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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09 年度澄字第 3566 號懲戒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懲戒
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澄字第3566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賴建文     
            游采熒     
            鄭巧筠     
被付懲戒人  陳立奇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師兼前藥劑部
                          部主任(已辭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立奇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陳立奇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師兼藥劑部部主任,師(一)          級;現任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師(業於112年6月5          日辭職)。
貳、案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劑部部主任陳立奇於民國104至        105年間,對於由藥劑部規劃辦理之「藥劑部104年        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等4件勞務採購案        ,明知案內藥事訪視或送藥到宅等履約行為並非由        得標廠商執行,而係由該院所屬各院區藥師依陳立        奇之內部行政要求及指示負責執行,卻一方面指示        所屬同仁協力完成各該採購案所要求之各項驗收資        料,再由其授權該部藥品管理組組主任辦理相關採        購案之驗收;另復授意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        之執行長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諸多不實之憑證        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之用,致上開4件採        購案之經費總計新臺幣(下同)300餘萬元中,有近        半數(高達152萬3,000元)款項均流向該基金會帳        戶,與各該採購案需求說明之經費編列,均係以支        付實際執行訪視之藥師訪視費為大宗,顯有不符。        另陳立奇為建置相關資訊系統,以便順利執行上開        長照藥事服務計畫,竟未依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辦        理,即私下口頭委請廠商開發建置,損及機關及廠        商權益,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被彈劾人陳立奇自l02年6月3日起至l08年1月9日止擔任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稱北市聯醫)藥師兼藥劑部部主任,負責綜理藥劑部之各項業務。緣北市聯醫藥劑部自l04年起,秉承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政策,提報執行「l04、l05年臺北市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及「l05年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暨居家用藥安全訪視服務計畫」等3案B級委任公衛專案計畫(該等計畫提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審核後,同意核撥計畫所需經費),並據以辦理「藥劑部l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標案案號Rl04068)、「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案」(標案案號R104129)、「105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採購案」(標案案號Rl05076)及「l05年度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服務計畫採購案」(標案案號Rl05080)4件勞務採購案。上開公衛計畫及所衍生之相關採購案係由陳立奇負責督導辦理,詎其於督辦過程未能審慎依法行事,而有下列之違法失職情事:
一、於藥劑部l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標案案號R104068)案中,明知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下稱臨床藥學會)並無承攬執行本採購案之意願,竟商請該學會理事長同意,以該學會名義投標,再由陳立奇指示所屬北市聯醫職員完成契約所要求之勞務與驗收文件,另授意擔任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下稱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同時亦為萬駿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萬駿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㈠北市聯醫藥劑部為執行「l04年臺北市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而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藥劑部l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之勞務採購,依該計畫之需求說明所載,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針對65歲以上之門診及出院用藥族群,完成至少960人次之藥師到宅藥事照護訪視,並提供「居家用藥訪視評估建議紀錄表」、「藥事照護評估建議單」、「藥事照護服務衛教單」、「藥事照護回饋意見表」等4表單及「個案訪視影音紀錄光碟」等文件作為書面驗收資料。由陳立奇事先商請時任臨床藥學會理事長王春玉同意,以臨床藥學會名義投標,並允諾會支付該學會管理費,且關於該標案之履約事項,皆由陳立奇之團隊負責,無需臨床藥學會實際參與執行。該採購案遂於104年7月31日由唯一投標廠商臨床藥學會以76萬8,000元得標。
  ㈡然查,本案相關履約訪視,均係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配合藥劑部傳達之政策指令,執行上開標案內容之訪視勞務,並以訪視1人次250元之標準簽立訪視費領款證明單予臨床藥學會。至於履約驗收資料,則係由陳立奇及陳怡靜指示藥劑部承辦人王博容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事照護服務登錄系統」(下稱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下載l04年度至l04年l0月31日以前已由各院區藥師執行之960筆長照訪視紀錄資料(其中有310筆訪視日期在決標日期前、l筆訪視日期在標案履約期間結束後),復由陳怡靜指示北市聯醫各院區訪視團隊自行挑選及拍攝訪視個案後,再將相關訪視影像檔案提供予王博容,以製作影音紀錄光碟,用以充作臨床藥學會履約文件。
  ㈢陳立奇另授意擔任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同時亦為萬駿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蕭宏緯分別製作吳怡嬅助理薪資18萬元、顏焜熒基金會影片製作費25萬元及萬駿公司資料處理費4萬8,000元等各項不實憑證後,交由臨床藥學會職員李羽婷,用以完成該學會內部之經費核銷及請款流程。
  ㈣由於該案係採書面驗收、一次付清款項之驗收付款模式,臨床藥學會於l04年10月30日以書面通知北市聯醫完成履約報驗事宜,經北市聯醫循內部行政流程,指派該院約用藥師兼藥劑部藥品管理組組主任陳怡靜擔任主驗人,嗣於同年l1月2日由陳怡靜核蓋其職名章於「主驗人員」欄位後完成採購案驗收,北市聯醫遂因而於l04年12月25日將採購金額76萬8,000元存入臨床藥學會於遠東國際商銀忠孝分行之帳戶,完成本採購案之付款程序。
  ㈤而臨床藥學會於收受該標案款項76萬8,000元入帳後,其中5萬元係依管理費之名目自行留存,另24萬元(250元*960人次=24萬元)訪視費以整批匯款交易方式分別匯入執行訪視之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帳戶外,其餘款項則依前揭助理薪資、影片製作費、資料處理費等不實內容之憑證出具單位及金額,於l05年1月26日分別匯款至吳怡嬅、顏焜熒基金會和萬駿公司之銀行帳戶。
二、於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案(標案案號Rl04129)案中,亦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承攬執行本採購案之意願,竟商請該學會理事長同意,續以該學會名義投標,再由陳立奇指示所屬北市聯醫職員完成契約所要求之勞務與驗收文件,並於被指派為該案主驗人後,授權陳怡靜代理其行使主驗人職權,予以驗收通過,另授意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㈠上開北市聯醫標案案號Rl04068完成驗收後,陳立奇及陳怡靜復以「衛生局建議運用剩餘經費再增加訪視服務人數」為由,指示藥劑部承辦人賡續辦理「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案」,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針對65歲以上長者、獨居或弱勢族群、用藥高關懷病人等族群完成至少600人次之藥師到宅藥事照護訪視,並提供個案訪視紀錄(同上開4表單)、統計分析、成果發表記者會及宣導廣告等文件作為書面驗收資料。該採購案嗣於l04年12月7日決標,亦係由臨床藥學會秉承其理事長與陳立奇之前揭協議參與投標並得標,依底價81萬9,990元承作。
  ㈡惟查,關於本案相關履約訪視,均係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配合藥劑部傳達之政策指令,執行上開標案內容之訪視勞務,並以訪視1人次250元之標準簽立訪視費領款證明單予臨床藥學會。而履約驗收之個案訪視紀錄資料,則係由陳立奇及陳怡靜指示藥劑部承辦人王博容至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下載l04年度至l04年12月31日以前已由各院區藥師執行之第961至1,660筆資料(合計700人次,然其中698筆訪視日期在決標日期前、2筆訪視日期不明),至於驗收資料所要求之「統計分析」資料、「成果發表記者會」及「宣導廣告」亦均係由北市聯醫藥劑部內部同仁,分別依陳立奇或陳怡靜之指示,協助製作或以相關資料權充,供作臨床藥學會據以報驗請款之驗收資料。
  ㈢陳立奇另授意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兼萬駿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蕭宏緯分別製作吳怡嬅助理薪資18萬元、呂品潔撰稿費l0萬元、顏焜熒基金會影片製作費20萬元、萬駿公司資料處理費4萬元及顏焜熒基金會發表會委辦費5萬9,000元等各項不實憑證後,交由臨床藥學會職員李羽婷,用以完成該學會內部之經費核銷及請款流程。
  ㈣陳立奇明知本件採購契約所要求之藥師居家訪視服務並非由得標廠商臨床藥學會執行,卻仍於l04年12月25日以書面通知北市聯醫完成履約報驗事宜,經北市聯醫循內部行政流程,指派陳立奇擔任主驗人,嗣於同年月30日由陳立奇授權陳怡靜逕予驗收,因此由陳怡靜核蓋陳立奇職名章甲章於北市聯醫驗收紀錄「主驗人員」欄位後完成採購案驗收,北市聯醫遂因而於l05年1月15日將採購金額81萬9,990元存入臨床藥學會於遠東國際商銀忠孝分行之帳戶,完成本採購案之付款程序。
  ㈤嗣臨床藥學會於收受該標案款項81萬9,990元入帳後,其中6萬5,990元係依管理費之名目自行留存,另17萬5,000元(250元*700人次=17萬5,000元)訪視費以整批匯款交易方式分別匯入執行訪視之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帳戶外,其餘款項則依前揭助理薪資、撰稿費、影片製作費、資料處理費、發表會委辦費等不實內容之憑證出具單位及金額,於105年l月26日分別匯款至吳怡嬅、呂品潔、顏焜熒基金會和萬駿公司等之銀行帳戶。
