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13 號
被付懲戒人 楊正祥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衛生福利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楊正祥申誡。
事 實
衛生福利部移送意旨
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楊正祥(以下簡稱楊員)係本部基隆醫院醫師兼
科主任,於 88 年 7 月 1 日任職
迄今,因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及相關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
二、楊員擔任傑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
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
」專案調查,函請本部查明。
三、經楊員回復說明,該公司為家人和其友人集資籌設之建設公
司,渠形式掛名公司董事,未參與經營,亦未領取報酬和津
貼,並已完成董事解任登記。該公司屬工地工程建設性質,
與醫療事業並無關聯,亦與基隆醫院無任何利害關係。
四、本部基隆醫院業於 104 年 8 月 27 日召開 104 年第
23 次人事甄審
暨考績委員會會議決議,審認楊員係屬形式
上違法,並對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本部爰依上開相關
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經濟部104年5月21日經授商字第 10401093060 號函 1
份。
(二)傑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1 份。
(三)本部基隆醫院 104 年第 23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議
紀錄 1 份(不提供
當事人閱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
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楊正祥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楊正祥係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醫師兼科主任,於
任公職
期間,因擔任傑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匠公司)董
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
嗣經傑匠公司申請董
事解任及補選董事變更登記,於 104 年 5 月 21 日解除
被付懲戒人董事職務。
三、上開事實,有經濟部 104 年 5 月 21 日經授商字第
10401093060 號函及傑匠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
可資佐
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卷附衛生福利部基隆醫
院 104 年第 23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所載,被
付懲戒人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未支領報酬等公務員懲戒
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
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正祥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