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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7 年度鑑字第 14324 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324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台北市○○○路○段○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洪嘉宏  內政部營建署簡任秘書(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會 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嘉宏撤職並停止任用伍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被彈劾人洪嘉宏於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 署長期間(任職期間:98年4月l日至104年3月4日),明知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 職務應忠心努力,竟於民國(下同)100年至103年間藉代辦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委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之機 會,收受參與投標之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 建設)、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德建設)、昌益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益建設)等廠商之賄賂,使該等廠 商得以被評選為上揭都更案之最優申請人,斲喪公務員形象 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洪嘉宏歷任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主任工程司( 95年2月8日至97年8月22日)、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城鄉分 署)副分署長(97年8月22日至98年4月1日)、城鄉分署分 署長(98年4月1日至104年3月4日)、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 書(104年3月4日至104年11月9日)等重要職務,掌理全國 都市更新與城鄉開發之評估、協調及推動等事項。緣85年2 月5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公布施行,該條例第8條規 定,國防部推動眷村改建計畫,不得編列公務預算,應依同 條例第10條、第20條規定,處分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老舊眷村 土地及不用營地(下稱眷改土地),以「變產置產」方式 ,將處分款挹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下稱眷改基金) 資金辦理。99年間,行政院政策決定國有大面積土地暫緩標 售,導致眷改土地處分受限,得款不如預期,眷改基金資金 缺口擴大。99年10月,國防部為能在108年前完成眷改基金 融資償債之目標,向行政院提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土地核 屬大面積(500坪以上)依法標售處分」案,行政院基於提 高眷地使用經濟效益,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益性設施,改善 都市景觀等目的,經該院「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會議」決 議,調整原單一標售處分模式,改採多元化、多管道方式, 逐步進行土地活化後處分,其中包括設定地上權、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分回房地、都市更新計畫型標售、配合政府推動合 宜住宅、社會住宅及青年住宅政策等。然因部分眷改土地所 在之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無辦理都市更新 之意願,經相關機關協調後,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102 年1月l日更銜為政治作戰局,下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籌措 經費,於100年分批委託城鄉分署辦理都市更新規劃及招商 作業。 城鄉分署受國防部委託代辦並簽訂協議書後,先依政府採購 法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委託得標之顧問公司進行都市更新相 關規劃事宜。102年11月間止,陸續完成中和台貿段眷改 案、新竹東大路眷改案、新竹光復段427地號眷改案、新店 莊敬段眷改案、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光復段1034地號眷 改案、臺南精忠段眷改案、臺中南屯建功段眷改案等8案之 招商文件審定,並依序於102年10月21日(中和台貿段眷改案 )、同年11月20日(新竹東大路眷改案)、同年11月27日(新竹 光復段427地號眷改案)、同年11月28日(新店莊敬段眷改案 )、同年12月3日(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光復段1034地號 眷改案)、同年12月4日(臺南精忠段眷改案)、12月19日(臺 中南屯建功段眷改案)公告招商,於截止日翌日,進行申請 人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再於指定日期至該分署 進行綜合評選簡報,經評選小組評選出最優申請人、次優申 請人後公告評選結果。被彈劾人即利用得標技術服務之永奕 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永奕公司)負責人黃慶銘作為中間 人,向有意投標之民間廠商遠雄建設、冠德建設、昌益建設 期約一定金額之賄賂,允諾該等廠商為最優申請人,違失情 節重大,事證明確。經內政部於106年12月8日函請本院審查 。被彈劾人對上開違失情節,於本院107年8月20日詢問時坦 承不諱,並表示悔悟之意。核與被彈劾人、中間人黃慶銘、 遠雄建設負責人趙藤雄、冠德建設負責人馬玉山等人在偵查 中之供述相符。