三、於l05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標案案號Rl05076)及l05年度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服務計畫(標案案號R105080)2案中,陳立奇亦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承攬執行本採購案之意願,仍商請該學會理事長同意,續以該學會名義投標,再由陳立奇指示所屬北市聯醫職員完成契約所要求之勞務與驗收文件,並於北市聯醫指派其與陳怡靜共同擔任主驗人後,授權陳怡靜於驗收期日單獨辦理驗收,予以驗收通過,另授意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㈠北市聯醫藥劑部為執行「l05年臺北市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以「需協請公會及社區藥局配合協助服務800人次」為由簽辦「l05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採購案」(標案案號R105076),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針對65歲以上之長者、獨居或弱勢族群、用藥高關懷病人等族群完成至少800人次之藥師執行居家藥事照護訪視,並提供個案訪視紀錄(需包含居家用藥訪視之excel總表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統計分析、影像紀錄(至少20例)及宣傳文宣等文件作為書面驗收資料。另該部為執行「l05年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暨居家用藥安全訪視服務計畫」,以「需協請公會及社區藥局配合協助服務600人次」為由,簽辦「l05年度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服務計畫採購案」(標案案號Rl05080),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l05年12月31日止,針對65歲以上之長者、獨居或失能族群完成至少600人次之藥師送藥到宅與用藥安全訪視,並提供個案送藥及訪視紀錄(excel總表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統計分析及成果發表記者會之照片、影片、新聞稿等文件作為書面驗收資料。上開2採購案均於l05年9月30日決標,並均由唯一投標廠商臨床藥學會得標,分別依底價88萬元及底價67萬元承作。
  ㈡關於標案案號Rl05076採購案之履約訪視,均係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配合藥劑部傳達之政策指令,執行訪視勞務。而驗收所需之個案訪視紀錄資料,則係由陳立奇及陳怡靜指示藥劑部承辦人至北市聯醫藥事系統設定「執行期間」為「l05年全年度」,下載均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執行之l,l03人次訪視紀錄資料後;製作excel總表電子檔(惟其中有787筆訪視日期在決標日期前)。至於驗收資料所要求之「統計分析」、「影像紀錄」亦係由陳怡靜指示藥劑部承辦人員製作完成,僅「宣傳文宣」部分,係指示藥劑部同仁洽覓網路人氣畫家蕭佩玲委外製作,惟該宣傳文宣完成後,卻由陳怡靜承陳立奇之指示,要求承辦人員製作「顏焜熒基金會」為抬頭之領據,交付蕭佩玲簽領1萬5,000元之報酬。
  ㈢依臨床藥學會辦理本案之經費收支報告表及相關黏貼憑證用紙所示,本案業務費總和81萬8,400元,其中25萬元係由瑞富毅有限公司(下稱瑞富毅公司)以資訊處理費科目支領,另訪視交通費15萬7,250元及業務費代墊款41萬1,150元,二者合計56萬8,400元均係由顏焜熒基金會以收據具領。另復由蕭宏緯依陳立奇之授意,陸續製作與蒐集資訊處理費5萬元、用藥安全宣導講座費2萬元、助理講座費800元、研究獎助費2萬元、社群行銷委託費6,500元及1萬6,000元、顏焜熒基金會向台北市文山國際青年商會繳納費用1萬元之收據、助理費27萬2,850元等不實憑證,作為業務費墊支之憑證。
  ㈣而關於標案案號Rl05080採購案之履約訪視部分,主要仍係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配合藥劑部傳達之政策指令執行,另有55人次係由松藥局藥師參與執行。而驗收所需之個案訪視紀錄資料,係由陳立奇及陳怡靜指示藥劑部承辦人至北市聯醫藥事系統製作「個案送藥及訪視紀錄excel總表」、「統計分析」等文件,其訪視紀錄資料合計622人次(惟其中有391筆送藥日期在決標日期之前)。至於「成果發表記者會」,則由陳怡靜指示藥劑部同仁負責辦理,並僅就該記者會主持人,委由非北市聯醫職員之林裕庭(Sandy)擔任,另就場地佈置、媒體露出部分,委託新視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新視界公司)協助辦理。惟為製造係顏焜熒基金會委託林裕庭及新視界公司及由該會墊支該筆款項之外觀假象,陳怡靜遂指示要求林裕庭簽立「顏焜熒基金會」為抬頭之領據支領主持費報酬6,000元,並通知新視界公司針對該筆金額4萬9,350元款項,開立買受人為顏焜熒基金會之發票,陳怡靜再將前開2份憑證交付予蕭宏緯。
  ㈤依臨床藥學會辦理本案之經費收支報告表及相關黏貼憑證用紙所示,本案業務費總和59萬5,600元,其中15萬元係由瑞富毅公司以程式設計費科目支領,另訪視交通費7萬8,000元及業務費代墊款36萬7,600元,二者合計44萬5,600元均係由顏焜熒基金會以收據具領。另復由蕭宏緯依陳立奇之授意,陸續製作與蒐集研究獎助費2萬元、社群行銷委託費6,500元及1萬6,000元、助理費26萬9,750元等不實憑證,作為顏焜熒基金會墊支相關業務費之憑證。
  ㈥得標廠商臨床藥學會並未實際履行上開2案採購契約所要求之長照藥事訪視服務及藥師送藥到宅訪視服務,然仍於l05年12月19日以書面通知北市聯醫完成履約報驗事宜,經北市聯醫循內部行政流程,指派陳立奇及藥劑部藥品管理組組主任陳怡靜共同擔任主驗人,陳立奇明知相關履約報驗資料均非臨床藥學會製作完成,內容顯有不實,卻仍於同年月22日由陳怡靜單獨負責主驗,2案均由陳怡靜核蓋其職名章以及陳立奇職名章甲章於北市聯醫驗收紀錄「主驗人員」欄位後完成此2採購案之驗收,嗣北市聯醫因而於l06年1月l1日將2案之採購金額88萬元及67萬元(合計155萬元)存入臨床藥學會於遠東國際商銀忠孝分行之帳戶,完成採購案之付款程序。
  ㈦嗣臨床藥學會於收受此2標案款項共計155萬元入帳後,其中各以標案金額7%,即6萬1,600元及4萬6,900元,合計l0萬8,500元,係依管理費之名目自行留存外,l06年5月15日將其中2萬7,500元訪視費匯入學府松藥局負責人之帳戶、另40萬元匯入瑞富毅公司之帳戶,其餘款項l0l萬4,000元全數匯入顏焜熒基金會之兆豐銀行蘭雅分行帳戶。
四、關於未依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辦理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建置及系統後續功能擴充增修部分:
  ㈠上開4件採購案雖均不包括資訊系統建置之資訊標案部分,惟陳立奇認為,為能順利執行上開長照相關藥事訪視計畫,及為符合各該標案需求說明內容提及「每次訪視前須先於系統確認訪視次數及個案資料」、「訪視後須將訪視紀錄鍵入系統」、「驗收內容須包含鍵入系統產出之居家用藥訪視評估建議記錄表、藥事照護評估建議單、藥事照護服務衛教單、藥事照護回饋意見表等各項系統紀錄表單」之要求,顯然有必要建置一套輔助上開各項公衛計畫執行之資訊系統,詎其未依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辦理,遂於l04年4月間,經時任北市聯醫藥劑部臨床藥學組組主任兼該院松德院區藥劑科主任楊淑瑜(現任北市聯醫藥劑部部主任)之推薦,逕自私下覓妥資訊廠商瑞富毅公司進行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開發,並由陳立奇口頭與該公司負責人蔡達毅先生洽訂系統建置需求,惟雙方並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瑞富毅公司約於l04年5、6月間將初步建置完成之系統交付北市聯醫藥劑部使用,亦未依法辦理驗收程序,其後瑞富毅公司復持續依陳立奇或陳怡靜之要求,依相關使用需求陸續擴充增修該系統之功能。截至l04年9月底之系統建置費用為9萬1,000元,其中5萬8,800元係由北市聯醫於l04年12月15日匯款至蔡達毅名下郵局帳戶,另外3萬2,200元款項則係由陳立奇指示蕭宏緯,蕭宏緯再託由其胞姊蕭卿媛於l05年3月8日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瑞富毅公司於合作金庫銀行之帳戶內,均未由上開Rl04068號及Rl04129號計畫案經費報支。
  ㈡至於系統建置完成後陸續產生之功能擴充增修費用,經陳立奇長期拖欠,至106年4月間,為配合臨床藥學會關於Rl05076號及R105080號2計畫案經費之核銷,始由陳怡靜要求蔡達毅開立買受人為臨床藥學會、金額分別為25萬元及15萬元之發票各l張,嗣臨床藥學會即於l06年5月15日將40萬元匯入瑞富毅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㈢另陳立奇為避免日後受到相關質疑,於l07年5、6月間,始託由蕭宏緯,以顏焜熒基金會之名義,與瑞富毅公司事後補行簽訂「資訊系統程式開發委託合約書」l份,惟卻將合約書簽訂日期倒填為l04年8月6日,以製造當初係由顏焜熒基金會委託瑞富毅公司開發本案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假象。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分別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前段及第17條所明文規定。
二、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又同法第49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亦同此旨。另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該法第l12條授權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5條前段及第l0條分別規定:「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該準則第7條則就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予以列舉規定,同條第3款為「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另同條第17款係「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三、詢據陳立奇提出書面答復資料表示,對於督辦藥劑部委辦計畫執行過程核有不當之處,其深切檢討身為單位主管督導不周,願承適當之責。惟其於全案之執行確實為推動市府衛生局公衛政策任務之目的,且確實依案達成公衛計畫目標,成功引領建立國內醫院社區合作居家照護服務模式,並促本計畫順利推動及擴大服務至今,絕無任何不法之圖。並堅稱:本案所有委辦經費流向清楚,均公款公用於計畫執行相關用途,確無任何詐取公款之情云云。另其於監察院詢問時稱:「這個部分(按: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部分)若有不合法的狀況我願坦然面對。我的認知真的沒有意識到這個有問題。我認為我們發包出去之後承攬廠商應該是可以自己再去找其他的協力廠商來協助完成資訊系統等非主要的部分」、「關於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建置,我們有接觸一些資訊廠商,他做的最好,所以我就決定請協助瑞富毅公司建置。建置完成時約是l04年間,但幾月我現在已記不清楚,因為後面真的還一直再修,其實我已經要求這個資訊建置商很多了,一直到l08年事件發生前都還持續在修系統,這個廠商確實是老實人,都有配合。做好時是直接交付聯醫使用沒錯,而因為透過轉委任方式辦理,所以聯醫方面確實沒有經過驗收的程序,這個我承認」等語。
四、惟據陳立奇於監察院詢問時表示,其於甚早以前即已加入臨床藥學會,為該學會之會員,並曾任該學會之監事,另查陳立奇自l02年l1月8日起至105年l1月7日擔任該學會之理事職務,則關於其任職機關委外辦理之採購案件,該學會是否適合承接,本宜謹慎評估,並注意前揭政府採購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迴避之規定,詎陳立奇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實際承作本案相關藥事訪視服務標案之意願與能力,仍以支付標案金額一定比率之「管理費」作為學會收入之條件,請託該學會掛名承攬相關標案。復於明知驗收時所提出之訪視紀錄等相關驗收資料均非由得標廠商臨床藥學會依約執行完成之狀況下,仍授權所屬藥品管理組組主任陳怡靜以自己或陳立奇之名義辦理驗收通過,使北市聯醫因而無從查悉得標廠商並無實際依約提供相關勞務給付,而向得標廠商如數付款。該等驗收不實行為核已違反前揭「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相關規定。
五、另查,顏焜熒基金會係由陳立奇之博士班指導教授顏焜熒先生於77年間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係推動國內科學文教活動,陳立奇基於師生情誼,長期協助該基金會之會務運作,l04年初陳立奇辭任基金會執行長職務,並由其覓得蕭宏緯接任,惟陳立奇仍擔任該基金會董事,且對於基金會之部分會務、文書業務等,仍有主導掌控權,居於該基金會實質負責人之地位。陳立奇明知「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保險對象藥事居家照護」試辦計畫所編列之居家訪視費用金額為l,000點/次/個案,本案4項勞務採購案之訪視費用亦均係以訪視每人次l,000元之標準編列相關經費需求,卻於計畫執行階段,擅自改以「院內藥師每人次250元;院外藥師每人次500元」之標準計付相關訪視費予實際執行藥事照護訪視服務之藥師,且於實際上絕大多數之訪視均由北市聯醫所屬院內藥師執行(據陳立奇自承,此4案中僅Rl05080號案中有院外藥師參與訪視)之情況下,l05年度起陳立奇復擅作主張,對於由院內藥師執行之訪視,改從院內之績效獎勵金給付,故未再支領本計畫之訪視費,此有陳立奇於監察院詢問時之陳述:「第2年之後有從院內的績效獎勵給錢,所以這個計畫中就沒有再支訪視費。我們院內另有平常工作表現的績效評核,所以後來院內的藥師就沒有從計畫支,因為不能重複給補助」在卷足憑。以致原本依各標案經費需求評估,均占標案金額6成以上之「訪視費」支出大幅縮減,Rl04068號案原應支付96萬元,實際僅支領24萬元;R104129號案原預計支付60萬元,實際僅支領17.5萬元;Rl05076號案原預計支付80萬元,實際上絲毫未動支;Rl05080號案原預計支付60萬元,實際上僅支付2萬7,500元。基此差距,陳立奇為達成計畫經費全數核銷之目的,復擅自將原與相關採購案履約執行毫無關聯之顏焜熒基金會以「協力廠商」之名義納入,並陸續授意該基金會執行長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諸多不實之憑證單據,提供予臨床藥學會負責處理帳務之行政人員,以便辦理計畫案經費核銷之用。臨床藥學會嗣並根據相關憑證,將其自北市聯醫受領之採購金額款項,分別匯至憑證出具單位之銀行帳戶。其中,顏焜熒基金會自此4件採購案分別獲臨床藥學會匯入25萬元、25萬9,000元、56萬8,400元、44萬5,600元,合計152萬3,000元。
