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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7901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監察院彈劾意旨略以: 為海軍九一七南陽號驅逐艦艦長甲○○上校處理所屬戰士二等兵黃國章隨艦出海失蹤 乙案,未即採取海上搜救或緩行瞭望等措施,亦未審度情形應變處置返航搜尋,且延 宕通報艦令部支援,貽誤搜救時機,未盡救護職責。又其身為艦長未盡督導之責,致 該艦教育訓練及生活管理未能週延確實,肇致資深戰士欺凌新進士兵情形嚴重,損害 國軍形象、士氣至鉅,爰依法彈劾。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黃國章失蹤經過及海軍處理情形: 甲○○上校於八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就任海軍九一七南陽號驅逐艦艦長。緣有黃國章 係000年0月000日生,台灣省花蓮縣人,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入伍,兵籍號碼 :黃二五三一五八,海軍第四六九梯次常備義務兵,海軍新兵訓練中心及航海學校結 訓後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分發九一七南陽號驅逐艦服役,先分配在該艦第七隊從事 食勤工作,因在廚房蒸汽鍋燙傷二次,於同年五月八日改調第一隊(艦務隊)工 作。八十四年六月九日九一七號驅逐艦停泊高雄左營軍港待命,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許,黃國章曾至碼頭打電話向其母陳碧娥哭訴表示很想家,要求其母速至部隊帶其回 家,遭其母勸解並掛斷電話。九時許又打電話向其母表示要請假回家,其母未予理會 。同艦下士劉明光、上士班長王頌舜發覺其行為有異,精神沮喪,詢問原因,稱其父 身體不,欲請假回家。劉明光乃帶其返艦向少校作戰官黃升柏請假,因理由不足未 獲准許。九時三十分,一兵陳振和曾見黃國章獨自一人在住艙中寫信。同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該艦奉令開出左營軍港,執行台灣海峽偵巡及戰鬥巡弋任務。黃國章隨艦出海 作業,時位於艦艏就進出港佈署。下午二時五十三分該艦駛離左營軍港,因「狄安娜 」颱風警報剛解除,港外湧浪高達六、七呎,艦長甲○○為顧及人員安全即令艦艏工 作人員先行解除進出港佈署,非必要人員離開艦艏,此時黃國章尾隨槍帆一兵羅明三 循左舷往駕駛台準備接航行值更勤務,但黃國章至左舷關閉浪板處水密門後逕上海圖 室,並未隨羅明三上駕駛台接更。下午三時羅明三未見黃國章就值更位置,即報告值 更官鄭壯志少校,鄭少校一面報告艦長,一面指示巡查長上士王頌舜查明原因,且由 於黃國章曾有值更不到之紀錄,乃派下士石孝裕至住艙查催,下午三時十分,石某回 報未見黃國章。王頌舜召集艦務隊非值更人員至該隊平時工作及生活區域尋找,均 無所獲,於下午三時二十八分向副艦長徐世昌報告,徐世昌集合上士以上幹部至主甲 板以上外舷露天甲板分頭尋找未獲,乃於下午四時零二分及五時二十五分再二度集合 全體非航行值更士官兵全面搜尋,終無所獲。該艦最初於下午三時發現黃國章失蹤後 ,始終未採取海上搜尋工作或緩行瞭望之必要措施,仍照正常航速及既定目標往北繼 續航行,至此發現事態嚴重,始於下午七時三十五分通報艦隊作戰中心並請求支援。 下午八時十五分該艦位於東經一一九度五一分,北緯二十三度三十八分,即澎湖與外 傘頂洲北方,三條崙之間海域,距離左營軍港約五十九浬之遙,始奉命返航回左營海 域搜救。 艦隊作戰中心接獲九一七艦通報黃國章落海失蹤後,先後派遣錦江艦,PCL─9、 PCL─5,中榮艦等至研判失蹤之左營軍港外海域實施全面搜尋,並通令左營進出 港各艦協助加強海面瞭望,全期共出動艦艇六十五艘次。另以民用漁業電訊網路,請 海域內作業漁船協助搜尋,均無所獲。九一七號艦於六月十日上午八時十六分返抵左 營軍港後,成立陸上搜救小組,在左營軍港北堤至蚵仔寮,南堤至壽山老人礁岸作地 毯式搜查,仍未發現黃國章蹤跡。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該艦電告黃國章家屬有關失 蹤情事。 同年六月十七日我國紅十字總會通知海軍及黃國章家屬,黃國章屍體於六月十五日被 大陸漁民在二九四海區三小區約東經一一九.二三北緯二三.五二即澎湖附近海域發 現打撈送至福建省石獅漁港。同日下午六時,該會又通知:石獅當局發現屍體已膨脹 發臭,已予安葬等語。海軍總司令部立即與該會聯繫,請求協助家屬前往大陸接運屍 體,並擬派退休法醫周夢仙陪同協助處理,周法醫因未申請台胞證無法成行,黃國章 之母陳碧娥等則於六月二十五日下午抵達石獅漁港開棺認屍無誤,要求運回屍體,惟 大陸公安當局以屍體已高度腐敗,拒絕所請,經火化後將骨灰交由黃母攜回台灣。據 石獅市公安局法醫吳一懷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出具之「屍體檢驗情況」記載:一九九五 年六月十五日,祥芝鎮漁民在出海打漁時打撈到一具屍體並拉回至祥芝海岸,報祥芝 邊防派出所,要求進行屍檢。下午五時許進行屍檢,情況如下:該屍體已高度腐敗, 面部已呈白骨化;屍體係男性,屍體長一.七○米左右;上身著暗藍色短袖衫,右胸 部訂有「黃國章581325黃」字樣藍布條,左袖有一「V」形標誌;下身著暗色長褲, 右褲袋內有一皮夾,內有黃國章的身分證及機動車駕駛執照等物品。