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度鑑字第 13598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98 號 被付懲戒人 白雪玉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白雪玉申誡。 事 實 壹、財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 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下稱專案調查)案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查有未合法 兼職人員-國外部中級專員兼副科長白雪玉(白員經歷資料 如附件 1)。依據銓敘部於 104 年 6 月舉辦「公務員服務 法業務座談會」所提供之認定標準,土地銀行認屬白員兼任 態樣為序號(六)-兼任未申請停業,惟查無營業事實之公 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茲就查察及處理情形說 明如下: 依審計部辦理之專案調查,白員兼任「新向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附件 2),該員表示所兼職公司之負責人王章仁 為其配偶,公司籌設過程未知悉被任為董事職務,土地銀行 前函請該員辦理解除兼職身分,經查已辦妥變更登記(附件 3 );另據該公司負責人王章仁口述,該投資公司成立主因 是基於帳務處理及節稅考量,把個人所持有價證券投資加以 公司制度化,同時為符公司法設立登記要件,另將配偶登記 為股東,依該公司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 102 年 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相關資料(如附件 4)顯示,全年薪 資支出為零(未僱用員工),且王君稱公司收益均來自證券 交易,無其他對外營業行為,爰將白員兼職情形歸類於態樣 六。 二、白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 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依據財政部人事處函轉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說明二擬具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懲處原則(一)、( 二)規定略以:「均須移付懲戒,惟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 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 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據此,土地銀行函請白員提供 其兼職期間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審認後 ,似尚無明顯支領報酬及對價關係等情事,案經土地銀行 104 年 9 月 1 日 104 年第 6 次人事考核委員會決議予以 移付懲戒。 三、白員未合法兼職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違 法」及「失職」之情事,土地銀行謹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 將本案送請本部移請貴會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白員經歷資料一份。 (二)審計部專案調查本行白員兼職資料一份。 (三)白員辦妥變更董事登記資料一份。 (四)白員兼職公司(新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暨 102 年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相關資 料、白員 101 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各一份。 貳、被付懲戒人白雪玉申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確實有新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向投資公 司)之股份,並擔任該公司董事一職。此事被付懲戒人並不 爭執。 二、然被付懲戒人確因不諳相關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致涉行政 違失,懇請貴會考量下列事證,給予被付懲戒人從輕處分, 以維被付懲戒人之公職權益。 (一)查被付懲戒人之配偶王章仁君,考量其個人與家庭生活、 理財需要,乃於 101 年 4 月成立新向投資公司,以統合 管理其個人任職期間所認購相關公司股票(「新禾股份有 限公司」及「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先以 個人名義所為之上市櫃證券買賣交易。 (二)查新向投資公司事實上為被付懲戒人配偶一人之獨資公司 ,僅是為了符合公司法第 192 條之規定,始找自己家人 分別擔任「董事」與「監察人」等職務。因此事純屬配偶 之個人理財規劃,被付懲戒人當時並未詳加過問。被付懲 戒人之所以同意的原因,當然是因為配偶關係,且自己僅 是人頭股東並非實際出資者;另被付懲戒人認為,自己長 年任職於土地銀行,均是投保「勞工保險」而非「公務人 員保險」,於此無知情況下,根本未考量是否牴觸公務人 員相關法令之可能。 (三)本案移送前,在主管與法務部門告知後,被付懲戒人已辭 去董事一職,名下所持有新向投資公司股權亦請配偶王章 仁君另行找人擔任股東。是被付懲戒人於知悉後,已立即 採取相關作為,足見被付懲戒人確無違犯公務員服務法之 意,且犯後極力配合,態度良善。 (四)況依移送書所載,被付懲戒人所屬機關經調查後,已確認 被付懲戒人自擔任新向投資公司董事(股東)後,從未支 取任何報酬,且無從事任何營利行為。 (五)在此,僅想重申乙事,被付懲戒人未參與該公司之營運行 為,亦未因為借名予配偶擔任其名下公司董事而從中取得 任何利益,被付懲戒人確僅係一人頭股東。 三、被付懲戒人對於未能查明是否具公務人員身分而有公務員服 務法之適用乙事,確有所疏失,但懇請貴會考量本案中被付 懲戒人確屬無知,並有足資體恤之處,予以從輕處分,以維 被付懲戒人之公職生涯,如蒙所請,致感法恩!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白雪玉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中級 專員,於任職期間擔任新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向投 資公司)之董事一職,違法經營商業,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各 機關人員涉及兼任公司或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 ,被付懲戒人即於 104 年 5 月 13 日辦妥董事解任登記。 二、以上事實,有審計部專案調查被付懲戒人兼職資料、被付懲 戒人辦妥變更董事登記資料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 旨,坦承擔任其配偶開設之新向投資公司董事,至其辯稱是 為了符合公司法第 192 條之規定,始擔任董事一職,其從 未支取任何報酬,且無從事任何營利行為云云,僅可供處分 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 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白雪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l 款情 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