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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275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年度鑑字第 13275 號 被付懲戒人 陳思羽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陳思羽申誡。   事 實 壹、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本案緣於審計部全面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 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被付懲戒人本 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陳技士思羽(時任新北市政府農業 局技士,以下簡稱陳員)兼任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該部新北市審計處爰函請新北市政府查處,經新 北市政府農業局 104 年 8 月 12 日新北農人字第 1041516345 號函轉本府產業發展局辦理(證據 1、2)。 二、查被付懲戒人陳員於 103 年 2 月 18 日初任公職,並於 98 年 12 月 23 日起擔任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另持有該公司股份 10,000 股,持股比例為 2%(證據 3) 。惟陳員於新北市政府函知其兼職情事後,已於 104 年 7 月 13 日由該公司向本府申請辦理改選陳員董事變更登記, 並經本府 104 年 7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5998800 號函核復准予變更登記(即陳員解任董事職務),經查證屬 實(證據 4)。 三、茲據陳員自述(證據 5),係於 98 年就讀國立臺灣大學農 學院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系研究所時,指導教授孫岩章(以 下簡稱孫師)於 98 年 12 月輔導成立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陳員奉孫師指示投資 10 萬元,且因需有人擔任董事 ,故亦掛名該公司董事一職(依據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料表示 其任期自 98 年 12 月 23 日至 101 年 12 月 22 日止, 同證據 3),並於 99 年至 100 年就讀研究所期間,課餘 涉獵公司業務如產品研發創新及記賬等事,當時支有每月薪 資 5 千元津貼,詳如陳員 99 年度及 100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證據 6);陳員嗣於 100 年 7 月 研究所畢業後即未參與該公司業務,亦無再支領該公司津貼 (同證據 5)。該公司亦於 104 年 7 月 9 日回函陳員 (證據 7),因業務繁忙及專案研究具有緊迫性等事由之故 ,確實在 101 年時疏於改選董事,導致陳員形式上仍掛名 該公司董事,該公司已辦理補選,由吳瑞鈺接任董事,陳員 同時將股權轉受予另一股東孫少慧(證據 8)。 四、依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 投機事業。…」復查同條第 4 項規定:「公務員違反第 1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另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先予撤職,即 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五、再查銓敘部 95 年 6 月 16 日部法一字第 0952663187 號 書函規定略以,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不得再擔任民 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否則即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有關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及該部 103 年 4 月 29 日 部法一字第 1033843029 號書函規定略以,不得經營商業之 範圍除採實質認定(實際發生商業行為或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外,亦採形式認定(擔任公司負責人 、董事、監察人職務即成立違法要件)。 六、茲為應審計部全面清查公務員疑似涉及違法兼職人員並請各 主管機關妥處,銓敘部爰以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 第 1044005116 號函訂定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有關兼 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 8 種態樣認定標 準及懲處原則,供全國各機關一體用,其中兼職態樣為序 號(五)至(八)者,均須移付懲戒; 又兼職態樣為序號( 五)至(七)者,得依個案情節輕重衡酌須否停職(附件 1 )。 七、案內陳員兼職態樣經服務機關召開考績會審認係屬態樣序號 (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確有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應受懲戒情事,爰依同法第 13 條第 4 項等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八、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新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7 日新北府人考字第 1041213866 號函及附件 1 份。 (二)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104 年 8 月 12 日新北農人字第 1041516345 號函 1 份。 (三)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 年 1 月 18 公司設立登記 表 1 份。 (四)本府 104 年 7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5998800 號函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1 份。 (五)陳員書面說明書 1 份。 (六)陳員 99-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 1 份 。 (七)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7 月 9 日室多人字 第 20150701 號函 1 份。 (八)陳員 104 年 7 月 8 日股權轉受讓同意書 1 份。 (九)國立臺灣大學孫岩章教授書函 1 份。 (十)陳員母親聲明書 1 份。 九、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 函及其相關附件 1 份。 (二)本府產業發展局 104 年第 7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1 份。 