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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09 年度清字第 13449 號懲戒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懲戒
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449號
移 送機 關  交通部   
代  表  人  林佳龍   
被付懲戒人  宋立恒      交通部航港局技佐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交通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立恒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壹、交通部移送意旨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宋立恒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交通部航港局(下稱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負責船員卸任職簽證、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核(換、補)發業務。其自民國96年起利用事前未管制用以製作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空白紙本(該紙本上面已預先印製「交通部印」【臺中港務局時期】、「交通部航港局」之紅色公印文)及公印章,偽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給不合乎資格條件之多名民眾,並藉此仲介買照方式,收受不法所得(每案介於新臺幣〈下同〉400元至1萬5,000元之間)。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於109年7月9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爰航港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予以停職。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被付懲戒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刑法第213條、第220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三)航港局前經查被付懲戒人承辦動力小船駕照核(換、補)發業務,確有多件申請人未具合格測驗成績及發照之情事,顯有重大違失,爰於109年10月14日110年度考績(成)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議予以記1大過之處分在案。復依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偵字第21101號及32657號起訴書,於109年12月1日110年度考績(成)委員會第5次會議決議移付懲戒。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被付懲戒人因案停職令。
 2、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偵字第21101號、第32657號起訴書。
 3、交通部航港局109年10月22日航人字第1091111006號懲處令。
 4、交通部航港局110年度考績(成)委員會第5次會議紀錄。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宋立恒係交通部航港局技佐,其於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服務期間,自90年起至109年5月14日止,負責船員卸任職簽證、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核(換、補)發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辦理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核(換、補)發作業,應依「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之規定(駕駛執照種類及其核發、換發之條件如附表一所示),忠實執行職務。竟自交通部95年1月間,建置「MTnet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系統」(下稱MTnet系統)後,以仲介買照方式,利用所屬機關事前未管制用以製作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空白紙本(該紙本上面已經預先印製「交通部印」【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時期】、「交通部航港局」之紅色公印文)及公印章(即發照時需蓋印在駕駛執照紙本之「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鋼印),偽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給不合乎「核發」、「換發」條件之多名民眾,藉以收受4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之不法所得,而有下列違失行為:
(一)附表二編號1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范文凱從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其為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供日後執業使用,知悉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中間人有不法管道後,與該中間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范文凱於97年間某日,將照片、身分證影本及5000元之賄賂交付該中間人,該中間人再將范文凱之照片、身分證影本及賄賂交付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97年7月間某日,收受該中間人所交付之5000元賄賂,且於97年7月29日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航政監理事項,屬於準公文書,下稱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范文凱之年籍資料,再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1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范文凱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套印至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上,並貼上范文凱之照片,再持「交通部」之鋼印,偽造「交通部」之公印文1枚,製成范文凱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嗣並將上開偽造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不詳方式交付給范文凱。
(二)附表二編號2、3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范文凱因所持有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透過中間人聯繫被付懲戒人辦理「換照」(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付懲戒人就此部分有收受賄賂或獲得不法利益)。被付懲戒人、范文凱、中間人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述行為:
  1.被付懲戒人收到范文凱之照片、身分證影本後,於102年12月13日,在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以相同手法,登載不實事項至海技系統(詳如附表二編號2之D至G欄所示),以及偽造附表二編號2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上有持用鋼印偽造之「交通部航港局」公印文1枚),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嗣並將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不詳方式交付給范文凱。
  2.被付懲戒人收到范文凱之照片、身分證影本後,於107年11月13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以相同手法登載不實事項至海技系統(詳如附表二編號3之D至G欄所示),以及偽造附表二編號3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上有持用鋼印偽造之「交通部航港局」公印文1枚),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嗣並將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不詳方式交付給范文凱。
(三)附表二編號4、5、6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楊政勳、施純偉、蔡旻峯(下稱楊政勳等3人)均在屏東縣○○鎮○○路000號「墾丁四季海鮮餐廳」任職。楊政勳曾透過友人打聽參加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及測驗,所需費用約2、3萬元,又因杜家瑋告知有管道可以免試取得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竟與范文凱、杜家瑋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楊政勳於107年5月初某日,在「墾丁四季海鮮餐廳」向蔡旻峯、施純偉各收取8000元之費用及個人照片、身分證影本(蔡旻峯、施純偉誤認上開證件係參加駕駛訓練所需)。楊政勳將自己及蔡旻峯、施純偉之照片、國民身分證寄送給杜家瑋,並委請蔡旻峯將2萬4000元之「買照費用」,匯至杜家瑋指定之帳戶。杜家瑋扣取9000元不法報酬後,將1萬5000元及楊政勳等3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照片交給范文凱。范文凱透過郵寄方式,將楊政勳等3人之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寄送至被付懲戒人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住處,並於107年5月10日,以「楊政勳」名義匯款1萬5000元至被付懲戒人所使用之臺中黎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付懲戒人郵局帳戶)。被付懲戒人明知楊政勳等3人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收受前述1萬5000元之賄賂後,於107年5月17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楊政勳等3人之年籍資料,再接續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4、5、6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楊政勳等3人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接續套印至3張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上,並分別貼上楊政勳等3人照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於各張執照上均偽造「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印文1枚,製成楊政勳等3人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依范文凱所提供之地址,將附表二編號4、5、6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寄給楊政勳。