左腕部戴有一電 子手錶及一串佛珠。屍體背面呈紅斑變化,屍體外表未檢見明顯致命性外傷。由於屍 體已高度腐敗,死因未明。 本院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查詢黃國章之母陳碧娥有關其前往福建省石獅市認屍情形 ,據黃母稱紅十字會曾交給屍身照片數張,經本委員檢視結果發現該照片屍體頭部上 顎與鼻腔之間有疑似金屬條形器物,顱頂部有三角形不明物,左手肘部似有瘀血現象 ,是否他殺至關重要,乃檢具照片送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法醫楊日松博士以八 十四年八月三日刑醫字第七三六一六號鑑驗書鑑定:㈠依死者照片顯示其右上顎外側 面部有尖端刺出的銅簧金屬光亮之釘類或網刺殘留,以其直線上看似係左頰刺入,是 否生前或死後刺入一節,因其組織生活反應之影相不明,無法判定。㈡左前額上之 形物體,似插入皮下,但無金屬之光亮。㈢左手肘部確有黑青,即皮下出血傷,打撲 撞均可造成。㈣生前入水者不一定腹部喝水而膨脹,如鼻氣管吸入水窒息死者不膨脹 ,且溺死要以肺入水為標準。 黃國章究竟在何種情況下落海,因無目擊證人,且其屍體已在大陸火化成灰,當地公 安局法醫既未解剖屍體又未審慎相驗,詳細驗斷,其檢驗書雖記載:「屍體外表未檢 見明顯致命外傷,由於屍體已高度腐敗,死因不明」,但頭顱部之疑似金屬器物又是 從何而來﹖左肘部瘀血是否打撲傷﹖均無法瞭解。由於海峽兩岸今尚未簽訂司法協 議,我方無法在大陸進行公權力之調查,如今屍骨無存,又無任何實物證據可供調查 ,僅憑數張照片,破案殊非易事。本委員以照片頭顱面部確有疑似金屬器物,依情狀 研判不可能是死者自己貫穿所致,惟該金屬呈條狀略有幅度,與楊日松博士所觀察係 「銅簧金屬光亮之釘類或網刺殘留」,似相脗合,是否漁民使用之魚鈎或流刺網﹖乃 商請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洽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會)代為查證 。據海協會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協)一五六號函復略稱:屍體背面呈紅斑變化 ,屍體外表未檢見明顯致命性外傷,死因不明。在打撈和搬運屍體過程中均未使用金 屬器物。由於屍體高度腐爛,面部已呈白骨化。六月二十五日下午黃國章親屬抵石獅 認屍,並將屍體火化帶骨灰返台。綜上事實,本案黃國章死因如何,究係他殺、自殺 或其他意外事故,仍然膠葛不明疑雲重重,現由軍法機關積極偵辦中。 黃國章在艦上生活情形及輔導管教問題: ㈠黃國章之母陳碧娥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向本院陳訴稱:黃國章本來是活潑、好動 、愛跳舞的孩子,入伍後在海軍新兵訓練中心二個月,航海學校半個月情況均良好愉 快,但分發到海軍九一七南陽艦後不到半個月就完全改變,艦上軍官說他患有自閉症 、不合群、沉默不說話,實際上黃國章卻是常打電話或寫信回家,提及遭受學長毆打 、凌辱、勒索等情事。並提出黃國章家書為證。其與本案有關部分內容摘要如下: 「昨天連別的學長都說要打我,我不知道我的水壺沒放好,吵到他,他說他講了很多 次了,我故意不甩他,他說要打死我」,「進港的時候另外一個學長知道我有養狗, 叫我給他一隻」「廚房的學長叫我撈綠豆湯,剛好也在炸香腸,我去撈的時候,香腸 炸焦了,我把香腸丟掉,長官一直罵我,說要給我最嚴厲處罰」,「廚房的山地人學 長,在大家面前說廚房有一個白痴,其他的人都看著我笑」,「我想要調到陸地單位 ,外島也沒有關係,有問題比較好解決,不會被學長和同學欺負,我在船上等於無路 可逃,幫我想辦法調走好不好,如果花錢才能調到陸地單位,也沒關係,我以後想辦 法還你」,「有時候做到十二點半,早上又要五點或五點半起床,中午別人在休息, 學長又叫我不能回去睡,真的很累」「我腳燙傷,一隻穿皮鞋,一隻穿拖鞋,一個說 都穿皮鞋,二個說都穿拖鞋,長官說一隻穿皮鞋,一隻穿拖鞋。我穿的跟另外一個說 的不一樣時,就叫我換,有一次一天換好幾次。」(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剛才班長又打我的頭,說我操演沒跟大家一起念台詞」(八十四年五月十日) 「昨天又跟學長吵架,他們一起說我怎樣怎樣,有很多都是誣賴我的」,「上次被蕃 仔學長勒脖子」(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如果我能活著回去,我一定努力賺錢辦移民」(八十四年六月一日) 「家人不幫我,我只有三條路走,一是殺人、二是逃兵、三是死,我剩最後二條路走 ,你說過其他人也是被打、被罵這樣過來的,但是我不瞭解,既然這樣,大家為何要 讓不好的事,一直繼續下去」(八十四年六月九日) ㈡本院函請國防部查明黃國章在海軍新兵訓練中心及航海學校受訓期0生活情形,據 該部八十四年十月九日以祥祺字第一一五○二號函稱:「黃國章八十四年元月入伍 、三月十五日自新訓中心結訓,復於三月十八日至四月五日在航海學校接受專業訓練 ,期間言行正常,未曾違規遭處分或被其長官、學長欺凌情事」。核與黃國章之母陳 碧娥所稱當時生活情形正常、愉快相符。 ㈢本委員等履勘九一七南陽艦,並查詢艦長甲○○、副艦長徐世昌、輔導長黃長榮、 醫官陳慶陽士官兵陳○○等十四人,針對本案事實經過情形、黃國章生活情況及軍 中輔導管教等問題進行瞭解。據答稱:黃國章表現不太合群,個性孤立,不喜說話, 加上工作遲緩,學習意願不佳,故與同僚間相處不睦。