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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7 年度鑑字第 14245 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45號 移 送機 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代 表 人 朱立倫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曾維良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科長(已辭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 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維良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壹、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以: 一、緣被付懲戒人曾維良係本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施工科前 科長(已於104年3月15日辭職,證據一),負責統籌建築工 程施工管理、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土資場管理及營造業管 理與竣工圖說影印等業務。經查渠於102年9月10日餐敘期間 ,結識曾任職於原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後自行開設建築師事 務所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從事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 修許可及規劃設計新建案等業務之林○彥(下稱林員)。因 林員當日簽訂代辦使用執照申領委任契約,且該案甫於前 (9)日向工務局施工科掛號,又該案樓高12層,依工務局 分層授權原則,需經被付懲戒人核章後,再上陳給該局簡任 技正王灌民(王員因係同案被告,經本府於103年3月14日記 一大過、先行停職並於同年月18日送請監察院審查,證據二 )決行,林員確信被付懲戒人擔任施工科科長,對於林員事 務所送審之案件,除具有實質之審查權,亦能有效協助加快 該案使用執照申辦進度,遂於餐敘後招待被付懲戒人轉往有 女陪侍之繽紛年代酒店娛樂,而被付懲戒人明知林員所從事 業務與工務局施工科職掌業務密切相關,竟於該日餐敘後接 受林員招待至上開酒店消費,因而獲取新臺幣1萬756元之不 正利益,同年10月間為加速該案使用執照申請案,林員 數度透過通訊軟體請求被付懲戒人協助處理,被付懲戒人亦 配合催促股長加快審照,並迅速蓋章。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辦,並經該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 嫌起訴(證據三)。工務局及本府考量被付懲戒人行為嚴重 影響公務人員聲譽,爰撤銷原申誡一次處分,改記一大過處 分(證據四、五、六)。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除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外,並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之旨,以及同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 他人之利益,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檢附 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議。 四、另同案被告王灌民、蔣武東(已辭職,證據七)、郭明芳及 未經起訴之潘仕傑(已辭職,證據八),除王員如前所述送 請監察院審查外,其餘3人經本府於103年3月14日記一大過 、先行停職並於同年月18日移請貴會審議(證據九),經 貴會以103年度清字第11697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議決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證據十),併予敘明。 五、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據一、新北市政府104年3月10日新北府人力字第00000000 000號令1份。 證據二、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8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 0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1份。 證據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837 7、14631、25591號起訴處分書1份。 證據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3年5月16日北工人字第000000 0000號令1份。 證據五、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1月6日新北工人字第00000 00000號函1份。 證據六、新北市政府105年1月11日新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 00令1份。 證據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4月1日新北工人字第00000 00000號令1份。 證據八、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6月9日新北工人字第00000 00000號令1份。 證據九、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8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 0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1份。 證據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清字第11697號議決書1 份。 貳、被付懲戒人曾維良答辯意旨以: 一、有關新北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致損 公務人員聲譽,核予記一大過案,謹申辯如下: (一)業務職責與劉忠賢先生並無關聯: 1、劉忠賢邀請被付懲戒人吃飯,劉忠賢與被付懲戒人並無職 務上的關係。 2、劉忠賢當時係潤泰集團旗下之匯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 事長,該公司之營業項目如下:創業投資業、住宅及大樓 開發租售業、管理顧問業、不動產買賣業、投資顧問業、 其他顧問服務業等(如證1)。 (二)涉足不正當場所之說明: 1、被付懲戒人於102年8月接任施工科長一職,該職位係非常 勞心勞力的職務,甫接科長一職,工作便異常的忙碌,工 作上的質與量對於身心造成莫大的壓力,身體的免疫系統 的功能也迅速降低,雙手手指靠近指甲的皮膚紛紛起泡疹 ,造成皮膚紅腫與指甲生長扭曲等等症狀,卻也無能為力 ,只能硬撐。 2、桃山宴(日本料理)純粹是劉忠賢為了慶祝被付懲戒人調 職,被付懲戒人是處於一對三的狀況,邊吃飯就邊聊天飲 酒,既然伊等三人在行前心裡就是打算為被付懲戒人慶祝 ,所以在伊等三人輪番向被付懲戒人敬酒之後,在身體狀 況不佳及一對三的情況下,被付懲戒人即酩酊大醉,不知 道發生什麼事(之後有沒有去哪裡亦不知情了)。 3、桃山宴之後,被付懲戒人相信是在伊等三人的攙扶之下才 到繽紛年代酒店,到酒店這件事也是在新北市調查處應訊 時才知道。 4、被付懲戒人因與劉忠賢情誼而餐敘,因不勝酒力而涉及不 當場所,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被付懲戒 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 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5、被付懲戒人請求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偵、審)停止審議程 序。 二、證物名稱及件數: 證1、105.1.29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匯弘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基本資料影本。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曾維良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新北工務局) 施工科科長,負責統籌建築工程施工管理、建築物使用執照 核發、土資場管理及營造業管理與竣工圖說影印等業務。於 102年9月10日接受開設建築師事務所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 司之林天彥之招待,至臺北市喜來登大飯店桃山日本料理飲 宴。當(10)日林天彥適與建喬公司簽訂皇鼎公司聯合科技 中心案代辦使用執照申領委任契約,該案甫於102年9月9日 向新北工務局施工科掛號。聯合科技中心案樓高12層,依新 北工務局分層授權原則,需經施工科科長曾維良核章後,再 上陳給技正王灌民決行。林天彥確信被付懲戒人擔任施工科 科長,對於該事務所送審之案件,除具有實質之審查權,亦 能有效協助加快聯合科技中心案使用執照申辦進度,遂基於 對被付懲戒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 於餐敘後招待被付懲戒人轉往有女陪侍之繽紛年代酒店娛樂 。被付懲戒人明知林天彥所從事職業與新北工務局施工科職 掌業務密切相關,竟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 益之犯意,收受相當於新臺幣(下同)1萬0,756元之不正利 益。迄102年10月間,為加速聯合科技中心使用執照申請案 ,林天彥乃數度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請求被付懲戒人協助 處理,被付懲戒人亦配合催促股長加快審照,並迅速核章。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刑事 判決以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 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1年 ,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犯罪所得1萬0,756元 沒收,業於107年7月2日判決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8377、14631 、25591號起訴書、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 、新北地院107年7月16日新北院輝刑戊104訴1187字第42613 號函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係接 受劉忠賢之邀請吃飯,劉忠賢與被付懲戒人並無職務上的關 係。桃山宴純粹是劉忠賢為了慶祝被付懲戒人調職,在劉忠 賢等人輪番敬酒之後,被付懲戒人在劉忠賢等人攙扶之下才 到繽紛年代酒店。被付懲戒人因不勝酒力而涉及不當場所, 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 云云。所辯接受招待與新北工務局施工科職掌業務無關,核 與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符,尚無可採。其違失事證,已 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 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 之行為之旨。其行為將導致民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 職務之信賴,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 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明確 ,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 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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