號
被付懲戒人 黃龍德
陳昭安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
下
主 文
黃龍德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陳昭安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本件監察院彈劾意旨,與被付懲戒人黃龍德、陳昭安相關部分:
壹、案由
被彈劾人黃龍德係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嘉義醫院前
院長、陳昭安係衛生署彰化醫院前放射科主任,
渠等於辦理
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嚴重戕
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法提
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被彈劾人黃龍德於衛生署嘉義醫院辦理「運動心電圖」及「
心臟超音波」各乙台採購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 69
萬元;並於「全數位化乳房攝影 X 光機 1 台租賃合作案
」採購
期間,指示所屬接受有商業利益之廠商建議之規格,
並於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 73 萬元:
(一)被彈劾人黃龍德於衛生署嘉義醫院辦理「運動心電圖」及
「心臟超音波」各乙台採購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
之 69 萬元:
被彈劾人黃龍德於 97 年 2 月 12 日至 100 年 4 月
2 日期間,擔任衛生署嘉義醫院院長。衛生署嘉義醫院於
98 年 1 月 22 日辦理「運動心電圖乙台」之公開招標
,雖有 4 家廠商投標,但其中冠魁有限公司因未附押標
金、未附器材許
可證,弘智企業有限公司規格不符及康信
公司未附器材許可證均不符規定,審查結果僅創世達公司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並依底價(140 萬元)承作得標。該
院
嗣於同年 8 月 4 日辦理「心臟超音波乙台」採購案
之公開招標,投標廠商計 5 家,審標結果臺灣達孚股份
有限公司、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資格合格、規格不符
、愛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超出預算金額不符合、冠魁
公司資格、規格均不合格,亦僅有創世達公司符合招標文
件規定,並依底價(495 萬元)承作得標。
詎被彈劾人黃
龍德竟於「運動心電圖」及「心臟超音波」各乙台採購案
決標後,收受創世達公司負責人郭秀東交付裝有現金 69
萬元之禮盒,此據本院 101 年 1 月 9 日約詢時,黃
龍德答復說明以「(問:收錢是事實嗎?)是。(問:事
前沒有期約?)沒有。(問:有收廠商的錢?)有收過錢
」、「(問:以前採購,人家送錢你都收?)沒有。(為
何這次收錢?)因為朋友」可證【附件 4】。
(二)被彈劾人黃龍德於衛生署嘉義醫院辦理「全數位化乳房攝
影 X 光機 1 台租賃合作案」採購期間,指示所屬接受
有商業利益之廠商建議規格,並於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給
付 73 萬元之違失:
衛生署嘉義醫院放射科前組長王裕益於 98 年 6 月 25
日簽提「全數位化乳房攝影 X 光機 1 台租賃合作案」
,該案尚未辦理簽呈前,宜德公司營業員戴惠珍曾交付規
格及估價單予渠參考,並表示黃龍德前院長有提示及關切
該醫療設備之採購。案經該院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
小組審議並核定購置後,是項合作案採用之技術規格,係
王裕益前組長大部分參考宜德公司提供之書面資料,酌作
修改【附件 5】,是項採購案於 98 年 10 月 7 日第 2
次開標時,僅宜德公司投標,並依底價(1,548 萬元)承
作得標。被彈劾人黃龍德除有前述指示所屬接受有商業利
益之廠商建議規格之情事外,更於「全數位化乳房攝影 X
光機 1 台租賃合作案」決標後,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
洽權裝有現金 73 萬元之紙袋,有前述被彈劾人黃龍德於
101 年 1 月 9 日在本院約詢時之筆錄可證【附件 4】
。且渠於偵查中已自白,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 142 萬元
。【附件 3】。
二、被彈劾人陳昭安於衛生署彰化醫院辦理「64 切電腦斷層掃
描儀合作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 20 萬元:陳昭安
於 96 年 5 月 2 日至 100 年 5 月 24 日期間,擔任
衛生署彰化醫院放射科主任。該院原以租賃方式租用陽春型
、單切之電腦斷層,陳昭安與醫事放射師吳宛霖於 96 年 5
月 9 日簽呈建請院方同意以與廠商醫療合作方式引進 64
切電腦斷層掃描儀,是項合作案於 96 年 9 月 11 日開標
,參加評選廠商計宜德 1 家,且經評定為最優勝廠商。陳
昭安於同案決標後、97 年農曆過年前夕,在臺北市福華大
飯店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交付裝有現金 20 萬元之信
封,此據本院 101 年 1 月 13 日約詢時,被彈劾人陳昭
安答復說明以:「(問:是否知道醫師與廠商守則的規定,
不可以收取廠商的現金及禮券,是否知道這個規定?)知道
,是個人的疏失」、「(問:為何會收這個錢?)64 切與
一般電腦斷層比較不一樣,不是照出來就完成了,需要很多
精力與時間判讀,而且在偏鄉要有技術員,個人很慚愧,也
在檢討,真的是很自責…我幫很多年輕小孩上課,也上了很
多倫理課,但自己卻犯錯了,後來我以 10 萬元交保」、「
(問:收錢時的想法?)基本上已正式運作,業者也希望我
們同仁能夠好好發揮,可能是要我鞭策同仁努力把機器的使
用能力及業務做好」可證【附件 2】。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 100 年 7 月 19 日提起公
訴。且經衛生署及教育部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本院審
查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字第