八十四年五月四日黃國章因航 行進出港不就部署,引起槍帆上兵松○○糾正而發生爭執,並有過當肢體行為(松某 曾勒其脖子)。同年五月十三日資深士兵施○○、邱○○以新進士兵派工敷衍,學習 欠認真為由,於夜寢查艙後,召集新進士兵訓誡並罰站,當時邱○○曾踢黃國章一腳 。二次事件均曾處理並予懲處在案。黃國章在艦上服役雖僅五十九天,然其適應狀況 始終未能改善,情緒極為不穩定,曾對其多次輔導,包括個別約談,請家長來艦懇談 ,調整職務,請張老師心理輔導,對同隊成員團體諮商,派醫官懇談輔導等措施,而 仍發生本案甚為遺憾等語。 本委員抽樣查詢該艦現役士官兵,及本案發生前三個月內已退役士官兵二十餘人,據 陳○○、楊○○、黃○○均證稱曾經有二次被學長於夜寢查艙後叫起來訓誡情事。周 ○○證稱曾經有四次上述同樣情形。邱○○證稱:我本人被老兵欺負過,曾有學長酗 酒借酒裝瘋毆打新兵,常有學長挑小毛病故意刁難,藉故不讓我們放假。十點睡覺查 艙後,常有學長叫新兵起來挑小毛病予以毆打或罰站。柳○○證稱:學長教導新兵有 大小聲情形,學弟如不肯聽,學長就會責備、罰站、不能睡。張○○證稱:新兵會遭 學長欺負,學長常會在驗收時挑毛病,學長毆打新兵通常在查艙後進行。許○○證稱 :新兵會有較多的工作量,因此常認為是老兵欺負新兵。綜上事證,該艦老兵欺負新 兵及管教不當之情形確實嚴重存在,侵損袍澤互愛之團隊精神及破壞軍紀、士氣。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條款: 我國海軍向以訓練有素,軍紀嚴整,戰力堅強,士氣高昂飲譽中外。年來卻屢次發 生軍中意外事故及管教不當情事,尤以黃國章死亡案更是震撼社會,令人怵目,其影 響國軍形象及民心士氣至為深遠。查黃國章本是健康活潑、生活正常之青年,在海軍 新兵訓練中心及航海學校二個半月之嚴格訓練中,均能遵守軍中紀律,生活狀況良好 ,有國防部八十四年十月九日祥祺字第一一五○二號函及其生活照片等可參。不意 分發至九一七南陽艦服役後不久,卻個性丕變,據該艦報稱黃國章表現不合群、個性 孤立、沉默不說話,工作遲緩,與同僚相處不佳云云。何以前後判若兩人,無法適應 艦上生活,孰以致之?其寫給父母之書信及電話常傾訴被軍中同僚藉故欺負毆辱之痛 苦情形。而事實上其確於八十四年五月四日被資深士兵松○○勒其脖子、五月十三日 被資深士兵施○○、邱○○在就寢後被叫起來訓誡、罰站、踹腳等事實,肇事士兵已 經受懲處。本院亦抽樣查詢該艦現役士官兵及本案發生前三個月內已退役之士官兵二 十餘人,其中陳○○等八人具體指證在該艦服役中確實有管教不當,老兵欺負新兵情 事。足證該艦管教方式及袍澤生命安全問題弊竇叢生,不但影響士氣,加深軍民鴻溝 ,並陷役男家庭於恐懼之中,該艦艦長甲○○實應負怠忽職責之咎,核其行為符合陸 海空軍懲罰法第八條第八款「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第九款「怠忽職責者」之懲 處規定。 九一七南陽號驅逐艦於八十四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奉令開出左營軍港,執行 台灣海峽偵巡及戰鬥巡弋任務,黃國章隨艦出海作業。下午三時,一兵羅明三未見黃 國章就航行值更位置,即報告值更官鄭壯志少校,鄭少校乃指示巡查長上士王頌舜召 集部分人員查尋而未獲。下午三時二十八分副艦長徐世昌召集上士以上幹部全艦查尋 仍無結果,其後又二度全面搜尋,終無所獲。至此認為事態嚴重,始於下午七時三十 分通報艦隊作戰中心並請求支援。下午八時十五分該艦位於東經一一九.五一北緯二 十三.三八,即澎湖與外傘頂洲上方三條崙之間海域,距離左營軍港約五十九浬之遙 ,始奉命返回左營海域繼續搜救。據海軍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指稱當日下午二時五十七 分下士吳燕隆在官廳與小廚房門口與黃國章擦身而過,此後即無人再見到黃國章,下 午三時羅明三仍未見其就航行值更位置,因此研判落海時間為下午二時五十七分至三 時十分之間,地點為左營軍港A點外320T一千五百碼左右。查該艦除全面查艙搜 尋外,始終未採取海上搜救工作或緩行瞭望之必要措施,不僅已據該艦長坦承屬實並 有航泊日誌可稽該艦雖從事例行海上巡弋任務,但當時並無戰鬥(或準備戰鬥) 或其他緊急任務,且依海面情況(風速三至四級,浪高三至六呎)可以採取海上瞭望 搜尋工作,且亦有其必要性。該艦竟無視於此,仍照正常航速及既定目標往北繼續 航行。雖該艦長甲○○辯稱:「除非有人目睹某人落海,否則對不到值更部位人員需 先確定其不在艦上,才可停止任務返航搜尋,否則將貽誤軍機」云云。惟查該艦於下 午三時發現黃國章失蹤,下午三時二十八分已實施全艦搜查工作,其後又於下午四時 零二分及五時二十五分二度全艦搜尋,其間何以不能配合實施海上瞭望搜救工作﹖何 不通報艦隊作戰中心﹖而竟拖延至下午七時三十五分始向該中心通報並請求協尋,自 失蹤迄通報止前後長達四小時三十五分鐘,且距離研判落海地點遠達五十九海浬之遙 ,縱使返航搜尋發現,亦早成波臣矣!該艦長未能審度情形,當機立斷,應變處置, 以致延誤可能施救之時空環境,顯然對所屬士兵生命安危,未盡救護之責。核其行為 已涉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八條第十一款後段「處理失當者」之規定,實難辭失職之責。 