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50號
移 送機 關 法務部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代 表 人 蔡清祥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林文浩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管理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法務部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林文浩申誡。
事 實
壹、法務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林文浩於任公職
期間,擔任「佳右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佳右公司,設立登記日期:82年2月9日)」董事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
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應予移付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
違法事由敘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自103年6月12日起擔任公職(時任法務部矯正署
花蓮監獄管理員),於104年7月3日調任法務部矯正署南投
看守所(以下均簡稱機關名稱)。南投看守所前依銓敘部
107年12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74891號函規定,至銓敘部
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辦理職員兼職情形查核,經系統
顯示被付懲戒人於107年8月1日起兼任佳右公司董事職務,
惟經該所查證,該員自106年9月1日起即有兼職事實(兼職
查核系統所示日期,係該公司申請所在地住址變更之董事任
期起始日,並經臺中市政府於107年8月20日准予登記在案)
。另查銓敘部係於106年8月辦理當年度第2次兼職查核(該
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642836631號函),爰未能查
驗比對出被付懲戒人同年9月之兼職事實,
嗣經該部於107年
10月辦理該年度兼職查核時,方從商工登記及設籍課稅營業
人資料之比對後檢出在案(詳證四)。
(二)南投看守所自104年起每年均定期宣導有關服務法第13條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且被付懲戒人亦分別於105年7月
11日及107年6月27日具結其無經營商業行為及違法兼職之情
形(詳證四)。惟被付懲戒人於被查核出違法事實後仍自陳
,佳右公司係家族企業,其於106年9月1日登記該公司5%(
應為5.5%)股份時,知悉持股未達公司股本總額10%,符合
服務法第13條規定,惟未詳閱文件中尚有願任董事同意書,
且公司亦未事先告知掛名董事,至107年12月19日經服務機
關告知其擔任佳右公司董事一職,始知違反規定。被付懲戒
人隨即向該公司董事會提出解除董事職務之解任案,並於
000年00月00日生效,經臺中市政府107年12月22日府授經商
字第10707670760號函核准在案。
二、被付懲戒人於106年9月1日起至107年12月19日止擔任佳右公
司董事,其於該公司登記持股(5.5%)雖未達公司股本總額
10%(於106年間領有營(股)利收入新臺幣215,139元),
且尚查無有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惟其於任公職期間擔任該
公司董事之違法情事,業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
商業規定,
按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
函之「違反服務法第13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
準」,係屬
態樣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
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考量其所涉情節輕
微,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之規定移付懲戒
。
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其中證物1、3、4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18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不提供
當事人閱覽):
一、法務部107年度第8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1份。
二、法務部108年4月9日法人字第10800059130號書函(含簽收資
料)1份。
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6日法矯署人字第10801015100號函
、該署108年度第4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及附件各
1份。
四、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108年2月11日投所人字第10802000
330號函、該所108年度第2次考績
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節錄)及行政調查報告各1份。
五、被付懲戒人105及106年度綜合所得退稅憑單兌領資料、佳右
公司無薪資證明及補充保費明細表各1份。
六、被付懲戒人108年1月19日書面報告及附件各1份。
七、佳右公司107年12月20日董事(監察人)解任書及臺中市政
府107年12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670760號函各1份。
貳、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林文浩係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管理員,其自
106年9月1日起擔任「佳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右
公司)董事職務;
嗣經服務機關於107年12月19日告知其兼
職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後,被付懲戒人
隨即向佳右公司提出解除董事職務之解任案,於翌(20)日
生效,該公司並於同年月22日完成變更登記。被付懲戒人雖
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於106年間領有營(股)利
收入新臺幣215,139元),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之規定。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書所附法務部107年度第8次考績委員會會
議紀錄(節錄)、108年4月9日法人字第10800059130號書函
(含簽收資料)、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6日法矯署人字第
10801015100號函、同署108年度第4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節錄)及附件、該署南投看守所108年2月11日投所人字第
10802000330號函、該所108年度第2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
議紀錄(節錄)及行政調查報告、被付懲戒人105及106年度
綜合所得退稅憑單兌領資料、佳右公司無薪資證明及補充保
費明細表、被付懲戒人108年1月19日書面報告及附件、佳右
公司107年12月20日董事(監察人)解任書及臺中市政府107
年12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670760號函影本均各1份在卷
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惟其於
服務機關提出之書面報告並不否認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之事
實,雖辯稱不知堂兄將其登記為該公司董事云云。然被付懲
戒人與其堂兄為近親關係,其並於106年間領有營(股)利
收入,對其堂兄將其登記為該公司董事,實難諉為不知情,
所辯自無足採。從而被付懲戒人之違法行為已
堪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
定,公務員不得經兼營商業之旨。其行為成立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第2款之非職務上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使民眾對公務
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致嚴重損
害政府信譽,自應受懲戒。又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
懲戒人在服務機關之書面報告,足認本件事證明確,爰審酌
其未實際參與經營,且經服務機關通知即辭任董事,
惟於
106年間領有營(股)利收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
款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
分。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
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