六、對此,陳立奇雖辯稱:「基金會就是無償做很多事情,因為本來就是公益性質的。因為學會也無法幫我控管經費,使資訊的經費專款專用。我當時有跟顏老師報告,他也願意由基金會幫忙做經費的控管。顏老師在106年間已過世」、「因為我知道學會的經費不能跨年度,我想說資訊是多年會再需要增修、後擴的,我怕到時還要再去找錢,所以才經老師同意,由顏焜熒文教基金會幫忙將這筆要給資訊系統專款專用的錢交由顏焜熒文教基金會統一控管。這部分檢方也一直不相信,但我真的只是為了要做事情。……我想說資訊是多年會再需要增修、後擴的,我怕到時還要再去找錢,當初才會想說藉由顏焜熒文教基金會來協助」等語,復於監察院詢問後自行補陳監察院之檢討報告1份中陳稱:「本案協力廠商顏焜熒基金會於本案誠屬公益協助性質,……基金會當時協辦系爭計畫時,係為協助北市聯醫藥事照護系統之開發、維護及改善,配合保留相關委辦經費,公益協助分期程支付資訊費使用,並非視為該會收入,亦未作計畫其他以外用途」、「本資訊系統功能之賡續增修,有具體之預計後續擴充期程,l07年後續擴充項目已完成,待與廠商結算報價,及l08-l09年後擴資訊功能需求待訪談,惟目前皆因案被迫中止中」云云。惟查,顏焜熒基金會本身並無資訊方面專業,何以竟會驟然介入本案與瑞富毅公司締結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資訊系統程式開發委託合約書」,其真實性已有可疑,復查本案得標廠商臨床藥學會與顏焜熒基金會間竟無任何一紙書面契約,以約定彼此間負責執行之範圍,該「協力廠商」之存在甚至為臨床藥學會所不知情,核與一般洽請他廠商共同協辦某項政府機關標案之實務有間,又瑞富毅公司亦未曾就本案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建置、增修與顏焜熒基金會有任何之商議,均係直接由該公司負責人與北市聯醫人員洽談相關系統功能需求及費用,凡此均足見顏焜熒基金會非屬本案4件採購案之協力廠商,亦無協辦之事實。而倘依陳立奇所述,顏焜熒基金會公益協助本項資訊系統建置案,則何以l04年度之建置費用9萬1,000元均非由該基金會付款?而l05年度之2件採購案中,復另由臨床藥學會向瑞富毅公司支付40萬元,亦非由顏焜熒基金會支付。資訊系統開發固常有跨年度逐年增修擴充功能之需求,惟一般而言,後續功能擴充及維護等經費需求當不會高於建置費用,該系統究尚有何高經費需求之擴充計畫與期程,亦未據陳立奇具體指明,而顏焜熒基金會收受相關計畫款項撥入後,何以無須將相關款項歸墊,而可使該152萬3,000元款項處於「均未動支、待支應該系統後續擴充資訊功能增修之資訊費用」之狀態,均有悖常理亦令人費解,可見陳立奇所辯顯屬虛妄,要難憑採。
七、又陳立奇明知北市聯醫為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政府機關,亦明知其委託瑞富毅公司開發建置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係為供北市聯醫使用需求,且初期之建置費用即會逾l0萬元,而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程序進行之必要。詎其便宜行事,逕行決定由瑞富毅公司承攬,且未以機關名義與廠商簽訂採購契約,即私下以口頭方式委請廠商開發建置,致系統建置完成交付北市聯醫使用後,廠商無從要求北市聯醫支付建置費用,而後續系統使用上若出現相關問題,北市聯醫亦無從據以要求廠商維修或改正,相關權利義務不明,對機關及廠商之權益維護均屬不利,此部分顯已違反前揭「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之規定。
八、陳立奇固係於諸多困難、障礙下,勉力執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照政策下之相關公衛計畫,惟其明知該等計畫補助款皆應依原所提報之經費需求科目,於額度限制範圍內覈實報支,不得挪作他用,詎其於執行過程中,利用北市聯醫對於該類勞務委外計畫案之查核鬆散,竟萌生以不實憑證報支相關計畫經費款項之念,嚴重紊亂相關帳務處理,公私不分,殊屬非是,關於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案,併比敘明。
九、綜上論結,陳立奇為藥學領域資深公務員,深受國家栽培與任職機關之器重,擔任北市聯醫藥劑部部主任之要職,詎其對於所督辦之採購案件未能審慎依法行事,明知臨床藥學會欠缺履約能力,仍借其名義陸續承接相關標案,再以部主任職務要求所屬同仁配合協力完成標案驗收所需之各項資料,且其為將相關採購案經費全數核銷支領,復授意顏焜熒基金會之執行長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諸多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之用,致案內4件採購案之經費總計300餘萬元中,有近半數(高達152萬3,000元)款項均流向該基金會帳戶,與各該採購案需求說明之經費編列,均係以支付實際執行訪視之藥師訪視費為大宗,顯有不符。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前段及第17條等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已改制為懲戒法院),依法懲戒。
伍、證據(均影本在卷):
    附件l、陳立奇派令。
    附件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l04年2月4日北市衛企字第l0430         856800號函。
    附件3、臺北市政府109年4月13日府授衛食藥字第l090l133         58號函。
    附件4、北市聯醫藥劑部l04年5月19日簽。
    附件5、北市聯醫l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需         求說明。
    附件6、l08年1月8日廉政官詢問王春玉詢問筆錄。
    附件7、l08年1月9日檢察官訊問王春玉訊問筆錄。
    附件8、l04年7月31日開標紀錄。
    附件9、l07年6月12日廉政官詢問王博容詢問筆錄。
    附件10、l07年9月12日廉政官詢問王博容詢問筆錄。
    附件11、l07年l1月15日廉政官詢問王博容詢問筆錄。
    附件12、Rl04068案臨床藥學會研究經費請款單、經費收支          報告表、各項經費黏貼憑證及領款證明單或發票。
    附件13、l04年l0月30日得標廠商辦理驗收申請書。
    附件14、l04年l1月2日驗收紀錄。
    附件15、l04年12月25日付款憑單。
    附件16、105年1月26日臨床藥學會匯款交易清單、匯款申          請書。
    附件17、北市聯醫藥劑部l04年l1月6日簽。
    附件18、北市聯醫l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          Rl04129案)需求說明。
    附件19、l04年12月7日決標紀錄。
    附件20、Rl04129案臨床藥學會經費收支報告表、各項經費          黏貼憑證及領款證明單或發票。
    附件21、l04年12月25日得標廠商辦理驗收申請書。
    附件22、l04年12月30日驗收紀錄。
    附件23、l05年1月15日付款憑單。
    附件24、l05年1月26日臨床藥學會稅額繳款書、匯款申請          書、匯款交易清單。
    附件25、北市聯醫藥劑部l05年7月26日簽。
    附件26、北市聯醫l05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需          求說明。
    附件27、北市聯醫藥劑部105年7月26日簽(Rl05080案)。
    附件28、北市聯醫l05年度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服務計畫需求          說明。
    附件29、105年9月30日決標紀錄。
    附件30、R105080號案決標公告。
    附件31、l07年9月l1日廉政官詢問林欣怡詢問筆錄。
    附件32、107年12月l1日廉政官詢問林欣怡詢問筆錄。
    附件33、108年1月8日檢察官訊問林欣怡訊問筆錄。
    附件34、Rl05076案臨床藥學會研究經費請款單、經費收支          報告表、各項經費黏貼憑證及領款證明單或發票。
    附件35、l07年10月30日廉政官詢問徐佩甄詢問筆錄。
    附件36、R105080案臨床藥學會研究經費請款單、經費收支          報告表、各項經費黏貼憑證及領款證明單或發票。
    附件37、l05年12月19日得標廠商辦理驗收申請書(R10507          6案及R105080案)。
    附件38、l05年12月22日驗收紀錄(R105076案及Rl05080案          )。
    附件39、l06年1月l1日付款憑單。
    附件40、106年5月15日臨床藥學會匯款申請書。
    附件41、108年1月28日廉政官詢問蔡達毅詢問筆錄。
    附件42、108年1月28日檢察官訊問蔡達毅訊問筆錄。
    附件43、l08年2月12日廉政官詢問蔡達毅詢問筆錄及l04年          4月27日電郵。
    附件44、蔡達毅郵局存摺。
    附件45、瑞富毅公司合庫存摺。
    附件46、資訊系統程式開發委託合約書。
    附件47、108年1月8日廉政官詢問蕭宏緯詢問筆錄(二)。
    附件48、109年5月4日陳立奇報告書。
    附件49、109年5月8日監察院詢問陳立奇筆錄。
    附件50、臨床藥學會l02年12月18日(l02)臨藥字第l02394          號函。
    附件51、顏焜熒基金會基本資料查詢頁。
    附件52、108年1月8日廉政官詢問陳立奇詢問筆錄。
    附件53、l08年1月8日檢察官訊問陳立奇訊問筆錄。
    附件54、108年1月8日廉政官詢問蕭宏緯詢問筆錄(一)。
    附件55、108年1月8日檢察官訊問蕭宏緯訊問筆錄。
    附件56、108年1月10日廉政官詢問蕭宏緯詢問筆錄。
    附件57、l09年5月8日陳立奇檢討報告。
    附件58、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648號、第6149          號、第9392號起訴書。
乙、
被付懲戒人
答辯意旨略以
壹、系爭委辦案背景目的、執行過程、執行成果及檢討等,敬陳說明:
一、本案委辦計畫之背景目的:
  ㈠本案緣l04年衛生局開始委任公衛計畫「醫院社區整合式藥事照護服務」,以北市聯醫引領建立台北市醫院社區合作之整合藥事照護訪視服務模式,此到宅訪視創新業務所需人力時間成本高,北市聯醫各院區執行壓力頗大;且必須透過醫院與社區藥師共同合作,從醫院走入民眾家中提供家庭責任制之整合藥事照護,故除北市聯醫藥師執行,尚需社區藥師配合方能成功推動。
  ㈡計畫推動初始,藥師及民眾之信心及認知均不足,病人對於到宅訪視亦多有疑慮,不僅社區藥師合作意願不高,北市聯醫藥師執行訪視服務也相當困難。且北市聯醫以單一醫院難以號召社區藥師加入合作,必須尋求具有公信號召力之專業公學會協助。又此計畫所服務居家長照病人多為多重疾病、多科看診領藥高齡長者,易有重複用藥、藥物交互作用問題,必須透過資訊共通平台,方能完整交流及快速建立病人用藥治療評估專業服務紀錄,增益執行效率、協助藥師針對多科看診多重用藥進行藥物整合評估、重複用藥、交互作用檢核及藥事服務個案管理,減少藥師執行負擔及掌控服務品質等,否則勢必難以推動。當時,北市聯醫乃至國內尚無相關之整合藥事照護資訊系統,此尤為本計畫推動初始遭遇最大的執行困難,亦為影響院外社區藥師不願參與本服務計畫之主要原因,故「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為本計畫順利執行之迫切需求及長期推動之必需,然由於當時本計畫為l04年新核定交辦執行之公衛任務,無相關之資訊預算(需前二年提報概算,前一年提審預算),無法辦理資訊標案。
  ㈢爰當時委辦計畫目的,係為透過委辦協助北市聯醫克服訪視執行相關困難,順利執行本公衛服務計畫之業務委辦,非為訪視人力之勞務委辦。當時委辦協助執行內容包括:1.委由全國最具代表性之藥學專業學會「台灣臨床藥學會」協助專業支持計畫之宣導推動,據以多方號召院外社區藥師參與合作推動本公衛服務計畫;2.合理酌予所有執行藥師(北市聯醫及社區藥師)訪視交通補助;3.結合民間社團加強本公衛服務資訊於社區之宣傳;4.透過委辦建置執行本訪視服務所需之整合藥事照護資訊系統,及配合業務增修需求後續擴充資訊功能(分期程擴充及付款),持續提供所有訪視藥師登錄使用,以利計畫長期推動。
二、委辦計畫之執行過程:
  ㈠當時本案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委辦,係依採購單位總務室意見辦理。稽諸藥劑部l04年3月31日簽核執行公衛服務計畫,依計畫目標需請公會協助促請社區藥師合作,經本院公衛計畫管理單位企畫行政中心審核確認,原擬以實際訪次核實補助訪視費,但後奉核須依採購單位總務室意見「本案採購項目年採購金額逾十萬元以上,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續辦,故委辦案並非藥劑部主導擬辦。
  ㈡藥劑部104年5月19日依採購單位意見簽辦公開招標委辦,係以部份公衛計畫經費(僅12%)委託建置資訊系統及加強政策行銷宣導及專業教育訓練等協助克服訪視服務執行困難之業務委辦,並非訪視人力之勞務委辦。此於委辦需求文件有明確述明執行訪視藥師為包含院內及社區之「台北市執業藥師」(非只有社區藥師),以及必須能提供資訊系統供訪視藥師登錄及查閱病人用藥評估紀錄,並依系統完成建置率付款等委辦需求。相關委辦需求均經採購單位總務室及監辦單位會計、政風室審核確認同意,並逐級簽核經首長核定,均依相關程序辦理。
  ㈢委辦計畫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然由於案內需提供創新訪視服務資訊系統及推動藥師居家訪視執行不易,故各公學協會投標意願皆不高,係經多方公開資訊邀標,方得臨床藥學會協助投標及承接此計畫(非僅商請該會投標)。
  ㈣執行過程依計畫目標,透過委辦臨床藥學會專業支持,北市聯醫方得於藥學會例行專業學術活動、研討會議或社區活動場合,公開政策宣導本服務計畫及相關執行成果行銷,並以學會承委計畫號召徵求各醫院及社區藥師參與。第1年因居家訪視所需時間人力成本高,徵求不易,且資訊系統功能尚未臻完善,故主要為北市聯醫藥師測試使用於訪視執行。但在藥學會持續的專業支持推動下,至第2年開始有社區藥師熱心參與協助執行,資訊權限得開始開放社區藥師使用,雖初期人數不多,但已成功建立醫院社區合作居家照護服務模式,故l06年即未再有委辦。且在資訊系統功能持續增修供院內及社區藥師使用下,成功促成本服務計畫得以後續順利推動至今,並自105年起連結及擴大推動家庭藥師訪視服務。