綜上所述,海軍九一七南陽號驅逐艦艦長甲○○失職事證明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一條、第七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八條第八、九、十一款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 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處。附件一宗含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 筆錄、黃國章信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等影本均附卷。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稱: 對於黃國章的落海死亡,本人深感遺憾,身為艦長亦願意負起道義上的責任。但是監 察院對本人所提出的彈劾理由,有許多與事實並不相符,特此提出申辯: 管教問題方面: ㈠彈劾文內忽略對本人有利的證詞: 本人帶兵向以愛心、耐心為基本要求,不但個人在海軍十八年的期間內,未曾有任何 不當管教的記錄,更以此要求下屬,一體遵循,在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接任艦長之初 ,除了三令五申外,更曾將包含上士班長楊泰忠在內的六名有不當管教情形之資深老 兵移送爆破隊管訓(附件一:因不當管教送管訓名冊)遏阻了艦上老兵欺侮新兵等不 良行為的蔓延,即使是監委所約談的戰士中亦有多人強調此一事實: ⒈曾大德:上級限制很嚴格,不能欺負新兵。(監院附件頁一-十七) ⒉周為川:如果長官知道有欺負情形,一定會嚴厲處罰,我沒有碰過有長官管教不當 情形。(監院附件頁一-二十七) ⒊張瑞和:自艦長(馮艦長)到任管得很嚴,學長欺侮新兵情形已沒有了。(監院附 件頁一-二十三) 渠等所言均足證明本人確對防杜不當管教及老兵欺侮新兵等工作已投注極大心力,亦 獲得相當成效,本艦官兵已能認知本人對管教工作的態度與決心;絕非如彈劾文內所 言之「管訓失當」、「怠忽職責」! ㈡彈劾文所引部分事證似有失明察及斷章取義之嫌: 監院認本艦存有不當管教事實,而謂本人「管訓失當、怠忽職責」,所引事證係抽樣 二十人中八人談話之部分內容,然而其中有四人或本意非如監委所指;或與本艦無關 ,茲說明如后(並詳如附件二): ⒈邱國維:該兵於八十三年五月七日即被借調至左營港西碼頭政教樓服務,直至退伍 ,並未實際在本人指揮之南陽艦內服役,其所指控遭欺侮之事實,應與本人所轄無涉 ,不應遽引為本件管教缺失之證據。 ⒉柳仲平:其所陳為「我新兵報到時,曾被處罰」;而事實上本人到任時柳員已在本 艦服役年餘,早非習稱之「新兵」,其所陳縱屬實情,亦非本人任內發生。 ⒊許東欽:許員所述,其係解釋新兵會誤以為被欺負之情形;而許兵對監委詢及本艦 有無不當管教情形時,簡潔地答以「沒有」,監院竟引為本艦存有不當管教之事證, 令人不解。 ⒋張瑞和:證據法則上不採所謂「傳聞證據」,正為免「曾參殺人」之失。查張員係 「據聞」學長有毆打新兵情形,且言明其本人未見過,更強調「馮艦長到任後管得很 嚴,學長欺侮新兵情形已沒有了!」如此明確肯定本人管教努力之證詞,反成本人失 職之據,似失公允。 除前述四人外,另陳金河、楊順欽、周仲豪、黃○○等四人就曾有二、三次在查艙後 被叫起來訓誡之指述,本人對此管理上之疏失願負起改善之職責,然應併予澄清的是 ,本艦艦長所負之無過失連坐責任,依陳金河等人所述情節,應尚不足構成行政懲處 程度(詳如附件三「不當管教『體罰、凌虐、謾罵』釋義」;附件四「海軍一二四艦 隊不當管教及老兵欺侮新兵連坐懲處層次表」)。監院以前述事由認本人「管訓失當 」、「怠忽職責」,容有「罰不當其責」之處。 ㈢本艦對黃國章管教個案所施努力 ⒈黃員個性特質之瞭解: 監院引黃國章之母陳碧娥女士所述:「(黃國章)活潑、好動、愛跳舞」,並佐以其 於本軍新訓中心、航海學校受訓約四個月期間言行正常,未曾違規遭處分或被其長官 、學長欺凌情事;遽認黃國章個性與乃母所述相符;惟查: ⑴黃員於入伍後所書之自傳中明白表示:「個性內向自閉」、「不成熟」(附件五: 黃國章自傳)。 ⑵就黃員入伍前之就學、職業狀況言,讀過二所高中,惟未畢業;換過六個職業,最 長不到五個月,最短一個月;顯示其有不穩定個性之傾向(附件六:黃國章個人資料 )。 ⑶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失事當日黃員所留家書謂:「:::我從小一直很討厭老爸,因 為他總是打我打的最凶,也經常罵的我自尊心都沒有,:::現在反而希望你們能打 死我,我一直做出讓你們煩惱和憂心的事。現在我決定不再傷你們的心了,我該死, 誰也別想攔我:::」(附件七)。顯然自幼即遭受家人壓抑,情緒早有不穩定傾向 。 ⑷鑑於黃員自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到艦報到後,適應狀況一直不佳,因此本艦特敦請 艦隊司令部之專業心理輔導老師,對其做人格性向測驗,俾能真正對症下藥,協助其 適應艦上生活。測驗結果顯示: 「(黃國章)情緒非常不穩定,社會適應能力差,個性內向,不喜團體活動壓抑性強 具有強烈的自卑感,凡事都往自己心裡藏,此類性格者,當其壓力過高時,極易產生 自我傷害傾向。」、「法紀、倫理觀念淡薄,做事完全依自己的意思,而忽略團體生 活應有的規範。」(詳附件八:「海軍艦隊司令部心理衛生個案輔導意見函覆」) 綜上等情,與黃母所陳顯然不符;而監院所引本軍新訓中心、航海學校黃員生活等片 段資料,既非黃員本人陳述,且無專業鑑定,更非精確之認定,能否作為黃員個性特 質之佐證不無可議。 ⒉本艦協助黃員之措施(詳附件九) ⑴兩度邀請家屬來艦懇談:分別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五月七日,邀請黃母等家 屬來艦懇談,說明黃員在艦不適應概況,並由黃母親自與黃員同隊同事面談,期能經 由充分溝通,以瞭解癥結所在。 ⑵由家屬帶回開導:家屬第二度來艦後,是日即准黃員請假隨家人返家,冀望能藉由 家屬與之充分溝通開導,俾能早日適應艦上生活。 ⑶適度調整職務:依黃員科別,本應於廚房工作,然因其與廚房同袍相處情形不佳, 且曾發生衝突;遂與黃母商議後調整黃員職務至艦務隊,希望經由環境之變換,使之 適應。 ⑷指派醫官及政戰官專任黃員之輔導軍官:為避免因職務關係致對黃員具有成見及惡 感,乃指派艦上與官兵最無直接隸屬關係,並直接照顧官兵之醫官與政戰官輔導黃兵 ,盼能使黃員打開心懷,融入艦上生活。 ⑸敦請專家實施心理輔導:由於黃員陸續有自我傷害及不就值更部位之情形,乃於八 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請艦令部心理輔導老師對其作人格心理分析,以期能對症下藥協 助黃員適應。 ⑹對艦務隊實施團體諮商,使隊友瞭解如何與黃員相處,全力協助其儘早融入艦上團 體生活。 ⑺指派專人輔導:由同隊戰士中檢派最優秀及最資深之帆纜下士劉明光、槍帆一兵羅 明三擔任黃員輔導人,隨時瞭解其狀況加以協助及適度開導。 在短短的五十九天中,本艦全體官兵並未因黃員個性上孤僻之傾向即輕言放棄,卻更 積極採取前述各項措施,期望能協助他儘早與其他人一樣適應艦上生活;然而不幸地 是仍無法挽回令人遺憾的結果。 在深自檢討之餘,不禁也想提出一些疑問;在黃員約十九年的生命中,家庭、學校及 社會教育是其人格形成最直接的影響因素;如此的特殊個案,該作自我反省的似乎不 僅是本艦全體付出心力、奉公守法、負責任事的官兵。 有關「延誤施救」之說明 對落海者施救為世界各國航海者之通規,但其前提為「確知」有人落海或得有合理之 可疑有人落海。本人身負全艦二百餘名官兵生命安全之責,黃國章為本艦官兵,自亦 一體同視,若確知其落海,焉有不救之理?事實上,監院指本人未採海上搜救或緩行 瞭望、未應變處置返航、延宕通報艦令部支援貽誤搜救時機等,本人均願說明,並請 公裁。 ㈠未採海上搜救或緩行瞭望部分 在當時之狀況下,本人所下之決心為緩速前進加強海面瞭望,全艦確實搜尋,其理由 有三: ⒈當日十五時許甫出左營港後,所接獲報告為「黃國章未就值更部位」,而非「黃國 章『落海』」。 ⒉黃員確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曾有拒不上更之紀錄,且平時派工期間經常躲於艦 上不特定角落,非有人找到,不肯出來;故當時研判係舊態復萌。 ⒊查任何船隻航行時,必然隨時有海面瞭望人員,以瞭解水面狀況,否則即有盲人瞎 馬之危。軍艦航行值更配置於左、右舷各有三、四員瞭望,並攜有望遠鏡(附件十: 「軍艦航行值更部署表」)。在獲知黃國章未就值更部位時,值更官的第一個動作即 是詢問瞭望有無異狀,並要求加強水面搜索,此亦為海上航行之必然反應,本人亦曾 多次至後甲板眺望;監院趙委員來艦調查時,均曾詳細說明(監察院附件頁一─三十 三),監院之指摘似對實況尚有未明。 ㈡未應變處置返航部分 本艦於事發時所負之任務為:解除防颱靠泊(狄安娜颱風過境),返回台灣海峽防區 擔任李總統出國期間台灣海峽戰鬥巡弋兼海上偵巡(附件十一:本艦奉命出海電報) ,本艦為當時唯一奉命在颱風過後立即駛往台灣海峽偵巡,嚇阻中共蠢動之飛彈驅逐 艦;本艦在確知黃國章不在艦上之前,實無由請求停止任務返航搜救,否則「失誤軍 機」之責應由何人承擔? ㈢延宕通報艦令部支援貽誤搜救時機部分 自發現黃員未就值更部位至通報艦戰中心反映黃兵失蹤,歷時約四個半小時,監院執 此指摘本艦延宕通報艦令部支援貽誤搜救時機,顯有誤會,茲說明如后: ⒈本艦長二七六呎六吋,寬四十一呎;全艦分隔成八層甲板,大小艙間共一百五十六 個(附件十二:「南陽艦損害管制圖」);大部為四到八個把手之水密門,開關極為 費時。 ⒉當時颱風甫過境,海上浪湧極大,艦身左右搖擺達二十五度以上,在艦身搖晃下開 關各沉重之鐵門尤應小心,否則極易造成傷害。於此種人員行走尚且不易之狀況下進 行逐艙搜尋,尚須配合任務執行,及搜尋人員之安全,其耗時為可得而知之必然情況 。 ⒊全艦勤餘人員有限,為有效搜尋,乃編組分四階段進行(詳附件十三),略述如後 : ⑴第一階段:首由同隊人員在黃員經常活動艙間尋找;約需時二十五分鐘。 ⑵第二階段:於主甲板以上外舷露天甲板尋找,約需時三十五分鐘。 ⑶第三階段:於主甲板以上包含○一、○二、○三甲板各艙間(約七十個)搜尋,約 需時一個半小時。 ⑷第四階段:於主甲板以下包含第一、二、三層及底甲板各艙間(約八十六個)搜尋 ,約需時二小時。 上述搜尋行動結束時,確定黃國章已不在艦上,本艦立即於十九時三十五分通報艦戰 中心,請求中止任務,獲同意後即刻返航搜救,並無拖延。 本人服役海軍十八年半,接受過海軍官校、海軍指揮參謀學院、三軍大學戰爭學院 等嚴格之軍事基礎與深造教育,擔任過三任艦長,在引以為傲的本任飛彈驅逐艦艦長 任內,雖兵員不足(⒍⒐時全艦編制二五三人,實有二一二人),士官幹部缺員尤 為嚴重(上士、士官長編制四十一人,實有十九人),兼以新進戰士不斷加入,其素 質及經驗均有待加強,使艦長責任日益沉重,但效命軍旅之熱忱從未稍減,家人亦均 引以為榮。詎料黃國章意外事件肇生,使本人蒙上莫須有之嫌疑,監院所提與事實確 有出入之彈劾文,難令本人與全艦官兵心服。 然而沮喪之餘,除全艦官兵給予本人之精神支持外,更難能可貴的是已退伍離艦之弟 兄,雖與艦上已無瓜葛,但經本人以問卷函寄查詢究竟本艦管教是否果如彈劾文所述 般不時,反應異常熱烈,在近三十封回函中,絕大多數均肯定本人之各項努力,更 紛紛寫下對本事件之看法(詳附件十四),任舉數則摘要如后: 許舜銘:馮艦長是一個盡職盡忠,愛官兵如手足的好艦長。 