(四)附表二編號7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陳琝予曾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但均未通過筆試。楊政勳得知上情後,提供杜家瑋之聯繫方式給陳琝予之配偶邱振豪。邱振豪遂將陳琝予之個人照片、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暨陳琝予參加「駕駛訓練及測驗」之費用1萬1000元交給杜家瑋。范文凱、杜家瑋竟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杜家瑋從中扣取6000元不法報酬後,將5000元、陳琝予之個人照片、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交付給范文凱。范文凱透過郵寄方式,於108年5月間某日,將陳琝予之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寄送至被付懲戒人住處,並於108年5月14日匯款1萬5000元(包含被付懲戒人違法發放陳琝予執照之對價5000元)至被付懲戒人郵局帳戶。被付懲戒人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收受5000元之賄賂後,於108年5月16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陳琝予之年籍資料,再接續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7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陳琝予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套印至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上,並貼上陳琝予之照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於執照上偽造「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印文1枚,製成陳琝予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事後將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寄給陳琝予。
(五)附表二編號8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李堃銘曾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但未獲合格成績,其經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美玉」介紹,得知有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不法管道後,與「美玉」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李堃銘於101年間某日,在南投縣日月潭,將照片、身分證影本、3萬元「買照費用」交付給「美玉」。「美玉」從中扣取2萬5000元後,將李堃銘之照片、身分證影本及5000元賄賂,交付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01年3月間某日,收受「美玉」所交付之5000元賄賂,且於101年3月28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李堃銘之年籍資料,再接續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8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李堃銘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套印至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上,並貼上李堃銘之照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於執照上偽造「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印文1枚,製成李堃銘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於事後將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寄送給李堃銘。
(六)附表二編號9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李堃銘因所持有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透過年籍不詳中間人聯繫被付懲戒人辦理「換照」(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付懲戒人就此部分有收受賄賂或獲得不法利益)。被付懲戒人、年籍不詳中間人、李堃銘遂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被付懲戒人收到李堃銘之照片、身分證影本後,於107年1月24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以相同手法,登載不實事項至海技系統(詳如附表二編號9之D至G欄所示),以及偽造附表二編號9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上有偽造之「交通部航港局」公印文1枚),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事後並將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不詳方式交付給李堃銘。
(七)附表二編號10-12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李堃銘於108年間,經由楊政勳之告知,得知杜家瑋有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管道。李堃銘認為若可為其子李俊逸、李俊德及乾兒子劉嘉宇(下稱李俊逸等3人)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助於李俊逸等3人日後出海釣魚,竟與杜家瑋、范文凱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指示不知情之李俊德將4萬5000元匯至杜家瑋之郵局帳戶,且將李俊逸等3人之照片、身分證影本寄送給杜家瑋。杜家瑋扣取3萬元後,將1萬5000元及李俊逸等3人之身分證影本、照片交付給范文凱透過郵寄方式寄送至被付懲戒人住處,並交付1萬5000元之賄賂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明知李俊逸等3人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08年11月間,收受前述1萬5000元之賄賂,且於108年11月11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李俊逸等3人之年籍資料,再接續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10、11、12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李俊逸等3人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接續套印至3張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上,並分別貼上李俊逸等3人之照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於各張執照上均偽造「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印文1枚,製成李俊逸等3人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依范文凱所提供之地址,將附表二編號10、11、12所示之李俊逸等3人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寄給李堃銘。
(八)附表二編號13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杜家瑋從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其與父親杜天井(已歿)、身分不詳之中間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杜天井於96年間某日,將杜家瑋之照片、身分證影本、金額不詳之「買照費用」交付給中間人,該中間人再將杜家瑋之照片、身分證影本及5000元賄賂交付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明知杜家瑋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96年11月間某日,收受該中間人所交付5000元之賄賂,且於96年11月5日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杜家瑋之年籍資料,再接續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13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杜家瑋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套印至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上,並貼上杜家瑋之照片,再持「交通部」之鋼印,於執照上偽造「交通部」之公印文1枚,製成杜家瑋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
