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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7 年度鑑字第 14191 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191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郭文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正工程司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會 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文才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郭文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總工程司,交通人員資位 副技術長,比照行政機關簡任職(現職正工程司)。 貳、案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局長鍾朝雄、副總工程司郭 文才、臺中工務段段長胡佑良、工務處副處長李奕、臺中工 務段副段長鄭文忠等5人為高階正副主管(鍾朝雄、胡佑良、 李奕、鄭文忠等4人另行審理),對於該局所招標之工程及材 料採購案件,均負有監督責任,卻多次接受承包廠商招待有 女陪侍之花酒飲宴,嚴重敗壞法紀及機關形象,爰依法提案 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為辦理「環島鐵路整 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於99年至101年間陸續招標「南迴 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 (決標日期:99年12月9日;決 標金額:394,580,000元;得標廠商: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50公斤N預力混凝土岔枕型道岔等14項」 (決標 日期:99年12月31日;決標金額:378,299,759元;得標廠 商:甲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UIC60鋼軌彈性基鈑計13萬 ST」 (決標日期:100年1月11日;決標金額:257,302,500 元;得標廠商: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UIC60預力混 凝土枕型鋼軌伸縮接頭 (鋼軌伸縮接頭)計56ST」 (決標日 期:100年1月19日;決標金額:21,279,955元;得標廠商: 甲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0KG-N鋼軌彈性基鈑1,650ST」 (決標日期:100年8月16日;決標金額:3,430,350元;得標 廠商: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50KG-N#8木枕型剪型 道岔2ST」 (決標日期:101年1月17日;決標金額:19,467, 000元;得標廠商:甲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站及善 化站無障礙工程」 (決標日期:101年1月31日;決標金額: 30,260,000元;得標廠商: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 成樹脂枕木 (計272支)」 (決標日期:101年2月2日;決標 金額:8,925,000元;得標廠商:陛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大甲、清水及后里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 (決標日期: 101年2月14日;決標金額:60,240,000元;得標廠商:福旺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50公斤預力混凝土枕型鋼軌伸縮接 頭40ST」(決標日期:101年3月27日;決標金額:11,895,07 2元;得標廠商:甲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0KG-N鋼軌用 特殊型(防滑)橡膠式平交道鈑1批」(決標日期:101年7月3 日;決標金額:3,286,080元;得標廠商:春發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50KG-N鋼軌用一般型橡膠式平交道鈑1批」(決 標日期:101年7月26日;決標金額:22,600,000元;得標廠 商: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2件工程及材料採購案(詳附 件一)。被彈劾人鍾朝雄(99年7月16日至101年10月12日任 職總工程司;101年10月12日至同年11月1日任職副局長)、 郭文才(99年4月8日至同年11月25日任職工務處橋隧科正工 程司兼科長;99年11月25日至100年3月23日任職工務處路線 科正工程司兼科長;100年3月23日至101年5月18日任職工務 處正工程司兼暫辦副處長;101年5月18日至同年10月16日任 職工務處正工程司兼代理處長;101年10月16日至同年11月1 日任職副總工程司兼代理工務處處長)、胡佑良(99年8月3 日至100年3月23日任職工務養護總隊正工程司兼隊長;100 年3月23日至101年11月2日任職臺中工務段正工程司兼段長 )、李奕(99年3月11日至100年3月8日任職工務處正工程司 兼專案副處長;100年3月8日至101年11月16日任職工務處正 工程司兼副處長)、鄭文忠(98年8月17日至99年8月23日任 職工務養護總隊副工程司兼副隊長;99年8月23日至101年11 月2日任職臺中工務段副工程司兼副段長)等5人,係依法令 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渠等均 屬「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之採購人員 ,對於上開採購案件,均負監督責任(詳附件二),合先敘明 。 