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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8 年度清字第 13251 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51號 移 送機 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 代 表 人 潘文忠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楊茝慈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雙語部教師            兼教學組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 主 文 楊茝慈申誡。 事 實 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楊茝慈(以下簡稱楊員) 因兼任公司董事,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 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 下: (一)楊員係擔任國立南科實驗高級中學雙語部教師兼教學組長 職務,該校於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辦理公務員兼職查核結 果查詢作業,查核比對結果,楊員具有公司商號董事職稱 及具有公司商號董事身分者異常資料(證1)。 (二)楊員前述行為,經學校查明結果,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係於107年1月10日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申報 變更經臺中市政府107年1月12日核准在案,現仍營運中。 (三)楊員於97年8月1日到職,分別於100年8月1日至102年7月3 1日及105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並 於107年1月10日登記兼任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 。本兼職案經該校通知楊員後,楊員於107年12月27日請 辭董事,臺中市政府於108年1月2日登記在案(證2)。據 楊員書面陳述,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為有限公司,唯 一董事係由父親楊烱棠擔任,於107年1月10日變更登記為 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法第192條規定需設置董事三人, 經營部分則由父親全權處理,本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領 有報酬,已於107年12月27日學校告知當天立即請辭董事 職務。另該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月2日出具證 明楊員未支領酬勞(證3)。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 投機事業(第1項)。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用 」。 (三)另查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 「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監事…其中兼任樣 態(五)至 (八)者,不論係形式或實質違反服務法第13條 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均須移付懲戒…經機關認屬兼任樣 態序號(五)至(七)者,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 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 酌是否停職。」(證4)。 (四)楊員違失行為,經該校108年1月28日召開107學年度第5次 教師成績考核會議(證5),決議楊員涉兼任翔暉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楊員係知悉並掛名董事乙職,惟係由父 親楊烱棠全權經營,未參與任何經營之情事及未有所得收 入,並經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楊員未支領酬勞 。其兼任態樣符合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 000號函所列之態樣序號(七),爰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規定,移付懲戒。 (五)爰本部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 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據清單(均影本在卷): 證1: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臺查詢之楊員兼任翔暉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設立擔任董事職務資料。 證2:臺中市政府108年1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 予董事解任變更登記。 證3:楊員陳述意見書、證明書。 證4:教育部104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 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訂後續 處理原則(含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 證5: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107學年度第5次教師成績考核 會會議紀錄。 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家族企業,家父為負責人,該公司 一向均由家父全權經營,本人從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領有 報酬。惟因不明相關法令規定,故疏未辭去翔暉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職務,並非故意違反公務員禁止兼職之規定,係 屬無心之過,且107年12月27日知曉相關事實後,當天立即 辭去該公司董事職務。 二、本人於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任教,從事教職10餘年來 ,教學認真負責、作育英才,視教師工作為職志,為教學工 作付出心力與和精力,更期許能桃李滿天下。 三、本人對於違反公務員禁止兼職之規定深感悔意,懇請從輕發 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係國立南科實驗高級中學雙語部教師於105年8月 1日至108年7月31日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經該校於銓敘部網 路作業系統辦理公務員兼職查核結果查詢作業,查核比對結 果,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月10日登記兼任翔暉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職務,經該校通知,被付懲戒人已於107年12月27 日請辭董事,並於108年1月2日完成解任登記。 二、上開事實,有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辦理公務員兼職查核結果 查詢作業資料、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107學年度第5次 教師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臺中市政府108年1月2日府授經 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董事解任變更登記、翔暉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證明被付懲戒人未支領酬勞等資料在卷足憑。 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意旨,因不明相關法令規定,疏未辭去翔 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係屬無心之過云云。惟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被付懲戒人擔任翔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已違 反前開規定。至被付懲戒人答辯從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領 有報酬云云,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能執為免責之論 據,其違法事證已很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其違法行為將導致民眾認為公務員之紀律鬆散及未 能專心執行公務,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有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第2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 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 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 、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邵燕玲 委 員 吳謀焰 委 員 蘇振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