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89 號
被付懲戒人 陳建森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請審
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陳建森申誡。
事 實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意旨
略以:
依審計部 104 年 4 月 7 日台審部二字第 1042000428 號函
,有關「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
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一案及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處理原則辦理清查結果,臺北榮
民總醫院玉里分院陳建森醫師違法事實如下:
一、陳建森知悉並掛名旭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已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
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之規定。
二、旭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為陳員家族經營之公司,公司成立之
初,為符合公司法成立要件,董事一職均由家族成員擔任,
但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附件 1)。陳員經該分院人
事室通知後,即積極處理,並辭去董事職務。另查陳員辭去
董事職務後,該公司併已申請改選董事變更登記完成,經臺
中市政府准予登記在案(附件 2)。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104 年 9 月份考績委員會決議,通過陳員移付懲戒,但不
予以停職(附件 3)。
四、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陳建森醫師說明書。
(二)臺中市政府 104 年 7 月 8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308570 號函(核准旭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改選
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104 年 9 月份考績委員會會
議紀錄。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
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建森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1 月 13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據
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醫師,任職
期間,擔
任旭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利紙器公司)董事,參與
經營商業,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各機關人員涉及兼任公司或商
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被付懲戒人
乃於 104 年
7 月 8 日辦理解任董事變更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向服務機關陳述意見之說明書、臺
中市政府 104 年 7 月 8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7308570
號函(核准旭利紙器公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104 年 9 月份考績委員會會
議紀錄等
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未提出申辯,而據其向服務
機關陳述意見略以:旭利紙器公司為家族性小型企業,被付
懲戒人並未參與經營、管理云云,惟被付懲戒人既知悉為旭
利紙器公司董事,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
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
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建森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l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