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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282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82 號 被付懲戒人 陳麗雯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陳麗雯申誡。 事 實 壹、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案情概要暨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陳麗雯(下稱陳員)102 年 8 月 1 日起任 本市新社區東興國民小學(下稱東興國小)教師迄今,渠 103 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附件 1)。 (二)104 年 3 月陳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 核軟體,勾稽具金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分(附 件 2),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茲據東興國 小函請本府經濟發展局提供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陳員 自 99 年 3 月 25 日起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簽具董事願 任同意書,出席董事會,嗣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 渠之兼職身分後,於 104 年 5 月 5 日解除其兼職董 事身分(附件 3)。 (三)陳員自述,金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係渠配偶與友人共 同設立,99 年 3 月 25 日因有股東退出,該公司遂將 股份比例分配各股東,渠持有該公司股份 151,750 股, 持股比率為 10.157%(此應係陳員誤繕,正確應為 151,750÷1,500,000=10.12 %)並成為董事,知悉違反 規定,會儘速將超出持股 10% 部分移轉並辭去董事一職 (附件 4)。另據本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提供之陳員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該公司並無 給付陳員薪資情事(附件 5)。全案經東興國小 104 年 8 月 3 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決議:陳員知悉並掛 名該公司董事,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違反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年終考績考列 4 條 3 款,另陳員兼任行政職務為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 懲戒法適用對象,應依規定移付懲戒(附件 6)。 (四)依銓敘部 96 年 4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0962741639 號 書函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 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司法院歷來解 釋意旨,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再按公務員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明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 機事業,如有違反,應依同條第 4 項規定,先予撤職。 所稱「先予撤職」,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 ,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審計部 新北市審計處查得陳員兼任金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時,陳員具兼任行政職務身分,爰經東興國小層報本府 教育局轉陳本府送貴會依法懲戒。另有關先行停職部分, 依銓敘部 104 年 6 月 30 日部法一字第 1043993064 號函釋略以,係指停其兼任行政職務,陳員自 104 學年 度起已無兼任行政職務,爰不生停職情事,併予敘明。 二、綜上,陳員擔任金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股比率 超過 10% ,經審認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貴會審議。 三、附件證據: (一)陳麗雯任職資料。 (二)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 1040051198 號函檢附陳麗雯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 (擷取之資料)影本 1 份。 (三)臺中市政府 104 年 8 月 31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394780 號函、金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董事願任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 及簽到簿影本共 1 式。 (四)陳麗雯說明書影本 1 份。 (五)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1 份。 (六)臺中市新社區東興國民小學 104 年 8 月 3 日教師成 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1 份(限制閱覽)。 貳、被付懲戒人陳麗雯申辯意旨略以: 有關教育部以被付懲戒人陳麗雯本職為教師因配合校務需求 兼教學組長職務,致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 違法行為等情,核有違失,移送貴會懲戒 1 案,謹申辯如 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 102 年 8 月 1 日應臺閩地區教師請調辦 法分發到校服務,一直以來皆擔任專任教師一職,於 103 年 8 月 1 日因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聘兼教學組長及出納職 務,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觸法,並無蓄意違法。 二、經 104 年 3 月 26 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審計 部專案調查通知後方獲悉,被付懲戒人兼先生公司金華營造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係違法行為,被付懲戒人即刻辦 理解任董事、股份轉移申請,於 104 年 5 月 6 日業經 臺中市政府 104 年 5 月 6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195710 號函准予變更登記在案(見證 1)。 (一)被付懲戒人因不懂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且因校方教務 主任於 6 月 15 日起參加主任培訓,校方要求被付懲戒 人再代理教務主任一職,為求學校行政正常化,因此未能 及時免兼教學組長職務實屬無奈(見證 2)。 (二)被付懲戒人於知悉違法行為後,即刻於 104 年 4 月 20 日向本校人事幹事提出說明,並提出辦理解任董事申 請,且於 104 年 5 月 6 日即完成公司變更,由茲可 證明被付懲戒人於知悉後積極處理之態度。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 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六、行為人之品 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 被付懲戒人服公職期間,勇於任事,不敢懈怠,從未受過 任何懲處;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除配合學校行政外,並 積極辦理解任程序,並於 104 年 8 月 1 日免兼教學 組長。被付懲戒人確無犯意,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 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四)證物名稱(均影本在卷): 證 1、解除兼任董事之臺中市政府 104 年 5 月 6 日 府授經商字第 10407195710 號函准予變更登記確 定。 證 2、兼代教務主任許燕真自 104 年 6 月 15 日起至 同年 7 月 24 日止參加主任儲訓期間所遺職務代 理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6 月 18 日中市 教小字第 1040044249 號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麗雯係臺中市新社區東興國民小學教師,於 103 學年度兼任該校行政職務,任職期間擔任金華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華營造公司)董事,持有該公司股份 151,750 股,持股比率為 10.12%,參與經營商業。經審計 部全面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後,被付懲戒人業已向該公司 申請辦理解除董事職務,於 104 年 5 月 5 日解除其董 事身分。 二、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任職資料、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 1040051198 號函檢附被 付懲戒人具公司董事身分之異常情形(擷取之資料)、臺中 市政府 104 年 8 月 31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394780 號函、金華營造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願任同意書、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影本、被付懲戒人說明 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中市新社區東興國民小學 104 年 8 月 3 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被付懲 戒人申辯意旨,坦承兼任其夫金華營造公司董事職務,惟於 獲悉係違法行為後,即刻辦理解任董事、股份轉移申請,於 104 年 5 月 6 日業經臺中市政府 104 年 5 月 6 日 府授經商字第 10407195710 號函准予變更登記在案云云。 查被付懲戒人於 103 學年度兼任臺中市新社區東興國民小 學行政職務,任職期間擔任金華營造公司董事,並持有該公 司股份持股比率 10.12%,參與經營商業,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 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則被付懲戒人自應負此服務 公職期間,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 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麗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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