(九)附表二編號14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杜家瑋因所持有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透過所任職之諾亞方舟遊艇有限公司聯繫被付懲戒人辦理「換照」(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付懲戒人就此部分有收受賄賂或獲得不法利益)。被付懲戒人與杜家瑋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收受代辦業者交付之杜家瑋照片、身分證影本後,於103年6月18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以相同手法,登載不實事項至海技系統(詳如附表二編號14之D至G欄所示),以及偽造附表二編號14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上有偽造之「交通部航港局」公印文1枚),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
(十)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洪志程於82年間,曾通過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因此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其至湛岸沙蓮遊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湛岸沙蓮公司)任職後,因所持有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乃委請該公司辦理換照事宜。詎被付懲戒人基於圖利自己、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明知違背行為時「遊艇及動力小船管理規則」(102年8月28日修正訂定)第35條第1項第1款:「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異動登記及換發、補發,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一、有效期間屆滿者,檢具體格檢查證明書暨駕駛執照申請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同條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其一文件及原領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申請換發新照」之規定,竟告知湛岸沙蓮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僅需檢附換照者之身分證影本、照片、原駕駛執照影本,即可辦理換照(亦即不用檢附體格檢查證明書暨駕駛執照申請書),而為下列行為:
  1.被付懲戒人於103年間,私下收受湛岸沙蓮公司某承辦人所繳交之400元「證照費」、身分證影本、照片、原駕駛執照影本後,於103年8月4日在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載不實事項至海技系統(詳如附表二編號15之D、F、G欄所示,附表二編號15之E欄為正確之原始發照日期),表示係合法換照(但實際上不合法);又偽造附表二編號15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上有偽造之「交通部航港局」公印文1枚),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因而獲得該400元之不法利益。
  2.被付懲戒人於108年間,私下收受湛岸沙蓮公司之承辦人陳虹吟所繳交之400元「證照費」、身分證影本、照片、原駕駛執照影本,之後於108年11月12日在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載不實事項至海技系統(詳如附表二編號16之D、F、G欄所示,附表二編號16之E欄為正確之原始發照日期),表示係合法換照(實際上為不合法);又偽造附表二編號16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上有偽造之「交通部航港局」公印文1枚),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因而獲得該400元之不法利益。
()附表二編號17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許世昌以經營船舶買賣為業,在基隆市○○區○○路000號底層設立辦公室,對外懸掛「速成船舶」招牌,其從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測驗,竟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5年12月至106年1月間,將自己之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寄送至被付懲戒人住處,並將8000元賄款交付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收受該筆8000元賄賂之前或後,於106年1月4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許世昌之年籍資料,再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17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許世昌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套印至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上,並貼上許世昌之照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偽造「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印文1枚,製成許世昌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嗣將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寄送給許世昌。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陳韋宇從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其得悉許世昌有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不法管道後,與許世昌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韋宇於106年1月間某日,將其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及1萬5000元之「買照費用」,在基隆市不詳地點交付給許世昌。許世昌從「買照費用」扣取7000元之不法報酬後,將陳韋宇之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及8000元賄款,交付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收受該筆8000元賄賂之前或後,於106年1月4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陳韋宇之年籍資料,再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18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陳韋宇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套印至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上,並貼上陳韋宇之照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偽造「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印文1枚,製成陳韋宇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另將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不詳方式交付給許世昌,許世昌再交付給陳韋宇。
()附表二編號19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陳俊宇曾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但未通過筆試測驗,其自陳韋宇處得悉有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不法管道,竟與陳韋宇、許世昌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俊宇於106年1月某日間,將自己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及1萬8000元之「買照費用」,透過陳韋宇交付給許世昌。許世昌從「買照費用」扣取1萬元之不法報酬,將陳俊宇之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及8000元賄款,交付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收受該筆賄賂之前或後,於106年1月4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陳俊宇之年籍資料,再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19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陳俊宇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套印至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上,並貼上陳俊宇之照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偽造「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印文1枚,製成陳俊宇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另將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不詳方式交付給許世昌,許世昌再交付給陳俊宇。
