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01425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代 表 人 朱立倫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蔣武東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技士
郭明芳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
判決如下:
主 文
蔣武東、郭明芳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略以:
一、緣被付懲戒人蔣武東、郭明芳等2人均係本府工務局技士,
經查
渠等2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茲將渠等違失行
為
臚列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蔣武東部分:
查被付懲戒人蔣武東前任職於工務局股長
期間,涉嫌於不當
場所接受廠商招待並收受新臺幣(下同)5萬元,藉以便利
相關執照之核發,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稱新
北市調處)調查,
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
地檢署)檢察官於本(103)年3月13日
諭知以10萬元交保。
本府考量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已於同年月14
日核布記一大過之處分並先行停職在案。
(二)被付懲戒人郭明芳部分﹕查被付懲戒人郭明芳涉嫌於不當場
所接受業者招待,以讓建商提前取得建照,案經新北市調處
調查,
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本年3月13日諭知以20萬元
交保。本府考量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已於同
年月14日核布記一大過之處分並先行停職在案。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等2人均坦承於不當場所與廠商有所往來
,其行為除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奢侈放
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同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
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
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2年下半年及103年上半年甄審
暨考績委
員會第10次會議紀錄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3年3月13日考績
委員會答詢紀錄建照科股長蔣武東答詢紀錄各1份。
(二)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令1份
。
(三)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停職
令1份。
(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3年3月13日考績委員會答詢紀錄建照科
技士郭明芳答詢紀錄1份。
(五)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令1份
。
(六)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停職
令1份。
乙、被付懲戒人郭明芳答辯意旨略以:
一、有關新北市政府以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公
司)承攬三重區捷運聯合開發案申請三重區102重建字第708
號建造執照、麗碁建設委託林天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林口區
102林建字第250號建造執照,遭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
不當指控被付懲戒人接受廠商招待出國、涉足不當場所,讓
建商提前取得建造執照
等情,涉嫌貪污治罪條例違法失職,
移送貴會懲戒一案,謹申辯如下:
(一)103年3月12日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3年聲搜字第4
38號案件偵查中,被付懲戒人遭不當指控於102年期間涉足
不當場所(KTV)接受招待,其目的係為讓潤泰公司提前取得
建造執照而涉嫌觸犯貪污罪;惟事實上,被付懲戒人涉足不
當場所(KTV)並無接受招待,且於職務上,與潤泰公司申領
三重區102重建字第708號建造執照(證1)案件並無任何關聯
:被付懲戒人於96年3月1日開始承辦建造執照業務(證2)直
至103年3月14日被付懲戒人離職(證3)為止,皆無承辦任何
有關潤泰公司申請辦理建造執照案件;至於系爭潤泰公司於
102年10月領得三重區102重建字第708號建造執照案件,係
由當時負責三重區建造執照業務之張紘聞技士承辦(證4),
並非由被付懲戒人承辦,況被付懲戒人當時並不知道該建造
執照申請案件何時開始進行申請,當然完全沒有像該案件相
關承辦人員進行不法關說;潤泰公司所屬王國榮協理與被付
懲戒人自102年5月至103年3月期間涉足不當場所純屬二人間
之私交情誼,且被付懲戒人於不當場所消費時,於現場亦有
提供現金付費,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本人帳號存摺影本金融
卡提款紀錄(證5)、合作金庫本人帳號存摺影本金融卡提款
紀錄
可證(證6),並無接受招待;是以,被付懲戒人涉足不
當場所與讓潤泰公司提前取得三重區102重建字第708號建造
執照之不當指控無涉。懇請諸位公懲會委員明鑒,被付懲戒