至所涉刑事責任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起訴在案,茲就違失情節及事證分 述於下: 一、向有意投標之廠商期約新臺幣(下同)1億2,300萬元之鉅 額賄賂: (一)向遠雄建設期約9,500萬元賄賂部分: 1、臺南精忠段眷改案(臺南市精忠三村都更案):102 年9月至10月間,被彈劾人透過城都國際開發規劃 管理顧問公司(下稱城都顧問公司)負責人徐弘宇 ,向遠雄建設開發部副總經理魏春雄探詢,如遠雄 建設有意願取得臺南精忠段眷改標案,被彈劾人會 協助護航,但須由城都顧問公司幫遠雄建設備標, 備標費用500萬元,並得標後支付被彈劾人3,000萬 元,經遠雄建設負責人趙藤雄現勘該處眷改土地後 同意上開條件。被彈劾人改請由黃慶銘負責後續 聯繫及收款等事宜,俟收受賄款後,另給付黃慶銘 部分款項作為報酬。 2、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新北市江陵新村,即新北市○ ○區○○段○○○○號等4筆眷改土地案):102年11 月9日中午被彈劾人、黃慶銘及魏春雄於新北市新 店區之開喜閣再來台式料理餐廳見面,討論城鄉分 署即將公告招標之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投標事宜。嗣 於同年月中旬,黃慶銘與魏春雄見面並表示,遠雄 建設如有意取得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標案,被彈劾人 會協助護航,但須支付被彈劾人1,500萬元,經趙 藤雄同意轉知被彈劾人知悉。 3、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市忠貞新村、北赤土崎都 更案)及東大路眷改案(新竹市第十村、四知四村 都更案):102年11月中旬,黃慶銘詢問魏春雄有 無意願取得新竹成功段眷改標案,魏春雄考量當時 新竹市○○○○段○○○○○號、光復段427地號及東 大路等3處較佳之眷村改建案,詢問能否一併期約 取得上開3個標案,經被彈劾人同意由遠雄建設取 得新竹成功段及東大路等2處眷改案,(至於新竹 光復段1034地號眷改案由昌益建設得標,新竹光復 段427地號眷改案開放自由競標),後經由黃慶銘居 間,遠雄建設同意於得標後分別支付被彈劾人1,50 0萬元及3,000萬元。 4、臺中南屯建功段眷改案:102年12月19日臺中南屯 建功段眷改案公告招商數日前,黃慶銘詢問魏春雄 對於該眷改案有無意願投標,因該標案係採價格標 ,須與其他投標廠商比出價高低,魏春雄表示能否 不支付被彈劾人賄款,經黃慶銘轉述被彈劾人意思 ,仍須支付其500萬元,趙藤雄雖認此金額不合理 ,惟為免其他期約之眷村改建案變異,仍同意上開 條件。 (二)向昌益建設期約2,000萬元賄款部分(新竹市忠貞新 村、北赤土崎新村眷改案,新竹市○○段○○○○○號等 22筆眷改土地): 被彈劾人於中華大學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兼課時,認 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被彈劾人嗣於10 2年11月指示黃慶銘向朱彥龍詢問昌益建設有無意願 以3,000萬元代價得標新竹光復段1034地號眷改案, 惟朱彥龍認為金額過高,遂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 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 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 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 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三)向冠德建設期約800萬元賄款部分(中和台貿段新北 市慈德三村眷改案,新北市○○區○○段○○○○號等6 筆眷改土地): 102年11月間,被彈劾人指示黃慶銘至冠德建設向該 公司總經理曾青松探詢是否願意支付費用以得標中和 台貿段眷改案,但遭曾青松拒絕。嗣該標案於102年1 0月21日至同年12月10日進行第1次招標,資格標於同 年12月10日開標,冠德建設因投標文件中之「共同負 擔比例」以阿拉伯數字記載,不符投標須知而喪失投 標資格。該次另一通過資格標審查之將捷股份有限公 司經綜合評選得分未達標準因而流標。被彈劾人見有 機可乘,於該標案第2次公告招標前1週(103年2月下 旬),指示黃慶銘再詢問曾青松有無願意以1,000萬元 代價得標該標案,磋商後,經冠德建設董事長馬玉山 同意,以800萬元期約賄賂得標。 二、收受遠雄建設750萬元、昌益建設2,000萬元、冠德建設80 0萬元賄款,合計3,550萬元,尚未收受之期約金額則有8, 750萬元: (一)遠雄建設部分:遠雄建設於103年2月17日經公告取得 「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最優申請人後,被彈劾人透過 黃慶銘向魏春雄表示希望支付該眷改案一半之期約金 額750萬元,黃慶銘嗣於103年2月20日受遠雄建設相 關人之託,收受現金750萬元,並於該日後2、3天, 將該筆款項交付被彈劾人收受。至於後續期約賄賂之 餘額8,750萬元,則因案情爆發而未再支付。 (二)昌益建設部分:理銘開發於103年2月25日經公告取得 「新竹光復段1034地號眷改案」最優申請人後,被彈 劾人即指示黃慶銘前往昌益建設,向朱彥龍收取2,00 0萬元賄款,黃慶銘收取後,再於數日後將該筆賄款 交付被彈劾人收受。 (三)冠德建設部分:冠德建設於103年4月30日經公告取得 「中和台貿段眷改案」最優申請人後,被彈劾人透過 黃慶銘找曾青松商談,經雙方談妥分兩次各400萬元 支付。分別於103年7月底及103年9月8日中秋節前2、 3天,由黃慶銘向曾青松取得各400萬元現金賄款。黃 慶銘再於103年10月中旬某日,將上開800萬元賄款交 被彈劾人收受。 (四)綜上,被彈劾人在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新竹光復段10 34地號眷改案、中和台貿段眷改案,透過黃慶銘分別 收受遠雄建設、昌益建設、冠德建設之750萬元、2,0 00萬元、800萬元賄款,合計3,550萬元,另其與遠雄 建設已達成期約賄賂合意,惟尚未收受之期約金額則 有8,750萬元,此有被彈劾人及黃慶銘於臺北地檢署 訊問之供述可稽,復經黃慶銘於106年9月26日、同年 10月3日及被彈劾人於106年9月22日、同年9月28日、 同年10月5日、同年10月17日就所涉犯期約及收受賄 賂等罪嫌自白認罪,被彈劾人並已繳回不法所得650 萬元在案(另加計蘇美妃繳回2,145萬7,400元、林姿 儀繳回754萬2,600元,共計3,550萬元)。本院再於 107年8月20日詢問被彈劾人,其對收受上開3,550萬 元賄賂亦坦承不諱,足見被彈劾人收受賄賂之違法事 實,至為灼然。 (五)被彈劾人所涉上開眷改都更案之招商時程、資格審查 、綜合評選結果、期約金額及收受賄款金額,詳見附 表。 三、為協助特定廠商取得最優申請人,於私下透過中間人與該 等廠商接觸,預先提供招商資訊、投標文件之修正細節、 服務建議書之撰寫重點及後續綜合評選簡報應注意等事項 ,嚴重損害招商程序之公正性: 被彈劾人與特定廠商期約賄賂後,為遂行協助特定廠商成 為最優申請人之目的,利用職務權限及其職務上獲悉之招 商資訊優勢,透過參與規劃之顧問公司負責人黃慶銘,於 公告前私下不當接觸特定廠商,預先提供招商資訊,給予 備標時間利益,復於公告後次指導及提醒特定廠商評選 準備細節,嚴重影響招商作業之公正性,其具體行為如下 : (一)遠雄建設部分: 1、提醒資格證明文件修正細節 102年12月11日中午,被彈劾人與魏春雄見面,提 醒須注意新竹東大路眷改案、新竹成功段眷改案、 臺南精忠段眷改案投標須知中,該分署已針對投標 證明文件做修正,包括須檢附「臺灣票據交換所無 退票證明」及「財力證明財務報告須為正本」等細 節,避免遠雄建設因投標檢附之證明文件不符規定 而喪失資格。