二、惟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起 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24914號、102年度偵字第584、4874、 4989號),被彈劾人鍾朝雄等5人自99年8月起至101年10月期 間,屢屢接受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志成公司)副 理陳建志、甲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甲聖公司)及全聖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全聖公司)負責人林春松、甲 聖公司經理魏文彬等人以臺北市○○○道酒店、鄉村歌坊、 華登卡拉OK酒店及臺中市御金殿理容KTV酒店等為固定據點 ,採不限金額、不限次數、先享受後告知之方式,招待有女 陪侍之花酒飲宴。檢調偵查期間,除被彈劾人鍾朝雄仍矢口 否認參與花酒飲宴,另郭文才、胡佑良、李奕、鄭文忠等4 人則均坦承曾接受廠商招待,涉嫌收受花酒飲宴之不正利益 ,茲分述如下: (一)被彈劾人郭文才於102年2月1日在臺中地檢署偵訊時供陳略 以:「針對(101年)8月20日在臺中故鄉KTV那一次,是受陳 建志(志成公司副理)宴請,與鄭文忠、胡佑良一起參與,喝 花酒的部分依然認罪。……101年6月30日(臺北市華登卡拉 OK)那一次,我有聽到蘇義宗(臺鐵局工務處幫工程司) 要找 陳建志來付錢……」;郭文才另於102年2月20日在臺中地檢 署偵訊時供稱,包括101年3月13日(臺北市華登卡拉OK )、6 月30日(臺北市華登卡拉OK)、7月24日(臺北市華登卡拉OK) 、8月20日(臺中市故鄉KTV)共四次,都承認收受花酒不正利 益。(詳附件三) (二)被彈劾人胡佑良於102年1月24日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 時供陳略以:「印象中,從100年1、2月至101年10月期間, 我每月赴台北參加臺鐵局主管會議,會議結束後曾陸續去過 鄉村歌坊酒店約7、8次,大多是蘇義宗邀約,每次都會和我 一起去的人有鍾朝雄、郭文才、蘇義宗、鄭文忠及陳世雄, 至於張進財、李奕參加次數約為3、4次,每次都是蘇義宗找 人來付錢,據我所知,蘇義宗應該都是找陳建志來付帳。… …在我印象中,蘇義宗邀約我們去鄉村歌坊酒店時,7、8次 中有5、6次蘇義宗都有找陳建志到場,我也都有見到陳建志 。」(詳附件四) (三)被彈劾人李奕於101年11月1日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受檢察 官訊問時供稱,其於101年2月10日和臺中段段長胡佑良一同 前往御金殿KTV酒店,進去包廂沒多久之後,陳建志才來, 在裡面待了2、3個小時,當天有叫小姐進包廂陪飲酒唱歌; 李奕另於102年1月9日在臺中地檢署偵訊時供稱,其於101年 4月9日前往高雄驗收甲聖公司履約之50KG-N型預力混凝土岔 枕型道岔等14項材料採購之履約驗收,其是主驗人員,甲聖 公司派魏文彬經理參加驗收,驗收完成後,其與該局張進財 、曾建國及甲聖公司魏文彬、志成公司陳建志一起到日月星 辰KTV唱歌、喝酒,有3個陪酒小姐進來,不記得喝幾瓶酒。 (詳附件五) (四)被彈劾人鄭文忠於102年1月24日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 時供陳略以:「陳建志確曾招待我及臺灣鐵路管理局的同仁 到過鄉村歌坊酒店消費,並由陳建志付款,但陳建志付款的 方式、次數及時間等細節我記不清楚了。……我本人及臺鐵 局官員前往御金殿理容KTV酒店消費後,並沒有確認當次消 費的金額就直接離開,事後由陳建志自行與御金殿理容KTV 酒店幹部丸子 (本名許麗省)結帳,結帳的方式我不清楚。 ……陳建志確實有招待我及臺鐵局官員到臺中御金殿理容 KTV消費,但詳細時間及金額,我已忘記了。」(詳附件六) 三、針對前揭臺中地檢署起訴書所指摘被彈劾人涉嫌接受廠商招 待有女陪侍之花酒飲宴,本院詢據被彈劾人說明略以: (一)據鍾朝雄說明,101年8月10日於彰化滿庭芳KTV酒店那次後 來是有3個小姐進來,然其推稱不知道是怎麼回事;另100年 11月25日於臺中市海舞酒店那次原本是說要去唱歌,但到達 現場才知道有女陪侍,當天在場廠商有林春松 (甲聖公司及 全聖公司負責人)及陳建志 (志成公司副理)。至於上開2次 花酒飲宴費用究由何人支付部分,其則推稱不清楚。(詳附 件七) (二)據郭文才說明,陳建志(志成公司副理)是軌道材料供應商, 101年3月13日、同年6月30日、同年7月24日於臺北市華登卡 拉OK,那三場確定沒有女陪侍,當時只是同仁聚餐、唱歌, 而且其配偶也一起去;另於101年8月20日臺中市故鄉KTV酒 店那場,該局鄭文忠後來有找了3個小姐,鄭文忠說是他的 朋友,上開場合都沒有廠商在場,至於後來有無找廠商買單 ,其並不知情。(詳附件八)(註:郭文才於前揭臺中地檢署 偵訊筆錄,已坦承收受花酒不正利益,共計4次) (三)據胡佑良說明,其承認確實曾到臺中市御金殿KTV酒店唱歌 ,御金殿是有女陪侍的,其印象中曾參加15、16次,其中只 有1、2次有廠商在場,大部分都是同仁相約聚會解壓。印象 中比較深的是101年5月9日臺中市御金殿理容KTV酒店那次, 張進財 (臺鐵局工務處幫工程司)有帶陳建志來,他是廠商 ,但跟臺中段沒有業務或工程承包關係,其與陳建志也無業 務往來。聚餐的部分,其曾支付費用;唱歌的費用部分,鄭 文忠都說他會處理。(詳附件九) (四)據李奕說明,101年2月10日臺中市御金殿理容KTV酒店、同 年3月27日花蓮市桃花源視聽伴唱酒吧、同年4月9日高雄市 日月星辰KTV酒店等三場均有女陪侍,其中101年2月10日、 同年4月9日志成公司陳建志在場,但不清楚費用由何人支付 ;另101年3月27日甲聖公司經理魏文彬在場,費用由魏文彬 支付。