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33 號
被付懲戒人 蕭進源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蕭進源申誡。
事 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蕭進源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郵務稽
查,於 92 至 104 年間擔任「峻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謹將被付
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蕭員自 92 年 8 月 8 日起擔任「峻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職務(證據一),該公司業於本 (104)年 4
月 28 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變更董事登記(證據二)。
(二)蕭員因未諳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致兼任前開公司董事,擔
任董事
期間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薪資、各項報酬及出
席費(證據一及證據三),惟知悉掛名前開公司董事。
二、綜上,蕭員擔任「峻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
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峻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6 月 16 日證明書。
(二)臺北市政府 104 年 4 月 28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3444800 號函〔准峻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監察人
(應係董事之誤載)登記〕。
(三)蕭員 104 年 7 月 20 日報告。
(四)蕭員簡歷表。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
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蕭進源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9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蕭進源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郵務稽
查,於任職期間,於追懲期間之 94 年起擔任峻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峻銀科技公司)董事,
嗣經任職機關查悉,
而於 104 年 4 月 28 日辭去上開董事職務,並已完成變
更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峻銀科技公司 104 年 6 月 16 日證明書、
臺北市政府 104 年 4 月 28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3444800 號函(准峻銀科技公司變更董事登記)、被付
懲戒人 104 年 7 月 20 日報告書及其簡歷表等影本
附卷
可稽。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係由交通部持有 100%股權
之國營公司組織,被付懲戒人在該公司臺北郵局擔任郵務稽
查,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定「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
人員」,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
適用。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申
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
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蕭進源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