貳、被付懲戒人陳思羽申辯意旨: 一、有關審計部以被付懲戒人兼任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貴會 懲戒,僅申辯如下: (一)為就學期間(擔任公職前)奉指導教授孫師所任: 被付懲戒人係於 98 年就讀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植物病理 與微生物學系研究所。在學期間指導教授孫岩章,於同( 98)年 12 月輔導成立「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翌 年(99)1 月核准設立。該公司資本額只有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而後於 99 年 7 月增資至 200 萬元), 股東 10 人,除了教授親友外,多為研究所學生。公司所 營事業多達 56 項,多為種苗栽培、批發零售、機械材料 製造等業務,與被付懲戒人所讀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研究 所有關。被付懲戒人奉恩師指示投資 10 萬元,且因需有 人擔任董事,故亦掛名該公司董事一職(依據公司設立登 記表資料表示其任期自 98 年 12 月 23 日至 101 年 12 月 22 日止),並於 99 年至 100 年就讀研究所期 間,課餘涉獵公司業務如產品研發創新及記帳等事,當時 支有每月薪資 5 千元津貼,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被付 懲戒人所得資料清單顯示,99 年給付被付懲戒人 5 萬 元,100 年 8 月前給付 3 萬 5 千元(證據 1:國立 臺灣大學孫岩章教授書函)。 (二)畢業後即離職直至擔任公職期間,均未再領有該公司任何 薪資: 100 年 7 月被付懲戒人研究所畢業後即離職,任職臺灣 動植物防疫檢疫暨檢驗發展協會,該協會給付半年薪資 111,132 元,並無「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所得 ,足證被付懲戒人研究所畢業就已離職,並無兼職於該公 司,此後 101 年被付懲戒人任職之臺灣昆蟲協會,領薪 460,046 元;102 年任職臺灣昆蟲協會及轉任新北市政府 農業局,各給付薪資 379,266 元及 106,277 元,均無 「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足證被付懲戒人研究 所畢業,就離開指導教授所成立的「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證據 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陳思羽 99 年以後所 得資料清單)。 (三)有關畢業後實際未任董事卻造成形式上掛名董事之說明: 被付懲戒人因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調查本案,已於 104 年 7 月 8 日函請「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其實際 未任董事卻掛名董事一事(證據 3:請證明本人實際未任 董事函),該公司回函表示因業務繁忙及專案研究具有緊 迫性等事由之故,確實在 101 年時疏於改選董事,導致 被付懲戒人形式上仍掛名於該公司董事,該公司自知理虧 ,遂也以最快速度補辦董事改選,由吳瑞鈺接任公司董事 ,並至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變更公司登記,且也於函中證明 被付懲戒人自 101 年 7 月畢業後,從未再參與該公司 任何業務,會議或公開活動,以反應真實情事(證據 4: 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7 月 9 日函文及會 議紀錄數份)。另一方面,被付懲戒人也同時將股權轉受 予另一股東孫少慧。 二、上事,足證被付懲戒人自 100 年 7 月研究所畢業後,即 離開該研究所所輔導成立之「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並未兼職,造成形式上掛名董事無心之疏失,且事發之後 被付懲戒人已迅速請該公司辦理改選以除去掛名董事反映真 實情事,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三、證據: 證 1、國立臺灣大學孫岩章教授書函。 證 2、被付懲戒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99 年以後所得資料清 單。 證 3、被付懲戒人請證明本人實際未任董事函。 證 4、室多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7 月 9 日函文 及會議紀錄數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思羽係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技士,於 103 年 2 月 18 日初任公職,於任職期間仍擔任室多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室多綠科技公司)董事(自 98 年 12 月 23 日起擔任董事),參與經營商業。嗣於其原任職機關新 北市政府函知其兼職情事後,已於 104 年 7 月 13 日由 室多綠科技公司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改選被付懲戒人董事 變更登記,並經臺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14 日府產業商 字第 10485998800 號函核復准予變更登記(即被付懲戒人 解任董事職務)。 二、上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7 日新北府人考 字第 1041213866 號函、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104 年 8 月 12 日新北農人字第 1041516345 號函、室多綠科技公司 99 年 1 月 18 公司設立登記表、臺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14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5998800 號函(載明核准室多 綠科技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等變更登記)、室多綠科技公司 變更登記表、被付懲戒人書面說明書、室多綠科技公司 104 年 7 月 9 日室多人字第 20150701 號函、被付懲戒人 104 年 7 月 8 日股權轉受讓同意書、國立臺灣大學孫岩 章教授書函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坦承 98 年 就讀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系研究所期間 ,投資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為其指導教授孫岩章成立 之室多綠科技公司(資本總額 5 百萬元)股東,並擔任該 公司董事。至於其餘有關其畢業後擔任公職期間,未再參與 該公司任何業務,會議或公開活動,造成形式上掛名董事, 乃無心之疏失,且事發之後已迅速請該公司辦理改選以除去 掛名董事反映真實情事等辯解,僅可供作處分輕重之參考, 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 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 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 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思羽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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