人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
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更無成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
之犯罪行為。
(二)103年3月12日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3年聲搜字第
438號案件偵查中,被付懲戒人遭不當指控於101年12月至1
02年1月期間涉及出國接受招待,其目的係為讓麗碁建設委
託林天彥建築師事務所提前取得林口區102林建字第250號建
造執照(證7)而涉嫌觸犯貪污罪;惟事實上,被付懲戒人出
國並無接受招待,且於當時之職務上,並無承辦林口區之建
造執照業務,其與麗碁建設提前取得林口區102林建字第250
號建造執照案件並無任何關聯:被付懲戒人於99年12月15日
至102年2月4日期間主要辦理淡水區建造執照業務,非屬承
辦林口區建造執照業務(證8),被付懲戒人於101年12月28日
至102年1月1日期間出國,當時根本無法預知建造執照業務
承辦區域將會由淡水區調整至林口區(證9),是以,被付懲
戒人於101年12月28日至102年1月1日期間出國與102年4月3
日承辦102重建字第708號建造執照並無任何關聯。被付懲戒
人與自同科離職之林天彥建築師出國,純屬二人之間私交情
誼,且被付懲戒人出國消費係自行付費,有玉山銀行本人信
用卡支付旅行社機票費用刷卡紀錄(證10)、以及臺灣銀行兌
換人民幣9千元交易紀錄作為旅費(證11)
可稽,並無接受招
待;102林建字第250號建造執照係於101年12月28日出國3個
月後方於102年4月3日掛件申請(證12),依照業務不定期調
整後之負責承辦建造執照區域,當時確實係由被付懲戒人受
理承辦,後於102年4月12日依法核准;惟對照出國期間與系
爭建照之申請時間,二者之間並無可預期之關聯;其與讓麗
碁建設有限公司提前取得102重建字第708號建造執照之不當
指控完全無關。懇請諸位公懲會委員明鑒,被付懲戒人並無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
或他人之利益。更無成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犯罪行
為。
(三)涉足不當場所之說明:
被付懲戒人未審慎深慮而涉足不當場所,犯下奢侈放蕩,足
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已遭新北
市政府記一大過行政處分,除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考績委員
會當場深表悔悟,並願接受新北市政府記一大過處分(證13)
併予停職,不再循救濟途徑提起
申訴之外,特此謹向公懲會
諸位委員誠心認錯,惟因被付懲戒人家中尚有罹患憂鬱症之
妻子、就讀公立國小五年級、附幼中班之子、女(證14)、罹
患躁鬱症之1位胞姊(證15)等人尚須依靠扶養,避免衍生其
他社會救助問題,懇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諸位慈悲委員賜予
輕判,被付懲戒人衷心誓言此後定改過向善,永不再犯,特
此泣跪叩首。
二、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
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
,停止審議程序。」本案業已繫屬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
查處103年聲搜字第438號刑事案件偵查中,事實上被付懲戒
人並無接受招待,且交友目的與被付懲戒人職務上並無相關
之具體事件產生任何對價關係,更無成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之犯罪行為;敬請貴會
明察,在被付懲戒人犯罪不成立之論斷下,賜予不受懲戒或
從輕懲戒之處分。貴會如認被付懲戒人所提申辯事證仍有不
明無法論斷是否成立犯罪,尚有必要俟刑事裁判確定者,敬
請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
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
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
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
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茲就本案案情具
體事實一一申辯如下:
(一)行為之動機:被付懲戒人與王國榮協理、林天彥建築師等友
人情誼涉足不當場所、出國之動機單純,純粹僅聯繫各自間
之交友生活情誼,綜觀前述各項事件發生之時間點,與被付
懲戒人承辦建照執照之職務完全無涉。
(二)行為之目的:被付懲戒人因與王國榮協理、林天彥建築師等
友人情誼涉足不當場所、出國之動機單純,純粹僅聯繫各自
間之交友生活情誼,並無其他不法目的,與被付懲戒人承辦
建造執照之職務完全無涉。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被付懲戒人因與王國榮協理、林天彥建
築師等友人涉足不當場所、出國時,純粹僅聯繫各自間之交
友生活情誼,並無其他不法目的,與被付懲戒人承辦建造執
照之職務完全無涉。
(四)行為之手段:被付懲戒人參加出國、高爾夫球運動、KTV等
交友活動,有時也藉此認識其他朋友,擴大交友生活圈,實
屬一般生活交友模式,惟皆係各自付費為交往原則,被付懲
戒人各項消費皆係自付,有金融機構本人信用卡自行刷卡付
費紀錄可稽,為有時亦採現金支付,有金融機構本人帳戶提
款紀錄可稽,與被付懲戒人承辦建造執照之職務完全無涉。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被付懲戒人家中尚有罹患憂鬱症之妻子
,尚有2位就讀公立國小五年級、附幼中班之子、女、罹患
躁鬱症無法正常上班之1位胞姊等人尚須依靠扶養,被付懲
戒人現為停職狀態,被付懲戒人實在沒有能力再承受其他更