8564 號、9473 號、10964 號、13273 號、16368 號、
16780 號及 19010 號起訴書【附件 3】、行政院衛生署
100 年 9 月 22 日衛署人字第 1001160846 號函、行政院
衛生署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附件 27】。
参、彈劾理由及
適用之
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第 6 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
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 7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第 16 條第 1 項:「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
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第 21 條第 1 款及第 3 款:「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
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
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三、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
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
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
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
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之虞」、第 8 點第 2 項:「公務員不
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
為: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
、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
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
費或優惠招待。」。
四、「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規定醫師接受廠商餽贈,應遵守
事項,包括:「(一)不得違反法律或全國性醫學會、公會
之政策。(二)符合當地慣例且非昂貴之禮物。(三)不可
收受金錢或等同現金之禮券或有價證券。」
五、被彈劾人黃龍德於擔任衛生署所屬醫院院長期間,負責綜理
各該醫院院務,對於各該醫院所需醫療器材之請購、招標比
價、議價、驗收,報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財物收支、決算、
會計報告、預算執行有關案件等事項具核定權;被彈劾人陳
昭安於擔任各該科醫師或兼科室主任期間,綜理各衛生署所
屬醫院該科室之業務,對於各該醫院所需醫療器材之請購、
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報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財物收支、
決算、會計報告、預算執行有關案件等事項具擬辦或審核權
,且明知相關醫療儀器公司長期投標並承作衛生署所屬醫院
醫療設備,允應嚴守分際,卻仍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
後,收受廠商給付之現金,違失事證明確。
綜上被彈劾人黃龍德、陳昭安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
受廠商給付之現金,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
、第 7 條、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1 條第 1 款、第 3 款
,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醫師與廠商間關
係守則等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應受懲戒
事由,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規定提案彈
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肆、檢附證據(與被彈劾人黃龍德、陳昭安相關部分之證據,均
影本在卷):
附件 2:101 年 1 月 13 日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陳昭安筆
錄。
附件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0 年度偵字第
8564 號、第 9473 號、第 10964 號、第 13273
號、第 16368 號、第 16780 號及第 19010 號
起訴書。
附件 4:101 年 1 月 9 日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黃龍德筆
錄。
附件 5:101 年 1 月 9 日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許家禎、
蔡崇正、王俊翔、張菀軒、柯百燦、王裕益筆錄。
附件 27 :行政院衛生署 100 年 9 月 22 日衛署人字第
1001160846 號函及檢附之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
書。
被付懲戒人黃龍德申辯情形:
本會檢同移送書
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黃龍德於文到 15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1 年 11 月 1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