  ㈤委辦經費撙節使用:系爭委辦經費編列項目除依政府規定委辦計畫管理費、政策行銷宣導發表業務費外,最主要之訪視費項目,參考當時健保署相關計畫經費編列標準1,000元/人次,成本分攤於與執行訪視服務推動有關之相關費用:包括訪視交通補助、社區藥師訪視勞務、訪視資訊系統建置後擴費用等。實際成本分析:以院內藥師訪視交通補助250元/人次(本院藥師原本即承公衛計畫任務執行訪視服務,本院同仁無支領任何人事報酬,非為履約廠商雇用,並非要求本院藥師為學會履約執行計畫)、院外藥師訪視勞務及交通補助500元/人次核實計付以外,餘500-750元/人次撙節為訪視資訊系統建置後擴費成本,均為訪視服務相關用途。
  ㈥本委辦案執行重點:北市聯醫「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其執行過程及成果:
  ⑴如證人北市聯醫副總院長翁林仲ll0年8月5日士林地院庭訊證述,「整合藥事照護管理系統」為本計畫順利執行之迫切需求及長期推動之必需,然由於當時本計畫為衛生局l04年新核定臨時交辦之公衛任務,未編有資訊預算(需前二年提報,前一年提審)無法辦理資訊標案,但執行時程緊迫,故同意由業務單位權宜以公開招標委辦案委託建置方式辦理,委辦需求包括需有訪視資訊系統提供所有執行藥師(北市聯醫及社區藥師)登錄使用及產出服務成果記錄。如104年委辦標案需求文件內容即有提示以1.每次訪視前須先於系統確認訪視次數及個案資料;2.訪視後須將訪視紀錄鍵入系統;3.驗收內容須包含鍵入系統產出之居家用藥訪視評估建議記錄表、藥事照護評估建議單、藥事照護服務衛教單、藥事照護回饋意見表等系統紀錄表單;4.依所達成系統完成建置率付款等……相關需求內容,即標辦單位需負責洽詢資訊廠商建置符合委辦需求之資訊系統提供所有訪視藥師登錄使用。
  ⑵本計畫為衛生局政策之延續性計畫(至今仍持續執行中),為長期推動,故以2年延續性計畫之委辦經費,分階段完成第1年之系統建置、第2年之使用管理功能及其後3至5年後續擴充之資訊功能增修。
  ⑶資訊經費籌措不易,為經費之有效運用,乃商請資訊廠商配合北市聯醫資訊後擴期程分階段付款。而由於臨床藥學會相關計畫經費均為年度結案,不便配合106年度計畫結案後之跨年度執行,乃請公益協助單位顏焜熒基金會協助案內資訊系統第3至5年(l07至109年)後續擴充之分期程付款作業。
  ⑷顏焜熒基金會於本案誠屬公益協助性質,稽諸顏焜熒基金會於106年l1月25日之董事會原議解散,時有明確記錄:「……目前本會除一般會議行政,尚有協辦『台北市居家藥事照護資訊系統委託建置暨功能增修維護』案進行中,委辦專款尚於本會合庫基金帳戶內,待支應該案107-109後續擴充資訊費用結案後,再依規定程序辦理解散作業」。可知顏焜熒基金會當時協辦系爭計畫時,係為協助北市聯醫藥事照護系統之開發、維護及改善,配合保留相關委辦經費,公益協助分期程支付資訊費使用。
  ⑸爰顏焜熒基金會與資訊廠商(瑞富毅公司)簽訂「資訊系統委託開發合約書」,議定資訊廠商配合北市聯醫需求完成系統建置及後續擴充,資訊費用分期程撥付,及載明程式智產權歸屬北市聯醫所有等。後續將由顏焜熒基金會協助配合資訊程式後擴期程,分階段撥付相關資訊費用。
  ⑹前揭預計藥事資訊系統l07至l09年之賡續增修,有明確具體之後續擴充項目及預訂期程,包括:與本院HIS醫令系統介接、連結本院出院準備服務個案管理系統收案、連結本院ISBAR跨職類交班系統、以及連結雲端藥歷之線上重複用藥檢核、藥物交互作用檢核、每日藥物極量檢核等,均為增益藥師執行藥事照護服務效能及品質之重要資訊功能。其中107年度後續擴充項目已完成,原正將與廠商結算報價,及l08至109年後擴資訊功能需求待訪談,惟l08年1月因進入刑事訴訟被迫中止中。
  ⑺目前依計畫建置完成之「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及功能增修後續擴充,提供北市聯醫、社區藥局等所有參與訪視藥師登錄及運用相關紀錄,以及提供完整之管理者統計分析報表功能供北市聯醫使用至今,且資訊程式智產權為北市聯醫所有,更公益開放台北市衛生局、社會局及台北市藥師公會使用,為促成本計畫得以順利推動及擴大服務範疇至今之重要關鍵。
  ㈦委辦需求有關政策行銷及成果發表,均有依計畫委外完成插畫文宣設計宣傳(推廣圖文)、成果發表會、社群行銷等履約項目,並由基金會支應相關業務費用無誤。另有關計畫第l年之執行成果發表,由基金會助理協助完成履約要求成果報告書,及外包人員接續完成中英譯之學術投稿發表。
  ㈧至就本案執行過程當中,本部主責本案業務主管為順利計畫案之執行,協助學會準備履約資料等,辦理誠有欠當,惟相關經費亦為公衛計畫推動之用途,誠無故意違法之意。
  ㈨有關配合採購單位之驗收作業,雖院內行政流程指派被付懲戒人與刑事同案被告陳怡靜(本案當責業務主管)共同擔任主驗人,惟實務作業依藥劑部分層負責由各業務主管配合採購單位執行,是以本案均為陳怡靜依業務權責配合驗收,被付懲戒人實無參與驗收作業。本部業務同仁配合採購、監驗單位之會驗作業,均核各履約項目確實都有完成成果提交,北市聯醫藥師承公衛計畫執行訪視,訪視影片也本來就應該是北市聯醫藥師服務本院病人之紀錄,驗收內容亦均經採購承辦(總務室)、監驗單位(會計、政風)共同查驗確認,驗收程序完備透明公開,並無隱瞞。
三、委辦經費流向與用途
  ㈠依檢方調查委辦經費流向清楚可證,相關事證於案發時一時無相關資料可資說明,至起訴後調卷方得整理提出,目前均已整理完備提呈法院審理,被付懲戒人於本案並無任何所得。
  ㈡稽諸證人即處理本案委辦經費核銷作業之刑事同案被告蕭宏緯110年8月5日審理庭訊之具結證述,本案委辦經費核銷作業及單據提供,皆係其與得標單位臨床藥學會配合處理,就不實單據提供亦係其個人便宜行事,被付懲戒人並無經手亦無過問,更非被付懲戒人指示或授意。
  ㈢證人蕭宏緯提呈相關事證,其所經手核銷所有委辦經費均公款公用,專款專用於協助公衛計畫訪視服務執行之委辦業務用途,包括已執行104至l06年藥事照護資訊系統建置費、藥師訪視交通補助、政策計畫行銷宣導、教育訓練及成果發表相關勞務及業務費用、依政府委辦計畫規定酌支計畫管理費用,以及因刑事案件致中斷待執行107至l09年資訊系統後續擴充資訊費等,概無任何流於計畫以外不當用途。益證被付懲戒人於本案確無任何所得,實無詐取北市聯醫任何財物。
  ㈣顏焜熒文教基金會協助本計畫執行屬公益協助性質,未收取任何管理費。臨床藥學會撥入基金會之委辦經費合計152萬3千元,基金會係「專款專用」控留於該會基金帳戶內,待支應案內藥事資訊系統l07至l09年後續擴充資訊功能增修之資訊費用,非為該會收入(該會l06年11月25日第7-4次董事會議記錄可稽)。
  ㈤案內藥事資訊系統107至l09年之後續擴充,其中l07年度後續擴充之資訊功能已完成,原正待結算付款,惟108年1月因本案中止辦理,故相關後擴資訊款項仍控留於該會基金帳戶內,因案尚無法執行(查前揭因本案致尚無法執行之經費,該會前已主動函陳士林地院願意先行繳還,悉遵法院裁示辦理)。
四、委辦案協助公衛計畫順利推動之執行成果:
  ㈠成功建立醫院社區合作居家照護服務模式,促成本公衛服務計畫得以順利推動及擴大服務範疇至今,造福許多長者、獨居失能弱勢病患,服務成效及執行成果俱有著績。
  ㈡成功協助北市聯醫號召徵得社區藥師與北市聯醫合作執行醫院社區整合藥事照護服務,並自105年開始連結推動全國首創醫院社區合作「家庭藥師」居家領航服務,相關執行成果榮獲SNQ國家品質標章,成功引領帶動國內醫院社區合作之高關懷整合照護服務。
  ㈢被付懲戒人於l07年更協助擴大辦理「台北澎湖合作推動家庭藥師計畫」,義助澎湖離島推動案內醫院社區合作之整合照護服務,主動創新服務榮獲107年北市府創意提案季軍,並核予嘉獎二次獎勵。
  ㈣本系統公益開放台北市衛生局、社會局及台北市藥師公會使用,成功推動及擴大服務範疇,嘉惠更多有居家照護需求之獨居失能弱勢長者。
  ㈤被付懲戒人亦親自指導與同仁於國內外學術期刊及研討會議公開發表,成功政策成果行銷,引領專業學術領域開始加入居家藥事照護服務,俱為各界肯定。
  ㈥被付懲戒人依案督導建置完成「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並持續功能增修後續擴充,提供所有訪視藥師登錄及查閱運用相關紀錄至今,且確保資訊程式智產權為北市聯醫所有。
五、執行檢討:
  ㈠本案創新服務公衛計畫推行不易,被付懲戒人確實一本為公,用心推動及成功建立醫院社區合作居家照護服務模式,督導建置完成「整合藥事照護管理系統」,並持續功能增修後續擴充,提供所有訪視藥師登錄及查閱運用,促成本計畫得以順利推動及擴大服務範疇至今,執行成果確有著績。
  ㈡依檢方調查本案委辦經費流向清楚,客觀事證及人證亦證所有委辨經費皆為用於協助公衛計畫執行之委辦業務相關用途,並無任何流於計畫以外他用。被付懲戒人於本案並無任何所得,確無詐取財物之事實或意圖。誠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前段「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之情。
  ㈢就本案執行過程當中,藥劑部主責業務主管同仁為順利計畫案執行,協助學會訪視影片記錄等履約資料準備,辦理誠有不當,請購招標需求文件不明確、經費之實際支應雖皆為公款公用於計畫執行用途,但與編列項目核有不符、委辦執行內外部溝通不足導致外界誤解等,被付懲戒人深切檢討身為單位主管督導不周,致單位督辦業務未能審慎依法行事,坦承失職深感悔悟,願承適當之責。但誠如監察院彈劾案文所明察「被彈劾人係於諸多困難、障礙下,勉力執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照政策下之相關公衛計畫……」,被付懲戒人與相關主管同仁均確係為順利公衛服務計畫長期推動之公務目的,並無恣意違法之意。
  ㈣至就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乙節,查委辦廠商臨床藥學會為全國最具代表性之藥學專業團體,非營利事業單位,被付懲戒人與所有醫院藥師一樣於學會單純為專業學術之參與,實無任何利益,且被付懲戒人其實已有考量迴避原則,才將此案指派業務主管陳怡靜當責督導辦理,非由自己直接督辦。惟外界對此仍認有未迴避之情,被付懲戒人坦然虛心接受懲處(業經台北市政府l08年12月2日核予記過乙次行政處分),並已自願配合調離原職單位,誠心自新改正。
貳、本案刑事訴訟審理判決及上訴理由
    本案刑事部分經士林地院判決理由主要係採認,檢方以北市聯醫藥師可獨立承作公衛計畫執行標案無需系爭標案,及以系爭標案為訪視人力之勞務委辦,而得標廠商臨床藥學會未派員訪視,無履約能力亦未履約等,逕認委辦經費用於訪視交通費以外用途皆為與委辦目的無關,認為被付懲戒人有不法所得,而論被付懲戒人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惟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利被付懲戒人之客觀證據於判決書中均未見提及,遑論參採,且判決書中亦未見記載不採納之理由。被付懲戒人業依法提出上訴,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款及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2款,審酌有利被付懲戒人客觀證據公平審理。刑訴判決書中未參採,亦未見記載不採納之理由。茲將有利被付懲戒人證據摘列如後:
  ㈠證人北市聯醫副院長翁林仲為北市聯醫負責督導藥劑部系爭標案之直屬首長,對於系爭標案辦理之背景目的及執行過程最為瞭解,ll0年8月5日於士林地院出庭應訊具結證述,證明系爭委辦標案辦理之背景目的及執行過程與成果,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確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故意及行為。
  ㈡證人蕭宏緯為參與協助系爭公衛計畫社區行銷宣導及主要負責系爭委辦經費核銷之人員,對於系爭公衛計畫於社區之政策行銷宣導及系爭委辦之經費核銷作業最為瞭解,1l0年8月5日於士林地院出庭應訊具結證述,證明被付懲戒人對於不實單據並無指示亦不知情,被付懲戒人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故意及行為,亦確實無獲得任何不法利益。
  ㈢證人黃金舜為藥師公會理事長,雖非第一線執業,但於系爭公衛計畫執行期間擔任台北市藥師公會監事會召集人至後擔任理事長,統合台北市藥師執業情形及藥師專業服務之推動,對於公會配合北市聯醫系爭醫院社區合作藥事照護服務於社區之推動情形及遭遇困難最為瞭解。ll0年l0月21日於士林地院出庭應訊具結證述,清楚說明北市聯醫推動系爭公衛計畫初期確實面臨民眾認知信任不足及無資訊系統雲端藥歷,致難以推動之困境,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係為公衛計畫之順利推動,加強社區民眾之宣導及建置資訊系統提供公會社區藥師使用,確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故意及行為。
  ㈣前揭刑事案件同案被告蕭宏緯(亦為證人)提呈士林地院自白陳明狀、補充具結證詞、準備程序狀,均清楚坦承及澄明如出庭證述外,復補充說明何以當日證詞與於廉政署的供述不一。
  ㈤北市聯醫松德院區藥劑科主任(l03至108年陽明院區藥劑科主任)曾啟庭藥師,於1l0年12月19日提呈士林地院書面證詞。曾啟庭藥師於104年北市聯醫承衛生局公衛任務開始推動醫院社區整合照護服務時,除督導院區配合推動公衛政策外,也親身參與執行訪視服務,是實際與社區合作執行居家整合照護服務之第一線藥師,親身經歷公衛計畫剛開始推動情形,清楚作證當時確實有賴院本部透過委辦案加強社區宣導及建置資訊系統提供所有訪視藥師使用,方得順利推動公衛計畫至今,並無外界所誤解「不須委辦而委辦」情形。
  ㈥臨床藥學會110年l1月4日陳報士林地院函澄明:
  ⑴臨床藥學會為全國性臨床藥學專業團體,會員為全國專業藥師,主要宗旨為整合全國藥學專業資源,提升臨床藥學教育、學術研究及促進藥學專業服務之推動,為公益性質之社團法人,非營利事業單位。
  ⑵本案公開委辦目的係協助號召社區藥師及加強政策宣導專業教育訓練之業務委辦,並非訪視人力的勞務委辦。該會承接該業務委辦案,依案提供專業服務政策宣導及教育訓練平台,北市聯醫在透過以臨床藥學會名義持續的號召、推動下,至第2年開始有社區藥師參與合作執行,成功協助北市聯醫建立醫院社區合作居家照護服務模式,臨床藥學會並非無履約。
  ⑶該會於本案僅依政府計畫管理費規定(15%內)酌半收取行政管理規費(平均約7%),並無收取其他業務或勞務費用,餘委辦經費皆配合撥付於計畫執行相關用途,臨床藥學會及相關人員於本案並無任何不當所得。惟因案涉刑事案件,該會已配合司法審理程序主動繳回相關經費。
  ㈦顏焜熒基金會ll0年l1月l0日陳報士林地院函澄明:
  ⑴顏焜熒基金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文教公益團體,本案為該會公益協助北市聯醫公衛計畫政策行銷宣導,以及案內「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後續擴充資訊費分期程付款作業,相關委辦經費均專款專用於前揭協助計畫執行相關用途,該會並無任何所得,有基金會l06年l1月25日董事會議紀錄、委辦經費專款專用記帳、l04年8月6日資訊系統開發委託合約書可證。