()附表二編號20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林承忠從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其得悉蔡錫銅、「黃啟明」(年籍不詳)有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不法管道,竟與蔡錫銅、「黃啟明」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林承忠於106年間某日將其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及2萬5000元之「買照費用」,在臺中市大安區交付給蔡錫銅,蔡錫銅再交付給「黃啟明」。「黃啟明」從「買照費用」扣取部分金額後,將林承忠之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及5000元賄賂,於106年1月間某日交付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收受該筆5000元賄賂之前或後,於106年8月6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個人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林承忠之年籍資料,再登載不實之執照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20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林承忠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套印至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上,並貼上林承忠之照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偽造「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印文1枚,製成林承忠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林承忠事後向蔡錫銅取得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盧保生、洪淑齡為夫妻,2人共同在南投縣魚池鄉日月潭附近經營民宿及船舶業,並均曾通過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且結識至日月潭進行業務稽查之被付懲戒人。盧保生、洪淑齡所持有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至,乃向被付懲戒人詢問換照事宜。被付懲戒人竟便宜行事,違背行為時「遊艇及動力小船管理規則」(102年8月28日修正訂定)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告知僅需檢附換照者之身分證影本、照片、原駕駛執照影本,即可辦理換照(亦即不用檢附體格檢查證明書暨駕駛執照申請書),並基於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03年間某日,私下收取盧保生、洪淑齡2人所繳交之身分證影本、照片、原駕駛執照影本、證照費800元,繼於103年9月5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接續登載不實事項至海技系統(詳如附表二編號21、22之D、F、G欄所示,同編號之E欄為正確之原始發照日期),表示係合法換照(實際上為不合法),再偽造附表二編號21、22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2張駕駛執照上各有偽造之「交通部航港局」公印文1枚),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且因而獲得不法利益800元。
()附表二編號23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盧保生、洪淑齡得知可以金錢方式行賄被付懲戒人,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其等2人遂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盧保生提議為其不知情之女兒盧佳祺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供日後執業使用,洪淑齡負責執行。洪淑齡於108年間某日,將盧佳祺之照片、身分證影本寄送給被付懲戒人,且交付4000元之賄賂。被付懲戒人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收受該筆4000元賄賂之前或後,於108年9月18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個人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盧佳祺之年籍資料,再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23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盧佳祺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套印至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上,並貼上盧佳祺之照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偽造「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印文1枚,製成盧佳祺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事後將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寄送至盧保生、洪淑齡位於南投縣魚池鄉之住處。
()附表二編號24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鄭昌英(原名鄭湘議)係元登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經營船舶及引擎買賣,其不具備申請核發一等遊艇駕駛執照之資格,但為取得一等遊艇駕駛執照供使用,竟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5年間某日,交付個人照片、身分證影本及3000元之賄賂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收受該筆3000元賄賂之前或後,於105年2月18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個人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之鄭昌英年籍資料,再登載不實之一等遊艇駕駛執照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24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鄭昌英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套印至空白之一等遊艇駕駛執照紙本上,並貼上鄭昌英之照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偽造「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印文1枚,製成鄭昌英之一等遊艇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事後將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偽造一等遊艇駕駛執照寄送至鄭昌英住處。
()附表二編號25-26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簡佑安於108年8月至9月間,與大舟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舟公司)洽談購買遊艇事宜,簡佑安向該公司負責人陳梅華表示自己沒有遊艇駕駛執照,希望能透過不用受訓及測驗之方式取得遊艇駕駛執照。陳梅華為促成遊艇交易,乃透過陳金德尋找有無非法管道。陳金德經由蔡振芳告知,得悉鄭昌英可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及遊艇駕駛執照後,乃向陳梅華告知需準備4萬元及申請人之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簡佑安、陳梅華、鄭昌英、陳金德遂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簡佑安將4萬元、身分證影本、照片,交付至新北市八里區之大舟公司,陳金德再前往該公司拿取並寄送給鄭昌英。鄭昌英從「買照費用」中抽取不法報酬後,將8000元之賄款及簡佑安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照片寄送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收受該筆8000元賄賂之前或後,於108年10月2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簡佑安之年籍資料(惟簡佑安之出生日期原應為58年2月1日,被付懲戒人誤載為58年2月2日),再登載不實之營業用動力小船及二等遊艇駕駛執照之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25、26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簡佑安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套印至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及二等遊艇駕駛執照紙本上,並貼上簡佑安之照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在該2張執照上各偽造「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印文1枚,製成簡佑安之營業用動力小船及二等遊艇駕駛執照各1張,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將附表二編號25、26所示之駕駛執照寄送給陳金德,陳金德則持至大舟公司,由簡佑安前往拿取。
()附表二編號27所示駕駛執照部分:
    陳彩祥從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測驗,其為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供日後執業使用,經與友人劉震東閒聊,得知有不法管道可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竟與劉震東、鄭昌英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彩祥於106年間某日,將自己之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及2萬5000元,在桃園市平鎮區交付給劉震東。劉震東再依鄭昌英指示,將陳彩祥之個人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寄送至鄭昌英位於新竹市草原路之住處。鄭昌英將陳彩祥之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及5000元賄賂,於106年間交付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收受該筆5000元賄賂之前或後,於106年11月28日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登入MTnet系統,輸入專屬帳號、密碼,進入海技系統,並於其職務上所掌管遊艇及動力小船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項目下,建立陳彩祥之年籍資料,再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之有效日期、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詳如附表二編號27之D至G欄所示);又使用海技系統將陳彩祥之年籍及前述不實資料,套印至空白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上,並貼上陳彩祥之照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在該張執照上偽造「交通部航港局」之公印文1枚,製成陳彩祥之營業用動力小船艇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被付懲戒人事後將附表二編號27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寄送給鄭昌英,鄭昌英則通知劉震東至其住處拿取,劉震東再將該駕駛執照交付給陳彩祥。