可稽,惟未據提出申辯書;且黃德龍於本會 103 年 4 月
28 日調查時,坦承彈劾意旨所指關於其違失部分之事實(本會
卷第 5 宗 163 頁至 168 頁)。
被付懲戒人陳昭安申辯意旨:
壹、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顯與事實不符,理由及依據如下:
一、起訴犯罪之時間,
顯有錯誤:
1.起訴書記載:「林洽權遂於 97 年農曆過年前夕,得知被
告至台北福華大飯店大廳中,將裝有 20 萬元現金的紙袋
交給被告,並向被告表示該筆款項是希望被告能將舊型電
腦斷層掃瞄儀拆除搬遷…被告…將賄賂 20 萬元收下,…
旋協請廠商將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拆除搬遷,宜德公司遂
於 97 年 2、3 月間順利完成驗收。」【詳見起訴書第
27 頁第 16 行至 26 行】
2.經查: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簽約之使用期間係從 93 年
1 月 27 日至 97 年 1 月 26 日止,此有行政院衛生署
彰化醫院電腦斷層掃瞄儀合作案合約書,可資為證【證 1
】。且該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使用病歷登記簿,亦僅記載
至 97 年 1 月 26 日為止,此有彰化醫院 CT 攝影登記
簿(6), 可資為證【證 2】。而 64 切電腦斷層掃瞄儀
,於 97 年 1 月 14 日至同年月 26 日,宜德公司已裝
設完畢,並找院內員工試作【證 3】。尤其於 97 年 1
月 27 日,已正式營運,此有彰化醫院(64 切 CT)CT
攝影登記簿、彰化醫院放射科 64 切 CT 檢查費用報表,
可資為證【證 4】。彰化醫院並於同日與宜德醫材股份有
限公司簽約,營運時間係從 97 年 1 月 27 日至 105
年 1 月 26 日止,此有彰化醫院 64 切面電腦斷層掃瞄
儀合約書,可資為憑【證 5】。
3.足見,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於 97 年 1 月 26 日合約到
期結束營運後,即已搬遷而不再使用。又 64 切電腦斷層
掃瞄儀於 97 年 1 月 27 日,已正式營運。申辯人無法
,也不可能留下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繼續使用而妨礙宜德
公司裝設新電腦斷層掃瞄儀。
4.又既然 64 切電腦斷層掃瞄儀於 97 年 1 月 27 日,已
開始正式營運,且事後據總務室查證,也無驗收一事,故
也就沒有起訴書謂「宜德公司遂於 2、3 月方得順利驗收
之情事」。詎料,檢察官誤認申辯人於收受 20 萬元後,
始搬遷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64 切電腦斷層掃瞄儀於 2
、3 月方得順利驗收。此顯然與事實不符,而冤曲申辯人
。懇請明察,還申辯人清白。
二、申辯人無刁難驗收之事實
再查:關於新型 64 切電腦斷層掃瞄儀採購案有無辦理驗收
,申辯人無權干涉,因而無驗收權責,故絕無刁難宜德公司
之驗收。
按該採購案送至總務室,並經院長核可後,再送衛
生署醫管會審核通過,最後由總務室辦理招標採購。又本件
「64 切電腦斷層掃瞄儀」(案號:CHH960629) 之採購案
,係屬總務室業務,申辯人一向嚴守分際,故不與聞。又申
辯人平時醫療相關業務忙碌,所以當 64 切電腦斷層於 97
年 1 月 27 日開始正式營運,申辯人自然以為該標案已結
束。事實上既無參與驗收,自無刁難宜德公司之驗收情事。
三、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與新型 64 切電腦斷層掃瞄儀放置之地
點不同:
1.據查:彰化醫院為南彰化地區唯一之公立
暨區域級急重症
收治醫院,不可一日缺少電腦斷層儀器,否則嚴重影響醫
療作業及病患安全至鉅。所以在初期規劃,院方也早已協
調,務必錯開舊機區重置,另闢新一區做為 64 切新機建
制區【證 6】,使得新舊機在交接期不得有空窗期,以免
影響整體醫療運作。而且新機建制仍要留緩衝期及舊機重
疊期,作為新機試機及通過相關衛生行政機關之核准使用
同意。故新型 64 切電腦斷層掃瞄儀已於 97 年 1 月
14 日裝設完畢【證 3】、開始試作,並於同年月 27 日
,已經正式營運了【證 4】。而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至
97 年 1 月 26 日合約到期【證 1】,已不再使用。
2.申辯人為避免營運之空窗期及先行新型 64 切電腦斷層掃
瞄儀之試機,以避免操作不熟悉、等待合法營運等綜合考
量因素,故將舊型儀器與 64 切電腦斷層掃瞄儀分別放置
於放射科的兩個房間,新型 64 切電腦斷層室位於放射科
櫃檯登記處隔壁,與舊型電腦斷層攝影室位於放射科櫃檯
登記處斜對面,兩台機器放置處所不同【證 6】,兩台機
器根本互不影響建制及營運。64 切電腦斷層掃瞄儀於
97 年 1 月 24 日,經彰化縣衛生局同意備查,始正式
運作【證 7】。益可證明 64 切電腦斷層掃瞄儀於運作之
際,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早已搬離。絕無起訴書
所稱:「
被告先將 20 萬元收下後,始將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拆遷
。」。
貳、收受 20 萬元與此採購案件並無對價關係:
1.又廠商林洽權供述有關交付 20 萬元予申辯人之目的,係
為拆除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但 97 年 2 月 8 日於福
華大飯店交付該款前【證 8】,業已拆除,且宜德公司之
新機也早於 97 年 1 月 27 日正式營運。故證人林洽權
該供詞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2.又按一般社會經驗,廠商、代理商之交易禮俗,為感謝願
意購買其推銷產品,於特定日子或合作廠商有舉辦活動時
,會贊助資金或禮品,以示其誠意;而醫師之工作環境,
主要係以醫療、教學為生活重心,因生活單純,不知商場
複雜,疏未警戒。
参、收受贈與款項是用之科內忘年會、共識營及教育訓練費用本
院放射科因位處偏遠地區、人才羅致困難,但申辯人很早就
注重人本精神、強調科內同仁之和睦相處、並且固定辦共識
營【證 9】;
迄今共舉辦了 12 場共識營,其中有 6 場為
過夜之旅,以交流感情,凝聚全科共識;且本科之教育學習
從未停歇,每天固定晨會及每週兩場之學術討論會;97 年
