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95 號
被付懲戒人 蘇重光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請審
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蘇重光降貳級改敘。
事 實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意旨:
一、違法之事實:
依審計部 104 年 4 月 7 日台審部二字第 1042000428
號函,有關「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
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一案及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處理原則辦理
清查結果,臺中榮民總醫院蘇重光醫師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蘇重光明知並兼任佑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佑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塋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東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天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職
務,且實際參與經營,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同條第 2 項公務員
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
人之規定。
(二)本案經臺中榮民總醫院人事室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向其說明
相關規定,截至 104 年 11 月 4 日被付懲戒人仍登記
上開 5 項兼任職務,尚未辦理解任。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臺中榮民總醫院 104 年第 8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通過被付懲戒人移付懲戒,並於本會
移付懲戒後,辦理停職處分。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被付懲戒人聲明書。
(二)被付懲戒人兼職資料(資料來源: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
務入口網)。
(三)臺中榮民總醫院簽稿會核單。
(四)臺中榮民總醫院 104 年第 8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
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蘇重光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為
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臺中榮民總醫院外科部泌尿外科醫師,於任職
期間,兼任佑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佑加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長、富塋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東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及天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職務,經依審計部有關「軍
、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
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發現,被付懲戒人於臺中榮民總醫
院調查而會簽時,表示:「因家族事業所需,確實無法放棄
該 5 項職務,請按相關規定辦理,對本
人權益及相關規定
事項充分了解」,截至 104 年 11 月 4 日,被付懲戒人
仍登記上開 5 項兼任職務,尚未辦理解任。
三、以上事實,有佑增股份有限公司、佑加股份有限公司、富塋
股份有限公司、東穎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登記資料影本
在卷可按,並據被付懲戒人於臺中榮民總醫
院調查中,會簽「因家族事業所需,確實無法放棄該 5 項
職務,請按相關規定辦理,對本人權益及相關規定事項充分
了解」等語,有臺中榮民總醫院簽稿會核單影本
足憑,被付
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
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
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
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蘇重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