(詳附件十) (五)據鄭文忠說明,檢察官是把「UIC60鋼軌彈性基鈑計13萬ST 材料採購案」跟「臺中大甲、清水及后里車站無障礙電梯新 建工程」重複計算,所以後案的73次其實是包括在前面的12 1次之中。又事情至今也有一段時間,其已不記得哪些確實 去過,檢方是調陳建志(志成公司副理)的刷卡紀錄及店家的 帳冊,然後把陳建志刷臺中市御金殿理容KTV酒店的消費通 通算進來,部分刷卡次數與簽帳次數重複,所以實際上沒有 那麼多次,其中有50次其已找到佐證,剩下的71次還在找資 料,但其承認去過幾十次是有的。臺中御金殿理容KTV酒店 是有女陪侍,另臺中閤家歡KTV、臺中故鄉KTV、苗栗王府飯 店附設KTV、彰化滿庭芳KTV部分,都只是單純唱歌的地方, 然後其再叫御金殿的小姐過來。其中大約10次有廠商在場, 其與陳建志認識十幾年,因為陳建志知道其要做一些公關工 作,花費比較大,所以陳建志表示可以提供贊助,但其跟陳 建志完全沒有業務關係。(詳附件十一) 肆、彈劾理由及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 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同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 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加損害於人。」、同法第21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對 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 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 工程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6條規定:「採購人員 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詞謹慎,行為端莊。」、同準則 第7條第2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接受 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 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3條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 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 正之利益。」、同規範第7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被彈劾人鍾朝雄、郭 文才、胡佑良、李奕、鄭文忠等5人均係臺鐵局高階主管或 副主管職務,對於該局所招標之工程及材料採購案件,除應 善盡監督責任,並應廉潔自持,不得假借權力以圖自身不正 利益,且不得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冶遊招待及飲宴應酬, 殆無疑義。 二、惟據本院調查發現,被彈劾人鍾朝雄、郭文才、胡佑良、李 奕、鄭文忠等5人均無視陳建志、林春松、魏文彬等人所屬 公司係與臺鐵局訂有契約承攬關係者,渠等於該局採購案件 履約進行期間,卻假借權力以圖自身不正利益,肆無忌憚接 受廠商人員招待花酒飲宴;抑或自行前往特定酒店飲酒作樂 、召女陪侍,後再通知廠商人員負責結清花酒帳款。被彈 劾人違失事證明確,於檢調訊問及本院約詢時,均坦承確有 接受廠商人員招待花酒飲宴、收受不正利益情事,此有相關 筆錄在卷可稽。被彈劾人於本院約詢時所辯稱「不清楚費用 由何人支付」、「酒店小姐是鄭文忠的朋友」、「與陳建志 無業務關係」等,均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綜上所述,被彈劾人鍾朝雄、郭文才、胡佑良、李奕、鄭文 忠等5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均已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 ,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 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伍、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 案涉之12件工程及材料採購案。 二、被付彈劾人鍾朝雄等5人之職務及督導事項。 三、臺中地檢署102年2月1日及102年2月20日偵訊郭文才筆錄。 四、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2年1月24日詢問胡佑良筆錄。 五、臺中地檢署101年11月1日、102年1月9日偵訊李奕筆錄。 六、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2年1月24日詢問鄭文忠筆錄。 七、本院102年11月19日約詢鍾朝雄筆錄。 八、本院102年11月19日約詢郭文才筆錄。 九、本院102年11月19日約詢胡佑良筆錄。 十、本院102年11月19日約詢李奕筆錄。 十一、本院102年11月19日約詢鄭文忠筆錄。 十二、本院102年11月22日約詢蘇義宗筆錄。 十三、交通部102年4月11日懲戒案件移送書。 十四、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4914號、102年度偵字第584、 4874、4989號起訴書。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第一次答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固不否認101年3月13日在鄉村歌坊酒店、同年6 月30日及7月24日均在華登卡拉OK酒店等地,接受陳建志招 待,價值分別為7000元、5000元及5800元,共計1萬7800元 。