過年申辯人確有不察,但收受贈與款項是用之科內忘年會、
共識營及教育訓練費用(且 64 切 CT 須要更多的教用訓鍊
)【證 10】 ,
而非進入私人口袋,且與儀器之建制或驗收
無關;且於 100 年 5 月 24 日調查局及桃園地檢署偵訊
中,申辯人也坦誠有接受此饋贈,且也繳回此款項。
肆、回顧與前瞻
憶當時因署立彰化醫院(下稱署彰)地處偏僻之埔心鄉之地
區醫院,找醫師不易,放射科運作狀況搖搖欲墜,93 年 5
月陳昭安醫師銜命(署立台中醫院徐永年院長與剛到任不久
的署彰邵國寧院長協商)以部分時間支援署彰放射科。歷經
蓽路藍縷,終於 95 年 4 月下旬署立彰化醫院通過新制評
鑑,成為南彰化地區唯一之區域教學醫院。95 年 8 月,
申辯人也正式歸建署彰,而科業務也隨醫院業務蒸蒸日上,
也積極的朝向急重症醫療方面發展,故申辯人歷年來(
93~99 年)的考績均為甲等【證 11】 。去年涉及此案後,
申辯人很慚愧也很自責。知道犯錯,且身、心煎熬,更加重
宿疾【證 12】 ,且還於 100 年 7 月 16 日至同月 23
日因重鬱合併關係妄念而到臺中榮總住院【證 13】 ;然申
辯人雖經歷這次之身心重創病後還是返回署彰繼續服務,因
為對這個地區仍懷有情感與使命,所以申辯人仍不改當初下
鄉服務之志、以從事放射科 31 年的歷練、期待對此偏鄉醫
院,仍可繼續貢獻所學、服務鄉梓。
伍、
綜上所述,64 切 CT 案申辯人沒有主動要索、跟廠商沒有
期約,與機器建制及驗收沒有對價,也沒有刁難。所以申辯
人並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更無證據足資證明申辯人
有收受賄賂之罪行。所收受贈與款項是用之科內忘年會、共
識營及教育訓練費用,而非進入私人口袋。
陸、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 1: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電腦斷層掃瞄儀合作案合約書
。
證 2: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 CT 攝影登記簿(6)。
證 3: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64 切 CT)CT 攝影登記簿
(7)。
證 4: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64 切 CT)CT 攝影登記簿
(7) 、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放射科 64 切 CT 檢
查費用報表。
證 5: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 64 切面電腦斷層掃瞄儀合約
書。
證 6: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放射科平面位置圖。
證 7:彰化縣衛生局函文。
證 8:97 年 2 月 8 日陳昭安入住台北福華大飯店住宿
證明。
證 9:署彰放射科指引海報一張及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
100 年度研究論文海報一張。
證 10 :放射科 MDCT 紀錄表二張,放射科 64 切 CT 教學
記錄一張,及署立彰化醫院函佛教慈濟醫院二張。
證 11 :署立彰化醫院考績或成績考核表二張。
證 12 :陳昭安之敦仁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證 13 :陳昭安之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陳昭安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被付懲戒人之申辯說明,均已坦承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渠
申辯之事實,
足證本院彈劾案文指證其違失事證明確。雖經陳昭
安申辯係用於科內忘年會、共識營及教育訓練費用,收受給付與
辦理醫療儀器之採購間無對價關係,惟均不足影響其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等法令規定違失之責,更難資為其免責之論據。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黃龍德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黃龍德自 97 年 2 月 12 日起至 100 年 4
月 2 日止,擔任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嘉義醫院(下稱嘉義醫院)院長,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任用之公務員,職務內容係策劃與
監督醫療興革事項、綜理院務,對該院依政府採購法所辦
理之採購案,有關核可請購需求、核定底價、開標結果及
指派驗收人員等事宜,具法定職務權限,竟為下列行為:
1.嘉義醫院於 98 年 1 月 9 日公開招標「運動心電圖
一台(案號:CHYI980601)」(財物類)採購案,郭秀
東為創世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創世達公司)之負責人
,即以創世達公司名義投標,創世達公司果以新臺幣(
下同)140 萬元得標;嘉義醫院另於 98 年 7 月 6
日公開招標購辦「心臟超音波 1 台(案號:
CHYI980607)」(財物類)採購案,郭秀東以創世達公
司名義投標,並以 490 萬元金額得標。郭秀東與賴榮
錦慣於標案驗收完及年底作帳結算時,決定就「運動心
電圖 1 台」採購案,給付得標金額扣除 5% 稅金後之
10% 即 13 萬元予黃龍德,另就「心臟超音波一台」採
購案則支付未稅得標價 12%金額即 56 萬元予黃龍德,
共計 69 萬元。郭秀東遂於「心臟超音波一台」標案驗
收付款後,於 99 年於 2 月 6 日下午某時許,至臺
北市○○區○○街○○號 7 樓黃龍德住處客廳,將
69 萬元交予黃龍德,作為「運動心電圖一台(案號:
CHYI980601)」(財物類)採購案及「心臟超音波 1
台(案號:CHYI980607)」(財物類)採購案之對價,
黃龍德則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
予以收受。
2.嘉義醫院於 98 年 9 月 18 日公開招標「全數位化乳
房攝影 X 光機一台租賃合作案(案號:CHYI980618)