  ⑵該會自創立以來為創辦人顏焜熒教授實質管理,重要會務均經董事會議決核備,除創辦人及董事會以外,並無其他個人有管理權責,亦無以影響決定。
  ⑶基金會會務運作自l04年由執行長蕭宏緯負責,所知當時北市聯醫委辦案目的係為克服訪視服務執行困難之業務委辦,非訪視人力的勞務委辦,爰相關經費合理用於委辦需求業務之推動。事實亦證蕭宏緯所經手核銷款項確實均專款專用於協助訪視服務推動相關用途,無任何人於其中不當得利,相關人等實無詐取財物之情。
  ⑷基金會公益協助北市聯醫控留執行資訊系統分期程後續擴充資訊費,因本案中斷辦理,其他後續擴充項目亦中斷執行。此致無法執行後續擴充資訊費,非不當所得,惟因涉刑事訴訟案件,該會已配合主動繳回國庫,以利司法審理程序。
  ㈧針對起訴書非供述證據檢方逕認陳立奇不法利益一覽表之澄清說明,及蕭宏緯ll0年10月29日提呈士林地院自白/陳明系爭4個採購案所有經費流向及專款專用途說明,均證明被付懲戒人確實無任何不法利益,無詐取財物之事實。
  ㈨依北市聯醫副院長翁林仲於ll0年8月5日士林地院審理庭訊後,補充提呈105年12月北市聯醫SNQ國家品質標章成果報告書,明確載有當時北市聯醫透過本案多方加強宣導訓練以及建置資訊系統等積極推動本案之執行過程、成果及檢討建議(包含未來展望資訊系統後續擴充規劃以利計畫長期推動)等相關紀實資料,亦足可證明本案之辦理背景目的,及依案執行之過程與成果等。
參、彈劾案爭點(與事實容有誤會處)之答辯陳明:
、彈劾案文提及案內藥事訪視或送藥到宅等訪視勞務履約行為非由得標廠商執行,而係由該院所屬各院區藥師依內部行政要求及政策指示負責執行,答辯陳明如下: 
  ㈠稽諸證人北市聯醫副院長翁林仲於士林地院具結證述已明確澄清,基於系爭委辦背景及目的,委辦之履約內容本質為協助公衛計畫執行之業務委辦,並非承攬執行訪視人力之勞務委辦。
  ㈡是以系爭委辦標案實際履約執行內容包括:1.得標單位臨床藥學會成功協助北市聯醫專業整合支持號召社區藥師加入合作照護;2.公益協助單位顏焜熒基金會等協助於社區之政策行銷宣導、委託建置及分期程後擴醫院社區整合藥事照護資訊系統、結合民間團體多元行銷宣導以及成果報告專業學術發表等。
  ㈢事實亦如北市聯醫松德院區藥劑科主任曾啟庭藥師提呈士林地院書面陳證,l04年各院區藥師剛開始承公衛計畫任務配合執行居家整合照護,藥師及病人的信任及接受度皆不高。尤其一開始沒有資訊系統可用,藥師必須紙本記錄,不僅耗時,且無法整合病人用藥評估資訊,不僅北市聯醫藥師執行困難,社區藥師也無法與北市聯醫合作執行。
  ㈣當時端賴藥劑部透過委辦加強專業訓練及社區宣導,並委託建置資訊系統提供訪視藥師使用,讓使用者可近、方便的登錄及應用管理病人資料,且持續協助解決實作中所發現的系統功能問題,北市聯醫方得順利推動公衛計畫執行訪視服務至今。
  ㈤是以北市聯醫第1年執行成果及次年開始有社區藥師加入合作照護,成功推動醫院社區整合照護服務至今,實為委辦案克服相關執行困難之成果及效益,北市聯醫藥師原本就是承公衛計畫任務執行,並非為委辦案履約,外界質疑委辦案得標廠商無履約執行,實有誤解。
、彈劾案文提及授意顏焜熒基金會之執行長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相關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之用,答辯陳明如下:
  ㈠稽諸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蕭宏緯於士林地院庭訊具結證述已明確澄清,案內不實單據係蕭宏緯個人一時便宜行事所提供,被付懲戒人並不知情。
  ㈡蕭宏緯另提呈士林地院書面補充具結證詞:「至於不實單據之提供並非他人指示,實為當時本人(蕭宏緯)以為單據僅為提供藥學會內部核銷使用。相關執行過程被付懲戒人並不清楚,亦無介入,事實沒有檢方所控的共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亦清楚可證。
、彈劾案文提及委辦經費流向用途,與各該採購案需求說明之經費編列係以支付實際執行訪視之藥師訪視費為大宗,有所不符,答辯陳明如下:
  ㈠系爭委辦經費編列項目除依政府規定委辦計畫管理費、政策行銷宣導發表業務費外,最主要之訪視費項目,實際成本分攤於執行訪視服務推動有關之相關費用:包括訪視交通補助、社區藥師訪視勞務、訪視資訊系統建置後擴費用等。
  ㈡查系爭委辨經費流向亦確實依案專款專用於委辦業務相關用途:包括1.依政府規定委辦計畫管理費;2.訪視交通補助;3.社區藥師訪視勞務費;4.訪視資訊系統委託建置及後續擴充費;5.政策行銷宣導、專業教育訓練、成果報告學術發表等業務費用。
、彈劾案文提及訪視費用以每人次1,000元估列,實際以「院內藥師每人次250元;院外藥師每人次500元」之標準計付,答辯陳明如下:
  ㈠訪視費以每人次l,000元編列,係參考當時健保署相關計畫經費編列標準,係以l,000元為上限合理編列支應,且應可合理支應於訪視服務相關成本(並未規定悉數用於訪視服務費)。
  ㈡是以當時訪視費係依規定l,000元/人次內,審酌實務以院內藥師訪視交通補助250元/人次、院外藥師含訪視勞務及交通補助500元/人次核實計付以外,餘500-750元/人次撙節為訪視資訊系統建置後擴費成本,均為訪視服務相關用途。
、彈劾案文提及經北市聯醫循內部行政流程,被付懲戒人被指派與陳怡靜擔任主驗人,卻授權陳怡靜單獨代理其行使主驗人職權,並指示所屬同仁協力完成各該採購案所要求之各項驗收資料,核已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相關規定,答辯陳明如下:
  ㈠本案實務作業,系爭公衛計畫及委辦標案於藥劑部實質負責業務執行之當責主管(accountability)為該部管理組主任陳怡靜,是以系爭驗收作業實際皆僅係由權責業務主管陳怡靜進行主驗,相關驗收作業皆為採購驗收承辦單位總務室、監辦單位會計、政風室會核同意。
  ㈡被付懲戒人實際並無參與驗收作業,亦無指示所屬同仁協助驗收資料。
  ㈢系爭招標決標採購作業,非被付懲戒人法定職務,亦非其業務單位職掌。被付懲戒人與陳怡靜均非合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之採購專業人員。
、彈劾案文提及陳怡靜指示要求「行銷宣傳文宣」相關勞務領據以「顏焜熒基金會」為抬頭,答辯陳明如下:
    本案履約項目之「行銷宣傳文宣」相關勞務或業務費用,包括「插畫圖文宣傳文宣」之推廣圖文稿費以及「成果發表會」主持人費、場地布置(道具海報攝影)及媒體露出業務費等,於委辦經費尚未撥付下來前,均係由公益協助單位「顏焜熒基金會」先行無償墊支,爰陳怡靜以該會為抬頭之領據簽領無誤。
、彈劾案文提及關於其任職機關委外辦理之採購案件,該學會是否適合承接,本宜謹慎評估,並注意前揭政府採購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迴避之規定,答辯陳明如下:
  ㈠如北市聯醫副院長翁林仲所證述,本案緣公衛計畫推動初始,北市聯醫號召社區合作之代表性及號召力不足,醫院社區整合照護推動執行困難,是以經多方審慎評估,方行依規定公開委辦尋求具代表性之專業公學會支持號召。
  ㈡事實亦證臨床藥學會承接本業務委辦案,依案提供專業服務政策宣導及教育訓練平台,透過以臨床藥學會名義持續的號召、推動下,至第2年開始有社區藥師參與合作執行。
  ㈢至公務員應行迴避乙節,查委辦單位臨床藥學會為全國最具代表性之藥學專業團體,非營利事業單位,被付懲戒人於學會單純為專業學術之參與,實無任何利益,且被付懲戒人確實已有考量迴避原則,才將此案指派業務主管陳怡靜當責督導辦理,非由自己直接督辦。若外界對此仍認有未迴避之情,被付懲戒人坦然虛心接受適當之責。
、彈劾案文提及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實際承作本案相關藥事訪視服務標案之能力,仍以支付標案金額一定比率之「管理費」作為學會收入之條件,答辯陳明如下:
  ㈠如前揭說明,委辦單位臨床藥學會為全國最具代表性之藥學專業團體,其專業代表性及號召力無庸置疑,具有協助北市聯醫號召社區合作照護之號召力及執行能力。此亦為北市聯醫必須透過委辦尋求專業協助支持推動之原因。
  ㈡委辦計畫管理費係依政府委辦計畫規定標準(15%內)辦理,非被付懲戒人提供之條件,且本案實際支付平均僅約規定標準一半(7%)。
、彈劾案文提及顏焜熒基金會非屬本案4件採購案之協力廠商,亦無協辦之事實,答辯陳明如下:
  ㈠顏焜熒文教基金會於本案無任何收益,誠屬公益協助性質。且事實上公衛計畫執行過程所需之一些業務費用等,於委辦經費隔年整支整付撥款前,均係由顏焜熒基金會公益無償先行墊付支應。是該基金會於本案誠屬公益協助單位,非協力廠商。
  ㈡顏焜熒基金會於本案實際公益協助北市聯醫政策行銷宣導,如結合北市青年商會、行銷公關公司等民間團體於社區加強本公衛計畫服務資訊之宣導,以及無償協助案內配合北市聯醫藥事照護資訊系統分期程後續擴充合約付款事宜。
、彈劾案文提及104年初被付懲戒人辭任基金會執行長職務,並由其覓得蕭宏緯接任,惟被付懲戒人仍擔任該基金會董事,且對於基金會之部分會務、文書業務等,仍有主導掌控權,居於該基金會實質負責人之地位,答辯陳明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早期受博士班指導老師顏焜熒教授(基金會創辦人,l06年12月歿)託付協助該基金會部分會務文書,但從未為該會實質負責人。且查被付懲戒人至北市聯醫工作後,早於99年即已辭任該會所有職務(包含執行長職務),早已無該會任何權責,彈劾案文容有誤會。
  ㈡稽諸證人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蕭宏緯之庭訊證述及自白亦清楚陳證:該基金會之會務決定及經費使用向為創辦人實質管理,重要會務之執行均經創辦人同意及董事會通過方得為之,被付懲戒人從非可行決策之負責人。
  ㈢顏焜熒基金會1l0年11月l0日陳報士林地院函亦明確陳證以上。
、彈劾案文提及於107年5、6月間,蕭宏緯以顏焜熒基金會之名義,與瑞富毅公司事後補行簽訂「資訊系統程式開發委託合約書」,卻將合約書簽訂日期倒填為l04年8月6日,答辯陳明如下:
    刑事證人蕭宏緯坦承,104年8月應協助處理案內「資訊系統程式開發委託合約」之簽訂,因其個人輕忽疏失致當時未完備程序,至l07年中發現後乃行補簽,坦承是其作業疏失,但委託建置系統合約內容俱為事實,資訊廠商才會配合補簽(若合約內容非屬事實或無實際委託事實,資訊廠商不可能願意配合補簽)。
、針對彈劾案文提及瑞富毅公司未曾就本案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建置、增修與顏焜熒基金會有任何之商議,均係直接由該公司負責人與北市聯醫人員洽談相關系統功能需求及費用,答辯陳明如下:
  ㈠依案內「資訊系統程式開發委託合約書」第一條委託標的明確載明:資訊廠商受委託建置及後續增修「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提供委辦機關(北市聯醫)應用,其資訊服務內容及規格,須依北市聯醫訪談需求為準。
  ㈡承上合約書第四條履約價金第(四)款亦明確載明:相關資訊服務價金之給付,於同條(一)至(三)款所揭預算金額內,依各項資訊需求報價合議後之金額,由甲方(顏焜熒基金會)核實給付。
、彈劾案文提及該系統尚有何經費需求之擴充計畫與期程,未據被付懲戒人具體指明,答辯陳明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提呈卷內事證系爭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l07至l09年之賡續增修,有明確具體之後續擴充項目及預訂期程,包括:與北市聯醫醫令系統介接、連結北市聯醫出院準備服務個案管理系統收案、連結北市聯醫ISBAR跨職類交班系統、以及連結雲端藥歷之線上重複用藥檢核、藥物交互作用檢核、每日藥物極量檢核等,均為增益藥師執行藥事照護服務效能及品質之重要資訊功能。
  ㈡台北市藥師公會l08年4月22日發函北市聯醫「該資訊系統除現行功能外,建議賡續原預計後續擴充資訊功能(連結雲端藥歷重複用藥及藥物交互作用之線上檢核等)」可證。
  ㈢證人曾啟庭書面證詞「委辦案所建置資訊系統一直有針對我們第一線執行藥師的需求持續後擴功能,107年完成與我們院內HIS醫令系統鍵接,讓我們作業更增效率,助益甚大。另外我們知道系統原本還有預計後擴連結雲端藥歷重複用藥檢核、藥物交互作用檢核、每日藥物極量檢核以及連結我們醫院出院準備服務個案管理系統、ISBAR跨職類交班系統等,都是對我們專業服務很有幫助的資訊功能,可惜皆因本案被迫中斷」亦可證。
  ㈣北市聯醫105年SNQ國家品質標章成果報告之執行檢討建議及未來展望「本計畫長期目標:本資訊系統依計畫期程後擴完成相關資訊功能(與本院HIS醫令系統、規劃中出院準備服務個案管理系統、ISBAR跨職類交班系統等系統介接、及連結雲端藥歷線上重複用藥、藥物交互作用、每日藥物極量檢核等)」亦有相關紀實資料可證。
、彈劾案文提及致系統建置完成交付北市聯醫使用後,廠商無從要求北市聯醫支付建置費用,而後續系統使用上若出現相關問題,北市聯醫亦無從據以要求廠商維修或改正,相關權利義務不明,對機關及廠商之權益維護均屬不利,答辯陳明如下:
    案內「資訊系統程式開發委託合約書」對於「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委託建置之標的內容、合約期限、履約進度期程、履約價金之給付、系統之交付及測試、原創擔保、保密義務、智慧財產權歸屬、合約終止與違約責任、轉讓限制等,均有明確之議定,對機關及廠商相對之權利義務及權益維護均有明確之保障。
肆、為案情釐清,陳請懲戒法院傳訊以下證人出庭作證,協助澄明相關事實:
一、北市聯醫松德院區藥劑科主任曾啟庭(寄送址:台北市○○區○○路000號北市聯醫松德院區藥劑科,與陳立奇關係:無)
  ㈠待證事項:
  ⑴北市聯醫藥師於104年承公衛計畫執行整合照護訪視服務,剛開始推動時之實際執行情形如何?有無遭遇甚麼執行困難?
  ⑵委辦加強社區宣導、專業教育訓練,及建置「藥事照護資訊系統」提供訪視藥師使用,是否有助北市聯醫居家整合藥事照護服務之執行?
  ⑶委辦建置「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之必要性?北市聯醫是否仍有繼續使用本資訊系統?其後續擴充之需求如何?資訊系統功能是否有持續增修及後續擴充?資訊系統之所有權歸屬?
  ⑷委辦透過臨床藥學會專業支持政策宣導以及教育訓練,是否有助北市聯醫號召社區藥師加入醫院社區整合照護服務?
  ㈡待證理由:
    曾藥師於l04年為陽明院區藥劑科主任,係院區實際第一線督導及參與執行訪視服務之主管藥師,對於上開待證事項有親身經歷及實際之瞭解,聲請傳訊協助釐明相關事實。
二、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蕭宏緯(寄送址:台北市○○區○○○路000號0樓,與陳立奇關係:無)
  ㈠待證事項:
  ⑴本案委辦經費核銷作業之辦理情形?
  ⑵核銷單據提供之處理過程?
  ⑶委辦經費之流向用途?
  ⑷委辦經費是否專款專用於協助公衛計畫執行之委辦業務用途?有無落入任何個人私囊或私用?
  ⑸委辦經費流向相關帳戶之管理使用?