    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刑法第213條、第220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之被付懲戒人因案停職令、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偵字第21101號、第32657號起訴書、交通部航港局109年10月22日航人字第1091111006號懲處令,及交通部航港局110年度考績(成)委員會第5次會議紀錄影本可稽。而依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前揭起訴書所載,被付懲戒人於偵查中除就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駕駛執照部分,供稱其並未收取證照費(800元),即為盧保生、洪淑齡夫妻辦理「換照」外,對其餘事實均自白不諱,並經證人范文凱、楊政勳、杜家瑋、李堃銘、許世昌、陳韋宇、陳俊宇、林承中、蔡錫銅、洪淑齡、盧保生、鄭昌英、簡佑安、陳梅華、陳金德、陳彩祥、劉鎮東、陳琝予、蔡旻峯、施純偉、劉嘉宇、李俊逸、李俊德、洪志程、陳虹吟、蔡振芳、葉美惠、史世強、黃公甫等證述在卷。復有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航港局109年9月4日航中字第1093201282號函、航港局海技系統帳號資料及帳號TCTC332911、stc006之權限資料、MTnet簡介資料、被付懲戒人持用手機畫面、范文凱與杜家瑋之LINE通訊畫面、108年5月14日及10月4日匯款名義人「范文凱」、107年5月10日匯款名義人「楊政勳」、107年1月3日匯款名義人「洪淑齡」之匯款申請書、陳梅華、陳金德及李堃銘之手機畫面、范文凱、楊政勳、施純偉、蔡旻峯、陳琝予、李堃銘、劉嘉宇、李俊德、李俊逸、杜家瑋、洪志程、許世昌、陳韋宇、陳俊宇、林承忠、盧保生、洪淑齡、盧佳祺、鄭昌英及簡佑安之駕駛執照補換發作業電腦畫面、附表二編號3、7、16、20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編號25、26之營業用動力小船及二等遊艇駕駛執照照片、編號27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照片、鄭昌英所用手機之畫面、史世強所在位置之現場照片、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海技系統內之成績建檔資料、該中心監理科鋼印所在位置之照片、錄音檔譯文、航港局109年8月10日航中字第1093201086號函、該局中部航務中心提供被付懲戒人95年至105年間經辦執照案件民眾查無合格成績清冊、臺中黎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被付懲戒人帳戶、臺中何厝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號葉美惠帳戶及臺中大隆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宋媛庭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表三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編號A-8手機之檢視畫面、編號A-6之照片、附表四之搜索扣押筆錄、編號B-2存摺、編號B-13之空白駕駛執照、編號B-3及B-2照片、編號B-12之照片、附表五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附表六、七之搜索扣押筆錄、附表八之搜索扣押筆錄、編號G-5之照片、編號G-9之照片及檢視畫面、附表九、十之搜索扣押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扣字第34號裁定等件影本附於刑事案卷可憑。該案雖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但被付懲戒人已於刑案偵查中就除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駕駛執照以外之犯行自白不諱,而該編號21-22所示駕駛執照部分,亦經證人洪淑齡於偵查中證稱有將證照費匯給被付懲戒人,並有上列諸多佐證可參,被付懲戒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提出答辯,事證已明,其於偵查中有關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駕駛執照,並未收取證照費之辯詞,尚無足取。其違失事實,均足堪認定。
三、按移送機關移送之多數違法失職行為,依法本應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而公務員懲戒法先後於105年5月2日、109年7月17日經修正公布施行,本件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係發生於96年11月間至108年11月間,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上開起訴書可稽,其多次行為跨越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後,其中既有部分行為係發生在該法修正施行後,原應全部適用該法105年5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規定予以懲戒。然公務員懲戒法復於10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經核該法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以及同法第9條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暨同法第11至17條、第19條(即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及申誡)關於懲戒處分實質內容之規定,於本次均未修正,而第20條僅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關於時效之規定亦實質未修正。至同法第18條有關記過之規定,雖將「記過」,修正為「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修正為「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然前者依其立法說明謂依公務員懲戒案件實務,對公務員為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時,判決主文可諭知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乃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將該實務運作情況予以明文化;而後者僅為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文字修正,均非屬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自毋庸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裁判時法。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職務上違失行為。其行為損及公務員誠實、清廉之節操形象,並影響民眾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與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經審酌被付懲戒人肩負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監理之責,竟不遵法紀,所為減損公務員廉潔及執法之公正性,並危害公共安全,重創機關形象,及其收受賄賂、對主管事務圖利等行為次數、金額,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佳濱 
                     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黃梅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
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附表一: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所訂執照核發、換發條件
    A
駕照種類
   B
核發條件
        C 
申請換發A欄駕駛執照之條件
       D
原核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條件
一等遊艇駕駛執照
申請核發一等遊艇駕駛執照之資格,應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或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一年,並由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駕駛訓練機構施以一等遊艇駕駛之學科訓練及實作訓練,並經結訓合格領有證明文件(本規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現職服務全長24公尺以上遊艇,並擔任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航行員者,得檢送服務該輪證明及有效期限2年內之體格檢查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本規則第12條第3項)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換發一等遊艇駕駛執照:
1.曾領有商船三等船長以上航行員之考試及格證書、適任證書或岸上晉升訓練合格之證明文件。
2.曾領有漁船漁航員一等
  船長或二等船長之執業
  證書。
3.曾任海軍或海岸巡防機
  關各級艦艇長一年以上
  。
  (本規則第12條第2項)

