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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162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62 號 被付懲戒人 陳愛惠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陳愛惠申誡。 事 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愛惠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專員, 於 96 至 104 年間擔任「創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謹將被 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陳員自 96 年 4 月起擔任「創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職務(證據一),該公司業於本 (104)年 5 月 22 日經新北市政府核准變更董事登記(證據二)。 (二)陳員因未諳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致兼任前開公司董事,擔 任董事期間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薪資、各項報酬及出 席費(證據一、三、四),惟知悉掛名前開公司董事。 二、綜上,陳員擔任「創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 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創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6 月 22 日證明書 。 (二)新北市政府 104 年 5 月 22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 1045150909 號函(准創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董 事登記)。 (三)陳員報告 2 紙。 (四)陳愛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99~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共 10 頁。 (五)陳員簡歷表。 被付懲戒人陳愛惠申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無參與經營及支領董監酬勞 被付懲戒人認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被付 懲戒人自 96 年 4 月掛名創盟電子公司董事,從未參與該 公司經營有關之活動與會議,由從未領過該公司之董監酬勞 、車馬費、出席費等任何費用,可茲證明。 二、業務職責與採購招標並無關聯 依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立法意旨而言,原在 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常,被付懲戒人自 72 年經特考進入郵局服務迄今,依郵政營業規章擔任窗口事務 性工作如收寄包裹、掛號郵件;公眾存提款之收付。工作項 目無採購招標之項目,工作內容性質與創盟電子公司營運項 目內容無任何相關聯,故絕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違官常之 情事發生可能。 三、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以來,戰戰兢兢,遵守規章謹守分際受 到長官好評,由年終考成考評分數每年皆 89 分最高分可茲 證明,101 年也因防制金融詐騙工作得力獲嘉獎一次,而從 未受過任何懲處。自被通知有違法之虞,即於 104 年 5 月 22 日辦理董事解任。被付懲戒人一生奉公守法只因掛名 董事之事即被移送懲戒,思之念之徹夜難眠,自 104 年 4 月以來常常失眠偶而尚須藉藥物助睡,被付懲戒人並已深切 檢討反省深盼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 由 被付懲戒人陳愛惠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專員,於任 職期間自 96 年 4 月至 104 年 4 月 30 日止,竟違法兼任 創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為被付懲戒人之配偶 )之董事。其於 104 年 4 月 30 日請辭該董事職務。上揭公 司於 104 年 5 月 22 日經新北市政府核准為董事變更登記。 以上事實,有上揭公司董事解任證明書,及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稱:其掛名為上揭公司董事 ,未參與該公司經營有關之會議,未支領酬勞或其他費用,其擔 任公職謹守分際,屢受長官好評等情,經核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 酌,並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 ,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 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愛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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