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194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政府 設臺中市○○區○○○道○段○○號
代 表 人 林佳龍 同上
被付懲戒人 莊偉筌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中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莊偉筌申誡。
事 實
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莊偉筌(下稱莊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
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
證據,分述如下:
(一)莊員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至民國106年10月22日擔任苗栗
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警員,並自民國106年10月23日起任職
本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
迄今(證1),經銓敘部公務員兼
職查核平台比對結果,莊員具吉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正
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洲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董事身分,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下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二)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所載,吉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核准設立,資本額新臺幣(下同)30
0萬元,莊員為董事之一,持有股份7萬5,000股;正意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9月1日核准設立,資本額4,00
0萬元,莊員為董事之一,持有股份14萬股;立灃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6月11日核准設立,資本額1,500萬
元,莊員為董事之一,無持有股份;長洲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核准設立,資本額2,000萬元,莊
員為董事之一,持有股份10萬股(證2)。且依莊員105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莊員領取上述4家
公司營利所得共計18萬1,662元整(證3)。
(三)莊員
嗣後分別於民國107年1月5日、10日及15日撤銷上述4
家公司董事登記(證4)。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83年12月31日83局考字第45837
號書函
略以,未擔任公職前之投資經營商業行為,於任公
職時,未立即辦理撤股(資)、撤銷公司職務登記、降低
持股比率至未超過百分之十或將公司解散登記者,應認為
已違反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之規定。另依銓敘部民國10
0年9月20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略以,公務員如
有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規定,縱事後解
除違法狀態,仍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立即先予停職,並
移付司法懲戒(證5)。
(四)全案經本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6年第10次考績委員會及本
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6年度第8次會議決議,莊員依規定
移付懲戒(證6,限制閱覽)。
二、經核莊員之行為顯已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其應
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
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莊偉筌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1份。
(二)吉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正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灃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各1份。
(三)莊偉筌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
(四)吉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正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灃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各
1份。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83年
12月31日83局考字第45837號書函及銓敘部民國100年9月2
0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各1份。
(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6年第10次考績委員會會議
紀錄(限制閱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6年度
第8次會議紀錄(限制閱覽)各1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莊偉筌自105年10月24日至106年10月22日為苗栗
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警員,自106年10月23日起為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迄今。經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比
對結果,被付懲戒人具吉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崧公
司)、正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意公司)、立灃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灃公司)及長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長洲公司)等4家公司董事身分,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
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二、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吉崧公司於104年4月20日
核准設立,資本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被付懲戒人為
董事之一,持有股份7萬5,000股;正意公司於92年9月1日核
准設立,資本額4,000萬元,被付懲戒人為董事之一,持有
股份14萬股;立灃公司於98年6月11日核准設立,資本額1,5
00萬元,被付懲戒人為董事之一,無持有股份;長洲公司於
104年5月20日核准設立,資本額2,000萬元,被付懲戒人為
董事之一,持有股份10萬股。且依被付懲戒人105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被付懲戒人領取上述4家公
司營利所得共計18萬1,662元整。被付懲戒人
嗣後分別於107
年1月5日、10日及15日撤銷上述4家公司董事登記。
三、以上事實,有吉崧公司、正意公司、立灃公司及長洲公司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被付懲戒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吉崧公司、正意公司、立灃公司及長洲公
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
可稽,被付懲戒人違法事實,洵
堪
認定。核其自105年10月24日起擔任公職以後所為,雖屬非
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
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之
必要。惟審酌被付懲戒人並未實際參與經營等公務員懲戒法
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之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
分。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據上論結,本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
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