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312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12 號 被付懲戒人 李文仁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李文仁申誡。 事 實 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案情概要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李文仁(下稱李員)83 年 7 月 7 日初任 公職,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任本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 員今(附件 1)。 (二)104 年 3 月李員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 核軟體,勾稽具大流通茶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身分 (附件 2),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茲據該 公司歷次設立、變更登記表所載,李員自 91 年 10 月 25 日起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93 年 1 月 10 日起變 更任監察人職務,並均簽具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勾稽出渠之兼職身分後,於 104 年 4 月 20 日解除其兼職監察人身分(附件 3)。 (三)李員自述,大流通茶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係渠朋友設立, 渠擔任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期間,並無實際參與公司事務 或經營及支領報酬;該公司亦出具說明書證明李員擔任該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期間,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附 件 4)。針對李員自述及該公司出具之說明書,比對財政 部中、南區國稅局所提供李員 9 1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 稅申報資料,確查無李員有支領該公司報酬情事(附件 5 )。全案經本府警察局 104 年 9 月 17 日第 3 次考 績委員會決議:李員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且未支領報 酬,不予停職,惟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二、綜上,李員擔任大流通茶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經審 認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 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李文仁任職資料。 (二)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04 年 3 月 26 日審中市一字第 1040051198 號函檢附李文仁具公司監察人身分之異常情 形(擷取之資料)1 份。 (三)大流通茶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設立及變更登記表、股 東名簿、發起人及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監察人)願任同 意書等資料、臺中市政府 104 年 4 月 30 日府授經商 字第 10407185790 號函共 1 式。 (四)李文仁受訪談紀錄表、職務報告及大流通茶業產銷股份有 限公司說明書各 1 份。 (五)財政部中、南區國稅局 91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資料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李文仁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0 月 8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李文仁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竟自 93 年 1 月 10 日起,兼任大流通茶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至 104 年 4 月 20 日解除該監察人職務。此事 實,有移送機關檢送如事實欄所列之書證影本在卷可稽。被 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查其於任職期間,在 10 年 追懲期間內,兼任上揭公司監察人職務之行為,係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 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文仁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