  ㈡待證理由:
    蕭員為實際負責執行本案委辦經費核銷作業之人,對於上開待證事項親身經歷最為瞭解,實有傳訊協助釐明相關事實之必要。
伍、為推動北市衛生局公衛政策,被付懲戒人切實依案達成公衛計畫目標。於本案推動之初,政策行銷宣導不足,藥師及民眾信心及認知不足,收案不易,且當時無資訊預算,亦無相關整合藥事照護資訊系統可資運用,又北市聯醫號召社區藥局之代表性及號召力不足,社區藥師合作意願不高,推動執行困難,被付懲戒人積極克服,以協助北市聯醫推動及執行本公衛服務計畫,所有委辦經費均依規定程序辦理,且皆公款公用於計畫之執行,絕無假借權力不法之意圖。且被付懲戒人所建置及持續功能後擴「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為北市聯醫及開放社區藥局廣泛使用,成功建立醫院社區合作藥事照護服務模式,順利推動居家整合藥事照護服務至今,幫助許多長者、獨居失能弱勢病患,服務成效及執行成果顯著,不僅未造成北市聯醫或公眾之任何損害,被付懲戒人亦無任何所得,僅因求好心切,一時失慮,致單位督辦業務未能審慎依法行事,懇切坦承有失職之處,自責悔悟,願坦然接受行政處分。惟請審酌被付懲戒人任公職多年,戮力從公,忠心努力,生活單純,配偶為老師,家中尚撫養80餘歲高齡之雙親以及3名子女,母親猶患有失智症,個人操守品行良好,無前科紀錄,工作表現向有著績(自任公職28年歷年考績皆為甲等,記功2次,嘉獎20次,榮獲SNQ國家品質標章3案),請准從輕懲處。
陸、關於本案
一、認罪自白要旨:被付懲戒人對於前督導北市聯醫藥劑部委辦計畫,單位執行過程未審慎合法程序,身為單位主管深切檢討自承督導不周,不推諉責任,自責悔悟,願坦然接受適當之行政處分。惟請鑒察被付懲戒人於本案誠係一本任公職多年以來戮力從公積極任事態度,為推動北市衛生局公衛政策任務之公務目的,且確實透過系爭委辦案成功克服諸執行困難,順利達成公衛計畫目標,個人絕無恣意不法,更無任何私利。此稽諸本案刑事高等法院判決認定事實「被告取得標案款項,其中確有用於支應於本案標案履約內容相關之費用,……難認係用於被告一己私益,…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作為私人花用開銷,是被告所稱本案犯罪動機、目的係基於公共目的,非不可採」,及「依其犯罪動機及目的暨犯罪情狀及結果,非顯無可憫之處…」,是以刑事原審乃至二審審酌一切情狀,均核予緩刑宣告可稽。請法院諒察憫恤,予以從輕懲戒處分,惠予自新彌補過錯機會,被付懲戒人定當引戒改正,一本初衷奉獻己身專業服務弱勢,回饋社會公益,以報公澤。
二、本案刑事歷審過程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確定判決減刑及維持緩刑宣告之事實及理由:
  ㈠本案刑事一審前經士林地院審酌一切情狀於111年3月31日判決惠予緩刑宣告,因該判決未審酌刑案審理過程中諸多對被付懲戒人有利之人證及事證,被付懲戒人原依法提出上訴,嗣於臺高院二審準備程序考量上訴耗費時日,為免上訴冗長日程造成醫院困擾,被付懲戒人主動撤回上訴遵從原審判決,避免耗費司法及行政資源。
  ㈡嗣經112年5月4日臺高院二審針對檢方上訴判決撤銷原判,更復予減刑及仍維持緩刑宣告,判決書所載事實及理由:
  ⑴臺高院刑事判決書第5頁第2至9行 「依原審認定之事實,被告取得標案款項,其中確有78萬2,340元係用於支應於本案標案履約內容相關之費用,其中包括:支付訪視藥師之訪視交通費等(見原判決第29、33至34頁),另挪至顏焜熒基金會之金額為152萬3,000元(見原判決第31頁),難認係用於被告一己私益,其餘款項部分,尚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作為私人花用開銷,是被告所稱本案犯罪動機、目的係基於公共目的,尚非全不可採」。
  ⑵臺高院判決書第5頁第15至16行「是被告犯行手段雖可非難,然依其犯罪動機及目的暨犯罪情狀及結果,非顯無可憫之處……」。
  ⑶臺高院判決書第5頁第18至22行 「本案依…予以減輕後,與被告犯罪之情狀、情節相衡,仍有情輕法重之憾,而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就被告所犯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⑷臺高院判決書第5頁第25至29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具狀撤回上訴,…對於樽節司法資源,促進案件盡早確定有所助益,堪認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核屬有利被告之量刑基礎變動」。 
三、按本案刑事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被付懲戒人遵從司法判決,深切自省悔悟,前已自請於112年6月5日離職,並秉誠奉獻一己,投入社會弱勢照護服務以及企業社會責任公益事業之推動,請法院諒察憫恤,俯准從輕懲戒處分,惠予被付懲戒人自新省悟彌補過錯機會,至感德澤。
柒、證據(均影本在卷):
    被證l:系爭委辦經費流向及用途說明表1份。
    被證2:l04年委辦標案需求文件(含資訊系統需求內容)1         份。
    被證3:顏琨熒基金會l06年l1月25日第7-4次董事會議紀錄         1份。
    被證4:資訊系統程式開發委託合約書影本1份。
    被證5:資訊系統l07-109年後續擴充預計增修資訊功能項         目說明1份。
    被證6:l05年12月23日SNQ國家品質標章證書1份。
    被證7:l07年l0月2日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獎勵令1份。
    被證8:居家藥事照護服務成果學術發表整理資料1份。
    被證9:l07年6月15日台北市社會局函文1份。
    被證l0:l08年4月22日台北市藥師公會函文1份。
    被證ll:l08年12月2日台北市政府獎懲令1份。
    被證l2:士林地院ll0年8月5日審理筆錄。
    被證13:士林地院ll0年l0月21日審理筆錄。
    被證14:l04年5月22日藥劑部業務承辦人員及督導主管表
    被證15:蕭宏緯ll0年l0月29日提呈士林地院自白/陳明狀。
          附件l:蕭宏緯ll0年8月l1日提呈士林地院書面補充         證詞。
          附件2:蕭宏緯l09年7月l0日提呈士林地院準備程序         狀。
          附件3:系爭4個採購案所有經費流向用途說明。
    被證16:北市聯醫藥劑科主任曾啟庭ll0年12月19日提呈士          林地院書面證詞
    被證17:臨床藥學會ll0年l1月4日陳報士林地院函。
    被證18:顏焜熒基金會ll0年l1月l0日陳報士林地院函。
          附件l:顏琨熒基金會l06年l1月25日董事會議紀錄。
          附件2:委辦經費專款專用記帳。
          附件3:l04年8月6日資訊系統開發委託合約書。
    被證19:起訴書非供述證據不法利益一覽表之澄清說明。
    被證20:l05年12月聯合醫院SNQ國家品質標章證書/成果報          告書。
    被證21:資訊系統l07-l09年後續擴充預計增修資訊功能項
            目說明。
    被證22:台北市藥師公會l08年4月22日函文。
    被證23:l07年l0月2日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獎勵令。
    被證24:l07年6月15日台北市社會局函文。
    被證25:0000-0000年居家藥事照護服務成果學術發表。 
丙、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答辯之意見
壹、109年6月19日意見:
一、關於下列事項,均已據陳立奇於答辯書中坦承在案:
  ㈠就本案執行過程當中,北市聯醫藥劑部主責本案業務主管為順利計畫案之執行,協助臨床藥學會訪視影片紀錄履約,以及協力廠商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蕭宏緯便宜行事,以不實單據核銷等,辦理誠有欠當。陳立奇深切檢討,身為單位主管業務督導不周,因求好心切,一時未慎思慮,無詳查相關執行細節,致單位督辦業務未能審慎依法行事,坦承有失職之處。
  ㈡案內各採購案經費之實際支用情形,與計畫編列項目確有不符。
  ㈢就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乙節,陳立奇坦承前為順利計畫案執行,於督辦本案時未能審慎,致有應行迴避而未迴避之情,並已虛心接受記過一次之懲處。
二、本案所涉之4件勞務採購案,標案目的係透過藥學會號召徵求北市聯醫以外社區藥師,與院內藥師共同合作執行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業經陳立奇於答辯書第3頁陳明在案。而陳立奇亦坦承「第1年尚無院外藥師參與,只有院內藥師執行」、「至第2年開始有社區藥師願意參與協助執行,……初期社區參與藥師人數不多」,實際上只有在105年度之「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服務計畫」案中,有55人次之訪視,係由非屬北市聯醫院內藥師之社區藥師參與執行,且僅占該案執行成果之訪視總人次(622人次)之8.84%,其餘均仍係由北市聯醫所屬各院區藥師依陳立奇及北市聯醫藥劑部藥品管理組組主任陳怡靜之指示,完成所需之訪視量。由此已顯見執行結果與原本以採購案方式委外辦理之目的完全不符。
三、而依陳立奇所提出之-「委辦經費流向用途說明及相關佐證」,亦不否認,原本應於每案經費支用占大宗之「訪視費」(即撥付訪視藥師部分),於4件採購案中實際支付數額僅分別為24萬元(約占該標案採購金額76萬8,000元之31.25%)、17萬5,000元(約占該標案採購金額:81萬9,990元之21.34%)、0元(該標案採購金額為88萬元)及2萬7,500元(約占該標案採購金額67萬元之4.10%),以及各件採購案經費則分別有25萬元、25萬9,000元、56萬8,400元、44萬5,600元不等之數額(合計152萬3,000元,占該4件採購案採購總額313萬7,990元之48.53%),流入顏焜熒基金會銀行帳戶等之基礎事實,已足見此4件標案經費未依計畫所示項目支用,而係大量流向與採購案之執行無關之基金會私人帳戶,至為明確。陳立奇辯稱,所有委辦經費確實皆公款公用於計畫執行相關用途,並無任何流於計畫以外之他用,誠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前段規定之情云云,顯與事實相悖,實無足採。
四、陳立奇雖辯稱,顏焜熒基金會為本計畫協力廠商,主要協助配合案內「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程式開發及後擴期程,分階段撥付相關資訊費用,協助計畫之執行。該基金會協助本計畫執行,為公益協助性質,撥入該基金會之委辦經費合計152萬3,000元,該基金會係「專款專用」控留於該基金會帳戶內,待支應「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l07至l09年後續擴充資訊功能增修之資訊費用,非為該基金會收入,亦無計畫以外他用等語。惟查,顏焜熒基金會若為本案相關採購案之協力廠商,何以其與得標廠商臨床藥學會之間,竟無任何一紙書面契約,以約定彼此間負責執行之範圍,核與常情不合;又該「藥事照護訪視管理系統」開發合約既存在於顏焜熒基金會與資訊開發商瑞富毅公司間,為何後續系統之建置及功能增修部分,均未依約由顏焜熒基金會向瑞富毅公司支付款項?該資訊系統之開發建置,自l04年即已開始洽談,並為配合計畫執行需要,於該年度終了前即已上線,供北市聯醫院內藥師登錄使用,何以當初會預料到l07年以後之系統後續擴充經費需求,而有將其預先控留之必要?凡此,依陳立奇所辯恐均無法合理解釋,顯見上開所辯無非為其事後飾卸之詞,尚難憑採。
五、又,依監察院彈劾案文,瑞富毅公司之負責人蔡達毅及蕭宏緯,於該案所涉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廉政官詢問時均證稱,該「資訊系統程式開發委託合約書」之簽立時點,並非書面所載之104年8月6日,而係嗣後於l07年5、6月間始補行簽立等語。陳立奇雖辯稱:本系統無資訊預算無以辦理資訊標案,故以公開招標委辦計畫內委託建置方式辦理。標辦單位需負責洽詢資訊廠商,建置符合委辦需求之資訊系統,提供所有訪視藥師登錄使用。爰顏焜熒基金會與資訊廠商(瑞富毅公司)簽訂「資訊系統委託開發合約書」,議定資訊廠商配合北市聯醫需求,完成系統建置及後續擴充,資訊費用分期程撥付,及載明程式智慧財產權歸屬北市聯醫所有云云。然查,實際上得標廠商臨床藥學會完全未負責洽詢資訊廠商,建置符合委辦需求之資訊系統一事,而係由陳立奇自行覓得廠商後口頭委託開發。另依該合約書第3條履約進度期程記載略以:「(一)自簽約日起半年內,完成系統登錄管理功能之需求訪談。(二)自系統登錄管理功能需求訪談結束半年內,完成系統相關功能之開發建置及測試上線。……」倘依陳立奇主張之事證觀之,簽約日(l04年8月6日)起半年內(即l05年2月5日前)完成系統登錄管理功能之需求訪談,需求訪談結束半年內,始完成系統相關功能之開發建置及測試上線,然案內R104068號標案之計畫執行期間,為l04年7月31日至同年10月31日,而於該標案執行完畢前,資訊系統事實上即已上線使用,益徵該資訊系統之開發建置,並非依該份合約書之約定進行。
六、此外,案內R104068號標案及R104129號標案之採購經費核銷,均以計畫助理費之名目,由吳怡嬅支領18萬元(其中Rl04129號標案之計畫助理費給付部分,因扣除薪資稅額,故實際撥付數額為16萬7,562元,然查,該項助理費之支領人吳怡嬅為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蕭宏緯之配偶,據蕭宏緯於偵查中廉政官詢問時證稱:吳怡嬅是其老婆,並沒有在臨床藥學會工作,也並沒有擔任「104年度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照護計畫」之計畫助理,是陳立奇向其表示,吳怡嬅請領薪資的單據一樣要報給臨床藥學會核銷費用,其明知陳立奇知道其配偶吳怡嬅確實未實際擔任該計畫的助理,陳立奇有向其表示說就是要把所有的經費核銷完,所以陳立奇才請其協助,將上述的領據交給太太簽名,其雖然知道這個是不實的核銷,但是基於是顏焜熒基金會的執行長,這筆核銷費用是由其整理後向臨床藥學會送件的。吳怡嬅臺灣中小企銀的帳戶是其跟吳怡嬅索要的,約在l04年4月間,陳立奇請其提供一個帳戶,是要支付顏焜熒基金會登記及其他費用,所以其就請太太在l04年5月間去臺灣中小企銀開戶,嗣於同年ll、12月間就把帳戶提供給陳立奇使用,存摺跟提款卡一併交給陳立奇。該帳戶都是陳立奇在使用,也不會告知其使用的情形等語。蕭宏緯復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因為這是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的案件,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要沖平帳,必須找一個名目」、「是陳立奇請我找太太。……到了年底後,我就將我太太的帳戶提供給他」、「(問:因此該筆錢實際上是陳立奇在使用?)應該是陳立奇與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自從我把帳戶及卡片交給陳立奇之後,我沒有再過問」等語在案,足證該部分經費之核銷確有不實,且與計畫執行之用途無關;亦足見陳立奇所辯,所有委辦經費確實皆公款公用於計畫執行相關用途一節,顯與實情不符。
貳、111年6月6日意見:
一、有關陳立奇對於由北市聯醫藥劑部規劃辦理之「藥劑部l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等4件勞務採購案,確有監察院彈劾案文所指之各項違失行為,業經彈劾案文及監察院l09年6月19日院台業壹字第l090l01580號函檢送之核閱意見論述明確在案。關於其本案違失行為另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亦業經士林地院依卷內各項事證詳予審認,於ll1年3月31日作成l09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論處「陳立奇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禠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禠奪公權貳年。」在案。陳立奇本次答辯意旨僅一再重申,委辦案背景緣公衛計畫推動之初,社區政策宣導不足,藥師及病人對此創新服務信心及互信度低,復以北市聯醫自行號召社區藥師之代表性及號召力不足,且當時並無醫院社區可連結運用資訊系統,社區藥師合作參與意願不高,推動執行困難。故委辦案目的透過公開招標,公學會專業團體及公益單位協助,克服公衛計畫推動之初所遭遇的執行困難,協助北市聯醫與社區合作照護之推動云云,無非係飾卸之詞,對於其違失行為之認定,以及因此應承擔之責任尚不生影響,核無足採。
二、另查,有關陳立奇一再辯稱其於本案實無任何所得,無利用職務詐取任何財物之意圖及事實等語,上開士林地院l09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已認定陳立奇於Rl04068、Rl04129、Rl05076、Rl05080等4標案,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審酌陳立奇已於該案審理過程中,自動繳交上開標案扣除臨床藥學會管理費及已匯入各實際執行訪視藥師帳戶之訪視費用之剩餘款項共計247萬l,000元(【76萬8,000元-5萬元-24萬元】+【81萬9,990元-6萬5,990元-17萬5,000元】+【88萬元+67萬元-6萬l,600元-4萬6,900元-2萬7,500元】),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判決主文中諭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壹仟元沒收」,可見並非毫無所得。爰陳立奇所辯與士林地院之認定顯有不符,尚難憑採。