嚴重之處分,懇請公懲會諸位慈悲委員賜予不受懲戒或予輕
判。
(六)行為人之品行: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盡心為民爭取權
利、竭力為公完成任務,對於同仁用心分享經驗避免無心犯
錯,業務處理時效盡力速辦,避免拖延影響人民權益,盡忠
主管、克難盡職,屢獲嘉獎(證16);在家中克盡孝道,每逢
清明、普渡、重陽、冬至、過年、雙親忌日皆虔誠奉祀,岳
父已故,對於僅存之岳母,於母親節、生日、過年、中秋、
不定期假日皆陪同侍親;對於子女教以善化、不得造成社會
之累贅負擔,培養拾金不昧(證17)之身教人格教育,未敢掛
齒;對於朋友,交以誠信、實踐關懷力行;生平中規中矩,
並無生任何損害他人之惡意品行。
(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被付懲戒人涉足不當場所(有女陪
侍之KTV),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已遭新北市政府記
一大過行政處分,除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考績委員會當場深
表悔悟,並願接受新北市政府記一大過處分
予以停職,不再
循救濟途徑提起申訴之外,現特此為了被付懲戒人涉足不當
場所,未能謹慎勤勉,犯下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向公懲會諸位宏量委員誠心認錯,惟因被付懲戒人家中尚有
罹患憂鬱症之妻子、就讀公立國小五年級、附幼中班之子、
女、罹患躁鬱症之1位胞姊等人尚須依靠扶養,避免衍生其
他社會救助問題,懇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諸位慈悲委員賜予
輕判,被付懲戒人衷心誓言此後定改過向善,永不再犯,特
此泣跪叩首。
四、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涉足不當場所之動機單純,確實或有
應注意或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
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
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至於本案業已繫屬
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3年聲搜字第438號刑事案件
偵查中,事實上被付懲戒人並無接受招待,且交友目的與被
付懲戒人職務上並無相關之具體事件產生任何對價關係,更
無成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
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等犯罪行為,敬請貴會明察,在被付懲戒人犯罪不成立之論
斷下,賜予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貴會如認被付懲戒
人所提申辯事證仍有不明或無法論斷是否成立犯罪,尚有必
要俟刑事裁判確定者,敬請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
議程序。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1.新北市00000000000區0000000000號建造執
照登錄資料。
2.96年3月1日實施之臺北縣(新北市改制前)政府工務局建照管
理科業務職掌分配表。
3.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停職
令。
4.新北市00000000000區0000000000號建造執
照承辦人員登錄資料。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存摺金融卡提款紀錄。
6.合作金庫帳號存摺金融卡提款紀錄。
7.新北市00000000000區0000000000號建造執
照登錄資料。
8.99年12月15日及101年12月17日實施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
照管理科業務職掌分配表。
9.102年2月5日實施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管理科業務職掌
分配表。
10.玉山銀行信用卡支付旅行社機票費用刷卡紀錄。
11.臺灣銀行兌換人民幣9千元交易紀錄。
12.新北市00000000000區0000000000號建造
執照承辦人員登錄資料。
13.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號令。
14.被付懲戒人戶口名簿。
15.被付懲戒人胞姊之身心障礙手冊。
16.被付懲戒人獲嘉獎紀錄。
17.臺北捷運公司遺失物登記單。
18.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3月21日臺會議字第0000000000號
申辯通知送達證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蔣武東原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新北工務局
)建照科股長,負責新北市板橋、永和、新莊、林口、五股
、樹林、八里等行政區之建造執照核發、公文核稿、抽查報
備決行及施政計畫專案等業務;被付懲戒人郭明芳係新北工
務局建照科技士,99年至101年間負責新北市淡水區建造執
照核發、更正及補發,102年後負責新北市林口區建造執照
核發、更正及補發等業務;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依法執行職務
,對於職務上行為不得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
詎蔣武東於10
2年間,郭明芳於100至103年間,竟分別有下列違法失職行
為:
(一)蔣武東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部分:
