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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247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47 號 被付懲戒人 黃寅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黃寅仲申誡。 事 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黃寅仲係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運務段站務員 ,因擔任「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滋富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係因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函轉該部新北市審計處辦 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 、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查核結果,查獲黃員具「承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滋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 人之身分(證據一)。 (二)經黃員出具書面陳述,「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滋 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屬黃員家族之相關企業,其任公 職(97 年 7 月 31 日)前業擔任「承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及「滋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因黃員 誤認於原公司辦理離職時業一併解除職員、董事及監察人 身分而未查明,且擔任「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 職部分,未分配股利及領受報酬。又「滋富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據黃員所陳,該公司業於 98 年底經其家族 決議停止營運,並於 104 年 6 月 1 日解散(證據二 )。 (三)「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書面證明及變更登記表, 證明黃員任職董事期間無領受報酬,且業於 104 年 5 月 14 日完成董事解任登記;「滋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亦出具書面證據,證明黃員擔任該公司監察人期間,從未 支領薪資及參與營運,並檢附新北市政府 104 年 6 月 5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 1045154739 號函,該公司經股東會 決議於 104 年 6 月 1 日解散,申請解散登記案,符 合規定 (證三、四、五、六)。 二、綜上,黃員兼任「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滋富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 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據一:黃員擔任「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滋富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事證。 證據二:黃員報告書。 證據三:「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 證據四:新北市政府 104 年 5 月 14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 1045148907 號函及「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 證據五:「滋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 證據六:新北市政府 104 年 6 月 5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 1045154739 號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黃寅仲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15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黃寅仲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運務段站務 員。緣其家族經營「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恩科 技公司)及「滋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滋富企業公司 ),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 7 月 31 日任職公職前即擔任承 恩科技公司董事及滋富企業公司監察人,擔任公職後疏未辦 理解任程序,仍續任該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職務。案經審 計部於 104 年通案查處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 (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時查獲,經服務機關 告知違法,被付懲戒人隨即辭去該項董事、監察人職務。 三、上開事實,有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 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異常情形表–被付懲戒人擔任「承恩 科技公司」董事及「滋富企業公司」監察人資料、被付懲戒 人出具之事實報告書、承恩科技公司證明書、新北市政府 104 年 5 月 14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 1045148907 號函及承 恩科技公司變更登記表、滋富企業公司證明書、新北市政府 104 年 6 月 5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 1045154739 號函等件 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 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 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 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 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寅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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