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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126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26 號 被付懲戒人 陳妙帆 前先後兼任訓育組長、實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陳妙帆記過壹次。 事 實 教育部移送意旨: 本部所屬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教師兼實驗研究組長陳妙帆,因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相關違法事實、行政責 任之認定,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104 年 4 月 8 日函辦理「軍 、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 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審計處勾稽比對截至 103 年 8 月底止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軍、公、教人 員投保資料,及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核 結果,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教師兼實驗研究組長陳妙帆具有 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者及具有商號負責人身分者異常 資料。 (二)案經學校查明結果,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培盟精密股 份有限公司、立盟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泉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 4 間公司,因原始股東董事、監事人數不足 ,故而由陳師掛名為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其擔任期間 分別如下: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99 年 2 月至 104 年 6 月 15 日擔任董事長;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98 年 9 月至 104 年 6 月 16 日擔任監察人;培盟 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自 96 年 11 月至 104 年 7 月 9 日擔任董事;立盟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102 年 1 月至 104 年 7 月 9 日擔任監察人。陳師於 99 年 8 月 1 日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擔任教師兼訓育組長及 103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21 日擔任教師兼 實驗研究組長,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 業規定。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第 1 項)。公務員違反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 4 項)。依司 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前項所謂先予撤職,即 係先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復查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 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陳師違失行為,經該校 103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成績考 核會,決議陳師兼職案,屬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兼任 態樣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 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依法移付懲戒並 停止其兼任行政職務。本部爰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之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另審酌陳師違失係因其本職為教師,本人及配偶不諳公務員 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純粹公司為湊足人數,無蓄意違反現行 法令規定,並經學校通知(104 年 5 月 28 日)違反規定 時,積極主動辦理變更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登記。其兼任 之職務,分別於 104 年 6 月 15 日(恩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6 月 16 日(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7 月 9 日(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及立盟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別辦理變更登記完竣。其擔任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長、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立盟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監察人及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期間,以為只有掛 名且無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行為,即非營利,此或有誤解相 關法律之定義及範圍,亦請明察。 四、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 (二)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立盟系 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現陳師已非該等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相關證明。 (三)國立竹南高級中學 103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 3 次會議紀錄。 (四)附表 1- 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附表 2- 懲處原則表( 銓敘部版)。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國立竹南高中國文科教師陳妙帆,有幸於 86 年竹南 高中教師甄試被順利錄取,並於該年8月1日進入竹南高中任 教。自擔任教職以來,向來努力奉獻於教育事業,並且遵守 一切規定,奉公守法,從未涉足任何教職以外的工作事項。 二、針對疑似兼職私人公司董監事之事,單純只因配偶黃見駱所 負責的公司(屬半導體科技性質之公司)董、監事人數不足 ,當時別無他想,即決定由申辯人掛名以成事,申辯人並不 知私人企業董監事的功能為何,又不知掛名無給無實之董監 事與教師功能及教職規定之乖背,遂對先生當時的行事毫不 在意,對可能造成申辯人之教職或有衝突,則渾然不知。既 為掛名的用意,在這期間申辯人未曾亦無能力參與任何與公 司有關的活動,更不曾接觸任何有關公司的經營及決策,並 於此期間從未支領任何董監掛名的酬勞。然而年前承蒙校方 徵召兼任行政職務,於是懷抱著滿滿服務熱忱,甚至時而犧 牲家庭生活,全力做全教師及行政職務,而於接受聘書時亦 未曾被告知或提醒相關法規,於任教期間又不曾用心熟讀有 關教師規範所有細節,因此對於掛名一事並不以為意,直至 日前收到人事室的通知,才知此事似不合於規定。 三、自六月中旬得知此事件,即請先生積極協助辦理職銜變更, 現今已將所有頭銜完全卸除。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妙帆係國立竹南高級中學(下稱竹南高中)教 師,於 9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兼 任該校訓育組長;10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7 月 21 日止兼任該校實驗研究組長。其於兼任行政職期間,分 別擔任其夫黃見駱所負責設立之恩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長(99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6 月 15 日)、泉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99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6 月 16 日)、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99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9 日)、立盟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監察人(102 年 1 月至 104 年 7 月 9 日),參與 經營商業(104 年 6、7 月間始分別辦理解除上開公司之董 監事職務)。案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辦理「軍、公、 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 情形」專案調查,經被付懲戒人服務之竹南高中查悉上情, 函報教育部移送懲戒。 二、以上事實,有教育部 104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二)字 第 0000000000A 號函(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辦理「 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 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及查核明細表)、竹南高中 104 年 7 月 16 日召開 103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 員會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陳述書及切結書、解除被付懲戒 人兼任上開 4 家公司董監事職務之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亦承認其任職竹南 高中教師兼訓育、實驗研究組長期間,曾擔任其夫所設立上 開 4 家公司董監事。惟辯稱上開公司為其夫設立,因董監 事人數不足及渠均不諳法律規定,始允掛名以成事,並無蓄 意違法。且嗣經通知後,渠即要求家人辦理解任董監事程序 ,同時於 104 年 7 月 21 日免兼實驗研究組長職務等情 。惟查被付懲戒人於 9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7 月 21 日止,擔任竹南高中教師兼訓育組長及實驗研究組長 期間,仍分別任上開 4 家公司董監事,參與經營商業,依 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 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則被付懲戒 人自應負此服務公職期間,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其前開辯 解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 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妙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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