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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495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95 號 被付懲戒人 蘇重光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請審 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蘇重光降貳級改敘。 事 實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意旨: 一、違法之事實: 依審計部 104 年 4 月 7 日台審部二字第 1042000428 號函,有關「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 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一案及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處理原則辦理 清查結果,臺中榮民總醫院蘇重光醫師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蘇重光明知並兼任佑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佑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富塋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東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天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職 務,且實際參與經營,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同條第 2 項公務員 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 人之規定。 (二)本案經臺中榮民總醫院人事室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向其說明 相關規定,截至 104 年 11 月 4 日被付懲戒人仍登記 上開 5 項兼任職務,尚未辦理解任。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臺中榮民總醫院 104 年第 8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通過被付懲戒人移付懲戒,並於本會 移付懲戒後,辦理停職處分。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被付懲戒人聲明書。 (二)被付懲戒人兼職資料(資料來源: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 務入口網)。 (三)臺中榮民總醫院簽稿會核單。 (四)臺中榮民總醫院 104 年第 8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蘇重光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為 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臺中榮民總醫院外科部泌尿外科醫師,於任職 期間,兼任佑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佑加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長、富塋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東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及天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職務,經依審計部有關「軍 、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 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發現,被付懲戒人於臺中榮民總醫 院調查而會簽時,表示:「因家族事業所需,確實無法放棄 該 5 項職務,請按相關規定辦理,對本人權益及相關規定 事項充分了解」,截至 104 年 11 月 4 日,被付懲戒人 仍登記上開 5 項兼任職務,尚未辦理解任。 三、以上事實,有佑增股份有限公司、佑加股份有限公司、富塋 股份有限公司、東穎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登記資料影本在卷可按,並據被付懲戒人於臺中榮民總醫 院調查中,會簽「因家族事業所需,確實無法放棄該 5 項 職務,請按相關規定辦理,對本人權益及相關規定事項充分 了解」等語,有臺中榮民總醫院簽稿會核單影本足憑,被付 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 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 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 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蘇重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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