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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7 年度鑑字第 14230 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30號 移 送機 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 代 表 人 姚立德  同上 被付懲戒人 呂宜澤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 主 文 呂宜澤申誡。 事 實 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呂宜澤(以下簡稱呂員)因兼任公司董事職務,而 有違法情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 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呂員係擔任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兼訓育組長職務,該校前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 年11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規定於銓敘部 網路作業系統辦理公務員兼職查核結果查詢作業(證1), 查核比對結果,呂員具有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者及具 有商號負責人身分者異常資料(證2)。 (二)嗣經學校查明,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係於99年4月7日核 准設立(證3),現仍營運中,依呂員提供99年3月31日益昇 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會議事錄(證4),其係於99年3月 31日起兼任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其母何玉合 為該公司董事長。本兼職案經該校通知呂員後,呂員於10 6年11月29日辦理董事變更登記(證5),並針對上開兼職情 形提出說明。據呂員106年12月6日書面陳述(證6),益昇 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家族企業(由呂員提供之戶口名簿 可證明其親屬關係(證7)),因家中公司於99年轉換為股份 有限公司,其即自99年3月31日起至106年11月28日止兼任 董事一職,惟僅屬掛名,並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亦未 支領報酬,且其所擁有之股份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 惟為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虞,已於擔任公職後將持 有股份全數轉讓(證8)。呂員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 旅高級中等學校106學年度甄選聘任之教師(證9),並於10 6學年度(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兼任訓育組長(證 10),渠於106年11月29日接獲該校人事室通知其擔任董事 一職為係屬違法,即於當日通知其母何玉合辦理董事變更 事宜,卸任董事一職。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 (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 投機事業 (第1項)。公務員違反第1項、第2項或第3項之 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4項)。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 號解釋略以,前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停職之意,撤職 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二) 次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三) 復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 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 適用」。 (四) 另查銓敘部104月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 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監事…其中兼任樣態( 五)至(八)者,不論係形式或實質違反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 營商業之規定,均須移付懲戒…經機關認屬兼任樣態序號( 五)至(七)者,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 機關於調查釐清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是否停 職。」(證11)。又,銓敘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0000 0000000號函:「…審酌前開104年8月6日函擬具之認定標 準已不敷使用,爰於查核平臺增列3種兼職態樣:兼任非營 利事業團體職務、依法令設立營業稅籍並無經營商業事實 、獨資或合夥。」(證12)。 (五)呂員違失行為,經該校106年12月7日召開106學年度第1次 教師成績考核會議,決議呂員涉兼任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職務,依其書面說明及陳述,其係因家族企業而掛 名,無實際參與營運,亦未支領報酬。呂員自106年8月1日 起初任公職,經檢視其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證13),僅臚列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薪資所得、臺北市 立古亭國民中學代理教師薪資所得及該校專任教師薪資所 得等3筆所得資料,未包含上開兼職公司薪資所得資料;益 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亦開立未支付薪資之聲明書以資證明( 證14)。據上,認呂員兼職情形係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 報酬,係屬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兼任樣態七,即「知 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 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其屬情節輕微,爰不予停職,惟 仍應移付懲戒(證15)。 (六)爰本部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 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29日臺教國署 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 (二)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臺查詢之呂師兼任益昇精機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資料。 (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之益昇精機股份有限 公司基本資料。 (四)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議事錄。 (五)臺中市政府106年12月05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申 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核准函。 (六)呂員自述書。 (七)呂員戶口名簿。 (八)股份讓渡書。 (九)106學年度教師聘書。 (十)106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聘書。 (十一)【密】教育部104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00000000 00號函轉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 函所訂後續處理原則(含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 (十二)【密】銓敘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 (十三)呂員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替代 役退役證明及臺北市立古亭國民中學代理教師聘書。 (十四)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 (十五)【密】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校106學 年度第1次教師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呂宜澤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 校(下稱高雄餐旅高中)106學年度甄選聘任之教師,於106 學年度(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兼任訓育組長。高雄 餐旅高中前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29日臺教 國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規定於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辦理 公務員兼職查核結果查詢作業,查核比對結果,被付懲戒人 於99年3月31日起兼任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兼職 案經高雄餐旅高中通知被付懲戒人後,被付懲戒人已於106 年11月29日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卸任董事職務。 二、以上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臺查詢之被付懲戒人 兼任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資料、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網站查詢之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臺中市 政府106年12月05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申請改選董 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核准函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任公 職期間兼任益昇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第1項禁止經營商業規定,其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核其所為,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 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 信譽,並有懲戒之必要,自應予以懲戒。惟審酌被付懲戒人 並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 款所列事項之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又本 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事 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據上論結,本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 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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