本規則於108年9月19日修正發布後,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效期限至年75歲之日(修正前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5年)。屆滿得換發有效期間為5年之駕駛執照。
(本規則第32條第1項)

有效期間屆滿者 ,檢具體格檢查證明書暨駕駛執照申請書、最近2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2張、身分或居留證明文件、原領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申請換發新照。
(本規則第33條第1項第1款)

於86年5月7日前已持有臺灣省政府或福建省政府核發之動力小船駕駛證者,得檢具體格檢查證明書暨駕駛執照申請書、最近2年內
一吋脫帽半身相片2 張、身分或居留證明文件、原領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換發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本規則第36條)
二等遊艇駕駛執照
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參加二等遊艇駕駛船駕駛執照測驗:
一、公私立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駕駛、漁撈、漁航技術、漁業、輪機等科系畢業。
二、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一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資歷文件可資證明。
三、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四、領有二等遊艇學習駕駛證或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三個月以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海洋休閒觀光等科系畢業。
    (本規則第11項第1項)

參加二等遊艇駕駛駕駛執照測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申請書。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汽機車駕駛執照、僑民居留證明或有效之護照。
四、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
五、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一年以上之居留證明(件)。
六、二年內之體格檢查證明書。
七、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本規則第7條第1項)
c 應考二等遊艇駕駛執照 
  測驗(含筆試及實作)及格
  者,由航政機關核發二等
  遊艇駕駛力小船駕駛執
  照。
  (本規則第31條第1項、第   2項)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換發:
1.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
  駛執照滿一年。
2.曾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
3.曾領有漁船二等船副以
  上執業證書。
4.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
  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
  書。
5.曾任海軍或海岸巡防機
  關各級艦艇長一年以上
  。
  (本規則第12條第1項)
自用小船駕駛執照
具備本規則第11條第2項所列學經歷(與參加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測驗之學經歷相同),並檢具本規則第7條第1項所列文件,申請參加自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
  (本規則第7條第1項、第   11條第1項)

