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清字第1號
移 送 機 關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謝國樑
被 付懲戒 人 賀長渤 基隆市政府技正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基隆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賀長渤應否受懲戒及其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院於112年6月28日,裁定在刑事第一審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6號,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有該刑事判決
可稽。是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黃麟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