唯查,被付懲戒人101年3月13日先參加同事的聚餐,其後 才到鄉村歌坊,在場除了鐵路局同事以外並無外人,且無有 女陪侍的情形,該次消費金額7000元,因參與人數眾多,應 可認為是符合社會禮儀的請客行為;被付懲戒人於101年6月 30日參與副總工程司家中的喜宴,其後華登卡拉OK唱歌,並 無有女陪侍的情形,該次消費金額5000元,衡諸參與人數眾 多,該次宴請應可認為是符合社會禮儀的請客行為;被付懲 戒人於101年7月24日,是會議後同事先去吃飯,被付懲戒人 比較晚到,後經同事灌酒,就喝醉了,後來怎麼去華登卡拉 OK已無印象,並無有女陪侍的情形,該次消費金額5800元, 衡諸參與人數眾多,應可認為是符合社會禮儀的請客行為。 且前述3次餐敘皆同事聚餐,被付懲戒人配偶也一起去,出 席前均不知該次消費是由哪位同仁支付,過程中亦未與林春 松或陳建志等人有接觸或電話聯絡,陳建志也從未參與該3 次餐敘,被付懲戒人並非故意授意廠商招待。 (二)101年8月20日下午2、3時許,被付懲戒人雖有受胡佑良招待 前往臺中故鄉KTV歡唱飲宴,期間鄭文忠外叫御金殿酒店小 姐前往陪侍,然被付懲戒人離開臺中市故鄉KTV後,即搭車 返回臺北。其他人仍再前往御金殿酒店歡唱飲宴、酒店小姐 陪侍,該日御金殿酒店花費金額3萬2900元,應為兩段之費 用,前段臺中市故鄉KTV歡唱飲宴,其間並外叫御金殿酒店 小姐前往陪侍,該請小姐坐檯之行為人並非被付懲戒人,且 費用非高,應未至不正利益或不當飲宴之程度。且故鄉KTV 之消費方式需於進入包廂前即先支付所有帳單金額,該筆金 額是由鄭文忠支付。前段飲宴期間,付費之陳建志既從未出 現,且陳建志與前開無障礙工程標案無關,另飲宴期間無人 提及前開無障礙工程標案,故難認飲宴行為與無障礙工程標 案有對價關係。 (三)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30餘年,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加上鐵 路從業人員,皆分佈全省各地,同事往來公誼後,互相請吃 飯屬同事間情誼,涉及不當場所之動機單純,或有應注意 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無心之過,且本質非驕恣貪惰, 奢侈放蕩之習,或欲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而蓄意為之;被 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 從輕懲戒之處分。 二、第二次答辯意旨: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 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 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 政府之信譽。經查,被付懲戒人就本件移送懲戒案件,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詳細審理後,判 決無罪確定。故被付懲戒人並無監察院彈劾之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第1款之「違法執行職務」行為,合先敘明。 (二)另被付懲戒人雖不否認有4次接受廠商招待之行為,唯參考 上開判決,被付懲戒人之參與餐飲,均係應同事之邀,參加 之初,並不知其中涉及廠商招待,參加途中亦無廠商到場, 被付懲戒人並非故意捲入該廠商招待之飲宴。又該數次餐飲 之費用非高,而被付懲戒人配偶因誤認係正常之社交行為, 故於不知情之情況下,亦陪同出席,且參與人數眾多,無女 陪侍的情形,與社會禮儀尚無不合。綜上可知,被付懲戒人 涉及接受招待飲宴之動機單純,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 失,惟此乃無心之過,並非矯恣貪惰,奢侈放蕩之習,或欲 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而蓄意為之,就上開有欠妥適之舉, 已深切檢討反省。 (三)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羈押期間,已被鐵路局懲處核記一大 過(如證物一);申請復職後(102年4月16日),隨即由本 局副總工程司(如證物二)核派為本局分支機構臺北工務段 正工程司(如證物三),被付懲戒人就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或 相當懲戒之處分,應無一事二罰之必要。 (四)被付懲戒人從民國66年即進入鐵路局服務擔任公職30餘年, 戮力從公,勇於任事,不敢懈怠,受到機關肯定,獎勵大大 小小100多次,素行尚稱良好。又被付懲戒人於復職(102年 4月16日)至屆齡停職(106年7月16日)之期間,乃一本初 衷戮力從公,勇於任事,不敢懈怠,且行為戒慎恐懼,避蹈 覆轍,工作表現亦受機關肯定,此期間共被鐵路局核記4次 小功及2次嘉獎,上開不當行為後已知所戒慎。為此懇請貴 會明察,予以不付懲戒或從輕為懲戒處分。 丙、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答辯提出意見: 一、第一次提出意見: (一)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2年1月15日簡報資料顯示,被付 懲戒人鍾朝雄、郭文才、胡佑、李奕、鄭文忠等5人於「環 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採購案件均負督導或驗收權 責,分述如下(詳彈劾案文附件二):郭文才負責督導「南 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承包廠商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林春松係該公司負責人)」、「UIC60鋼軌彈性基 鈑計13萬ST(承包廠商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志係 該公司副理)」、「50公斤N預力混凝土岔枕型道岔等14項 (承包廠商甲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春松係該公司負責人 、魏文彬係該公司經理)」等10項採購案。 (二)據本院調查發現,被付懲戒人郭文才無視陳建志、林春松、 魏文彬等人所屬公司係與臺鐵局訂有契約承攬關係者,渠於 該局採購案件履約進行期間,卻假借權力以圖自身不正利益 ,肆無忌憚接受廠商人員招待花酒飲宴;抑或自行前往特定 酒店飲酒作樂、召女陪侍,嗣後再通知廠商人員負責結清花 酒帳款。渠違失情節於彈劾案文已敘明詳,違法失職事證 明確,情節重大,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渠所申辯各 節均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仍請就本院彈劾案文依法懲處 ,以肅官箴。 二、第二次提出意見: (一)有關貴會函送被付懲戒人郭文才提具之答辯書要旨(ㄧ)、( 二)部分,查本院彈劾被付懲戒人郭文才之事由,係以郭員 於101年間,先後4次接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下稱臺鐵 局)工程承包廠商招待有女陪侍之花酒飲宴 (詳如附表),嚴 重敗壞法紀及機關形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 訴字第1838、1839號刑事判決雖以郭員主觀上並無接受被告 賴聰福、賴祥宇、辛元中、陳建志等承包商不正利益宴飲之 認識,判決郭員未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 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惟郭員於101年8月20 日應下屬胡佑良、鄭文忠等之邀,至臺中市故鄉KTV飲宴, 並有3名御金殿理容KTV酒店小姐到場陪酒ㄧ節,其情仍屬嚴 重違反官箴,而有悖於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等規定;自不能 以其刑事責任無罪,即援引為行政責任免責之論據。況上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38、1839號判決 之理由伍、三、(七)亦認:「被告郭文才利用公務時間,應 下屬之邀而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消費,其出入不正當場所, 無端接受下屬逾越一般禮俗之招待,雖不涉及刑事罪責,然 行為確屬失當,自應由權責機關,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 法令,追究被告郭文才行政責任。」足資參照。 (二)答辯要旨(三)部分,被付懲戒人陳稱其業因本案受臺鐵局核 予一大過及調職等處分,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或相當懲戒之處 分,應無ㄧ事二罰之必要等語;查依「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 辦法」第10點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 為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 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應不 生ㄧ事二罰之問題。 (三)至於答辯要旨(四)有關郭員素行、工作績效及犯後改善情 形等節,核與本案之違失行為認定無涉;宜由貴會依職權審 酌。 (四)附表(即郭文才接受招待飲宴、花酒情形一覽表。說明:起 訴書認定5次以上;於本院坦承有4次) : ┌───┬─────┬────────┬───────┬───────┬────────────┬─────────┐ │編號 │消費日期 │ 消費地點 │ 消費金額 │ 共犯公務員 │ 於本院之說明 │備註 │ ├───┼─────┼────────┼───────┼───────┼────────────┼─────────┤ │ 1 │101.03.13 │台北市華登卡拉OK│ 7,000 │未詳加記載 │華登只是單純的卡拉OK,確│「環島鐵路整體系統│ │ │ │(有女陪侍) │ │ │定沒有女陪侍,且太太也有│安全提升計畫-南迴 │ │ │ │ │ │ │去;無廠商在場;自己沒有│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 │ │ │ │ │ │付過款,現在來看,不排除│工程」 │ ├───┼─────┼────────┼───────┼───────┤有廠商付款之情形。 ├─────────┤ │ 2 │101.06.30 │台北市華登卡拉OK│ 5,000 │未詳加記載 │註:依該局蘇義宗幫工程司│「環島鐵路整體系統│ │ │ │(有女陪侍) │ │ │ 證稱,陳建志曾交代鄉│安全提升計畫-南迴 │ │ │ │ │ │ │ 村、華登不跟他收錢,│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 │ │ │ │ │ │ 所以後來都是消費後,│工程」 │ ├───┼─────┼────────┼───────┼───────┤ 由他打電話或由卡拉ok├─────────┤ │ 3 │101.07.24 │台北市華登卡拉OK│ 5,800 │未詳加記載 │ 老闆跟陳建志確定金額│「環島鐵路整體系統│ │ │ │(有女陪侍) │ │ │ 後,由陳付款。 │安全提升計畫-南迴 │ │ │ │ │ │ │ │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 │ │ │ │ │ │ │工程」 │ ├───┼─────┼────────┼───────┼───────┼────────────┼─────────┤ │ 4 │101.08.20 │於台中市故鄉KTV │ 32,900 │胡佑良、鄭文忠│鄭文忠後來有找了3個小姐 │「UIC60鋼軌彈性基 │ │ │ │歡唱飲宴,並外叫│ │ │進來;無廠商在場;不知道│鈑計13萬ST」材料採│ │ │ │御金殿酒店小姐 │ │ │鄭後來有無找廠商買單 │購案 │ ├───┼─────┼────────┼───────┼───────┼────────────┼─────────┤ │ │101.01.02 │多次與胡佑良及鄭│ 未記載 │胡佑良、鄭文忠│未參與 │臺中大甲、清水及后│ │ 5 │─ │文忠於台中市「御│ │ │ │裡車站無障礙電梯新│ │ │101.10.15 │金殿理容KTV酒店 │ │ │ │建工程 │ │ │ │」接受廠商招待喝│ │ │ │ │ │ │ │花酒 │ │ │ │ │ └───┴─────┴────────┴───────┴───────┴────────────┴─────────┘ (五)參考資料: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914號、102年度偵 字第584、4874、4989號起訴書 2.本院約詢筆錄 理 由 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為辦理「環島鐵路整 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於99年至101年間陸續招標「南迴 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 (決標日期:99年12月9日;決 標金額:新臺幣〈下同〉394,580,000元;得標廠商:全聖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聖公司〉)、「50公斤N預力 混凝土岔枕型道岔等14項」(決標日期:99年12月31日;決 標金額:378,299,759元;得標廠商:甲聖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甲聖公司〉)、「UIC60鋼軌彈性基鈑計13萬ST」( 決標日期:100年1月11日;決標金額:257,302,500元;得 標廠商: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成公司〉)、「 UIC60預力混凝土枕型鋼軌伸縮接頭(鋼軌伸縮接頭)計56ST 」(決標日期:100年1月19日;決標金額:21,279,955元; 得標廠商:甲聖公司)、「50KG-N鋼軌彈性基鈑1,650ST」( 決標日期:100年8月16日;決標金額:3,430,350元;得標 廠商:志成公司)、「50KG-N#8木枕型剪型道岔2ST」(決標 日期:101年1月17日;決標金額:19,467,000元;得標廠商 :甲聖公司)、「新營站及善化站無障礙工程」(決標日期: 101年1月31日;決標金額:30,260,000元;得標廠商:福旺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旺公司〉)、「合成樹脂枕木(計 272支)」(決標日期:101年2月2日;決標金額:8,925,000 元;得標廠商:陛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清水及 后里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決標日期:101年2月14日; 決標金額:60,240,000元;得標廠商:福旺公司)、「50公 斤預力混凝土枕型鋼軌伸縮接頭40ST」(決標日期:101年3 月27日;決標金額:11,895,072元;得標廠商:甲聖公司) 、「50KG-N鋼軌用特殊型(防滑)橡膠式平交道鈑1批」(決標 日期:101年7月3日;決標金額:3,286,080元;得標廠商: 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發公司〉)、「50KG-N鋼軌 用一般型橡膠式平交道鈑1批」(決標日期:101年7月26日; 決標金額:22,600,000元;得標廠商:春發公司)等12件工 程及材料採購案。 二、被付懲戒人郭文才為臺鐵局副總工程司(99年4月8日至同年 11月25日任職工務處橋隧科正工程司兼科長;99年11月25 日至100年3月23日任職工務處路線科正工程司兼科長;100 年3月23日至101年5月18日任職工務處正工程司兼暫辦副處 長;101年5月18日至同年10月16日任職工務處正工程司兼代 理處長;101年10月16日至同年11月1日任職副總工程司兼代 理工務處處長),其與臺鐵局副局長鍾朝雄、臺中工務段段 長胡佑良、工務處副處長李奕、臺中工務段副段長鄭文忠, 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鍾朝雄、胡佑良、李奕、鄭文忠等4人另行審理),並屬 「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之採購人員, 對於該局所招標之工程及材料採購案件,於權責範圍內負有 督導或驗收責任。被付懲戒人明知陳建志、林春松、魏文彬 等人所屬公司係與臺鐵局訂有契約承攬關係者,其於該局採 購案件履約進行期間,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之 飲宴應酬,竟多次接受承包廠商招待飲宴,詳如下述:㈠分 別於101年3月13日、101年6月30日及101年7月24日,先後3 次,第1次在臺北市鄉村歌坊酒店,第2、3次均在臺北市華 登卡拉OK酒店,接受甲聖公司負責人林春松(亦為全聖公司 實際負責人)及志成公司副理陳建志招待價值各為7000元、 5000元、5800元之飲宴。㈡於101年8月20日下午2、3時,在 臺中市故鄉KTV,接受志成公司副理陳建志招待歡唱飲宴, 並外叫御金殿理容KTV酒店3名小姐出場前往陪酒作樂,該次 花費金額為32,900元。 三、上開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於書面答辯及監察院約詢時坦承 參加前述飲宴,並經胡佑良、鄭文忠、陳建志於刑事案件應 訊時供述明確,有監察院約詢筆錄、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案涉12件工程及材料採 購案文件、相關通訊監察所得資料(陳建志、鄭文忠、胡佑 良等人以行動電話對外聯絡飲宴事宜之通聯譯文)、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 4914號、102年度偵字第584、4874、4989號起訴書在卷可稽 ,足認被付懲戒人確有參加上開飲宴。