惟遠雄建設人員疏忽,仍檢附彰化銀 行出具之無退票證明,於103年l月9日新竹東大路 眷改案資格審查結果不符資格條件,喪失投標資格 。嗣後遠雄建設記取教訓,103年l月17日、1月22 日、l月23日、l月28日,分別通過新店莊敬段眷改 案、新竹成功段眷改案、臺南精忠段眷改案、臺中 南屯建功段眷改案之資格審查,再於103年2月7日 通過新竹東大路眷改案第2次招標之資格審查。 2、提醒服務建議書之撰寫重點及後續綜合評選簡報應 注意之事項: (1)臺南精忠段眷改案:提醒魏春雄應注意基地附 近之統一夢時代百貨公司即將開幕,規劃過程 中必須特別處理百貨公司開幕後可能引起的停 車、塞車等交通問題,且該基地與統一夢時代 百貨公司之間有一中央公園,廠商在規劃上必 須注意如何將商業延續整個廊帶到中央公園, 此等重點均係臺南市政府在前期規劃時曾提出 希望眷改土地標售案可配合幫忙解決之問題, 故投標者若能針對此問題提出規劃解決方案, 在綜合評選時將可獲得優勢。 (2)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 東大路眷改案,規劃重點在如何幫國防部處理 占用戶、新竹東大路眷改案內有一非正式的眷 村市場活動,需要由廠商、市政府及眷村自治 會共同協商如何妥善保存此一商業活動與文化 ,若廠商規劃時能承諾此部分,讓商業活動與 居民權益兼顧,可在評選上獲得優勢。 (二)理銘開發、冠德建設部分: 1、提醒資格證明文件修正細節:被彈劾人親自或透過 黃慶銘提供朱彥龍、曾青松有關新竹光復段1034地 號眷改案、中和台貿段眷改案之土地開發資訊,並 提醒渠等投標證明文件應注意之細節,例如無退票 證明須由臺灣票據交換所出具、財務報告須為正本 等。 2、被彈劾人親自或透過黃慶銘提醒服務建議書之撰寫 重點及後續綜合評選簡報應注意之事項: (1)新竹光復段1034地號眷改案:(一)該眷改案基 地位在清大夜市區域內,規劃時須考慮l樓商 業活動能否延長原清大夜市之商業串連;(二) 該眷村內有一寡婦樓及水塔結構物,係文史工 作者非常重視並要求保存之部分,此等文物如 何保留或開闢成公園串連,為規劃重點。 (2)中和台貿段眷改案:於基地內夾雜私有土地, 在都更過程中必須解決取得私地主同意都更承 諾之問題,如廠商投標時能取得私地主同意書 ,將有絕對之優勢。 四、被彈劾人為避免其投資不動產因申報財產而曝光,利用他 人名義購買3戶房屋,並以收受之賄款繳納房屋貸款: (一)被彈劾人為避免其投資不動產之行為因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而曝光,利用其配偶林姿儀之友人蘇美妃名義, 於99年5月26日簽約購買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73、89地號土地之「玉上園」社區C1棟17樓預售屋1 戶(含停車位1個,總價金2,140萬元,該房地於102 年11月16日交屋);復利用其配偶林姿儀胞姊林翠香 之名義,於101年10月21日簽約購買坐落於桃園市○ ○區○○段武陵小段92地號之「璞麗」社區預售屋D 棟8樓及E棟8樓各1戶(價金分別為1,304萬元、1,390 萬元)。 (二)被彈劾人因前揭違法失職行為收受鉅額賄款後,於10 3年11月間某日及104年4月間某日,親自駕車攜帶800 萬元、900萬元現金,至其配偶友人蘇美妃住處交付 蘇美妃保管,並指示蘇美妃代繳「玉上園」每月房貸 8萬5千餘元及「璞麗」2戶預售屋之各期工程款項、 交屋款、交屋後之每月房貸等,核與林姿儀、蘇美妃 在偵查中之供述相符,並有洪嘉宏為支付上開房屋款 項之細目及付款證明足稽。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被彈劾人任城鄉分署期間,藉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委託城鄉分 署甄選民間廠商為都市更新實施者或代為實施之事業機構, 向欲參與投標之廠商索取鉅額賄賂,收受遠雄建設750萬元 、昌益建設2,000萬元、冠德建設800萬元賄款,合計達3,55 0萬元;且為協助特定廠商取得最優申請人,親自或透過中 間人與行賄廠商私下不當接觸,預先提供招商資訊、投標文 件之修正細節、服務建議書之撰寫重點及後續綜合評選簡報 應注意等事項,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認應予提案彈劾 ,茲就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分述於下: 一、期約、收受鉅額賄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 第6條規定: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公務 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 職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 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 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 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 於人。」次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及第4點亦明 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 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 三人不正之利益。」、「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 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二)查被彈劾人歷任原臺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92 年1月9日至4月1日)、局長(92年4月1日至93年1月1 8日)、臺東縣政府城鄉發展長(93年1月18日至95年 2月8日)、城鄉分署分署長、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 等職務,深受國家栽培,當知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不 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又其由基層公務員獲拔擢 至城鄉分署分署長,掌管全國城鄉規劃及發展業務, 負責區域發展、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與城鄉開發等業 務,對於如何藉公辦都更,協助國防部處理大面積眷 改土地,及取得容積獎勵以增加土地價值,當知之甚 詳,自應忠心努力從事,竟向有意競標之遠雄建設、 昌益建設、冠德建設索取共高達1億2,300萬元之鉅額 賄賂,並實際收受3,550萬元賄款,辜負國防部委託 及人民對公辦都更得以改善居住環境之殷殷期盼。