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度鑑字第 13948 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013948號 移送機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代表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洪慧芝  國立中興大學教授,前兼任基因體暨生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洪慧芝申誡。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洪慧芝 國立中興大學教授,前兼任基因體暨生物資訊學研 究所所長,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任職期間:97年8月1日至10 3年7月31日)及研究發展處副研究發展長,相當簡任第11職 等(任職期間:101年9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 貳、案由: 被彈劾人洪慧芝,於擔任國立中興大學行政職務期間,兼任 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嚴 重損害政府信譽,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 被彈劾人洪慧芝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6日止及自101 年9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分別於國立中興大學(以下 簡稱興大)擔任基因體暨生物資訊學研究所所長及研究發展 處副研究發展長職務。詎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6日止 ,兼任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實際參與該公司之 經營,核其5年懲戒處分期間所為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核有違失,有懲戒之必要。 肆、彈劾證據、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查被彈劾人洪慧芝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6日止,於 擔任該校基因體暨生物資訊學研究所所長及研究發展處副研 究發展長職務期間,兼任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有興大在職證明書(附件1,頁1)及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 司歷次變更登記表(附件2,頁2-13)與洪慧芝同意擔任該 公司監察人之願任同意書影本(附件3,頁14-17)可查。另 被彈劾人確曾於100年4月6日、101年4月6日、102年4月8日 、103年4月10日及104年4月7日出席該公司董事會議,且其 於100年5月16日、101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103年5月 17日及104年5月16日,均有繕具對於該公司年度財務報表、 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等之監察人查核報告書,亦有相關會議 簽到簿(附件4,頁18-22)、監察人查核報告書(附件5, 頁23-27)影本在卷足稽。被彈劾人於106年1月20日本院詢 問時,對上開兼職事實坦承不諱(附件6,頁28-30),故洪 慧芝有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之事實應可認定。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下略)」次按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稱: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 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下略)」另按公司法第8條第2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 公司負責人。再者,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稱:「現任 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 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項之規定。」且銓敘部95年6月1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 0000號書函略以,一經任為受有俸給之公務員,除依法及代 表官股外,自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否則即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是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 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其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 監察人,依據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與銓敘部95年6月 1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擔任董監事即屬經營商 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三、被彈劾人於106年1月20日本院詢問時,對其兼職事實、出席 上開公司董事會會議及繕具對於該公司年度財務報表、經營 成果及現金流量等之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等均坦承不諱,雖辯 稱純粹係不諳法令,而誤觸法令云云,然依前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3年12月31日(83)局考字 第45837號書函略以:「不得謂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責」,故不得以不知法律而免除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 鑑字第12993號議決書亦同此旨,被彈劾人所辯尚不足據為 免責事由。 四、又按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 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相較原第 2條之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不區分執行職 務與否,一律懲戒,新法較有利於被彈劾人,自應適用。復 按公務員經營商業雖非屬執行職務之行為,但其行為已足以 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 ,已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之必要,亦有105年6月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013770號判決可資查照。 五、據上論結,被彈劾人洪慧芝為公務員服務法上公務員,自10 0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6日止,於擔任該校行政職務期間 ,兼任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實際參與該公司 之經營,核其5年懲戒處分期間所為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嚴 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 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 理。 伍、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洪慧芝在職證明書。 二、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 三、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洪慧芝同意擔任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之願任同意書。 四、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洪慧芝於擔任行政職務期間出席金龍鐵工 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之簽到表。 五、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99至103年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六、本院106年1月20日詢問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洪慧芝之詢問筆錄 。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洪慧芝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6日止及自10 1年9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分別於國立中興大學擔任 基因體暨生物資訊學研究所所長及研究發展處副研究發展長 職務。詎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6日止,兼任金龍鐵工 廠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曾於101年4月6日、102年4月8日、 103年4月10日及104年4月7日出席該公司董事會議,且於101 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103年5月17日及104年5月16日 ,均有繕具對於該公司年度財務報表、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 等之監察人查核報告書,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案經監察 院調查後,認被付懲戒人確有違失,提案彈劾。 二、上開事實,有國立中興大學職證明書、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 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被付懲戒人同意擔任金龍鐵工廠股份 有限公司監察人之願任同意書、被付懲戒人於擔任行政職務 期間出席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之簽到表、金龍 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100至103年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等影本在 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未提出答辯,惟其於106年1 月20日移送機關詢問時,對其兼職事實、出席上開公司董事 會會議及繕具對於該公司年度財務報表、經營成果及現金流 量等之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等均坦承不諱,亦有卷附監察院調 查案件詢問筆錄可資佐證。 三、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 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 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甚明。又 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 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 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按。故公立學校兼任 行政職務之教師,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 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影響本職,亦不問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 動或有無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於兼任上開行政職務期間, 擔任金龍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職務,且實際參與該 公司之經營,自應負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 四、核被付懲戒人於五年追懲期間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雖非屬其執行 職務之違法行為,但其行為已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 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 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 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 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