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前 述飲宴是同事間聚餐,與工程標案無關,係符合社會禮儀的 請客行為,並未至不當飲宴之程度,且其已因本案受一大過 及調職等處分,應無ㄧ事二罰之必要等語。惟查被付懲戒人 於102年2月1日在臺中地檢署偵訊時已坦陳:「針對(101年) 8月20日在臺中故鄉KTV那一次,是受陳建志宴請,與鄭文忠 、胡佑良一起參與,喝花酒的部分依然認罪。……101年6月 30日那一次,我有聽到蘇義宗要找陳建志來付錢……」;被 付懲戒人另於102年2月20日在同署偵訊時供稱,包括101年3 月13日、6月30日、7月24日、8月20日共四次,都承認收受 花酒不正利益。此有臺中地檢署102年2月1日及102年2月20 日偵訊筆錄附卷足憑。被付懲戒人所辯係符合社會禮儀的請 客行為一節,自無可採。又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 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 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採購人員 倫理準則第7條第2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 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第7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之飲宴應酬。…」。被付懲戒人係臺鐵局高階主管,對於 該局所招標之工程及材料採購案件,應善盡監督責任,其於 該局採購案件履約進行期間,數次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廠商之招待飲宴,顯與上開規定有違。次按「同一行為經主 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 處分失其效力。」為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0點所明定 ,不生ㄧ事二罰之問題。至被付懲戒人其餘答辯,核與違法 行為之認定無涉,僅足供懲戒輕重之參考,不能解免其違法 責任,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四、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 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 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 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 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 被付懲戒人之規定。」茲就上開案件之實體規定部分,究應 適用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之第2條規定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修正後之第2條則規定: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 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要件。兩相比較,自以修 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之第9條規定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 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修正後之第9條則 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 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 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 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修正後之規定,不但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 休(職、伍)金及罰款,且罰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 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兩相比較,自以修正 前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五、本件係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會(10 3年4月8日繫屬),依上開說明,應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第9 條及修正施行後第2條之規定。按同一行為不受刑罰之處罰 者,仍得予以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2項後段規定甚 明。被付懲戒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雖經刑事判決 無罪確定(詳如後述),惟其違法行為情節非輕,仍應予懲戒 。