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255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55 號 被付懲戒人 王紹承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王紹承申誡。 事 實 教育部移送意旨: 本部所屬國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兼教務主任王紹承,因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相關違法事實、行 政責任之認定,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104 年 4 月 8 日函辦理「軍 、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 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審計處勾稽比對截至 103 年 8 月底止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軍、公、教人 員投保資料,及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核 結果,國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兼教務主任王紹承 具有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者及具有商號負責人身分者 異常資料。 (二)案經學校查明結果,王師於 94 年因吳姓國中同學血管瘤 猝死,其所經營欣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權紛擾且子女 未成年,在其妻懇求下掛名董事,後於 97 年兼任行政職 務,因學校事務繁忙,對法令規定敏感度不足,不知軍公 教人員不得擔任民間公司董事、監事,未及時申請解任董 事一職,惟掛名董事期間,未持有公司股份,10 年來均 未曾參與該公司業務,也未支薪,並於知悉違法後,隨即 辦理解除其董事職務,並經臺中市政府 104 年 6 月 1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237420 號函同意解任申請並完成 董事變更登記。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第 1 項)。公務員違反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 4 項)。依司 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前項所謂先予撤職,即 係先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復查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 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 適用。」王師違失行為,經該校 104 年 7 月 28 日及 104 年 8 月 24 日召開 2 次教師成績考核會,決議王 師兼職案,屬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兼任態樣七:「知 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 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依法移付懲戒。另因王師於 104 年 3 月即提出退休申請,且於 104 年 8 月 1 日奉准退休在案,致不生停止其兼任行政職務情事。本部 爰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之規定,移請貴會審 議。 三、另審酌王師掛名該公司董事期間,未參與該公司經營,亦未 支薪、無持股,雖違法但絕無違反法令之故意,情節輕微, 尚請貴會酌情辦理。 四、附件證物: 證 1. 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 證 2. 臺中市政府 104 年 6 月 1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237420 號函及相關證明文件。 證 3. 國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3 學年度第 6、7 次 教師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 證 4. 附表 1- 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附表 2- 懲處原 則表(銓敘部版)。 證 5. 王師個人獎勵紀錄。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王紹承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22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王紹承係國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兼教務 主任,其於 94 年間尚未兼任教務主任前,因吳姓國中同學 猝死,原所經營之欣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權發生紛擾, 且子女尚未成年,在吳妻懇求下登記為該公司董事;嗣於 97 年間兼任學校教務主任之行政職務,因一時繁忙,且不 諳法令規定,疏未及時辭卸董事職務,猶續任該公司董事。 直至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104 年 4 月 8 日函辦理「 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 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始查出被付懲戒人前項兼任公司 董事職務,經服務機關告知違法後,隨即辦理解除其董事職 務,並已經臺中市政府完成董事變更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檢附軍、公 、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 分異常情形表–被付懲戒人擔任欣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資料、臺中市政府 104 年 6 月 1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237420 號函檢附欣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欣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國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3 學年度第 6、7 次教師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附 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 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 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紹承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