參、監察院111年7月4日意見:
一、陳立奇此次補充答辯狀(一)所陳內容,均係前已提出申辯者,並無新增答辯事項,所辯內容尚無法影響其相關違失行為之咎責,僅得供作貴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第l0條規定,據以審酌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
二、有關彈劾案文指摘陳立奇授意顏焜熒基金會之執行長蕭宏緯,協助開立或蒐集諸多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之用,致上開4件採購案之經費總計300餘萬元中,有近半數(高達152萬3,000元)款項均流向該基金會帳戶,與各該採購案需求說明之經費編列,均係以支付實際執行訪視之藥師訪視費為大宗,顯有不符一節,業據蕭宏緯於廉政署詢問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證(供)述:「是陳立奇跟我說吳怡嬅請領薪資的單據一樣要報給臨床藥學會核銷費用,我明知陳立奇知道我配偶吳怡嬅確實未實際擔任該計畫的助理,他有跟我說就是要把所有的經費要核銷完,所以他才請我協助將上述的領據交給我太太簽名,我雖然知道這個是不實的核銷,但是我基於我是顏焜熒基金會的執行長,這筆核銷費用是我整理後向藥學會送件的……」、「……約在l04年4月間陳立奇跟我說提供一個帳戶,是要支付顏焜熒基金會登記及其它費用,所以我就請我太太在104年5月間去中小企銀開戶,我於l04年ll、12月間我就把帳戶提供給陳立奇使用。這個帳戶的存摺跟提款卡一併交給陳立奇使用……前述18萬元應該就是由陳立奇支配使用了。吳怡嬅確實沒有支用該筆薪資。」、「(問:據陳立奇表示,他請你用你太太名義申請了台灣中小企銀的帳戶,裡面的錢都是你向他申請,他提領後交由你使用,你有何意見?)自從我把帳戶及卡片交給陳立奇之後,我沒有再過問。」、「(問:你是否知悉顏焜熒基金會有何非法事項?)我都是陳立奇叫我去核章流程,我就去幫忙跑,至於核章的人是不是真的有按照文件內容做什麼事,我並不清楚。」等語在案足資佐證,詳請參見彈劾案文。 
    理  由
一、違失事實:
  ㈠被付懲戒人陳立奇自民國102年6月3日至108年1月9日止,擔任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稱北市聯醫,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藥劑部主任,藥劑部下設藥品管理組、調劑組、臨床藥學組及中藥組等4組,綜理北市聯醫藥品供應與管理、社區藥事照顧等各項與藥品相關業務,另身兼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下稱臨床藥學會)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主任委員,並協助處理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下稱顏焜熒基金會)帳戶等會務。陳怡靜係北市聯醫藥劑部藥品管理組主任,負責執行藥事委員會功能、藥物資訊服務、內部資訊網與對外網站之設計與維持、藥物使用評估等業務,另身兼臨床藥學會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委員。王春玉於102年11月8日至105年11月7日期間,係臨床藥學會第13屆理事長,負責推動全國藥學專業服務與研究計畫之臨床藥學會業務。王芸卿(涉犯偽造文書案件部分,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李羽婷分別係臨床藥學會第13屆秘書處秘書及幹事,協助臨床藥學會理事長執行各項全國藥學專業服務與研究計畫之臨床藥學會業務。蕭宏緯則為萬駿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萬駿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自104年1月4日起受聘為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迄今。
  ㈡緣北市聯醫藥劑部自104年起,秉承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政策,提報執行「104年臺北市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105年臺北市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及「105年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暨居家用藥安全訪視服務計畫」等3案B級委任公衛專案計畫,並據以辦理「藥劑部1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標案案號R104068)、「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案」(標案案號R104129)、「105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採購案」(標案案號R105076)、「105年度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服務計畫採購案」(標案案號R105080)4件勞務採購案,因被付懲戒人、陳怡靜所屬藥劑部為上開公開招標之採購案之需求單位,故被付懲戒人、陳怡靜於上開採購案除為需求單位主管外,尚負責制訂標案所需社區連結到宅藥事照護訪視資格、內容及驗收(主驗人員)等工作,又上開採購案均涉及對民眾之醫療照料義務,攸關民眾用藥安全之公共事務,自屬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被付懲戒人、陳怡靜既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到宅藥事照護訪視勞務)之公共事務,且本於需求單位即藥劑部科室主管身分而提出採購需求,並負責擬定勞務採購之內容,驗收時擔任驗收人員,足以影響採購結果及對締約廠商能否獲得款項之遲速具有實質影響力,乃具有上開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詎其等於督辦過程未能審慎依法行事,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承攬執行上開採購案之人力,竟事先商請王春玉即該學會理事長同意,以該學會名義投標,再指示所屬北市聯醫職員完成採購契約所要求之勞務與驗收文件,協助得標廠商完成驗收程序,獲得北市聯醫核撥計畫執行款項。各犯罪事實詳述如下:
  ⑴藥劑部1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R104068標案): 
  ⒈北市聯醫藥劑部為執行「104年臺北市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以「連結社區轉介訪視之委辦經費逾10萬元」為由,公開招標辦理「藥劑部1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R104068標案)之勞務採購,依該計畫之需求說明所載,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針對65歲以上之門診及出院用藥族群,完成至少960人次之藥師到宅藥事照護訪視,並提供「居家用藥訪視評估建議紀錄表」、「藥事照護評估建議單」、「藥事照護服務衛教單」、「藥事照護回饋意見表」等4表單,及「個案訪視影音紀錄光碟」等書面驗收資料。被付懲戒人、陳怡靜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承攬執行上開採購案之人力,竟共同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被付懲戒人指示陳怡靜於104年6月26日下午某時,致電不知情之時任臨床藥學會秘書處秘書長劉人瑋,轉達被付懲戒人希望王春玉同意以臨床藥學會名義投標上開採購案之意,臨床藥學會可收取管理費,且關於該標案之履約事項,皆由北市聯醫團隊負責,毋須臨床藥學會實際參與執行,王春玉遂基於與被付懲戒人等人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4年6月28日同意前開條件,並指示王芸卿配合北市聯醫辦理本項採購案,R104068標案遂於104年7月31日由唯一投標廠商臨床藥學會以新臺幣(下同)76萬8,000元得標。
  ⒉臨床藥學會得標上開標案後,並未實際進行履約,相關訪視均係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配合藥劑部傳達之政策指令執行上開標案內容之訪視勞務,並以訪視1人次250元之標準簽立訪視費領款證明單予臨床藥學會。被付懲戒人、陳怡靜尚指示不知情之北市聯醫承辦人王博容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事照護服務登錄系統(下稱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下載104年度之第1至960筆資料(其中有310筆訪視日期在決標日期前、1筆訪視日期在標案履約期間結束後)製作「居家用藥訪視評估建議紀錄表」、「藥事照護評估建議單」、「藥事照護服務衛教單」、「藥事照護回饋意見表」等履約驗收表單,陳怡靜並指示北市聯醫各院區訪視團隊自行挑選及拍攝訪視個案提供予王博容製作影音紀錄光碟,以此方式製造臨床藥學會有實際執行訪視業務之外觀表象。被付懲戒人另授意蕭宏緯分別製作吳怡嬅助理薪資18萬元、顏焜熒基金會影片製作費25萬元、萬駿公司資料處理費4萬8,000元等各項不實憑證,交予臨床藥學會幹事李羽婷,使臨床藥學會得以完成內部經費之核銷及請款流程。李羽婷取得陳怡靜提供之支出費用明細表及蕭宏緯提供之前開憑證後,據以製作105年1月7日臨床藥學會研究經費請款單,並層轉主管覆核,王春玉明知臨床藥學會並非實際執行本案標案之機關,仍於105年1月7日研究經費請款單之「主持人」欄核章確認,表彰上開標案已由臨床藥學會履約及核銷完成之意思,足以生損害於臨床藥學會對帳務及履約認定之正確性。
  ⒊因該採購案採書面驗收、一次付清款項之驗收付款模式,臨床藥學會遂於104年10月30日將申請結案之公文函稿交予北市聯醫職員,再由北市聯醫職員附入其等準備之上開履約文件後送出書面通知完成履約報驗事宜,經北市聯醫循內部行政流程,指派陳怡靜擔任主驗人。被付懲戒人及陳怡靜明知本件標案之實際執行者並非臨床藥學會,前開驗收資料及核銷憑證亦均非臨床藥學會實際執行後所提供,竟仍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指示陳怡靜於104年11月2日在「主驗人員簽章」欄位核蓋其職名章而完成驗收,足以生損害於北市聯醫對於履約認定之正確性,北市聯醫因而於104年12月25日將採購金額76萬8,000元存入臨床藥學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戶。
  ⒋臨床藥學會於收受該標案款項76萬8,000元後,將其中5萬元以管理費之名目自行留存,另24萬元訪視費(250元×960人次=24萬元)以整批匯款交易方式分別匯入執行訪視之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帳戶,其餘52萬8,000元則依前揭助理薪資、影片製作費、資料處理費等不實內容之憑證出具單位及金額,於105年1月26日分別匯款至吳怡嬅、顏焜熒基金會和萬駿公司之銀行帳戶。 
  ⑵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案(R104129標案):
  ⒈上開北市聯醫R104068標案完成驗收後,被付懲戒人及陳怡靜復以「衛生局建議運用剩餘經費再增加訪視服務人數」為由,指示藥劑部承辦人繼續辦理「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案」(R104129標案),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針對65歲以上長者、獨居或弱勢族群、用藥高關懷病人等族群完成至少600人次之藥師到宅藥事照護訪視,並提供個案訪視紀錄(同上開4表單)、統計分析、成果發表記者會及宣導廣告等文件作為書面驗收資料。被付懲戒人、陳怡靜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承攬執行上開採購案之人力,另共同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商請王春玉以臨床藥學會名義投標上開採購案,王春玉亦與其等共同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而同意之。又陳怡靜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招標文件之需求說明內容,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惟其為避免北市聯醫R104129標案太晚公告,致影響臨床藥學會完成備標資料,竟利用其職務上持有該標案需求說明文件之機會,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文書之犯意,於公開招標日期即104年11月27日前之104年11月17日將應保密之北市聯醫R104129標案需求說明資料,以電子郵件附加附件之方式洩漏予臨床藥學會幹事李羽婷,李羽婷據以備妥臨床藥學會投標該採購案之備標文件後,交予王芸卿參與投標。R104129標案嗣於104年12月7日決標,由臨床藥學會秉承王春玉與被付懲戒人之前揭協議參與投標並得標,依底價81萬9,990元承作。
  ⒉臨床藥學會得標上開標案後,並未實際進行履約,相關訪視均係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配合藥劑部傳達之政策指令執行上開標案內容之訪視勞務,並以訪視1人次250元之標準簽立訪視費領款證明單予臨床藥學會。被付懲戒人、陳怡靜尚指示不知情之北市聯醫承辦人王博容至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下載104年度至104年12月31日以前已由各院區藥師執行之第961至1660筆資料(合計700人次,然其中698筆訪視日期在決標日期前、2筆訪視日期不明)製作履約驗收表單;另為製作履約條件要求之「統計分析」資料,被付懲戒人、陳怡靜及王博容與不知情之北市聯醫藥事系統建置廠商瑞富毅有限公司(下稱瑞富毅公司)負責人蔡達毅每週開會討論,使該藥事系統得自動產出統計分析所需表單資料,王博容匯出後再依陳怡靜指示製作及完成「統計分析」資料;至於履約條件之「成果發表記者會」辦理方式,則係由陳怡靜指示王博容利用北市聯醫定期召開例行性記者會之機會由同仁共同辦理,並於104年12月17日(星期四)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301會議室舉辦,由北市聯醫職員負責場地佈置、主持記者會、撰寫新聞稿及聯繫記者;另外「宣導廣告」驗收資料,亦係王博容於繕寫需求說明時,即經不知情之前承辦人張惠婷口頭告知另計畫案得標廠商可提供相關影片混充,以此方式製造臨床藥學會有實際執行訪視業務之外觀表象。被付懲戒人另授意蕭宏緯分別製作萬駿公司資料處理費4萬元、顏焜熒基金會影片製作費20萬元、記者發表會委辦費5萬9,000元及吳怡嬅助理薪資18萬元、呂品潔論文撰稿發表費10萬元等各項不實憑證,交予臨床藥學會幹事李羽婷,使臨床藥學會得以完成內部經費之核銷及請款流程。李羽婷取得蕭宏緯提供之上開憑證後,據以製作105年1月18日臨床藥學會研究經費請款單,並層轉主管覆核,王春玉明知臨床藥學會並非實際執行本案標案之機關,仍於105年1月18日研究經費請款單之「主持人」欄核章確認,表彰上開標案已由臨床藥學會履約及核銷完成之意思,足以生損害於臨床藥學會對帳務及履約認定之正確性。
  ⒊臨床藥學會於104年12月25日以書面通知北市聯醫完成履約報驗事宜,經北市聯醫循內部行政流程,指派被付懲戒人擔任主驗人,被付懲戒人及陳怡靜明知本件標案之實際執行者並非臨床藥學會,前開驗收資料及核銷憑證亦均非臨床藥學會實際執行後所提供,竟仍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2月30日由被付懲戒人授權陳怡靜於「主驗人員簽章」欄位核蓋被付懲戒人職名章甲章而完成驗收,足以生損害於北市聯醫對於履約認定之正確性,北市聯醫因而於105年1月15日將採購金額81萬9,990元存入臨床藥學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戶。
  ⒋臨床藥學會於收受該標案款項81萬9,990元後,將其中6萬5,000元以管理費之名目自行留存,另17萬5,000元訪視費(250元×700人次=17萬5,000元)以整批匯款交易方式分別匯入執行訪視之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帳戶,其餘64萬4,990元則依前揭助理薪資、影片製作費、資料處理費等不實內容之憑證出具單位及金額,於105年1月26日分別匯款至吳怡嬅、呂品潔、顏焜熒基金會和萬駿公司之銀行帳戶。 
  ⑶105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採購案(R105076標案)和105年度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服務計畫(R105080標案):