陳慶生:在南陽艦是美好回憶,因為艦上長官帶兵都很好,也很照顧兵,有關福利措 施也給兵很完善,讓兵好像是在自己的家中。 陳泊宏:我想這件事的發生,已對所有南陽官兵造成傷害,尤其因新聞的炒作,把社 會長期積壓的怨言,全部加到這意外事件上,這是不公平的,而監察院通過 彈劾馮艦長,更是沒道理,倒是有譁眾取寵之嫌,:::艦長你並不孤獨,     我們都支持你,願作你最堅強的後盾。 真金不怕火煉,他們所說的才是真正的事實。 最後欲陳述者為即使個人已受國防部核定按陸海空軍懲罰法記申誡二次,其餘相關 幹部亦受連帶懲處,然而只要能讓死者家屬釋懷,任何處分本人均樂意接受;惟期望 鈞會能秉曲盡情詐,壓塞群疑之旨,予以公正評斷,並還本艦弟兄清白。附件併送如 下(均影本): 附件一:馮艦長就任之初艦上因不當管教送管訓名冊。 附件二:彈劾文指稱八人遭不當管教之筆錄分析說明。 附件三:不當管教「體罰、凌虐、謾罵」釋義。 附件四:海軍一二四艦隊部不當管教及老兵欺侮新兵連坐懲處層次表。 附件五:黃國章自傳。 附件六:黃國章個人資料。 附件七:黃國章六月九日遺(家)書。 附件八:海軍艦隊司令部心理衛生中心個案輔導意見函覆。 附件九:黃國章個人輔導紀錄。 附件十:南陽軍艦航行值更部署表。 附件十一:本艦奉命出海電報。 附件十二:南陽軍艦損害管制圖。 附件十三:六月九日1430時到六月十日0726時南陽艦行程概要。 附件十四:退伍弟兄對馮艦長被彈劾的民意反應。(以上附件一至十四均附卷)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憑逸成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八十五年元月二十七日 院台壹丙字第一四二六號函附卷): 查被付懲戒人甲○○上校係海軍九一七南陽號驅逐艦艦長,為該艦之指揮官,除指 揮作戰任務外,並有綜理艦務、監督、管理、考核、訓練所屬官兵之職責。國防部為 嚴肅軍中不當管教,有效整飭國軍紀律,曾三令五申頒佈軍紀指示,要求加強軍紀教 育,強化內部管理,防杜意外事故發生。詎該艦竟無視軍令森嚴,管理鬆懈,次發 生老兵欺侮新兵等不當管教事件,影響軍中團隊精神士氣,蠹蝕戰力,其事實已詳如 彈劾書,並有書信、筆錄等可稽。該艦二兵黃國章尤為其中受害者之一,無論其係他 殺、自殺或其他意外死亡,尚待軍法機關查明,但與其受到老兵欺凌,心生抑鬱,無 法適應艦上生活,卻不無相當因果關係,該艦長曷能砌詞諉卸其責! 按軍人固有為國犧牲生命之節操與天職,但保護軍人生命,關心袍澤安危,乃軍事 領導者不可旁貸之責任。查該艦於案發當日下午三時發現黃國章失蹤,即由值更官鄭 少校陳報艦長,旋即於三時二十分實施全艦搜查,而查無蹤跡,該艦長身為指揮官自 應判斷有無落海之可能性,當機立斷,作必要之緊急搜救措施,此乃事理之當然作為 義務,詎該艦長竟漠視袍澤生命價值,仍令該艦按既有航速繼續往北航行,遠離研判 落海之地點達五十九浬(一百多公里),其眛於事實,懈怠職責至為灼然。 綜上事證,請依法懲戒,以肅官箴,用彰法紀。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海軍九一七南陽號驅逐艦上校艦長,監察院以其處理所屬戰士二 等兵黃國章隨艦出海失蹤乙案,未能當機立斷,採取海上搜救或緩行瞭望等措施,貽 誤搜救時機,未盡救護職責;又其身為艦長,未盡督導之責,致該艦教育訓練及生活 管理未能周延確實,肇致資深戰士欺凌新進士兵情形嚴重,違法失職,損害國軍形象 及士氣至鉅,依法提起彈劾,移送前來,本會審議如左: 關於黃國章失蹤之延誤施救,處理失當部分: 監察院彈劾意旨:㈠甲○○上校於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就任海軍九一七南陽號驅逐 艦艦長。該艦戰士黃國章係000年0月000日生,八十年一月十八日入伍為二等 兵,海軍新兵訓練中心及航海學校結訓後,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分發該艦服役(屬 海軍第四六九梯次常備義務兵),先分配在該艦從事食勤工作,嗣因在廚房蒸汽鍋燙 傷二次,乃於同年五月八日改調艦務隊工作。八十四年六月九日九一七號驅逐艦停泊 高雄左營軍港待命,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黃國章曾至碼頭打電話向其母陳碧娥哭 訴表示很想家,要求其母速至部隊帶其回家,遭其母勸解並掛斷電話。九時許又打電 話向其母表示要請假回家,其母未予理會。同艦下士劉明光、上士班長王頌舜發覺其 行為有異,精神沮喪,詢問原因,稱其父身體不適,欲請假回家。劉明光乃帶其返艦 向少校作戰官黃升柏請假,因理由不足未獲准許。九時三十分,一兵陳振和曾見黃國 章獨自一人在住艙中寫信。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該艦奉令開出左營軍港,執行台灣海 峽偵巡及戰鬥巡弋任務。黃國章隨艦出海作業,時位於艦艏就進出港佈署。下午二時 五十三分該艦駛離左營軍港,因「狄安娜」颱風警報剛解除,港外浪湧高達六、七呎 ,艦長甲○○為顧及人員安全即令艦艏工作人員先行解除進出港佈署,非必要人員離 開艦艏,此時黃國章尾隨槍帆一兵羅明三循左舷往駕駛台準備接航行值更勤務,但黃 國章至左舷關閉浪板處水密門後逕上海圖室,並未隨羅明三上駕駛台接更。