」(財物類)採購案,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
德公司)林洽權得知後,即以宜德公司投標,並於 98
年 10 月 7 日以 1548 萬元得標,林洽權遂依該標案
得標金額扣除 5% 稅金後,核算 5% 計 73 萬元後,於
99 年 1 月 16 日晚間 10 時 8 分許,在臺北火車
站之西門出口處,接送黃龍德返家之機會,於車內將
73 萬元交予黃龍德,作為「全數位化乳房攝影 X 光
機一台租賃合作案(案號:CHYI980618)」(財物類)
採購案之對價,黃龍德則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
意,予以收受。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0 年度
偵字第 8564 號、第 9473 號、第 10964 號、第 13273
號、第 16368 號、第 16780 號、第 19010 號),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 11 月 28 日 103 年矚重訴
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黃龍德犯貪污
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褫奪公權肆年。(沒收部分略)黃龍德犯貪污治罪條例
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權肆年。(沒收部分略)緩刑五年。(定執行刑及緩刑期
間之處遇均略)」,該判決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確定
在案。
(三)上開事實有前揭起訴書、一審刑事判決影本及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 104 年 6 月 16 日桃院勤刑理 103 矚重訴更
2 字第 1040010837 號函(敘明黃龍德部分刑事判決確定
日期)
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黃龍德於本會約詢時亦坦承
其事,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二、被付懲戒人陳昭安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陳昭安於 96 年間擔任衛生署彰化醫院(下稱
彰化醫院)放射科醫師兼主任,綜理該科業務。彰化醫院
於 96 年 8 月 1 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公開招標「64
切電腦斷層掃描儀(案號:CHH960629)」 (財物類)採
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並由宜德公司於 96 年 9 月
11 日得標。陳昭安擔任系爭採購案之評選委員,係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人,竟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 97 年 2
月 8 日某時許,在臺北福華大飯店大廳,收受宜德公司
負責人林洽權所交付有關系爭採購案 20 萬元,作為上開
採購案之對價。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 8564 號、第 9473 號、第 10964
號、第 13273 號、第 16368 號、第 16780 號、第
19010 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 11 月 28 日
103 年度矚重訴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
「陳昭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
之處遇及沒收均略)」,該判決於 104 年 1 月 1 日
確定在案。
(二)上開事實有前揭起訴書、一審刑事判決書影本及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 104 年 6 月 16 日桃院勤刑理 103 矚重訴
更 1 字第 1040010838 號函(敘明陳昭安部分刑事判決
確定日期)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陳昭安申辯謂其收受
20 萬元與採購案無對價關係,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規
定
一節,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刑事確定判決認定被付
懲戒人陳昭安
乃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林洽權所交付有關系
爭採購案 20 萬元,作為對價之事實不符,此部分所辯,
尚不足採。至被付懲戒人其餘所辯其無刁難驗收之事,受
贈款項用於科內忘年會、共識營及教育訓練
等情,僅可供
處分輕重之參考,惟尚不得執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
陳昭安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黃龍德、陳昭安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
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爰
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各議
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龍德、陳昭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
第 1 款、第 2 款情事,均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
、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高 秀 真
委 員 姜 仁 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