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273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73 號 被付懲戒人 盧秋菊 任)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盧秋菊申誡。 事 實 壹、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案情概要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盧秋菊(下稱盧員)79 年 8 月 1 日起 初任教職,99 年 12 月 25 日原臺中縣、市合併後, 任本市北屯區僑孝國民小學(下稱僑孝國小)教師今 ,渠自 87 年 8 月 1 日起兼任行政職務迄今(附件 1 )。 (二)104 年 3 月盧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 稽核軟體,勾稽具富晟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身分 (附件 2),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茲據 僑孝國小函請本府經濟發展局提供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 載,盧員自 95 年 3 月 30 日起擔任該公司監察人, 並簽具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 稽出盧員之兼職身分後,盧員於 104 年 4 月 20 日 解除其兼職監察人身分(附件 3)。 (三)盧員申辯(附件 4),係渠配偶詹○○以其名義登記為 股東並經選任為監察人,該公司自97年後即無推案, 100 年後即無營業事實,因尚有租約須開立發票故未辦 理停業。該公司亦出具證明書證明盧員僅係掛名監察人 ,從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未支領報酬(附件 5)。針 對盧員申辯及該公司證明書,比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 山稽徵所提供盧員 99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確查無該公司有給付盧員薪資報酬情事( 附件 6)。全案經僑孝國小 104 年 7 月 23 日及 8 月 20 日教師考核委員會會議決議(附件 7):盧員兼 任未申請停業,惟查無營業事實之公司監察人,未實際 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情節輕微,申誡 1 次並移付懲 戒,免予停職。 (四)依銓敘部 96 年 4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0962741639 號書函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受有俸給 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司法院 歷來解釋意旨,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盧 員具兼任行政職務身分,應依前揭規定移付懲戒。爰僑 孝國小層報本府教育局轉陳本府送貴會依法懲戒,原行 政處分申誡 1 次,俟貴會於實體議決後失其效力。 二、綜上,盧員擔任富晟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經審認 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 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貴會審議。 三、附件證據: (一)盧秋菊任職資料。 (二)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 第 1040051198 號函檢附盧秋菊具公司監察人身分之異 常情形(擷取之資料)影本 1 份。 (三)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04 年 8 月 11 日中市經商 字第 1040040277 號函暨相關資料影本各 1 份。 (四)盧秋菊申辯書影本 1 份;富晟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0 至 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2 份;102 至 103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 2 份。 (五)富晟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 1 份。 (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 99 至 103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 份。 (七)臺中市北屯區僑孝國民小學 103 學年度教師考核委員 會會議紀錄影本 2 份。 貳、被付懲戒人盧秋菊申辯意旨略以: 一、有關臺中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違法移送貴會懲戒 1 案, 謹申辯如下: (一)中小學教育人員不諳法令,受配偶掛名連累: 被付懲戒人配偶詹傳朝為富晟嘉建設股份公司員工,受 邀入股 10% ,惟因前 4 位股東皆以配偶為登記名義 人,所以聽從公司建議同樣以被付懲戒人掛名,純粹為 配偶詹傳朝的登記代理人。被付懲戒人為教育人員不諳 法令,不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即用「公務人員服務 法」之規定。但自 104 年 4 月 16 日獲悉後立即要 求該公司申請變更登記,被付懲戒人於 104 年 4 月 20 日解除兼職監察人身分。 (二)受配偶登記掛名但無違法行為事實之說明: 被付懲戒人是積極且具熱忱的教育人員,絕無實際參與 該公司經營,以及從未支領報酬,而且該公司自 100 年後即無營業事實。唯因信任配偶又不諳法令規定,簽 署 2 張由配偶帶回家裡的「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如 附件)。因此,本案移送書內除附件第 18、29 頁外, 其餘所有簽名紀錄,均非為被付懲戒人親自所簽署。 二、被付懲戒人擔任教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從未受 過任何懲處,自 86 年 8 月 1 日到職僑孝國小迄今, 期間受獲「三等服務獎:服務績優」、記功 10 次,以及 嘉獎 87 次等記錄(附件 2)。但是,針對本案被付懲戒 人已於 104 年 7 月 30 日受考「申誡一次」(附件 3 );同時,將於 103 學年度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受考「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 (丙等)。「禁止雙重處罰原則」,請貴會予以體恤。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 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 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 」被付懲戒人為教育人員,因認真教學事務,不諳法規, 以及受配偶及其公司所累,涉及違法之動機單純,或有應 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事 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按「禁止雙重處罰 原則」,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 四、證物(均影本在卷): 證 1、臺中市政府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第 18、29 頁。 證 2、被付懲戒人任教職迄今之公務人員履歷表。 證 3、被付懲戒人獎懲令。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盧秋菊係臺中市北屯區僑孝國民小學教師,自 87 年 8 月 1 日起兼任行政職務迄今,任職期間擔任富 晟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晟嘉公司)監察人,參與經 營商業,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 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後,被付懲戒 人業於 104 年 4 月 20 日解除其兼職監察人身分。 二、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任職資料、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 1040051198 號函檢附被 付懲戒人具公司監察人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臺 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04 年 8 月 11 日中市經商字第 1040040277 號函暨相關資料、被付懲戒人申辯書、富晟嘉 公司 100 至 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富晟嘉公司 102 至 103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富 晟嘉公司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 99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中市北屯區僑孝國民 小學 103 學年度教師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被付 懲戒人申辯意旨坦承擔任富晟嘉公司監察人,至其另辯稱因 不諳法令,受配偶掛名連累,絕無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亦 未支領報酬,而且該公司自 100 年後即無營業事實等辯解 ,僅能供作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 戒人兼任行政職務期間,擔任富晟嘉公司監察人,參與經營 商業,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 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則 被付懲戒人自應負此服務公職期間,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 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 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盧秋菊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l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