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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217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17 號 被付懲戒人 邱顯盛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邱顯盛申誡。 事 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邱顯盛係本部中央氣象局花蓮氣象站技士,因兼 任未申請停業,惟查無營業事實之公司-大自在身心靈調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成立至今皆未有營業行為,均為 停業狀態),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情事。 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說明如下:邱員為依法 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查審計部交 通建設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7 日審交處三字第 10484007501 號函,有關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 、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 分情形」查核結果,邱員具有大自在身心靈調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身分。惟邱員於 104 年 4 月 21 日陳述以成立大 自在身心靈調御學院做佛學教育訓練為目標,旨在做公益非 為營利且無支薪,以為未違反規定,並於 104 年 4 月 16 日以存證信函向大自在身心靈調御股份有限公司辭去董 事一職(證據一)。 二、邱員之行為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爰依公務員 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惟邱員無意 違反規定,以為兼任以佛學教育訓練為目標,旨在做公益非 為營利且無支薪之公司董事未違反規定,且邱員積極辦理解 任,業於 104 年 4 月 16 日辭去該公司董事一職,其情 可憫。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邱員辭大自在身心靈調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證信函。 (二)大自在身心靈調御股份有限公司無營業事實之相關報稅證 明。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邱顯盛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10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邱顯盛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花蓮氣象站技士,竟 於任職期間,自 101 年 10 月 19 日起,擔任臺北市大自 在身心靈調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 104 年 4 月 16 日 始辭卸該董事職務。此事實有被付懲戒人辭卸該董事職務之 存證信函及上揭公司登記及變更登記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 至於移送機關指稱上揭公司自 101 年至 104 年 4 月間 無營業報稅資料,被付懲戒人認該公司旨在做公益,其始兼 任該公司董事,且無支薪等情,縱認為真實,亦僅足供處分 輕重之斟酌,尚不得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 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 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 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邱顯盛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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