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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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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452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52 號 被付懲戒人 王莉娟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中央銀行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王莉娟申誡。 事 實 中央銀行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王莉娟為本行經濟研究處科長,經審計部 104 年 4 月間查核發現,兼任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 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應受懲戒。 二、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王員配偶張三泰先生家族所有,該 公司因 103 年原監察人意外身故而進行改選,王員一時不 察接任監察人一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及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另王員已完成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解任登記,兼任 期間無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酬勞,併此敘明。 四、證物名稱: 證 1. 王員兼任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說明。 證 2. 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附件 1 )。 證 3. 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同附件 2) 。 證 4. 臺北市政府 104 年 5 月 1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3822300 號函及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同附件 3)。 證 5. 王員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 1 頁)。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王莉娟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1 月 3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王莉娟係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科長,在職期間於 103 年 6 月 5 日其家族企業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漢瑞公司)監察人意外身故進行改選,被付懲戒人因不諳 法令,一時不察而接任該公司監察人職務。嗣經審計部全面 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 、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經服務機關告知其違法後,旋即辭 卸該項監察人職務,且已完成變更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兼任漢瑞公司監察人說明、漢瑞公 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漢瑞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臺北市政 府 104 年 5 月 1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3822300 號函 及漢瑞變更登記表、被付懲戒人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 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 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 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莉娟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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