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93 號
被付懲戒人 王穎晞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王穎晞申誡。
事 實
甲、交通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王穎晞於前任本○○○區○道○○○路局中區工
程處(以下簡稱中工處)助理工程員
期間兼具公司董事身分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之規定,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
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查核,查核
結果發現中工處前助理工程員王穎晞於 103 年 3 月 3
日起擔任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職;又王員於任職
中工處期間,無職務關係之司法案,且經查公共工程委員
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亦未發現王員擔任誠石建設(股)
公司董事期間,該公司直接承攬中工處採購標案之紀錄(
證據一)。
(二)中工處政風室於 104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 時訪談王
員,查該室訪談紀錄
略以,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王員
之家族企業,王員自知有兼職之事實,且知悉公務員服務
法不得兼職或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
之董事等相關規定,但自認僅係掛名,非實際參與該公司
決策經營,故未向單位主管或人事單位報告;另兼任誠石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間,王員有領公司獲利的分紅,
但沒有薪資(證據二)。
(三)經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王員目前
非該公司董事,確已卸任(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 103 年
9 月 24 日)。
二、王員為 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於 102 年
12 月 6 日分配中工處實務訓練,103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2 月 23 日育嬰留職停薪,並已於 104 年 2 月
24 日辭職在案(證據三),雖王員已非現職公務人員,惟
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明確,爰仍依公
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附件證據:
證據一: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
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
」查核情形表。
證據二: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政風室 104 年 4 月 23
日訪談紀錄。
證據三:王穎晞辭職派免令及動態登記。
證據四: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104 年度第 7 次考成委
員會會議紀錄。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有關交通○○○區○○○路局以被付懲戒人任職於該局中區
工程處期間兼任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移送貴會懲戒 1
案,謹申辯如下:
一、業務職責與該董事身分對於工程採購並無關聯:
被付懲戒人前職為助理工程員(任職 102 年 12 月 6 日
起 104 年 2 月 24 日止),且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
無承攬任何公共工程之相關經驗與實例,該公司只於民間從
事住宅新建工程與房屋銷售等相關業務。
二、誠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家族企業:
被付懲戒人之前任職於家族企業擔任副主任職務,該職務為
工地現場管理監造職,該公司前負責人王鯤為被付懲戒人親
二叔(家父為老大),由於家族企業之原因,被選為公司董
事,對於公司運作毫無概念,姊姊目前仍於該公司內上班,
所有簽認的資料皆為姊姊帶回家中,並請我親自簽名,實則
這類民間公司又屬家族企業根本沒有所謂的執行董監事會議
,正常皆為叔叔與各大股東自行開會決議,對於任職該公司
董事職務也完全沒有所謂的薪資、獎勵、獎金、股利,實則
所有收入皆為職副主任收入,羅列之扣繳憑單為 101 年與
102 年,公司皆有會計小姐協助報稅,家族企業只能保證不
會因為這類情事增加個人綜合所得稅,其餘狀況皆由家族公
司處理。
三、任職於高公局中工處時心態:
被付懲戒人任職於高公局中工處時盡心盡力,對於自身業務
與處內其餘業務皆有工程上的專業興趣,並無任何私心兼職
,此為家族企業,且這類情事行之有年導致疏漏,希冀明鑑
。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王穎晞係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
處(以下簡稱中工處)前助理工程員,其為 102 年公務人
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於 102 年 12 月 6 日分配中工處
實務訓練,103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2 月 23 日育
嬰留職停薪,已於 104 年 2 月 24 日辭職。緣其於上開
擔任公務員期間,因不諳法令規定,自 103 年 3 月 3
日起
迄 103 年 9 月 23 日止擔任家族企業誠石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誠石建設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嗣經服務機關
告知違法,
旋即辭卸該項董事職務。
二、上開事實,有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
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查
核情形表、中工處政風室 104 年 4 月 23 日訪談被付懲
戒人紀錄、被付懲戒人辭職派免令及動態登記、中工處 104
年度第 7 次考成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附卷
可稽。被付
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僅辯稱:誠石建設公司為家族
企業,且渠業務職責與該董事身分對於中工處工程採購並無
任何關聯,渠在職時對於職務上之工作盡心盡力,並無任何
私心兼職云云。惟經核所辯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不得
作為免責之依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
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
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穎晞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