  ⒈北市聯醫藥劑部為執行「105年臺北市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以「需協請公會及社區藥局配合協助服務800人次」為由,簽辦「105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採購案」(R105076標案),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針對65歲以上之長者、獨居或弱勢族群、用藥高關懷病人等族群完成至少800人次之藥師執行居家藥事照護訪視,並提供個案訪視紀錄(需包含居家用藥訪視之excel總表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統計分析、影像紀錄(至少20例)及宣傳文宣等文件作為書面驗收資料。另北市聯醫藥劑部為執行「105年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暨居家用藥安全訪視服務計畫」,以「需協請公會及社區藥局配合協助服務600人次」為由,簽辦「105年度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服務計畫採購案」(R105080標案),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針對65歲以上之長者、獨居或失能族群完成至少600人次之藥師送藥到宅與用藥安全訪視,並提供個案送藥及訪視紀錄(excel總表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統計分析及成果發表記者會之照片、影片、新聞稿等文件作為書面驗收資料。被付懲戒人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承攬執行上開採購案之人力,仍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以LINE訊息商請王春玉以臨床藥學會名義投標上開2採購案,王春玉亦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同意之。上開2採購案嗣均於105年9月30日決標,由臨床藥學會秉承王春玉與被付懲戒人之前揭協議參與投標並得標,分別依底價88萬、67萬承作。
  ⒉臨床藥學會得標上開R105076標案後,並未實際進行履約,相關訪視均係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配合藥劑部傳達之政策指令執行上開標案內容之訪視勞務。陳怡靜則與被付懲戒人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指示不知情之北市聯醫承辦人林欣怡至北市聯醫藥事系統設定「執行期間」為「105年全年度」,下載均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執行之1,103人次訪視紀錄資料後,製作excel總表電子檔(惟其中有787筆訪視日期在決標日期前);另為製作履約條件要求之「統計分析」資料,陳怡靜即指示105年北市聯醫承辦人張家甄與蔡達毅聯繫,持續修正、建置前開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以產出統計分析資料所需圖表,並指示張家甄下載前開圖表資料並製作統計分析初稿,及指示林欣怡更新數據後,完成最後版本之統計分析;「影像紀錄」部分則由陳怡靜指示承辦人員林欣怡蒐集、製作完成;「宣傳文宣」部分亦係由陳怡靜指示林欣怡、張家甄洽覓網路人氣畫家蕭佩玲製作,惟該宣傳文宣完成後,卻由陳怡靜承被付懲戒人指示,要求承辦人員製作「顏焜熒基金會」為抬頭之領據,交付蕭佩玲簽領1萬5,000元之報酬;其等以上揭方式製造臨床藥學會有實際執行訪視業務,及顏焜熒基金會委託蕭佩玲及由該會墊支該筆款項之外觀表象。被付懲戒人另授意蕭宏緯陸續製作與蒐集資訊處理費5萬元、用藥安全宣導講座費2萬元、助理講座費800元、研究獎助費2萬元、社群行銷委託費6,500元及1萬6,000元、顏焜熒基金會向台北市文山國際青年商會繳納費用1萬元之收據、助理費27萬2,850元等各項不實憑證,作為顏焜熒基金會墊支相關業務費之憑證;另訪視交通費15萬7,250元,亦係由顏焜熒基金會以收據具領。又瑞富毅公司雖未實際辦理本採購案之資訊處理,蔡達毅協助修正之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亦非本勞務採購標案之履約標的,陳怡靜仍指示蔡達毅所屬瑞富毅公司以資訊處理費科目支領25萬元。蕭宏緯於被付懲戒人之授意下蒐集、製作上開憑證交予臨床藥學會幹事周紀玉,使臨床藥學會得以完成內部經費之核銷及請款流程。周紀玉取得蕭宏緯交付之上開憑證後,據以製作106年5月4日臨床藥學會研究經費請款單,層轉主管覆核,經不知情之臨床藥學會秘書處秘書長黃莉蓉、理事長林慧玲逐層核章確認。
  ⒊關於R105080標案之履約訪視部分,主要仍係由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配合藥劑部傳達之政策指令執行,另有55人次係由松藥局藥師參與執行。而驗收所需之個案訪視紀錄資料,係由被付懲戒人及陳怡靜指示藥劑部承辦人林欣怡以北市聯醫藥事系統製作「個案送藥及訪視紀錄excel總表」、「統計分析」等文件,其訪視紀錄資料合計622人次(惟其中有391筆送藥日期在決標日期之前);「成果發表記者會」部分,則由陳怡靜指示藥劑部職員林欣怡、徐佩甄完成相關工作,並分配張家甄向北市聯醫各院區藥師蒐集微電影,作為成果發表記者會內容,僅就該記者會主持人部分,委由非北市聯醫職員之林裕庭(Sandy)擔任,及就場地佈置、媒體露出部分,委託新視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新視界公司)協助辦理,惟陳怡靜卻指示要求林裕庭簽立「顏焜熒基金會」為抬頭之領據,支領主持費報酬6,000元,並通知新視界公司針對金額4萬9,350元之報酬,開立買受人為顏焜熒基金會之發票,以此方式製造臨床藥學會有實際執行訪視業務,及顏焜熒基金會委託蕭佩玲及由該會墊支該筆款項之外觀表象。被付懲戒人另授意蕭宏緯陸續製作與蒐集研究獎助費2萬元、社群行銷委託費6,500元及1萬6,000元、助理費26萬9,750元等不實憑證,作為顏焜熒基金會墊支相關業務費之憑證;另訪視交通費7萬8,000元亦係由顏焜熒基金會以收據具領。又瑞富毅公司雖未實際辦理本採購案之資訊處理,蔡達毅協助修正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亦非本勞務採購標案之履約標的,陳怡靜卻仍指示蔡達毅所屬瑞富毅公司以程式設計費科目支領15萬元。蕭宏緯於被付懲戒人之授意下蒐集、製作上開憑證交予臨床藥學會幹事周紀玉,使臨床藥學會得以完成內部經費之核銷及請款流程。周紀玉取得上開憑證後,據以製作106年5月4日臨床藥學會研究經費請款單,層轉主管覆核,經不知情之臨床藥學會秘書處秘書長黃莉蓉、理事長林慧玲逐層核章確認。
  ⒋臨床藥學會固未實際履行上開2案採購契約所要求履約內容,仍於105年12月9日以書面通知北市聯醫完成履約報驗事宜,經北市聯醫循內部行政流程,指派被付懲戒人、陳怡靜共同擔任主驗人,被付懲戒人、陳怡靜明知上開2標案之實際執行者並非臨床藥學會,前開驗收資料及核銷憑證亦均非臨床藥學會實際執行後所提供,竟仍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2月22日經被付懲戒人授權由陳怡靜於「主驗人員簽章」欄位核蓋陳怡靜職名章、被付懲戒人職名章甲章而完成驗收,足以生損害於北市聯醫對於履約認定之正確性,北市聯醫因而於106年1月11日將2案之採購金額88萬、67萬元(合計155萬元)存入臨床藥學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戶。 
  ⒌臨床藥學會於收受該標案款項155萬元後,各將其中7%之金額即6萬1,600元、4萬6,900元,以管理費名目自行留存,另於106年5月15日將其中2萬7,500元訪視費匯入學府松藥局負責人帳戶、40萬元匯入瑞富毅公司帳戶,其餘101萬4,000元則全數匯入顏焜熒基金會帳戶。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不爭執相關事實之經過,於刑事案件中,被付懲戒人亦坦承其事,刑事案件部分經士林地院判處罪刑後,被付懲戒人及檢察官均上訴,嗣被付懲戒人於臺高院審理中撤回上訴,經該院審理後,認被付懲戒人於上開四標案中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欺財物罪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被付懲戒人「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欺財物,共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整。褫奪公權貳年」,凡此有士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臺高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憑,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事實,應堪認定。
三、被付懲戒人雖不否認前述違失事實,並表示願意承擔適當之行政處分,惟稱:其於本案,係一本任公職多年以來戮力從公積極任事態度,為推動北市衛生局公衛政策任務之公務目的,且確實透過系爭委辦案成功克服諸多執行困難,順利達成公衛計畫目標,個人絕無恣意不法,更無任何私利等語。經查,本案經刑事法院調查審理後,認被付懲戒人所為合於刑法第59條減刑事由,上開臺高院刑事判決稱:「被告(即指本件被付懲戒人)身為北市聯醫藥劑部主任,利用職務機會詐領公款,所為固有可責,然衡諸被告詐得財物金額尚非至鉅,且已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情節尚非重大難容,依原審認定之事實,被告取得標案款項,其中確有78萬2,340元係用於支應於本案標案履約內容相關之費用,其中包括:支付訪視藥師之訪視交通費等,另挪至顏焜熒基金會之金額為152萬3,000元,難認係用於被告一己私益,其餘款項部分,尚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作為私人花用開銷,是被告所稱本案犯罪動機、目的係基於公共目的,尚非全不可採,……,且被告於偵查中陳述諸多不利於己之關鍵性供述,亦使犯罪事實更徵明確,是被告犯行手段雖可非難,然依其犯罪動機及目的暨犯罪情狀及結果,非顯無可憫之處……」,亦即刑事法院審理後,認被付懲戒人並未從本件犯行中獲得私利,亦無供私人花用,移送機關於本院調查時,亦稱移送機關查無證據可證明被付懲戒人有為私人花用之事實。又前述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執行成果,經評審結果,獲得SNQ國家品質標章證書的肯定,足見該一計劃的執行,確能在國民長照藥事服務上有所提升,照護國民健康,此有被付懲戒人提出SNQ國家品質標章證書及成果報告書附卷可證。是被付懲戒人上開本件確是為公益,無為私人利益等辯詞,並非無據。至被付懲戒人於本院聲請傳喚證人曾啓庭及蕭宏緯部分,因本件事證已明,本院認並無必要,附此敘明。
四、關於移送意旨指被付懲戒人辦理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建制及系統後續功能擴充,未依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又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未利益迴避,讓臨床藥學會得標,又被付懲戒人長期在顏焜熒基金會協助會務,並於104年辭任該基金會執行長職務,並覓得蕭宏緯接任,竟未利益迴避,引進與履約執行毫無關係之顏焜熒基金會,並授意該基金會執行長蕭宏緯出具不實憑證部分:
  ㈠關於未依政府採購法部分:
  ⑴移送機關稱「上開4件採購案雖均不包括資訊系統建置之資訊標案部分,惟陳立奇認為,為能順利執行上開長照相關藥事訪視計畫,及為符合各該標案需求說明內容提及『每次訪視前須先於系統確認訪視次數及個案資料』、『訪視後須將訪視紀錄鍵入系統』、『驗收內容須包含鍵入系統產出之居家用藥訪視評估建議記錄表、藥事照護評估建議單、藥事照護服務衛教單、藥事照護回饋意見表等各項系統紀錄表單』之要求,顯然有必要建置一套輔助上開各項公衛計畫執行之資訊系統,詎其未依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辦理,遂於l04年4月間,經時任北市聯醫藥劑部臨床藥學組組主任兼該院松德院區藥劑科主任楊淑瑜之推薦,逕自私下覓妥資訊廠商瑞富毅公司進行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開發,並由陳立奇口頭與該公司負責人蔡達毅先生洽訂系統建置需求,惟雙方並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等情,顯見被付懲戒人係為順利執行上開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劃,有必要開發一套聯合醫藥事系統,此迭經被付懲戒人陳明,亦為移送機關所同認。
  ⑵該聯合醫藥事系統雖係執行前述計劃所必要,惟北市聯醫並未編列相關預算採購,迭據被付懲戒人陳明,致使執行前述計劃遇困難,被付懲戒人以前述計劃之費用支付瑞富毅公司開發等費用,該行為已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13條之犯罪,業如前述;另被付懲戒人就辦理聯合醫藥事系統及其事後之擴充功能部分,因北市聯醫未編列預算,被付懲戒人自亦無從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是被付懲戒人未依法辦理招標行為所應負擔之行政不法,實已包含在前述違反刑事法律之處罰當中,其違失行為之內涵已受充分評價,爰不另論擬。
  ㈡關於未利益迴避部分:
  ⑴移送機關指被付懲戒人自102年11月8日至105年11月7日擔任臨床藥學會之理事,竟商請該協會理事長投標,而被付懲戒人確是該藥學會第13屆理事,任期如前述時間等情,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並有移送機關提出臨床藥學會102年12月18日(102)臨藥字第102394號函在卷可憑,該一事實應可認定。又移送機關指被付懲戒人長期協助顏焜熒基金會會務運作,並於104年辭任該基金會執行長職務,並覓得蕭宏緯接任,其後引進與履約執行毫無關係之顏焜熒基金會,並授意該基金會執行長蕭宏緯出具不實憑證等節,復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並有移送機關提出之顏焜熒基金會基本資料查詢頁及108年1月8日檢察官訊問被付懲戒人之筆錄在卷可證,該部分事實,亦足堪認定。
  ⑵惟依前述刑事判決之記載,被付懲戒人商請臨床藥學會參與投標並得標,且其明知臨床藥學會無履約能力,事後驗收又不實;而顏焜熒基金會部分亦同,因蕭宏緯出具不實憑證,被付懲戒人驗收不實,致被付懲戒人受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欺財物罪及刑法第213條登載不實罪之刑罰,故其行政不法,均已包括於刑事不法之中,其違失行為內涵業受充分評價,前述未利益迴避之行政違失均不再論擬。
五、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後,再次於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依現行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發生於104年6月26日起至106年5月15日止,其行為後,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經比對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前後之規定,其中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以及同法第9條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於109年7月17日之修法程序中均未經修正,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裁判時法。
六、被付懲戒人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原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嗣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生效),將第5條條次變更為第6條,修正後第6條條文內容雖酌作文字調整為:「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然對公務員應保持誠信、謹慎規定之實質內涵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施行後同法第6條之規定。
七、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上開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之旨,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其行為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與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被付懲戒人答辯及本院所調取之刑事判決書等,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涉犯本件之違失,其動機係為完成醫藥事之長照服務,而此一計劃確實亦獲得國家品質獎,但被付懲戒人在缺乏預算採購資訊系統,而欠缺資訊系統將難以執行的情況下,商請不具執行力之基金會參與投標、履行標案,並將本計劃之經費使用至資訊系統,雖執行計劃之過程,並無證據證明被付懲戒人有私用經費之情況,且刑事法院亦諭知被付懲戒人緩刑之結果(見前述刑事判決書),惟此一過程仍造成參與標案執行者與驗收時之憑證不相合之驗收不實,且執行過程亦與計劃未盡相符,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
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