應考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含筆試及實作)及格者,由航政機關核發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本規則第31條第1項、第2項)
A 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
  駛執照者,得申請換發
  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
(本規則第32條第3項)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之我國國民,得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
一、曾在主管機關認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舉辦營業用動力小船訓練
    合格,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二、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滿一年。
三、曾領有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一年。
四、曾領有漁船三等船長以上執業證書。
五、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
六、曾任海軍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二年以上,並領有艙面或輪機航行值
    更官合格證書。
    (本規則第11條第3項)

檢具本規則第7條第1項所列文件,申請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

應考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含筆試及實作)及格者,由航政機關核發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本規則第31條第1項、第2項)


附表二:宋立恒逾越權限而偽造之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表內營業用指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一等指一等遊艇駕駛執照、二等指二等遊艇駕駛執照)
 A
編號
   B
執照名義人
    C
在海技系統登載資料之時間(即系統「異動」欄所載時間)
    D
在海技系統登載之執照有效日期
   E
在海技系統登載之原始發照日期(即紙本執照所載原始「發照日期」)
   F
在海技系統登載之執照類別
   G
在海技系統登載之核換補類別
     H
登入海技系統所用「異動人員」代號
   I
備註
 1
范文凱
97.7.29
102.11.27
96.7.20
營業用
核
TCTC332911

 2
范文凱
102.12.13
107.12.12
96.7.21
營業用
換
stc006

 3
范文凱
107.11.13
112.11.12
96.7.22
營業用
換
stc006

 4
楊政勳
107.5.17
112.5.17
96.6.20
營業用
換
stc006

 5
施純偉
107.5.17
112.5.16
95.7.20
營業用
換
stc006

 6
蔡旻峯
107.5.17
112.5.17
97.8.20
營業用
換
stc006

 7
陳琝予
108.5.16
112.7.19
107.7.16
營業用
換
stc006

 8
李堃銘
101.3.28
106.11.24
95.7.20
營業用
換
stc006

 9
李堃銘
107.1.24
112.1.23
95.7.20
營業用
換
stc006

10
劉嘉宇
108.11.11
113.9.15
108.9.16
營業用
核
stc006

11
李俊德
108.11.11
113.9.15
108.9.16
營業用
換
stc006

12
李俊逸
108.11.11
113.9.15
108.9.16
營業用
核
stc006

13
杜家瑋
96.11.5
102.2.19
96.7.20
營業用
核
TCTC332911

14
杜家瑋
103.6.18
108.6.17
96.7.20
營業用
核
stc006

15
洪志程
103.8.4
108.8.3
82.6.14
營業用
換
stc006
曾通過測驗
16
洪志程
108.11.12
113.11.11
82.6.14
營業用
換
stc006
曾通過測驗
17
許世昌
106.1.4
111.1.4
97.3.7
營業用
換
stc006

18
陳韋宇
106.1.4
111.1.4
96.7.20
營業用
換
stc006

19
陳俊宇
106.1.4
111.1.4
96.7.20
營業用
換
stc006

20
林承忠
106.8.6
111.8.6
93.3.5
營業用
換
stc006

21
盧保生
103.9.5
108.9.4
93.3.15
營業用
換
stc006
曾通過測驗
22
洪淑齡
103.9.5
108.9.4
93.3.15
營業用
換
stc006
曾通過測驗
23
盧佳祺
108.9.18
113.9.17
108.3.11
營業用
核
stc006

24
鄭昌英
105.2.18
110.2.17
105.2.18
一等
核
stc006

25
簡佑安
108.10.2
113.10.1
93.3.15
營業用
換
stc006

26
簡佑安
108.10.2
133.2.1
108.10.2
二等
換
stc006

27
陳彩祥
106.11.28
111.11.27
95.7.20
營業用
換
stc006


附表三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109年7月8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969號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對宋立恒執行搜索而扣押物品。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A-1
epos手錶
(內含20800元之購買發票)
1支
被告宋立恒於調查官詢問時供稱係其所有。
A-2
ORIS手錶
1支
被告宋立恒於調查官詢問時供稱係其所有。
A-3
ORIS手錶
1支
被告宋立恒於調查官詢問時供稱係其所有。
A-4
MONT BLANC
鋼筆
1支
被告宋立恒於調查官詢問時供稱係其所有。
A-5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紀錄器之
SD卡
1張

