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度鑑字第 14102 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102號 移 送機 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路○號 代 表 人 潘文忠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巫淑雲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護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 主 文 巫淑雲申誡。 事 實 教育部移送意旨以: 一、被付懲戒人巫淑雲自92年5月1日起擔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護士,自97年10月29日起擔任該 院護理師。依據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查獲 巫員擔任長永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證1),茲因其行為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爰依法移付懲戒。謹將被付 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及相關責任認定情形,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 巫員表示於104年3月4日擔任長永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未支領薪資報酬(證2、3), 已於接獲通知時向該公司請辭董事並完成解任登記(證4 )。 (二)相關責任認定: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查被付懲戒人巫淑雲於104年3月4日起擔任 長永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106年6月29日完成解任登 記。 二、臺大醫院於106年9月19日召開106年度第2次員工考績(核) 委員會,請巫員列席說明其兼職情形,巫員表示長永樹脂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因家中人數不足,及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爰邀請渠擔任董事,巫員擔任董事期間並無實際 參與經營,亦未支領薪資報酬,於接獲通知後,該公司已儘 速辦理卸除董事職務並完成解任登記。經該院員工考績(核 )委員會委員審慎討論後決議,考量巫員違失情節尚屬輕微 ,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不予停 職續依法移付懲戒(證5)。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巫淑雲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 應予懲戒事由,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 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四、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證1、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名單。 證2、長永樹脂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8日第0000000000號函 證明書。 證3、101年至105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證4、臺北市政府106年6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 長永樹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改選董事准予登記函。 證5、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6年度員工考績(核) 委員會第2次會議紀錄節錄版。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巫淑雲自92年5月1日起擔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護士,自97年10月29日起擔任該院護理師。任職期 間,於104年3月4日擔任長永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 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發現,被付懲戒人即於106 年6月29日完成董事解任登記。 二、上開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名單、臺北市政府 106年6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長永樹脂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改選董事准予登記函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 人未提出答辯。按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立法 意旨,在於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常。該法 第13條第1項前段所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包括公務 員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辦理商業登記之行為在內。被付懲戒 人任公職期間,於104年3月4日擔任長永樹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自屬違法經營商業,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 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而其違法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已嚴重 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 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 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 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