緣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公司)於101、102年
間在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306地號進行新
莊副都心建築開發案,於101年12月22日向新北工務局建照
科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新北工務局建照科承辦人蔣武東於10
1年12月27日,以北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載明建造執
照申請有12項缺失應予補正、退回申請案,並應於6個月內
補正再行申請;嗣蔣武東於102年5月間升任為承辦股股長。
潤泰公司於102年6月13日申請延長補正,於102年6月27日由
承辦人郭瑋克以北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所請,嗣於
102年9月25日潤泰公司就前開新莊副都心案再次向新北工務
局建照科申請建造執照,並於102年10月24日順利領照。
因潤泰公司規劃部副理王國榮曾拜託蔣武東在重審新莊副都
心案建造執照時能加快速度,而蔣武東亦確實配合加速審查
,為感謝蔣武東職務上協助,王國榮遂基於對於蔣武東關於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2年11
月15日招待蔣武東至臺北市○○區○○○路○段○○號錢櫃KTV
SOGO店娛樂,並於途中由王國榮以信封袋包裝現金新臺幣(
下同)5萬元塞入蔣武東外套,蔣武東竟基於對於不違背職
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王國榮另於同日透過繽
紛年代有限公司業績幹部陳秋錦找來女公關邱淑樺陪侍且提
供性服務,招待金額計2萬5,179元,蔣武東基於對於不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總計蔣武東因職
務上行為收受王國榮賄賂及不正利益共7萬5,179元。
(二)郭明芳收受不正利益部分:
1.緣林天彥(曾任職於臺北縣政府工務局,91、92年間自行開
設林天彥建築師事務所及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於100
年間代辦信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傑公司)之新北
市○○區○○段○○○○○○○○○○○○○○○號等3筆土地建造執照
申請案(下稱國光段建照案),該案於100年4月20日向新北
工務局初審掛件,分案由郭明芳承辦,初審後因國光段建照
案有6點缺失需改正,經郭明芳於100年4月26日以北工建字
第0000000000號退件予信傑公司及林天彥建築師事務所改正
,改正完竣後於100年5月17日複審掛件,依程序規定該案辦
理期限為100年6月16日,惟郭明芳配合加速於100年6月1日
提前審查結案,林天彥為感謝郭明芳協助,於100年6月3日
至100年6月6日招待郭明芳赴大陸深圳地區打高爾夫球、唱
歌娛樂,由林天彥支付住宿費用8,000元、打球費用8,000元
及唱歌娛樂費用5,000元等不正利益,共計2萬1,000元,郭
明芳即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
受之。
2.林天彥
復於100年12月21日向新北工務局建照科掛號代辦寶
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麟公司)在新北市○○區○○
段219、232、239、249、259、272-1地號等6筆土地建照之
變更設計案,該案掛件分案後由郭明芳承辦,林天彥即基於
對於郭明芳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
100年12月29日至101年1月1日招待郭明芳赴大陸深圳地區打
高爾夫球、唱歌娛樂,並由林天彥支付住宿費用8,000元、
打球費用8,000元及唱歌娛樂費用5,000元等不正利益,共計
2萬1,000元,郭明芳即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
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並使該案順利於101年1月28日結案。
3.嗣林天彥為使其開設之建築師事務所向新北工務局申請相關
案件進行順遂,再次於101年12月28日至102年1月1日間,招
待郭明芳赴大陸深圳地區打高爾夫球、唱歌娛樂,並由林天
彥支付住宿費用8,000元、打球費用8,000元及唱歌娛樂費用
5,000元等不正利益,共計2萬1,000元,郭明芳即復基於對
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後林天
彥與麗碁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麗碁公司)簽約規劃設計新北
市○○區○○段○○○○○○○○○○○○○○號等3筆土地建案及申請
建造執照,並於102年1月間向新北工務局建照科申請建造執
照,該案於對圖前即遭退件,
適郭明芳自102年2月間調整承
辦轄區為新北市林口區,林天彥因平時即以招待郭明芳喝花
酒、性服務及赴陸旅遊等方式維繫
彼此關係,遂於102年3月
19日致電請託郭明芳承辦,該案於102年4月3日向新北工務
局建照科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承辦人果變更為郭明芳,並在
郭明芳配合審照下,麗碁公司因而順利取得建造執照。
4.林天彥另於102年11月15日,為求其開設之事務所在新北工
務局辦理業務順利,復基於對於郭明芳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
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招待郭明芳至
上揭錢櫃KTV SOGO店
娛樂,並出資透過陳秋錦找來女公關徐靖雯陪侍及提供性服
務,招待金額計2萬5,179元,郭明芳即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
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