下午三時 羅明三未見黃國章就值更位置,即報告值更官鄭壯志少校,鄭少校一面報告艦長,一 面指示巡查長上士王頌舜查明原因,且由於黃國章曾有值更不到之紀錄,乃派下士石 孝裕至住艙查催,下午三時十分,石某回報未見黃國章。王頌舜旋召集艦務隊非值更 人員至該隊平時工作及生活區域尋找,均無所獲,於下午三時二十八分向副艦長徐世 昌報告,徐世昌集合上士以上幹部至主甲板以上外舷露天甲板分頭尋找未獲,乃於下 午四時零二分及五時二十五分再二度集合全體非航行值更士官兵全面搜尋,終無所獲 。該艦最初於下午三時發現黃國章失蹤後,始終未採取海上搜尋工作或緩行瞭望之必 要措施,仍照正常航速及既定目標往北繼續航行,至此發現事態嚴重,始於下午七時 三十五分通報艦隊作戰中心並請求支援。下午八時十五分該艦位於東經一一九度五一 分,北緯二十三度三十八分,即澎湖與外傘頂洲北方,三條崙之間海域,距離左營軍 港約五十九浬之遙,始奉命返航回左營海域搜救。㈡艦隊作戰中心接獲九一七艦通報 黃國章落海失蹤後,先後派遣錦江艦,PCL─9、PCL─5,中榮艦等至研判失 蹤之左營軍港外海域實施全面搜尋,並通令左營進出港各艦協助加強海面瞭望,全期 共出動艦艇六十五艘次。另以民用漁業電訊網路,請海域內作業漁船協助搜尋,均無 所獲。九一七號艦於六月十日上午八時十六分返抵左營軍港後,成立陸上搜救小組, 在左營軍港北堤至蚵仔寮,南堤至壽山老人礁岸作地毯式搜查,仍未發現黃國章蹤跡 。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該艦電告黃國章家屬有關失蹤情事。㈢同年六月十七日我國 紅十字總會通知海軍及黃國章家屬,黃國章屍體於六月十五日被大陸漁民在二九四海 區三小區約東經一一九.二三北緯二三.五二即澎湖附近海域發現打撈送至福建省石 獅漁港。同日下午六時,該會又通知:石獅當局發現屍體已膨脹發臭,已予安葬等語 。海軍總司令部立即與該會聯繫,請求協助家屬前往大陸接運屍體,並擬派退休法醫 周夢仙陪同協助處理,周法醫因未申請台胞證無法成行,黃國章之母陳碧娥等則於六 月二十五日下午抵達石獅漁港開棺認屍無誤,要求運回屍體,惟大陸公安當局以屍體 已高度腐敗,拒絕所請,經火化後將骨灰交由黃母攜回台灣。據石獅市公安局法醫吳 一懷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出具之「屍體檢驗情況」記載: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祥芝 鎮漁民在出海打漁時打撈到一具屍體並拉回至祥芝海岸,報祥芝邊防派出所,要求進 行屍檢。下午五時許進行屍檢,情況如下:該屍體已高度腐敗,面部已呈白骨化;屍 體係男性,屍體長一.七○米左右;上身著暗藍色短袖衫,右胸部訂有「黃國章5813 25黃」字樣藍布條,左袖有一「V」形標誌;下身著暗色長褲,右褲袋內有一皮夾, 內有黃國章的身分證及機動車駕駛執照等物品。左腕部戴有一電子手錶及一串佛珠。 屍體背面呈紅斑變化,屍體外表未檢見明顯致命性外傷。由於屍體已高度腐敗,死因 未明。六月二十五日黃國章親屬抵達福建省石獅漁港認屍,並將黃國章屍體火化後帶 骨灰返回台灣,黃國章死因究為他殺、自殺或其他意外事故,迄今仍屬不明。㈣據海 軍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指稱當日下午二時五十七分下士吳燕隆在官廳與小廚房門口與黃 國章擦身而過,此後即無人再見到黃國章,下午三時羅明三仍未見其就航行值更位置 ,因此研判落海時間為下午二時五十七分至三時十分之間,地點為左營軍港A點外3 20T一千五百碼左右。監察院彈劾文認為該艦於下午三時發現黃國章失蹤,下午三 時二十八分已實施全艦搜查工作,其後又於下午四時零二分及五時二十五分二度全艦 搜尋,其間並未配合實施海上瞭望搜救工作,亦未通報艦隊作戰中心,而竟拖延至下 午七時三十五分始向該中心通報並請求協尋,自失蹤迄通報止前後長達四小時三十五 分鐘,且距離研判落海地點遠達五十九海浬之遙,縱使返航搜尋發現,亦早成波臣矣 !該艦長未能審度情形,當機立斷,應變處置,以致延誤可能施救之時空環境,顯然 對所屬士兵生命安危,未盡救護之責。指被付懲戒人已涉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八條第十 一款後段「處理失當者」之規定,實難辭失職之責。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對落海者施救為世界各國航海者之通規,但其前提為「確知」 有人落海或得有合理之可疑有人落海。本人身負全艦二百餘名官兵生命安全之責,黃 國章為本艦官兵,自亦一體同視,若確知其落海,焉有不救之理?事實上,監院指本 人未採海上搜救或緩行瞭望、未應變處置返航、延宕通報艦令部支援貽誤搜救時機等 ,本人特申辯說明:㈠未採海上搜救或緩行瞭望部分,在當時之狀況下,本人所下之 決心為緩速前進加強海面瞭望,全艦確實搜尋,其理由有三:⒈當日十五時許甫出左 營港後,所接獲報告為「黃國章未就值更部位」,而非「黃國章『落海』」。⒉黃員 確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曾有拒不上更之紀錄,且平時派工期間經常躲於艦上不特 定角落,非有人找到,不肯出來;故當時研判係舊態復萌。⒊本軍艦航行值更配置於 左、右舷各有三、四員瞭望,並攜有望遠鏡(附件十:「軍艦航行值更部署表」)。 在獲知黃國章未就值更部位時,值更官的第一個動作即是詢問瞭望有無異狀,並要求 加強水面搜索,此亦為海上航行之必然反應,本人亦曾多次至後甲板眺望。