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398號
移 送機 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
代 表 人 潘文忠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陳建嘉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主治醫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建嘉申誡。
事 實
壹、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陳建嘉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
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查被付懲戒人自106年9月1日起至107年8月1日止擔任國立臺
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治醫
師,並自108年6月28日起擔任該院外科部主治醫師
迄今。該
院前依本部109年1月3日臺教人(二)字第0000000000號書
函,於銓敘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進行查核,查知被
付懲戒人擔任大穗工業有限公司董事(證1)。
(二)被付懲戒人前述行為,經臺大醫院109年3月27日召開108年
度職員考績委員會第8次會議審議,並請被付懲戒人列席說
明兼職情形,被付懲戒人表示渠於93年3月19日起擔任大穗
工業有限公司董事,
期間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亦未支領
報酬(證2、證3),並已於接獲通知後即向該公司請辭董事
,
嗣於109年2月10日完成解任登記在案(證4)。
(三)另據上開職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所示,被付懲戒人上述行
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依銓敘部104年
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規定,渠兼職情形係屬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認定標準表」之兼職
態樣(
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
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茲因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
與經營且違失情節尚屬輕微,爰決議不予停職,並依規定移
付懲戒(證5)。
二、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公務員有非執行職務
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者,應
受懲戒。查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其應受懲
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
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各1件):
1.教育部109年1月3日臺教人(二)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銓
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畫面。
2.臺大醫院具公司(或商號)負責人、董監事身分
等情事人員
調查表及大穗工業有限公司證明書。
3.被付懲戒人103至107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4.經濟部109年2月1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大穗工業
有限公司申請改選董事准予登記)。
5.臺大醫院108年度職員考績委員會第8次會議紀錄(節錄版)。
貳、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建嘉自106年9月1日起至107年8月1日止擔任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
治醫師,並自108年6月28日起擔任該院外科部主治醫師迄今
。經該院依銓敘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進行查核,發
現被付懲戒人於前述任職期間,仍知情而繼續擔任大穗工業
有限公司(下稱大穗公司)董事,但並無實際參與經營,亦
未支領薪酬。被付懲戒人於接獲通知後,已向該公司辭去董
事職務,並於109年2月10日完成解任登記。
二、上開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畫面、大穗公
司證明書、被付懲戒人103至107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無來自大穗公司之薪資所得資料
)、經濟部109年2月1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大
穗公司申請改選董事准予登記)、臺大醫院108年度職員考
績委員會第8次會議紀錄(節錄版)影本各1件在卷
可稽,並
經被付懲戒人於臺大醫院調查時,簽立「臺大醫院具公司(
或商號)負責人、董監事身分等情事人員調查表」(影本附
卷),以書面
坦承不諱,其違法事實,已
堪認定。
三、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
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
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
,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
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知情並兼任公司之
董事,但未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薪酬,且經服務機關通
知後已辭任該兼職,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等一
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
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蘇振堂
委 員 吳謀焰
委 員 邵燕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