5.又林天彥另基於對於郭明芳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
利益之犯意,於103年1月1日至同年月5日招待郭明芳赴大陸
深圳地區打高爾夫球、唱歌娛樂,並由林天彥支付住宿費用
8,000元、打球費用8,000元及唱歌娛樂費用5,000元等不正
利益,共計2萬1,000元,郭明芳即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
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嗣於103年1月間林天彥因
林口麗林段建案需緊急向新北工務局建照科申請變更起造人
,而由郭明芳承辦,郭明芳因不斷接受林天彥招待,
旋即於
103年1月23日簽准該申請案。總計郭明芳因職務上行為收受
林天彥交付之不正利益相當於10萬9,179元。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103年度偵字第8377、14631、25591號),
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蔣武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柒拾玖
元沒收。」「郭明芳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共五罪,均經分別判處罪刑。
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已
確定在案。
二、上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2年下半年及103年上半年
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10次會議蔣武東答詢紀錄,及新北市政
府工務局103年3月13日考績委員會蔣武東、郭明芳答詢紀錄
、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0、000
00000000號獎懲令、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4日北府人考字第
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停職令,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同院新北院輝刑戊104訴11
87字第42615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
附卷可稽,本會限期
通知被付懲戒人等答辯,蔣武東
迄未提出答辯;郭明芳答辯
意旨雖否認犯罪,具狀提出如事實欄
所載之辯解,然其所辯
各節已為刑事判決所不採,並於判決理由中詳述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且就其所為各節答辯詳為指駁
,是其答辯
並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等違失行
為已
堪認定。
三、按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
105年5月2日施行。依該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
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
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
理。但修正實施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
、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
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
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係新法施行前繫屬本會
,從而本案之實體規定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之
規定,對被付懲戒人較為有利?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本件
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第2條及修正前同法第9條之規定
。核被付懲戒人蔣武東、郭明芳所為,除觸犯刑罰
法律外,
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放蕩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被付懲戒人等對於職務上行為
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嚴重影響官箴,敗壞風紀,為維護公
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
款規定予以懲戒。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
人郭明芳所提書面答辯,並參考法院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
,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經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予
以分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
前段、第2條第1款及修正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黃水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