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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7 年度鑑字第 14274 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74號 移 送機 關 花蓮縣政府 設花蓮市○○路○○號 代 表 人 傅崐萁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廖維正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課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花蓮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廖維正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花蓮縣政府移送意旨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廖維正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 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說明如 下: 二、廖維正君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違反森林法及偽 造文書罪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證 1、2 )。 三、廖維正為花蓮縣富里鄉公所(下稱富里鄉公所)課員承辦清 潔隊業務,明知坐落花蓮縣○里鄉○○○○段○○○號等土地 為國有林地(下稱本案國有林地),為原住民族所稱之黑暗 部落,並劃設為原住民保留地,生長其上之林木屬國家所有 ,非經許可不得盜採販賣。其於民國103年7、8月間得知本 案國有林地生長許多原生九芎樹,價值不菲,隨即向生活於 本案國有林地附近之部屬潘金枝探詢,並由潘金枝引介本案 國有林地之農育權人方信義後,開始謀議出售該土地上之九 芎樹牟利。廖維正並透過陳文彰覓得買主楊培熙。俟楊培熙 前往勘查本案國有林地上之九芎樹後甚是喜歡,隨即給付陳 文彰新臺幣(下同)10萬元定金及5萬元之仲介費,表示願 意購買九芎樹之意。廖維正、潘金枝、方信義及彭聰龍遂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於 103年9月3日某時,在不知情之黃奕欽位在花蓮縣○里鄉○ ○路上之租車公司內,由方信義委託潘金枝與楊培熙簽訂樹 木買賣合約書,雙方約定本案國有林地上樹徑45公分至60公 分之九芎樹以每棵3萬元之價格出售;樹徑60公分以上之九 芎樹每棵以6萬5000元之價格出售,每次開挖45公分至60公 分及60公分以上之九芎樹各10棵,楊培熙於簽約當場立即先 給付開挖20棵九芎樹之價金95萬元予潘金枝收執,再由潘金 枝轉交予廖維正收受,之後廖維正再將10萬元朋分予潘金枝 ,另再將20萬元由潘金枝轉交予方信義朋分。廖維正為了應 付楊培熙挖取九芎樹之需要,另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 ,於103年9月底某日,在富里鄉公所內,以剪貼之方式,偽 造「花蓮縣政府103年9月10日府農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 後,交由不知情之陳文彰轉交予楊培熙作為開挖九芎樹之用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花蓮縣政府對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 公眾利益。惟楊培熙看完上開花蓮縣政府准許方信義進行水 土保持公文後,遂以電話向潘金枝及廖維正表示,上開公文 不能作為開挖九芎樹之用,需申請樹木移植證明書後才得以 開挖。廖維正復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103年10月 初某日,在富里鄉公所內,以剪貼及套印關防之方式,偽造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富鄉0000000000000號農地住宅地竹 木產出證明書」後,交由潘金枝轉交予楊培熙作為挖取九芎 樹之用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花蓮縣富里鄉公所對文書管 理之正確性及公眾之利益。楊培熙取得上開產出證明書後, 於103年10月底某日起至103年11月間,僱用4名不知情之工 人至本案國有林地挖取九芎樹,彭聰龍並負責駕駛挖土機將 樹木扶著避免倒下,不知情之潘聖鑑則駕駛拼裝車載運九芎 樹離開。楊培熙復將挖取後之九芎樹以9萬元至15萬元不等 之價格販賣予不知情之承川園藝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張世義 ,由張世義派遣該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 載運挖取後之九芎樹至彰化縣園藝區栽種,期間共盜伐8棵 九芎樹得手,後因大雨沖毀道路、橋樑方停止挖取。嗣經民 眾檢舉後,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證2)。 四、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廖員違反森林法及偽造文書罪 。查廖員之行為,顯已違反森林法第52條、刑法第211條及 第216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其應受懲戒之事實, 甚為明確。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 項但書規定,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證1)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原訴字第81號。 (證2)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 。 (證3)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考績暨甄審委員會107年第6次會議會 議紀錄。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廖維正為花蓮縣富里鄉公所(下稱富里鄉公所) 清潔隊隊長,明知坐落花蓮縣○里鄉○○○段○○○號等土地 為國有林地(下稱本案國有林地),為原住民族所稱之黑暗 部落,並劃設為原住民保留地,生長其上之林木屬國家所有 ,非經許可不得盜採販賣。被付懲戒人於103年7、8月間得 知本案國有林地生長許多原生九芎樹,價值不菲,隨即向生 活於本案國有林地附近之潘金枝探詢,並由潘金枝引介本案 國有林地之農育權人方信義後,開始謀議出售該土地上之九 芎樹牟利。被付懲戒人並透過陳文彰覓得買主楊培熙。俟楊 培熙前往勘查本案國有林地上之九芎樹後甚是喜歡,隨即給 付陳文彰新臺幣(下同)10萬元定金及5萬元之仲介費,表 示願意購買九芎樹之意。被付懲戒人、潘金枝、方信義及彭 聰龍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 聯絡,於103年9月3日某時,在黃奕欽位在花蓮縣○里鄉○ ○路上之租車公司內,由方信義委託潘金枝與楊培熙簽訂樹 木買賣合約書,雙方約定本案國有林地上樹徑45公分至60公 分之九芎樹以每棵3萬元之價格出售;樹徑60公分以上之九 芎樹每棵以6萬5000元之價格出售,每次開挖45公分至60公 分及60公分以上之九芎樹各10棵,楊培熙於簽約當場立即先 給付開挖20棵九芎樹之價金95萬元予潘金枝收執,再由潘金 枝轉交予被付懲戒人收受,之後被付懲戒人再將10萬元朋分 予潘金枝,另再將20萬元由潘金枝轉交予方信義朋分。被付 懲戒人為了應付楊培熙挖取九芎樹之需要,另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之犯意,於103年9月底某日,在富里鄉公所內,以剪 貼之方式,偽造「花蓮縣政府103年9月10日府農保字第0000 000000號函」後,交由不知情之陳文彰轉交予楊培熙作為開 挖九芎樹之用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花蓮縣政府對文書管 理之正確性及公眾利益。惟楊培熙看完上開花蓮縣政府准許 方信義進行水土保持公文後,遂以電話向潘金枝及被付懲戒 人表示,上開公文不能作為開挖九芎樹之用,需申請樹木移 植證明書後才得以開挖。被付懲戒人復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 之犯意,於103年10月初某日,在富里鄉公所內,以剪貼及 套印關防之方式,偽造「花蓮縣富里鄉公所富鄉0000000 000000號農地住宅地竹木產出證明書」後,交由潘金枝轉交 予楊培熙作為挖取九芎樹之用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富里 鄉公所對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公眾之利益。楊培熙取得上開 產出證明書後,於103年10月底某日起至103年11月間,僱用 4名工人至本案國有林地挖取九芎樹,彭聰龍並負責駕駛挖 土機將樹木扶著避免倒下,由潘聖鑑則駕駛拼裝車載運九芎 樹離開。楊培熙復將挖取後之九芎樹以9萬元至15萬元不等 之價格販賣予承川園藝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張世義,由張世 義派遣該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挖取 後之九芎樹至彰化縣園藝區栽種,期間共盜伐8棵九芎樹得 手,後因大雨沖毀道路、橋樑方停止挖取。嗣經民眾檢舉後 ,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暨花蓮縣警 察局玉里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 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 罰金72萬元;又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共2罪,各處有期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均緩刑3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 (沒收部分,省略,下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將第1審判決關於被付懲戒 人緩刑部分及沒收部分均撤銷。判決被付懲戒人緩刑3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 二、以上事實,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76 8號、105年度偵字第3041號起訴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 度原上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未提出答 辯,其違失行為,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 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 不得有貪婪等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其行為將導致民眾喪失 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並已造成國有林地林木 無法回復之損害,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 之資料,已足認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 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 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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