核 被彈劾人之所為,實有辱官箴,使公辦都更推動眷村 改建之政策嚴重受挫,斲喪政府及公務員形象,違失 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 規定,以認定。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當接觸,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範第 8 點規定: (一)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不 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二)被彈劾人因擔任城鄉分署分署長,自100年8月開始代 辦全國各眷改土地都市更新計畫及招商作業,依「內 政部營建署城鄉分署分層負責明細表」(附件8), 對於代辦眷改土地都更案之各項程序環節,包括都市 更新規劃、召開總結成果報告審查會議、審查招標文 件、核定招標日期及公告方式……等,均有核決權限 ,亦負責圈選評選委員,掌握眷改土地位置、土地整 合問題及相關開發資訊,自應謹守分際,對有意投標 相關眷改公辦都更案之廠商,不得為不當接觸。惟查 : 1、臺南精忠段眷改案於102年11月2日公告招標前,被 彈劾人即透過中間人向遠雄建設副總經理魏春雄探 詢,以協助護航為由索賄3,000萬元;被彈劾人繼 而於102年11月9日中午,與居間人黃慶銘及魏春雄 於新北市新店區之開喜閣再來台式料理餐廳會面, 商討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期約賄賂事宜。嗣後被彈劾 人透過黃慶銘居間,於102年11月中旬及12月19日 ,就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東大路眷改案及臺中 南屯建功段眷改案,向遠雄建設分別索賄1,500萬 元、3,000萬元及500萬元;於102年11月間被彈劾 人再透過黃慶銘居間,向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 朱彥龍期約2,000萬元賄款;10 2年11月間及103年 2月下旬被彈劾人復透過黃慶銘居間,再度向冠德 建設總經理曾青松索賄,並於103年2月下旬與冠德 建設期約800萬元賄賂。 2、被彈劾人與特定廠商期約賄賂後,明知城鄉分署因 首次辦理都市更新之招商作業,承辦人員對於招標 文件之種類或形式採取較為嚴格之認定,而相關投 標須知如修正應檢附之文件細節,極可能使投標廠 商於備標時疏忽,於資格標審查時遭判定不符投標 資格;又城鄉分署對於相關眷改土地之先期規劃、 開發辦理原則、都市更新計畫草案、招商文件等擬 定,需經該分署各階段召開審查會議討論,被彈劾 人對於相關文件具有核決之權限,故其對於規劃內 容、機關之需求、都更案件之癥結窒礙均知之甚詳 。其竟利用職務權限及職務上獲悉招商資訊之優勢 ,親自或透過參與規劃之顧問公司負責人黃慶銘, 在程序外私下與前揭各民間廠商為不當接觸,除預 先提供招商資訊,給予備標時間利益之外,並迭次 指導及提醒特定廠商評選準備細節等資訊,顯未迴 避利益衝突。 (三)綜上,被彈劾人為索取鉅額賄賂,親自或透過中間人 一再於私下不當與廠商接觸會面;復為遂行協助特定 廠商之目的,透過私下不當接觸,協助投標廠商從事 備標,順利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被彈劾人在本院詢 問時,辯稱其於私下透漏廠商之資訊,在招商說明會 時也會公開說明云云,顯不足採。核其所為,已違反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之規定,此一破壞公務員 風紀之行徑,如不予嚴懲,則不足以正官箴。 三、以他人名義購買不動產,規避財產申報,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第5條之規定: (一)按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為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明定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 廉之作為,於該法第3條、第5條明定,特定職務之公 職人員每年應申報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所有之 財產,財產種類屬不動產、船舶、汽車或航空器者, 並應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原因及取得價額。被 彈劾人在本院詢問時,固辯稱其利用他人名義購置多 筆不動產,係單純由他人處理較為省事,未考量借名 登記之風險云云,惟其於99年5月26日以其配偶友人 蘇美妃名義簽約購買之「玉上園」社區預售屋1戶, 價金高達2,140萬元;101年10月21日利用其配偶胞姊 林翠香名義,簽約購買之「璞麗」社區預售屋2戶, 價金分別為1,304萬元、1,390萬元,上開3戶不動產 取得總價高達4,834萬元,如只為省事而將價格如此 高昂之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尚非社會通念認為合 理之作為,故其有隱匿財產,規避財產申報之意圖甚 明。所辯「只為省事」云云,顯有悖常理,不足採信 ,核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昭然明甚。 據上論結,被彈劾人洪嘉宏為簡任第11職等之城鄉分署分署長 ,身為國家高階文官,受國家委以推動擘劃國土住宅更新之重 任,理應對所任職務忠心努力,在面對金錢誘惑時,尤應誠實 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然其竟於任職城鄉分署分 署長期間,藉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委託該分署甄選民間廠商為都 市更新實施者或代為甄選事業機構之機會,向欲參與投標之民 間廠商索取鉅額賄款,總計收受3,550萬元賄賂;且為協助特 定廠商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更親自或透過中間人與特定廠商 私下不當接觸,對之透露投標文件之修正細節等事項,協助特 定廠商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被彈劾人於偵查期間,雖就前揭 眷改土地公辦都更案,向檢察官坦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及收受賄賂罪嫌,並自動繳 交犯罪所得,且於本院調查時坦承錯誤,然其期約、收受賄賂 之行為,已嚴重傷害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加深國 民對於公辦都更案件政商勾結舞弊之印象,嚴重破壞官箴;且 以他人名義購置多筆價格高昂之不動產,意圖規避財產申報, 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 第6條,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有違,而有公務員懲 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 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附表:洪嘉宏案關眷改都更案之招商時程、資格審查、綜合評選 結果、期約金額及收受賄款金額彙整表 ┌─┬──────┬────┬────┬────┬──┬────┬────┐ │編│ 眷改案名 │基地面積│招標期間│通過資格│評選│結果公告│期約金額│ │號│ │ │ │審查廠商│結果│ │ │ ├─┼──────┼────┼────┼────┼──┼────┼────┤ │1.