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341 號
被付懲戒人 鄭爵儀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衛生福利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鄭爵儀申誡。
事 實
衛生福利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鄭爵儀因分別兼任華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正謙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規定,
業經審計部查核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
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發現有
具「公司(商號)監事身分情事」確定,而有違反失職情事
,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反事實,及相關行政責任
認定情形分述如下: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員不得
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
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事業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
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
在此限。(第 4 項)公務員違反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復查司法院院解字第 3036
號解釋,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
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即屬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另查銓敘部 103 年 4
月 29 日部法一字第 1033843029 號書函
略以,該部歷次就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
實質認定(指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違反該項但書規定之投資
行為)外,尚包括形式認定(如擔任民營營利事業之負責人
、公司尚未正式對外營業前申請商業執照行為及借名投資違
反該項但書規定等)。
三、另查華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正謙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付懲戒
人父母所創立之公司,係為家族企業,爰將掛名為前開 2
家公司監察人,惟實際上從未參與公司經營,亦從未因擔任
該職務領有薪資,公司股份亦因每年父母贈與而購入股票,
並於擔任公職前已掛名。被付懲戒人自從在臺大擔任住院醫
師及本部桃園醫院擔任主治醫師以來,忙於臨床工作,家中
成員亦無此
法律知識,不知僅掛名家中公司且未支薪亦屬兼
差,加上個性極為低調未談論家中事情,並未有人提醒此為
法律不合之行為,並收到通知後,已立即辭去公司監察人職
務,並調整為一般股東,並將持股比率降到 10% 以下,符
合法律所規範。
四、被付懲戒人前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行為,經本部桃
園醫院通知其敘明擔任該項職務原因,被付懲戒人於 104
年 5 月 21 日解除華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及正謙股
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並經本部桃園醫院 104 年 7 月
24 日召開 104 年第 15 次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及 104
年 8 月 10 日 104 年第 16 次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決議,
被付懲戒人兼任
態樣序號為「(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且於 104 年 5 月 21 日經濟部准予辦理解任登記,
本部爰依上開相關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五、證據:
(一)鄭爵儀敘明擔任該項職務原因影本 1 份。
(二)經濟部 104 年 5 月 21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77930
號函影本 1 份。
(三)經濟部 104 年 5 月 21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78110
號函影本 1 份。
(四)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104 年第 15 次甄審及考績委員會
會議紀錄影本 1 份。
(五)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104 年第 16 次甄審及考績委員會
會議紀錄影本 1 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華富電子及正謙股份有限公司
乃申辯人父母所創立之公司,為家
族企業,公司股東為父母及弟弟共四人,因公司法規定,公司需
有三董事及一監事,故父母將本人掛名為監察人,但實際上從未
參與公司經營,或因擔任該職務而領有薪資,公司股份亦因每年
由父母贈與或盈餘轉增資而逐漸增加。自從在臺大擔任住院醫師
及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擔任主治醫師以來,忙於臨床工作,公
司事務均由父母處理,但家中成員並不知僅掛名家中公司且未支
薪亦屬兼差,且本人個性低調鮮少談論家中事情,並未有人提醒
此為法律不合之行為。至收到通知書後,已立即辭去公司監察人
,並調整為一般股東,並將持股比率降至 10% 以下,符合法律
規範,希望委員會能予不予處分或從輕處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鄭爵儀自 99 年 7 月 1 日任職行政院衛生署
(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耳鼻喉科住院醫師(其
前任職臺大醫院
期間為聘用人員),現為該院耳鼻喉科醫師
兼科主任。其於任公職前,因父母經營企業,創立華富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富公司)、正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正謙公司)需要,而由被付懲戒人掛名該二公司監察人,並
分別於 101 年 6 月 1 日及 102 年 6 月 20 日,因
增資而持有正謙公司股份總額 15% 、華富公司股份總額
22.18% 。惟被付懲戒人均未參與公司經營,亦未向公司領
取薪資。
嗣經桃園醫院通知後,被付懲戒人已於 104 年 5
月 21 日解除上開二公司之監察人職務,並將持股比率降至
10%以下。
二、上開事實,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被付懲戒人之簡歷表、被
付懲戒人敘明擔任華富、正謙公司監察人職務原因表、經濟
部 104 年 5 月 21 日經授中字第 10433377930 號、
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華富公司及正謙公司股東名簿、變
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
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擔任
華富、正謙公司監察人,雖辯稱並不知僅掛名亦屬違法云云
,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
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
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
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鄭爵儀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