核其所為,除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 ,不得有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外,併違反前引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2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條 之規定。被付懲戒人係臺鐵局高階主管,竟於101年3月至同 年8月短短不到半年期間,與臺鐵局所屬在臺北、臺中等地 ,數次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之飲宴招待,嚴重違反 官箴,重創機關形象,亦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所為屬於公 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違法行為,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 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及被付 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違失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 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 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懲戒處分。 六、移送意旨及第二次提出意見另以:㈠被付懲戒人事實二所示 4次(即前述附表編號1至4)接受廠商招待飲宴,均係假借權 力以圖自身不正利益之違法失職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 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㈡被付懲戒人於101.1.2至101.10 .15,另有多次與胡佑良及鄭文忠於台中市「御金殿理容KTV 酒店」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之違法行為(即附表編號5,備註 「臺中大甲、清水及后里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惟查 :㈠本件檢察官以廠商招待被付懲戒人喝花酒飲宴,目的係 為求承包工程抽驗、驗收、請款過程順利,且該消費性質、 內容,已逾一般的禮俗往來,認被付懲戒人接受招待係假借 權力以圖自身不正利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審理結果,認被付懲戒人所參加之飲宴,並非廠商招待被 付懲戒人之不正利益,與其執行職務無不法對價性,而判決 其無罪(102年度訴字第456、729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38、183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同院107中分道刑泰105上訴18 38字第3300號函(記載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月29日判決無罪 確定)及上述刑事判決可憑。本會亦查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 被付懲戒人所為有涉及貪污情事,自無從併就該部分予以懲 戒。㈡關於起訴書認定被付懲戒人接受廠商招待飲宴之次數 ,起訴書「犯罪事實」貳四福旺公司得標臺中大甲、清水及 后里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標案部分㈠,係將被付懲戒人與 胡佑良、鄭文忠接受廠商招待部分合併記載,謂收受如起訴 書附表五所示不正利益(第26頁),至於被付懲戒人具體接受 招待之次數,起訴書貳「所犯法條」欄三之㈢被告郭文才部 分:記載「⒈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貳、六㈢所為,係犯3次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收受不正利益罪嫌;⒉核被告上開如犯罪事實欄貳、三、㈣ 、2所為,係犯1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⒊核被告如犯罪事實 欄貳、四、㈠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 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第136頁),從 文字上觀之,似認定有5次以上,但其中犯罪事實欄貳、四( 包括㈠及㈡,第26頁至30頁),僅具體記載前述附表編號4該 次而已(即101年8月20日下午2、3時,在臺中市故鄉KTV,花 費32,900元),而該次與犯罪事實欄貳、三、㈣、2所為,實 係同一次接受廠商招待,時間、地點及花費金額同為101年8 月20日下午2、3時,在臺中市故鄉KTV,花費32,900元,故 實際上僅具體認定4次,第一、二審刑事判決關於被付懲戒 人接受招待部分,亦係就該4次行為而為判決(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參,被付懲戒人被訴經辦工程舞弊部分未經移送,該部 分亦經判決無罪確定),況被付懲戒人否認有前述附表編號5 所示違法情事,本會亦查無確切事證憑以認定,均併予敘明 。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 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修正施行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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