│新北市新店區│1,525 坪│102.11. │遠雄、昇│遠雄│103.2.17│1,500 萬│ │ │莊敬段 362 │(江陵新│28-103.1│陵、建國│ │遠雄得標│元(已收│ │ │號等 4 筆土 │村) │.16 │、冠德、│ │ │受 750 │ │ │地 │ │ │皇翔 │ │ │萬元) │ ├─┼──────┼────┼────┼────┼──┼────┼────┤ │2.│新竹市東區成│1,684坪 │102.11. │遠雄 │遠雄│103.2.25│1,500 萬│ │ │功段 100 地 │(光復新│28-103.1│ │ │遠雄得標│元 │ │ │號等 5 筆土 │村) │16 │ │ │ │ │ │ │地都更案 │ │ │ │ │ │ │ ├─┼──────┼────┼────┼────┼──┼────┼────┤ │3.│臺南市○○段│8.575 坪│102.11. │遠雄 │遠雄│103.2.25│3,000 萬│ │ │街廓編號 C4 │(精忠三│28-103.1│ │ │遠雄得標│元 │ │ │及 C5 等 2 │村) │.16 │ │ │ │ │ │ │處都更案 │ │ │ │ │ │ │ ├─┼──────┼────┼────┼────┼──┼────┼────┤ │4.│臺中市南屯區│2,573坪 │102.11. │遠雄、 │遠雄│103.3.7 │500萬元 │ │ │建功段 26 地│(馬祖二│28-103.1│聚合發 │ │遠雄得標│ │ │ │號等 3 筆土 │村、臺貿│.16 │ │ │ │ │ │ │地都更案 │五村) │ │ │ │ │ │ ├─┼──────┼────┼────┼────┴──┴────┴────┤ │5.│新竹市東區復│3,931坪 │第1次 │無廠商通過資格審查,流標 │ │ │中段 627 等 │(第十村│102.11. │ │ │ │13 筆土地都 │) │28-103.1│ │ │ │更案 │ │.16 │ │ │ │ │ ├────┼────┬──┬────┬────┤ │ │ │ │第2次 │遠雄 │遠雄│103.3.14│3,000 萬│ │ │ │ │103.3.3 │ │ │遠雄得標│元 │ │ │ │ │-4.1 │ │ │ │ │ ├─┼──────┼────┼────┼────┼──┴────┴────┤ │6.│中和台貿段 │1,886坪 │102.10. │將捷 │綜合評選將捷未取得最優或│ │ │114地號等6筆│(慈德三│21-12.9 │ │次優申請人資格,流標 │ │ │土地都更案 │村) ├────┼────┼──┬────┬────┤ │ │ │ │103.3.3 │冠德、 │冠德│103.4.30│800萬元 │ │ │ │ │-4.3 │將捷、 │ │冠德得標│(已收受│ │ │ │ │ │三圓 │ │ │) │ ├─┼──────┼────┼────┼────┼──┼────┼────┤ │7.│新竹光復段 │9,289 坪│102.11. │理銘 │理銘│103.2.25│2,000 萬│ │ │1034 地號等 │(忠貞新│28-103.1│ │ │理銘得標│元(已收│ │ │22 筆土地都 │村、北赤│.16 │ │ │ │受) │ │ │更案 │土埼新村│ │ │ │ │ │ │ │ │) │ │ │ │ │ │ └─┴──────┴────┴────┴────┴──┴────┴────┘ 肆、附件(即證據): 一、洪嘉宏人事資料 二、國防部委託城鄉分署之協議書 三、內政部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 四、洪嘉宏於本院之詢問筆錄 五、洪嘉宏、黃慶銘、趙藤雄、馬玉山等人檢察官筆錄 六、檢察官起訴書(甲○○部分) 七、洪嘉宏繳納犯罪所得單據 八、城鄉分署分層負責明細表 九、林姿儀、蘇美妃檢察官訊問筆錄 十、洪嘉宏支付購買房屋款項之細目及付款證明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 案由: 被彈劾人洪嘉宏(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簡 任第11職等(任職期間:98年4月l日至104年3月4日,106 年12月8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停職中),於 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期間,明知公務員 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 應忠心努力,竟於民國(下同)100年至103年間藉代辦國 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委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之機 會,收受參與投標之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 雄建設)、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德建設)、昌 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益建設)等廠商之賄賂,使 該等廠商得以被評選為上揭都更案之最優申請人,斲喪公 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 案彈劾及被付懲戒。 二、 答辯摘要: (一)本案敝人謹以最誠摯懺悔的心,來表達最深的悔意。對於 過去走過那些惡路,我常夜思夢迴回想起過去錯誤行為, 檢討我自己犯了這麼大的錯,真的對國家的公務託付無法 交代,真的很愧對國家及社會對我的栽培、愧對同仁、師 長、家人,愧對本案牽累的被告,在此致上十二萬分的歉 意。除了屢屢深覺愧對家人親友,悔不當初。在此,感謝 監察院、大會給我有機會闡明心境,讓我好好面對法律制 裁懲罰。 (二)當時欠缺深思熟慮,因房貸及經濟上的壓力,我一時財迷 心竅、自甘墮落,迷失自己走錯了路,我真的願意對我做 錯的事誠心面對。所以,我對檢察官起訴事實、監察院彈 劾內容沒有意見,坦然接受。全案在偵查階段中,我皆已 俯首認罪,並且繳回全部賄款,也曾因籌不出500萬元巨 額交保金而讓家人到處借債籌錢而延緩交保,現今因此背 負巨額債務,賣掉房子尚不足以償債。加以工作及薪資、 退休金等全部收入及資產也一無所有,生活頓時陷入極大 困境。 (三)本案我晚節不保,罪孽深重,天地難容,人神共棄,因此 讓家族蒙羞、親友不恥。面對犯法所招致的可能刑責或巨 額罰金,加上社會責罵歧視及深感不忠不孝壓力,曾經身 心俱疲曾起輕生念頭。若非家人、好友再三從旁鼓勵要勇 於面對,否則至今我仍不敢面對現實,心想何不以死謝罪 表明後悔做錯傻事。