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18 號
被付懲戒人 邱作相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邱作相申誡。
事 實
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被移付懲戒人邱作相(以下簡稱邱員)係國立自然科學博物
館(以下簡稱科博館)自然科學教育園區管理中心生態教育
科技正,因擔任邱四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
定。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及相關責任認定情形,分
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
本部前以 104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47092 號函知科博館,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
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
形」專案調查,邱員經查核有擔任邱四德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之情事,該館於同年月 8 日先以電話告知邱員並
於同年月 13 日寄送書面告知書予邱員(其於同年月 14
日簽收),請邱員於 104 年 5 月 25 日前解除董事身
分,並提供解除身分之證明文件;另請其就經營商業或兼
職之情形提出說明(證 1)。
(二)相關責任之認定
1.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
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為釐清真相,科博館於 104 年 8
月 3 日召開 104 年度第 4 次考績委員會,將邱員
書面報告及解除董事身分證明文件提會討論(邱員 104
年 5 月 21 日即提出解除董事身分之申請,並經經濟
部核可在案,如證 2),另為確保邱員權益,業依行政
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請邱員列席陳述意見並接受委
員提問(證 3),邱員於會中
自承於三年前即知悉繼承
家族祭祀公業派下員並擔任董事職務,然未實際參與公
司經營也未支領薪資(公司提供之證明如證 4),其所
持有股份為 1 股,僅占公司股份 0.588% ,未逾公務
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訂投資公司股本總額 10%規定,建
請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然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3 年 5 月 12 日 83 台會義議字第 1231 號函釋
略
以:「查依公司法規定董事之產生,係由股東選任,並
無當然繼承之情事。公務員因繼承股權而被選任為董事
者,應就擔任公職或公司董事二者擇一,否則即屬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為審慎釐清邱
員兼職涉入情形,經決議請邱員於 104 年 8 月 7
日前補提兼任董事
期間未支領報酬之證明文件後請其離
席並擇期再審(證 5);科博館並於同年 8 月 4 日
再以電子郵件傳送通知請邱員提供證明文件(例如:自
何時起開始兼任董事之證明及國稅局開立之所得資料)
,邱員於同年月 10 日簽收知悉(證 6)。
2.科博館於 104 年 8 月 20 日召開 104 年度第 5
次考績委員會再次審議本案並請邱員列席,邱員以書面
回覆不出席會議且表示以 104 年 5 月提供之書面報
告、104 年 7 月 20 日人事室第 0000000000 號簽呈
其本人之會簽意見及 104 年 8 月 3 日科博館 104
年第 4 次考績委員會其所提供之書面資料及現場陳述
為主。因邱員至開會前仍未依考績委員會前次決議事項
,補提兼任董事期間未支領報酬證明文件(證 7),爰
決議無法僅以該公司出具之函文說明認採邱員未支領報
酬,邱員屬銓敘部所列之第八類型兼職
態樣(明知並兼
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並實際參與經
營或領有報酬),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
予以停
職並移付懲戒。
二、綜上,邱員擔任邱四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
定應先予撤職,另查司法院 37 年 6 月 21 日院解字第
4017 號函略以,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
職後仍應依法移付懲戒,邱員違法經營商業乙事,業經科博
館 104 年度第 5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予邱員先行停職(
證 8),並請本部陳轉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1.科博館通知邱員解除董事身分並提出說明之文件。
2.邱員解除董事身分之證明文件。
3.104 年 8 月 3 日科博館 104 年度第 4 次考績委員
會開會通知單及邱員簽收之列席回條。
4.邱四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邱員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也
未支領薪資之文件。
5.科博館 104 年度第 4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6.科博館 104 年 8 月 4 日請邱員補提證明文件之通知
(邱員於同年 8 月 10 日簽收)。
7.104 年 8 月 20 日科博館 104 年度第 5 次考績委員
會開會通知單及邱員簽收之列席回條。
8.科博館 104 年度第 5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
按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
為懲戒處分之議決。其證據不足或無第 2 條各款情事者,
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定有明文。次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
營商業」,公務員是否經營商業,應實質認定,不應僅憑客
觀情事即認定公務員經營商業。
二、貴會 83 年 5 月 12 日 83 台會義議字第 1231 號函釋,
故以董事之產生由股東選任,無當然繼承之情事,然邱四德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是為了邱氏家族祭祀祖先事務,
承繼之前祭祀公業的方式為邱氏家族服務,並讓原本祭祀公
業的資金更透明,有監督的人員,因此才成立公司,申辯人
之父親邱春淵是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邱四德第三房派下員委
員之一,申辯人是長子,其生前對身為長子之申辯人多所期
許,在其過往後,為繼承先父遺願,妥
適處理本房派下員之
事務,而台中市祭祀公業邱四德祭祀公業也因此關係將申辯
人列為董事之參考人選,但並未告知申辯人,且公司之董事
縱是由股東選任產生,但也考量此一原因,股東
乃選任申辯
