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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7 年度鑑字第 14316 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014316號 移 送機 關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屏東市○○路○○○號 代 表 人 潘孟安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謝佳頻   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組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屏東縣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 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佳頻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 壹、屏東縣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謝佳頻因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 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 (一)被付懲戒人謝佳頻,106年1月1日至同年9月19日時任本府教 育處所屬本縣體育發展中心全民運動及產業組組長,係依據 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犯職務上偽造公文書,業經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並於106年10月24日行政懲處(記一 大過)在案。 (二)被付懲戒人謝員於106年4月間承辦該中心委外建置官方網站 時,委請不知情業者,偽刻「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主任李達 平」印章1顆,並於106年4月28日,未經主任李達平同意, 蓋用於謝員所擬之簽呈,依行政層級逐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 之公文書,足生損害主任李達平及本府。 (三)被付懲戒人謝員於106年5月間承辦大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 該中心捐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捐款收據核發一事,亦因 有所拖延而恐遭主任李達平責罵,未經主任李達平同意,10 6年7月18日逕以偽刻之主任職章核蓋所擬之簽呈,依行政層 級逐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主任李達平及 本府。 (四)被付懲戒人謝員因承辦本府委託鶴聲國中106年3月9日於本 府前廣場辦理「2017世界棒球經典賽台韓大戰轉播活動」戶 外實況轉播,嗣活動辦理完畢應支付活動經費7萬8800元予 該校,謝員又因遲未將擬辦之簽呈呈核,又恐遭主任李達平 責罵,逕以偽刻之主任職章核蓋所擬之簽呈,依行政層級逐 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主任李達平及本府 。 (五)另被付懲戒人謝員擬補助本縣玉田國小9萬8千元以辦理「歷 史上的一天-縣內優秀體育人物紀錄」企劃案,因認為暑假 期間適有工讀生人力可以運用,為及時處理此企劃案,恐該 中心主任李達平及本府教育處處長王慧蘭不同意上述企劃案 ,於106年8月4日未經教育處處長王慧蘭同意,委請不知情 業者,偽刻「教育處處長王慧蘭」印章1顆,逕以偽刻之教 育處處長王慧蘭及偽刻之主任李達平職章,核蓋其所擬之簽 呈,依行政層級逐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 主任李達平、教育處處長王慧蘭及本府。 二、綜上犯罪事實,謝員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 人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 失名譽之行為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情事之規定,爰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65號簡易判決書。 2.屏東縣政府106年10月24日謝佳頻行政懲處(記一大過)令。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謝佳頻係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組員,於106年1月 1日至同年9月19日為屏東縣政府教育處(處長王慧蘭)所屬屏 東縣體育發展中心(下稱體育發展中心,該中心主任為李達 平)全民運動及產業組組長,負責綜理全民運動及產業組、 全民體育獎金業務、運動結合產業之規劃及其他交辦事項, 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之公務員。詎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期間有下列違失行為: (一)於承辦體育發展中心委外建置官方網站時,因遲未將擬辦之 簽呈呈核李達平,竟於106年4月間未經李達平同意,在屏東 縣屏東市○○路上委請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屏東縣體 育發展中心主任李達平」之印章1顆,並於106年4月28日未 經李達平同意,在屏東市○○路○號辦公室內,蓋用上開李 達平印章於附表編號一所示簽呈上,再依行政層級逐級送核 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達平及屏東縣政府。 (二)被付懲戒人另因負責辦理大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5月間,捐贈體育發展中心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捐款收 據核發一事,亦因有所拖延而恐遭李達平責罵,乃於106年7 月18日未經李達平同意,在上址辦公室內,蓋用上開偽造之 李達平印章於附表編號二所示簽呈上,再依行政層級逐級送 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達平及屏東縣政府 。 (三)被付懲戒人因承辦屏東縣政府委託鶴聲國中於106年3月9日 在屏東縣政府前廣場辦理「2017世界棒球經典賽台韓大戰轉 播活動」戶外實況轉播,嗣鶴聲國中已辦理完畢,應支付鶴 聲國中辦理該活動之經費7萬8800元,被付懲戒人又因遲未 將擬辦之簽呈呈核,恐遭李達平責罵,因此於106年8月2日 未經李達平同意,在上址辦公室內,蓋用同上偽造之李達平 印章於附表編號三所示簽呈,再依行政層級逐級送核而行使 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達平及屏東縣政府。 (四)被付懲戒人擬補助玉田國小9萬8千元以辦理「歷史上的一天 -縣內優秀體育人物紀錄」企劃案,因認為暑假期間適有工 讀生之人力可以運用,為及時處理此企劃案,又恐李達平不 同意上述企劃案,乃①於106年8月2日未經李達平同意,逕 在上址辦公室內,蓋用上開偽造之李達平印章於附表編號四 所示簽呈,冒用李達平名義偽造其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② 嗣於逐級送核至教育處長王慧蘭時,又恐王慧蘭不同意且可 能詢問李達平,遂另於106年8月4日至上述屏東市○○路刻 印業者,未經王慧蘭同意委請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教 育處處長王慧蘭」之印章1顆,於同日未經王慧蘭同意,在 上址辦公室內蓋用偽造之王慧蘭印章於附表編號四所示簽呈 ,冒用王慧蘭名義偽造其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再依行政層 級逐級送核而行使該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李達平、王 慧蘭及屏東縣政府。嗣李達平事後辦理公文稽核時,發現未 核閱過附表編號四之簽呈及該簽呈上其職章印文與其原有者 不同,因而發現被付懲戒人在附表編號四之簽呈上偽造公文 書一事,並進而再檢視其他被付懲戒人承辦所擬之簽呈,又 發現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簽呈亦係偽造公文書,始悉上情 。案經屏東縣政府函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506、1507號),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謝佳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及沒收。徒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 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107年度簡字第1465號)。 二、以上事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65號刑事 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逾期又未提出答 辯,其違法失職之事實足堪認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 ,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受懲戒。被付懲戒人對於職務 行為偽造公文書行使,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 行為,且連續多次行為,嚴重影響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 要。又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刑事判決之記載,已足認事 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爰審酌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三、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46條第1項但書 、第55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附表: ┌──┬────┬────────────┬───────┬────────────┐ │編號│簽呈日期│簽呈主旨 │備註 │ 宣告刑及沒收 │ ├──┼────┼────────────┼───────┼────────────┤ │一 │106/4/24│為便民所需並整體性呈現本│以偽造之李達平│謝佳頻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 │ │ │縣體體育相關相關活動資訊│印章蓋在簽呈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 │ │ │及成果,本中心擬委外建置│方承辦單位欄上│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官方網站,所需經費為新臺│偽造李達平之印│。 │ │ │ │幣9萬5千元,簽請核示。 │文1 枚。 │偽造之「屏東縣體育發展中│ │ │ │ │ │心主任李達平」之印章壹個│ │ │ │ │ │及印文壹枚,均沒收。 │ ├──┼────┼────────────┼───────┼────────────┤ │二 │106/7/17│檢陳大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以偽造之李達平│謝佳頻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 │ │ │公司捐贈本縣體育發展基金│印章蓋在簽呈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 │ │ │專戶新臺幣伍佰萬元整收據│方承辦單位欄上│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一份(如附件),擬請准予核│偽造李達平之印│。 │ │ │ │章並蓋用本府印信,簽請核│文1 枚。 │偽造之「屏東縣體育發展中│ │ │ │示。 │ │心主任李達平」之印章壹個│ │ │ │ │ │及印文壹枚,均沒收。 │ ├──┼────┼────────────┼───────┼────────────┤ │三 │106/8/2 │本府委請鶴聲國中辦理「 │以偽造之李達平│謝佳頻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 │ │ │2017世界棒球經典賽台韓大│印章蓋在簽呈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 │ │ │戰轉播活動」總經費新臺幣│方承辦單位欄上│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7萬8800元整經費動支一案 │偽造李達平之印│。 │ │ │ │,簽請核示。 │文1 枚。 │偽造之「屏東縣體育發展中│ │ │ │ │ │心主任李達平」之印章壹個│ │ │ │ │ │及印文壹枚,均沒收。 │ ├──┼────┼────────────┼───────┼────────────┤ │四 │106/8/1 │為推展全民運動並尋求社會│分別以偽造之李│謝佳頻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 │ │ │資源挹注本縣體育發展基金│達平、王慧蘭印│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 │ │ │專戶,擬補助玉田國小新臺│章蓋在簽呈下方│書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 │ │ │幣9萬8千元辦理「歷史上的│承辦單位欄上偽│刑壹年貳月。 │ │ │ │一天-縣內優秀體育人物紀│造李達平、王慧│偽造之「屏東縣體育發展中│ │ │ │錄止劃」案,簽請核示。 │蘭印文各1 枚。│心主任李達平」及「教育處│ │ │ │ │ │處長王慧蘭」之印章各壹個│ │ │ │ │ │及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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