A-6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交車資料
1份

A-7
明細表及新臺幣現金
9萬6000元(千元鈔票96張)
1袋
被告宋立恒於調查官詢問時供稱係葉美惠所有。
A-8
藍色三星牌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
000000000000000/10
000000000000000/10
1支

A-9
ORIS手錶
1支
被告宋立恒於調查官詢問時供稱係其所有。
A-10
曾紳發駕照和大頭照
2張

A-11
游宗海信件
3張

A-12
白色IPHONE牌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      463
1支

A-13
紅色三星牌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04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04
1支

A-14
感謝狀
1張

A-15
游宗海換照費400元(百元鈔)
4張
被告宋立恒偵訊時供稱此本金錢係其所收取之換照「證件費」(此部分另案偵辦中)。

A-16
Dior包包(含保卡)
1只
被告宋立恒於調查官詢問時供稱係葉美惠所有。
A-17
Coach包包(含銷售單)
1只
被告宋立恒於調查官詢問時供稱係宋媛庭所有。

附表四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109年7月8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969號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0號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現於宋立恒曾經辦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業務之辦公處及宋立恒現所使用之辦公處所)執行搜索而扣押物品。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B-1
宋立恒存摺(台新)
2本
被告宋立恒所有
B-2
宋立恒存摺(郵局)
7本

B-3
葉美惠存摺
4本

B-4
動力小船駕駛人作業資料
1份

B-5
信封
1只

B-6
莊健寄件信封
1只

B-7
鄭昌英寄發信封(含陳星憲駕照)
4張

B-8
陳先生寄發信封(含張坤木及張竣皓證件影本)
4張

B-9
作業程序
1張

B-10
文件資料
1份

B-11
體檢證明
1份

B-12
湯麗玉寄發信封(含蕭健丞證件影本及大頭照)
3張

B-13
空白駕照-遊艇
1份

B-14
空白駕照-營業用
1份

B-15
業務分工表
1張


附表五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109年7月8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969號搜索票,在新竹市○○路000巷0號之1,對鄭昌英執行搜索執行搜索而扣押物品。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C2-1
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與鄭昌英往返信封(廚房抽屜)
4件

C2-2
限時掛號函件執據(機車置物箱)
7張

C2-3
隨身碟(櫃檯)
7個

C2-4
宋立恒與鄭昌英往返信封(倉庫)
2件

C2-5
2018年記事本(倉庫)
1本

C2-6
船白移轉登記等資料(倉庫)
7張

C2-7
鄭昌英存簿(倉庫)
2本

C2-8
元登有限公司存簿(倉庫)
1本

C2-9
照片及信封袋(倉庫)
1份

C2-10
王國隆換照資料(倉庫)
2張

C2-11
李永泉照片及身分證影本(倉庫)
1張

C2-12
西元2016年記事本(倉庫)
1本

C2-13
西元2015年記事本(倉庫)
1本


附表六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109年7月8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969號搜索票,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對鄭昌英執行搜索而扣押物品。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C1-1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4張

C1-2
遊艇駕駛執照
4張

C1-3
文件
1份

C1-4
鄭昌英手機
1支


附表七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109年7月8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969號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對陳梅華執行搜索而扣押物品。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E-1
簡龍安名片
2張

E-2
微笑海豚號遊艇證書彩色影本
1份

E-3
科羅海洋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及請款單
1份

E-4
大舟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名單
1張

E-5
陳梅華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
1支


附表八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109年7月8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969號搜索票,在基隆市○○路000號底層,對許世昌執行搜索所扣押物品。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G-1
許世昌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1張

G-2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
1份

G-3
小船執照影本
1份

G-4
小船執照影本
2張

G-5
郵局無摺存款單(戶名:宋立恒)
1本

G-6
許世昌郵局存摺(一)
15本

G-7
許世昌郵局存摺(二)
12本

G-8
宋立恒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1張

G-9
楊慧萍電腦資料備份隨身碟
1個

G-10
許世昌三星牌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4/01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01
1個


附表九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109年7月8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969號搜索票,在南投縣○○鄉○○巷00○00號執行搜索所扣押物品(在場者為盧佳祺之父親盧保生與母親洪淑齡)。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J-1
洪淑齡郵局存摺
1本

J-2
洪淑齡匯款單
1張

J-3
洪淑齡OPPO手機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1支

J-4
洪淑齡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1張


附表十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109年7月8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969號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對林承忠執行搜索所扣押物品。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林承忠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