承蒙我太太、父親、妹妹及家人、太 太娘家的一路寬宏大量、無怨體諒支持,不予追究,沒有 離棄。更在我背負了鉅額債務之下,在社區好鄰居的幫助 之下,陪我、支持我到處去賣場賣東西設法養家糊口及一 同還債。更感謝上天與宗教信仰,恩賜給我一口氣繼續苟 活下來,讓我得以厚顏假面茍活於家族親友、師長、同學 、同儕之際,真的不勝感恩涕零。尤其,本案我一獲保返 家之際,就立即告戒孩子,爾後千萬不要像爸爸一樣誤入 歧途觸法。我知道,這件弊案官司制裁讓他們也承擔社會 、同學相當大的歧視壓力,我很對不起他們,所以,我知 道我必須好好的重新做人,以身作則,努力為善行道,方 能對得起他們及撫養他們成為社會有用的好人。 (四)我任公職以來,一路從基層一步一腳印歷練而上,整個心 路歷程,很感謝國家給我機會,做了很多突破性的案件。 我曾任國會聯絡人、都市計畫組技正、分署長,陸續成功 協助完成建築法修法,都更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濕地 保育利用條例的立法,也負責研擬計畫據以推動台灣城鄉 風貌景觀改造,完成報院核定及補助地方建設工作,成為 台灣城市美學建設濫觴。我曾任台南縣、台東縣城鄉局局 長,在台南縣,台南科學園區 L、M 民家開發區段徵收案 件、台南市都會公園、樹谷科技園區、交大台南校區、永 康創意設計園區、砲校遷移等重大建設,都是我任內規劃 設計完成的重點工作。當時台南都會公園是台糖的土地, 藉由民間的力量來促成,並由企業家來營維持,目前成為 一個特殊成功的都會公園。而南科工業園區當時林信義副 院長為因應國際競爭力政策指示成立,我負責完成將300 公頃土地以吸引民間資金參與區段徵收開發,成為台灣成 功首例。在台東縣,曾親自北上向誠品老闆吳董事長簡報 促成進駐台東,讓台東市區有了嶄新亮點,後續更完成鐵 道路廊自行車道系統、台東美術館、池上大坡池景觀建設 、客家文化館建設等重大建設,讓台東展現獨樹一格的城 鄉風貌與城市美學,並帶動整體觀光。上開這些工作中, 我從未營私,潔身自愛,一切為公,從一而終,未曾有絲 毫逾矩之行為。現在每每自我檢討起來,本案真是自己全 盤摧毀我自己的人格信用,真的很懊惱懺悔。 三、 結語 懇請公懲會體察明鑑我的一時迷失誤入惡途與深深地懺悔 ,體恤我現在一無所有、背負巨額債務之生活壓力困境, 讓戴罪的我勇於面對該負的責任之際,得以好好記取教訓 ,痛改前非,循規蹈矩,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服務奉獻 社會,永不再犯。讓我結草銜環,尚能苟活謀生撫養家人 ,未來自當償報大恩於萬一。 丙、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書之核閱意見: 被彈劾人違法失職行為,業經本院彈劾案文敘明祥,事證 明確。本件被彈劾人洪嘉宏並已坦承不諱,痛表悔悟,請貴 會依法為懲戒處分。 理 由 壹、被付懲戒人洪嘉宏係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簡任秘 書,前於擔任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城鄉分署)分署 長(任職期間:98年4月l日至104年3月4日,106年12月8日 內政部台內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停職中)期間,掌理全國 都市更新與城鄉開發之評估、協調及推動等事項。緣國防部 為推動眷村改建計畫,將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老舊眷村土地及 不適用營地(下稱眷改土地),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10 2年1月l日更銜為政治作戰局,下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籌 措經費,於100年分批委託城鄉分署辦理都市更新規劃及招 商作業。城鄉分署受國防部委託代辦並簽訂協議書後,先依 政府採購法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委託得標之顧問公司進行都 市更新相關規劃事宜。迄102年11月間止,陸續完成中和台 貿段眷改案、新竹東大路眷改案、新竹光復段427地號眷改 案、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光復段10 34地號眷改案、臺南精忠段眷改案、臺中南屯建功段眷改案 等8案之招商文件審定,並依序於102年10月21日(中和台貿 段眷改案)、同年11月20日(新竹東大路眷改案)、同年11月 27日(新竹光復段427地號眷改案)、同年11月28日(新店莊敬 段眷改案)、同年12月3日(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光復段1 034地號眷改案)、同年12月4日(臺南精忠段眷改案)、12月1 9日(臺中南屯建功段眷改案)公告招商,於截止日翌日,進 行申請人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再於指定日期至 該分署進行綜合評選簡報,經評選小組評選出最優申請人、 次優申請人後公告評選結果。被付懲戒人即利用得標技術服 務之永奕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永奕公司)負責人黃慶銘 作為中間人,向有意投標之民間廠商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遠雄建設)、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冠德建設)、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益建 設)期約一定金額之賄賂,允諾該等廠商為最優申請人,違 失情節重大,其違失情節如下: 一、向有意投標之廠商期約新臺幣(下同)1億2,300萬元之鉅 額賄賂: (一)向遠雄建設期約9,500萬元賄賂部分: 1.臺南精忠段眷改案(臺南市精忠三村都更案):102年9月 至10月間,被付懲戒人透過城都國際開發規劃管理顧問 公司(下稱城都顧問公司)負責人徐弘宇,向遠雄建設 開發部副總經理魏春雄探詢,如遠雄建設有意願取得臺 南精忠段眷改標案,被付懲戒人會協助護航,但須由城 都顧問公司幫遠雄建設備標,備標費用500萬元,並得 標後支付被付懲戒人3,000萬元,經遠雄建設負責人趙 藤雄現勘該處眷改土地後同意上開條件。嗣被付懲戒人 改請由黃慶銘負責後續聯繫及收款等事宜,俟收受賄款 後,另給付黃慶銘部分款項作為報酬。 2.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新北市江陵新村,即新北市○○區 ○○段○○○○號等4筆眷改土地案):102年11月9日中午 被付懲戒人、黃慶銘及魏春雄於新北市新店區之開喜閣 再來台式料理餐廳見面,討論城鄉分署即將公告招標之 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投標事宜。嗣於同年月中旬,黃慶銘 與魏春雄見面並表示,遠雄建設如有意取得新店莊敬段 眷改案標案,被付懲戒人會協助護航,但須支付被付懲 戒人1,500萬元,經趙藤雄同意轉知被付懲戒人知悉。 3.