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20號
移 送機 關 交通部 設臺北市○○區○○路1段50號
代 表 人 賀陳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張美玲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張美玲申誡。
事 實
一、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張美玲係民用航空局技士,因擔任「全和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一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1、本案係依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查獲張員
擔任「全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如證據一)。
2、依張員兼職報告書(如證據二),其前係為應家族要求,
開設前開公司並兼任董事職務,惟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
且未支領報酬(所得資料如證據三),另張員業於106年5
月19日書面申請辭去董事職務(如證據四),經臺北市政
府106年5月25日函復該公司董事業已變更登記在案(如證
據四)。
(二)綜上,張員擔任「全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
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附件:
證據一、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1份。
證據二、張員兼職報告書1份。
證據三、張員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
所得資料參考清單1份。
證據四、全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含董事
願任同意書)影本1份。
證據五、臺北市政府106年5月25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4628
500號函(含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
業司網站-公司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影本各1
份。
二、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張美玲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技士,為依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其於任職
期間,自105年7月6日起,擔任全和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
規定。案經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始查獲上
情。被付懲戒人已於106年5月19日辭去董事職務在案。
二、以上事實,
業據被付懲戒人坦白承認,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
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兼職報告書、被付懲戒人105年度綜
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全和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含董事願任同意書)、臺
北市政府106年5月25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4628500號函(含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資料查詢
之公司基本資料等影本附卷
可稽,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於
兼職報告書雖稱:伊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云云。
惟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
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
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復按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
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第1項之規定,亦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
可按。故公
務員經登記為公司之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
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於上述任職期間
內,擔任全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自屬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明文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旨在確保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公正
,防止職務之懈怠,以維持國民之信賴。上述被付懲戒人之
行為,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但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
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甚至讓其他
公務員萌效尤之心,其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
甚明。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
懲戒要件。又查本案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已
坦承擔任該公司董事之事實,已足認本案事證明確,依公務
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爰審酌同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
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
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吳水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