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
略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台北機廠技術領班,於八十三年十月
十四日至同年十一月七日奉准赴香港觀光(實際出國
期間為八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至同
年十一月四日),惟出國期間違規擅赴大陸,並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大陸地區
與陳玲小姐結婚,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境
平字第四六八六八號、台北機廠員工出國案件請示單及李員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報
告書等影本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以:
始因申辯人患有久年難予治妥之疾─背部酸疼,屢次求醫卻未見成效。而在此無奈之
際,在空餘閒聊時與同事「謝林初」君提及,
彼乃建議申辯人前去求治於謝君同鄉有
位中醫師,醫術尚稱精良,不妨一試。「該謝姓同事原為廣東大陸人士,十餘年前投
奔自由之反共義士,政府安頓於本單位服務,同事相處時十餘年。」而申辯人係一位
每日均得付出相當勞力之修車技術人員,身上之疾苦在工作上和日常生活上可想而知
。有基於此,正逢政府已開放國人赴大陸探親、投資、旅遊,每年赴大陸之民眾不計
其數,因而申辯人乃毅然抱著不妨姑且一試之心情,前赴大陸求治於謝君之同鄉作中
醫及針灸治療,而在大陸治療過程期間和大陸女子陳玲認識、交往進而締結姻緣。當
時欲前往大陸時,申辯人曾思及相關法規之問題,只覺自身是位鐵路之修車技術人員
和國家機要等等相關重責無涉,應可和一般民眾前往,且是時主要目的是前去求治身
疾,疏於進而去徹底了解相關法規,就貿然前往,昧於平時對一些法規之一知半解,
卻不知已構成違法一事,真是悔於一時大意和無知,否則也不願故然違法而前去,如
今病也沒治愈,又身觸犯法規,真是對自己的愚知很是後悔。上列陳述均為實情,請
鈞長體恤申辯人之苦楚和愚昧,
予以寬容並請從輕發落,當不勝感激。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台北機廠技術領班,於八十三年十月十四
日至同年十一月七日奉該台北機廠核准赴香港觀光(實際出國期間為八十三年十月十
四日至同年十一月四日),出國期間違規擅赴大陸,並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大
陸地區與陳玲小姐結婚之事實,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明屬實,有該局八
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境平字第四六八六八號函影本附卷
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於其請
示廠長之請示單、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簽報廠長之報告及向本會所提申辯書中所
自
承。違法事證極為明確。查被付懲戒人以請准赴香港觀光為名而實則未經核准擅赴大
陸結婚,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