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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164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64 號 被付懲戒人 陳佳鳳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衛生福利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陳佳鳳申誡。 事 實 衛生福利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佳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第 2 項公務員非依 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董事或監察人之規定 ,報請移送貴會審議。 二、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 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 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 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第 4 項)公務員違反第 1 項、 第 2 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司法院 37 年 6 月 21 日院解字第 4017 號函解釋,服務法第 13 條 第 4 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 依法移送懲戒。另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略以,各主管機關針對用服務法且適用 公務員懲戒法者,如經服務機關調查後業已釐清責任,且審 認係屬形式上違法,並對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者,程序 上似無一律予以停職之必要。 三、查陳員兼任信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係因家族因素 ,兼任期間未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與本部苗栗醫院護士職 務並無角色衝突或影響工作之虞,且業於 104 年 5 月 18 日解除該公司監察人聯務,屬情節輕微,爰建請從輕量 處。 四、本部苗栗醫院 104 年第 7 次考績甄審委員會決議,陳 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並歸類於銓敘部之兼任 態樣認定標準表 7: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 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本部爰依上開 相關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經濟部 104 年 5 月 22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84310 號函 1 份。 (二)本部苗栗醫院 104 年第 7 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 錄 1 份。 被付懲戒人陳佳鳳申辯意旨: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 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由衛生福利部移送貴會懲戒 1 案 ,謹申辯如下: (一)業務職責與原擔任信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無任何關 連,角色亦不衝突,且已於 104 年 5 月 18 日解任在 案: 被付懲戒人現為苗栗醫院護士,與信友玻璃為從事玻璃成 品加工外銷業務無任何關連或角色衝突之處,並已於 104 年 5 月 18 日解除監察人職務在案(如附經濟部 104 年 5 月 22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84310 號),應無任 何損害苗栗醫院之虞。 (二)未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信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係由被付懲戒人之夫呂健良經營之 玻璃成品加工外銷業,並身兼董事長,董事均為夫之友人 ,故被付懲戒人僅係掛名,未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二、基於上因,敬請貴會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審酌 被付懲戒人之行為目的、動機、所生損害、行為後態度等從 輕量處為禱。 理 由 被付懲戒人陳佳鳳現為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護士,其於距移送機 關移送本案至本會(104 年 9 月 3 日)未逾 10 年之 94 年 9 月 4 日,即其任職原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護士起,即違法 兼任其配偶所創辦之信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友玻璃公司 )監察人,持續至 102 年 7 月 23 日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 改組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以 104 年 5 月 17 日期間 ,其仍兼任該公司監察人,104 年 5 月 18 日始解除該兼任職 務。以上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意旨供承屬實,並有經濟 部 104 年 5 月 22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84310 號函附信友 玻璃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至被付懲戒人申辯意 旨稱:其兼任上揭家族公司之監察人,未支領報酬,無任何損害 苗栗醫院之處等情,經核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不能作為免責 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有違公務員服務 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 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 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佳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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