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市忠貞新村、北赤土崎都更案 )及東大路眷改案(新竹市第十村、四知四村都更案) :102年11月中旬,黃慶銘詢問魏春雄有無意願取得新竹 成功段眷改標案,魏春雄考量當時新竹市○○○○段○○○ ○○號、光復段427地號及東大路等3處較佳之眷村改建案 ,詢問能否一併期約取得上開3個標案,經被付懲戒人同 意由遠雄建設取得新竹成功段及東大路等2處眷改案,( 至於新竹光復段1034地號眷改案由昌益建設得標,新竹 光復段427地號眷改案開放自由競標),後經由黃慶銘居 間,遠雄建設同意於得標後分別支付被付懲戒人1,500萬 元及3,000萬元。 4.臺中南屯建功段眷改案:102年12月19日臺中南屯建功段 眷改案公告招商數日前,黃慶銘詢問魏春雄對於該眷改 案有無意願投標,因該標案係採價格標,須與其他投標 廠商比出價高低,魏春雄表示能否不支付被付懲戒人賄 款,經黃慶銘轉述被付懲戒人意思,仍須支付其500萬元 ,趙藤雄雖認此金額不合理,惟為免其他期約之眷村改 建案變異,仍同意上開條件。 (二)向昌益建設期約2,000萬元賄款部分(新竹市忠貞新村、 北赤土崎新村眷改案,新竹市○○段○○○○○號等22筆眷 改土地): 被付懲戒人於中華大學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兼課時,認 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被付懲戒人嗣於102 年11月指示黃慶銘向朱彥龍詢問昌益建設有無意願以3,0 00萬元代價得標新竹光復段1034地號眷改案,惟朱彥龍 認為金額過高,遂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 日,與被付懲戒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 由被付懲戒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 付懲戒人2,000萬元賄款。 (三)向冠德建設期約800萬元賄款部分(中和台貿段新北市慈 德三村眷改案,新北市○○區○○段○○○○號等6筆眷改 土地): 102年11月間,被付懲戒人指示黃慶銘至冠德建設向該公 司總經理曾青松探詢是否願意支付費用以得標中和台貿 段眷改案,但遭曾青松拒絕。嗣該標案於102年10月21日 至同年12月10日進行第1次招標,資格標於同年12月10日 開標,冠德建設因投標文件中之「共同負擔比例」以阿 拉伯數字記載,不符投標須知而喪失投標資格。該次另 一通過資格標審查之將捷股份有限公司經綜合評選得分 未達標準因而流標。被付懲戒人見有機可乘,於該標案 第2次公告招標前1週(103年2月下旬),指示黃慶銘再詢 問曾青松有無願意以1,000萬元代價得標該標案,磋商後 ,經冠德建設董事長馬玉山同意,以800萬元期約賄賂得 標。 二、收受遠雄建設750萬元、昌益建設2,000萬元、冠德建設80 0萬元賄款,合計3,550萬元,尚未收受之期約金額則有8, 750萬元: (一)遠雄建設部分:遠雄建設於103年2月17日經公告取得「 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最優申請人後,被付懲戒人透過黃 慶銘向魏春雄表示希望支付該眷改案一半之期約金額750 萬元,黃慶銘嗣於103年2月20日受遠雄建設相關人之託 ,收受現金750萬元,並於該日後2、3天,將該筆款項交 付被付懲戒人收受。至於後續期約賄賂之餘額8,750萬元 ,則因案情爆發而未再支付。 (二)昌益建設部分:理銘開發於103年2月25日經公告取得「 新竹光復段1034地號眷改案」最優申請人後,被付懲戒 人即指示黃慶銘前往昌益建設,向朱彥龍收取2,000萬元 賄款,黃慶銘收取後,再於數日後將該筆賄款交付被付 懲戒人收受。 (三)冠德建設部分:冠德建設於103年4月30日經公告取得「 中和台貿段眷改案」最優申請人後,被付懲戒人透過黃 慶銘找曾青松商談,經雙方談妥分兩次各400萬元支付。 分別於103年7月底及103年9月8日中秋節前2、3天,由黃 慶銘向曾青松取得各400萬元現金賄款。黃慶銘再於103 年10月中旬某日,將上開800萬元賄款交被付懲戒人收受 。 (四)綜上,被付懲戒人在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新竹光復段103 4地號眷改案、中和台貿段眷改案,透過黃慶銘分別收受 遠雄建設、昌益建設、冠德建設之750萬元、2,000萬元 、800萬元賄款,合計3,550萬元,另其與遠雄建設已達 成期約賄賂合意,惟尚未收受之期約金額則有8,750萬元 。 三、為協助特定廠商取得最優申請人,於私下或透過中間人與 該等廠商接觸,預先提供招商資訊、投標文件之修正細節 、服務建議書之撰寫重點及後續綜合評選簡報應注意等事 項,嚴重損害招商程序之公正性: 被付懲戒人與特定廠商期約賄賂後,為遂行協助特定廠商 成為最優申請人之目的,利用職務權限及其職務上獲悉之 招商資訊優勢,私下或透過參與規劃之顧問公司負責人黃 慶銘,於公告前私下不當接觸特定廠商,預先提供招商資 訊,給予備標時間利益,復於公告後迭次指導及提醒特定 廠商評選準備細節,嚴重影響招商作業之公正性,其具體 行為如下: (一)遠雄建設部分: 1、提醒資格證明文件修正細節 102年12月11日中午,被付懲戒人與魏春雄見面,提醒須 注意新竹東大路眷改案、新竹成功段眷改案、臺南精忠段 眷改案投標須知中,該分署已針對投標證明文件做修正, 包括須檢附「臺灣票據交換所無退票證明」及「財力證明 財務報告須為正本」等細節,避免遠雄建設因投標檢附之 證明文件不符規定而喪失資格。惟遠雄建設人員疏忽,仍 檢附彰化銀行出具之無退票證明,於103年l月9日新竹東 大路眷改案資格審查結果不符資格條件,喪失投標資格。 嗣後遠雄建設記取教訓,103年l月17日、1月22日、l月23 日、l月28日,分別通過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新竹成功段 眷改案、臺南精忠段眷改案、臺中南屯建功段眷改案之資 格審查,再於103年2月7日通過新竹東大路眷改案第2次招 標之資格審查。 2、提醒服務建議書之撰寫重點及後續綜合評選簡報應注意 之事項: (1)臺南精忠段眷改案:提醒魏春雄應注意基地附近之統 一夢時代百貨公司即將開幕,規劃過程中必須特別處 理百貨公司開幕後可能引起的停車、塞車等交通問題 ,且該基地與統一夢時代百貨公司之間有一中央公園 ,廠商在規劃上必須注意如何將商業延續整個廊帶到 中央公園,此等重點均係臺南市政府在前期規劃時曾 提出希望眷改土地標售案可配合幫忙解決之問題,故 投標者若能針對此問題提出規劃解決方案,在綜合評 選時將可獲得優勢。 (2)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東大路 眷改案,規劃重點在如何幫國防部處理占用戶、新竹 東大路眷改案內有一非正式的眷村市場活動,需要由 廠商、市政府及眷村自治會共同協商如何妥善保存此 一商業活動與文化,若廠商規劃時能承諾此部分,讓 商業活動與居民權益兼顧,可在評選上獲得優勢。 (二)理銘開發、冠德建設部分: 1、提醒資格證明文件修正細節:被付懲戒人親自或透過黃 慶銘提供朱彥龍、曾青松有關新竹光復段1034地號眷改 案、中和台貿段眷改案之土地開發資訊,並提醒渠等投 標證明文件應注意之細節,例如無退票證明須由臺灣票 據交換所出具、財務報告須為正本等。 2、被付懲戒人親自或透過黃慶銘提醒服務建議書之撰寫重 點及後續綜合評選簡報應注意之事項: (1)新竹光復段1034地號眷改案:(一)該眷改案基地位在 清大夜市區域內,規劃時須考慮l樓商業活動能否延 長原清大夜市之商業串連;(二)該眷村內有一寡婦樓 及水塔結構物,係文史工作者非常重視並要求保存之 部分,此等文物如何保留或開闢成公園串連,為規劃 重點。 (2)中和台貿段眷改案:於基地內夾雜私有土地,在都更 過程中必須解決取得私地主同意都更承諾之問題,如 廠商投標時能取得私地主同意書,將有絕對之優勢。 貳、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訊時及 監察院詢問時坦承不諱,有檢察官偵訊筆錄及監察院詢問筆 錄影本在卷可稽,亦經黃慶銘、趙藤雄、馬玉山、曾青松等 於檢察官偵查中,就被付懲戒人如何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 之過程,遠雄建設、昌益建設、冠德建設取得標案之經過, 證述綦詳,且被付懲戒人並已繳回不法所得650萬元在案, 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影本可考;另被付懲戒人將所得賄款分三次交付蘇美妃 共2,320萬元,做為購屋款部分,亦經蘇美妃於檢察官偵訊 中,表示扣除其交付被付懲戒人之配偶林姿儀部分,願以其 個人名義,幫被付懲戒人繳回2,145萬7400元;被付懲戒人 之配偶林姿儀於檢察官偵訊中,亦表示願繳回被付懲戒人所 交付之580萬元,及蘇美妃所交付之174萬2,600元,一共754 萬2,600元,有偵訊筆錄影本在卷可考;上開已繳及願繳金 額合計3,550萬元。被付懲戒人提出於本會之答辯書,亦坦 承犯錯,表示以最誠摯懺悔的心,來表達最深的悔意。足堪 認為真實。 參、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 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被付懲戒人身為公 務員,任城鄉分署長期間,藉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委託城鄉分 署甄選民間廠商為都市更新實施者或代為實施之事業機構, 幾乎逐案向有意投標承攬之廠商索取鉅額賄賂,期約之金額 高達1億2,300萬元,嗣更收受遠雄建設750萬元、昌益建設2 ,000萬元、冠德建設800萬元賄款,合計達3,550萬元;且為 協助特定廠商取得最優申請人,親自或透過中間人與期約行 賄廠商私下不當接觸,預先提供招商資訊、投標文件之修正 細節、服務建議書之撰寫重點及後續綜合評選簡報應注意等 事項,屬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核 其所為,與相關廠商期約進而收受賄賂部分,除觸犯貪污治 罪條例之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 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其親自或透過中間人與期約行賄廠商私 下不當接觸,預先提供招商資訊標案應注意之重點等事項, 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 他人之利益之旨,亦違反行政院所頒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8點第2項「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 不當接觸」之規定;違失情節重大,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茲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 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肆、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為避免其投資不動產因申報財產 而曝光,利用他人名義購買3戶房屋,並以收受之賄款繳納 房屋貸款: (一)被彈劾人為避免其投資不動產之行為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而曝光,利用其配偶林姿儀之友人蘇美妃名義,於99年5 月26日簽約購買坐落於新北市○○區○○段73、89地號土 地之「玉上園」社區C1棟17樓預售屋1戶(含停車位1個, 總價金2,140萬元,該房地於102年11月16日交屋);復利 用其配偶林姿儀胞姊林翠香之名義,於101年10月21日簽 約購買坐落於桃園市○○區○○段武陵小段92地號之「璞 麗」社區預售屋D棟8樓及E棟8樓各1戶(價金分別為1,304 萬元、1,390萬元)。 (二)被付懲戒人因前揭違法失職行為收受鉅額賄款後,於103 年11月間某日及104年4月間某日,親自駕車攜帶800萬元 、900萬元現金,至其配偶友人蘇美妃住處交付蘇美妃保 管,並指示蘇美妃代繳「玉上園」每月房貸8萬5千餘元及 「璞麗」2戶預售屋之各期工程款項、交屋款、交屋後之 每月房貸等,核與林姿儀、蘇美妃在偵查中之供述相符, 並有洪嘉宏為支付上開房屋款項之細目及付款證明足稽。 認被付懲戒人以他人名義購買不動產,規避財產申報,另 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云云。查被付懲戒人係 102年9月間以後,始陸續與遠雄建設等廠商期約賄賂,而 蘇美妃名義購買玉上園社區房屋,係99年5月26日即簽約 ,以林翠香名義買璞麗社區房屋,101年10月21日簽約, 均在被付懲戒人前開期約收賄之前。參以蘇美妃於檢察官 偵訊中,「問:這3次交付你上開現金,洪嘉宏對你說明的 原因為何?」「答:他說我之前有先幫墊付購買玉上園及香 檳建設預售屋的一些費用,因為當時洪嘉宏有說我先投資 買,如果之後他有錢再跟我買,但他拿給我這些錢,還不 夠房屋的錢,洪嘉宏說他有就會給我,如果不足的部分, 他以後有錢再給我,等到錢夠了,房子就是他的,但如果 中間我有把房子賣掉,我就只能把錢還給他,另外把我的 部分拿回來,另外洪嘉宏在101年7月間為了要買直潭三街 的房屋,跟我借300萬元,所以他這些錢有部分要還300萬 元的借款。」「問:所以香檳建設這兩戶仍然是算你幫洪 嘉宏購買?」「答:一開始因為香檳建設的地點我很喜歡, 洪嘉宏也說地點不錯、以後會賺錢,洪嘉宏跟我說可以多 買兩戶,如果以後我不要,他可以買。」「問:你到底有 沒有用洪嘉宏交給你的錢歸墊你先支付的香檳建設的簽約 金、貸款等?」「有,一開始我先出錢,之後洪嘉宏有拿 錢給我,我先墊出去的,就先補進來,要等洪嘉宏給我足 額的錢,到時候會不會過戶我不知道。」從上開問答,可 知蘇美妃是自己出錢以自己名義購買房屋,而非以被付懲 戒人之人頭購買房屋,若被付懲戒人給付之金錢不夠,蘇 美妃仍不會將房屋過戶交予被付懲戒人。尚難認蘇美妃購 買之3戶房屋係移送意旨所指係被付懲戒以他人名義購買 房屋。此部分尚難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 爰不併付懲戒,併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 、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吳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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