人為公司之董事。申辯人知悉被選任為董事後,為了祖先盡
一點棉薄之力,乃是天理的常規,也是人倫的根本。
三、原移送書之一(二)1.關於持有股份為 1 股,僅占公司股
份 0.588% 部分,係申辯人在考績委員會陳述的意見有所口
誤,申辯人於第一次考績委員會所陳述之意見,內容敘述:
目前公司股份以每一派下員(1 戶)為一股共 170 股,申
辯人所占股份為 1 股,占公司股份 0.588% ,未超過 10%
。之後,委員提問那公司有無發放股利及盈餘給個人?並非
正確之說法,經過求證後應為台中市祭祀公業邱四德為 1
股,每 1 房為代表並非為 1 股,也無發放股利及盈餘給
個人。因為申辯人並非公司決策人及辦事人員,所知不多,
足以顯見申辯人僅係掛名董事,並未實際執行董事的業務,
此可詢問實際承辦公司業務之人。再者,跟其他股東相比,
申辯人所持有之股份明顯不如其他股東,若非因上述(二)
之原因,何以股東選任申辯人為董事,亦可顯現股東選任申
辯人,實際上是讓申辯人得以繼承先父在公司之職。此均可
以顯示申辯人並非公司決策人及辦事人員,所知不多,足以
顯見申辯人僅係掛名董事,並未實際執行董事的業務。
四、申辯人擔任董事之邱四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以先祖邱四德
之名命名,申辯人係第 22 世後裔,在申辯人之前的第 16
世後裔 4 大房(3 房、4 房、5 房、6 房)因名,而邱四
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宗旨,主要是 1. 每年舉行祖先
祭祀,派下員應參與祭祀活動並奉祀祖先。2.公業財產之管
理、維護。3.興建宗祀及編修族譜。4.派下員子孫教育獎勵
老人殘障之照顧及傑出派下員及子孫之表揚。5.興辦社會事
業,謀求派下員福利。6.加強族親團結,互助合作,策進本
公業之發展。7.促進所有邱(丘)姓宗親之聯繫,敦睦國內
外邱(丘)姓宗親之聯誼等。足見邱四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業務都是為祭祀祖先,以尊孝道,延續邱氏宗族傳統所
設立,並依此執行業務,客觀上都是處理祭祀公業的事務,
申辯人之先父生前服務於邱四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處理一
般事務,申辯人繼承後亦只是承繼先父之前的業務,並未增
加其他業務,亦無支領薪資【參卷附證 1】。至於由申辯人
之 101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有自邱四德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扣繳之薪資 146,000 元,但該筆金額實際上
是由祭祀公業所撥入之祭祀金,若為薪資的話,何以 102、
103 年度均無扣繳同樣之金額,得以顯示該金額是祭祀金
而
非薪資;102、103 年度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分別顯示
有自邱四德實業公司扣繳之 33,000 元、31,000 元,是申
辯人出席公司業務之車馬費,與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之報酬
不同,僅是交通費,不能只憑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所載
之類別為薪資,即
推定核撥予申辯人的即為公司給予董事之
報酬。因此縱由申辯人所得資料認為申辯人有在公司擔任董
事領取薪資,惟該薪資亦只是車馬費,而非因為擔任董事而
領取之薪資、報酬。
五、申辯人就任公司董事期間,悉不知已有違反法令之情事,申
辯人之前即知悉任職董事係違反
法律之規定,何以於今年
104 年 2 月上簽擬於 5 月自願退休,再者,申辯人於人
事室通知後,隨即在第一時間於 104 年 5 月 10 日向公
司辭去董事的職務,請貴會考量申辯人並無主觀犯意,在過
程中也不刻意隱瞞確有任職董事一事,並在知悉後積極處理
,並已向原屬單位報備。
六、申辯人於 104 年 2 月即上簽擬於 5 月自願退休,係因
新畜牧技士尚未補實,經科長建議而改簽延後至 8 月 1
日退休,並非因知悉有兼職之情事發生,為了逃避責任而簽
請退休。
七、業務職責與兼職邱四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無關聯。申
辯人現職為技正(103 年 8 月起
迄今)【參卷附證 2】,
工作內容與兼職董事無關,又於擔任技正職務期間(103 年
至 104 年),負責文書核稿及鳥禽飼養管理監督業務,是
申辯人自 76 年服務公職迄今,從未涉及或兼職邱四德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相關業務,或有任何業務往來。
八、至於申辯人未於第二次考績委員會到庭,也未提供資料給考
績委員會,係因深恐委員提問申辯人所答非正確資訊,且擔
憂與委員認知上有差距,因此擬於案件移送到公懲會時再做
詳細的說明。
九、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
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
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
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
、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申辯人擔
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表現良好。申辯人因兼
職邱四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動機單純,或有應注意未詳
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申辯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申辯人
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
之處分。
十、證據:
1.101、102、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
2.技正職務職掌說明書。
理 由
被付懲戒人邱作相係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自然科學教育園區管理
中心生態教育科技正。於任職期間之 101 年間擔任邱四德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動產買賣、租賃業,下稱邱四德公司)董
事,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始於 104 年 5 月 21 日解除董事職
務,並完成變更登記。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
書證等影本附卷
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有上開兼任
邱四德公司董事情事,惟辯稱其係繼承家族祭祀公業派下員而擔
任董事職務,未實際參與經營,也未支領薪資云云。經查被付懲
戒人既擔任邱四德公司董事,又支領董事車馬費,其參與經營商
業已明。又其餘所辯及提出書證均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
執為免責之依據。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邱作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