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裁定 105年度清字第1283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區○○○路○號
代 表 人 陳菊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李政賢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正工程師(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
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
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略以:被付懲戒人正工程司李政賢
,因投資其服務機關所監督之事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項規定,嚴重影響服務機關之信譽與廉政形象,有懲
戒之必要,爰依法移付懲戒,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
(一)案情摘要:
1、本案係緣於本府政風處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4年12月15日
廉利字第10400093220號函,就李員涉及商業投資行為乙
情是否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移請
本府工務局卓處,先予敘明。
2、查李員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據起訴書
所載檢察官認李員有部分
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形,請渠說明財產來源,李
員以投資建築師事務所及建設公司所得作為來源之說明,
惟仍有部分財產無法具體說明來源。據此,本府工務局政
風室曾於104年7月8日對李員是否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進行訪談,並請渠提具與各投資廠商、建築師簽定之協
議書或證明書供
佐證在案。
3、本府工務局審酌檢察官起訴書及上開訪談記錄等相關佐證
資料,認李員以個人名義投資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案
及以其配偶、成年子女名義投資顏○勝建築師事務所、尊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兆○建設有限公司及婁○怡建築師
事務所建案之投資行為,係屬投資服務機關所監督之事業
,且其投資行為均為自己之計算,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第1項規定,爰於105年11月21日105年第12次考績
委員會決議
予以李員移送懲戒。
(二)行政責任
1、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
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再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規定,公
務員有違反服務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2、案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審酌李員所為之投資行為
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且嚴重影響服務
機關及本府之信譽與廉政形象,有懲戒之必要,爰以同法
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3、又李員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府核予停職並移付懲戒,
嗣貴
會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另該員目前尚未復職,併為敘
明。
三、被付懲戒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觸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l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同
條例第6條之1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提起公訴。高雄市
政府
乃核予停職並移付懲戒,經本會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
(104年度清字第12026號)。本件乃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
查中,以投資建築師事務所及建設公司所得,作為財產來源
之說明。該部分雖未經列入起訴範圍,但檢察官認涉及違反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應由
主管機關另行調查,有該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703號及
第11243號起訴書附表5編號四「其餘投資中」欄所載在卷
可
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乃於104年7月8日對被付懲戒
人相關投資建築師事務所及建設公司,是否違反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進行訪談。嗣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審酌上開檢察官起
訴書及訪談紀錄等相關佐證資料,認被付懲戒人以個人名義
投資太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案及以其配偶、成年子女名義
投資顏國勝建築師事務所、尊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兆霖建
設有限公司及婁家怡建築師事務所建案之投資行為,係屬投
資服務機關所監督之事業,且其投資行為均為自己之計算,
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於105年11月21
日105年第12次考績委員會決議,將被付懲戒人移送懲戒。
查被付懲戒人於前開檢察官偵查中,既以投資本件相關建築
師事務所及建設公司所得,作為財產來源之說明,是本件懲
戒處分,牽涉被付懲戒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之公務
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否成立。該案現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
理中(104年度訴字第298號),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
12月7日雄院和刑午104訴298字第1051040688號函
在卷可稽
,是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
四、據上論結,本件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