㈡未應變 處置返航部分,本艦於事發時所負之任務為:解除防颱靠泊(狄安娜颱風過境),返 回台灣海峽防區擔任李總統出國期間台灣海峽戰鬥巡弋兼海上偵巡(附件十一:本艦 奉命出海電報),本艦為當時唯一奉命在颱風過後立即駛往台灣海峽偵巡,嚇阻中共 蠢動之飛彈驅逐艦;本艦在確知黃國章不在艦上之前,實無由請求停止任務返航搜救 ,否則「失誤軍機」之責應由何人承擔?㈢延宕通報艦令部支援貽誤搜救時機部分, 自發現黃員未就值更部位至通報艦戰中心反映黃兵失蹤,歷時約四個半小時,監院執 此指摘本艦延宕通報艦令部支援貽誤搜救時機,顯有誤會,茲說明如后:⒈本艦長二 七六呎六吋,寬四十一呎;全艦分隔成八層甲板,大小艙間共一百五十六個(附件十 二:「南陽艦損害管制圖」);大部為四到八個把手之水密門,開關極為費時。⒉當 時颱風甫過境,海上浪湧極大,艦身左右搖擺達二十五度以上,在艦身搖晃下開關各 沉重之鐵門尤應小心,否則極易造成傷害。於此種人員行走尚且不易之狀況下進行逐 艙搜尋,尚須配合任務執行,及搜尋人員之安全,其耗時為可得而知之必然情況。⒊ 全艦勤餘人員有限,為有效搜尋,乃編組分四階段進行(詳附件十三),略述如後: ⑴第一階段:首由同隊人員在黃員經常活動艙間尋找;約需時二十五分鐘。⑵第二階 段:於主甲板以上外舷露天甲板尋找,約需時三十五分鐘。⑶第三階段:於主甲板以 上包含○一、○二、○三甲板各艙間(約七十個)搜尋,約需時一個半小時。⑷第四 階段:於主甲板以下包含第一、二、三層及底甲板各艙間(約八十六個)搜尋,約需 時二小時。上述搜尋行動結束時,確定黃國章已不在艦上,本艦立即於十九時三十五 分通報艦戰中心,請求中止任務,獲同意後即刻返航搜救,並無拖延搜救等情。 本會茲查被付懲戒人身為南陽號驅逐艦艦長,熟悉該艦結構分成八層甲板,有大小艙 間共計一五六間,大部為四到八個把手之水密門,開關極為費時(見申辯書所述), 乃於當日下午三時許啟航不久發現黃國章未就值更位置,值更官鄭壯志少校,一面報 告艦長,一面派人至其住艙查催無著,三時十分搜查平時工作○○○區○○○○○段 搜尋),至三時二十八分副艦長徐世昌率上士以上幹部至主甲板以上外舷露天甲板遍 尋仍未見其人(第二階段搜尋),此時離開左營軍港尚屬不遠,若艦長能立即報告其 上級「艦隊作戰中心」請准許停駛或就近巡迴行海上搜尋,盡力救人,若不被准許, 則建請該中心另派他船施行搜救,應屬合理而適當之措施。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對 落海者施救:::,其前提為『確知』有人落海或得有合理之可疑有人落海。」、「 當時海浪極大」、以及「本艦於事發時之任務為:台灣海峽戰鬥巡弋兼海上偵巡,: ::本艦在確知黃國章不在艦上之前,實無由請求停止任務返航搜救,否則『失誤軍 機』之責應由何人承擔﹖」云云,第查馮艦長平常即瞭解黃國章行止異常,個性孤僻 自閉,在艦服役適應狀況一直不佳,乃特請艦隊司令部專業輔導老師,對黃國章作「 人格性向測驗」結果顯示其:情緒非常不穩定,有強烈自卑感、極易產生自我傷害傾 向(見申辯書附件海軍艦隊司令部心理衛生個案輔導意見覆函,附卷),此種情況為 馮艦長所既知,本會調查詢問時,馮艦長亦承認黃國章有「自我傷害情形」,並曾將 整罐維他命丸吞下,另曾將噴腳傷的藥來噴眼晴,都經醫官處理;此外,馮艦長在監 察院稱:「因此研判他可能有自殺意圖或是精神恍忽而意外落海。」(監察院詢問筆 錄)另據該艦政戰官馬銘峰,在本會結證稱:「黃國章有向船上弟兄問起跳海是否會 受處分」,同艦醫官陳慶陽結證稱:「他有問過要有什麼疾病才可離船,以及自己切 斷手指可否達到離船的標準,:::他有自我傷害的情形。」輔導長黃長榮中校在監 察院調查詢問稱:「黃國章不適應艦上生活,一直想調陸地單位,他有逃亡念頭,而 且還有自殺的念頭。」綜上各情以觀,黃國章早有自傷厭世傾向甚為明顯。當其失蹤 之初,馮艦長茍能謹慎切實思考,以之推斷為「得有合理之可疑有人落海」為由,報 告「艦隊作戰中心」請准予停航實施海上搜救,或建請該中心另派他船進行搜救,若 不蒙准許,再繼續航行,始合常理;何況本會調查時,馮艦長亦自承當時奉命為在台 海巡弋,並未指定須於「何時到達何定點」,且事發時台海及該艦附近亦無戰況或事 變發生應急赴馳援。故所辯「本艦在確知黃國章不在艦上之前,實無由停止任務返航 搜救,否則,失誤軍機之責應由何人承擔﹖」以及「未到值更位置,我認為他又是躲 起來了」等均屬卸責飾詞,不能採信。是馮艦長明知該艦主甲板以上包含○一、○二 、○三甲板各艙間(約七○個)搜尋約需一個半小時(第三階段搜尋),主甲板以下 包含第一、二、三層及底甲板各艙間(約八十六個)搜尋(第四階段搜尋),約需二 小時,仍於啟航不久進行第一、二階段搜尋無著後,不考慮停航行海上搜救之急切措 施,亦不報告上級,而仍繼續航行再作第三、四階段吃力又費時之船上搜尋,直到當 日下午七時三十五分始報告「艦隊作戰中心」請求支援,八時十五分該艦奉命返航於 左營海域繼續搜救,距左營軍港約已五十九海浬(一百多公里)之遙,計自黃國章失 蹤至向上級報告長達四小時三十五分,彈劾文指摘其「未能審度情勢,當機立斷,作 應變處置,致延誤可能施救時空環境,顯然對所屬士兵生命安全,未盡救護之責」, 尚非無據,堪資認定,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 務員應謹慎、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此部分應受懲戒。所提其他 辯解及證件亦均不能資為解免其行政責任之論據。 關於黃國章行為反常及管教失當部分: 彈劾文略稱:我國海軍向以訓練有素,軍紀嚴整,戰力堅強,飲譽中外。年來卻屢次 發生軍中意外事故及管教不當情事,尤以黃國章死亡案更是震撼社會,令人怵目,其 影響國軍形象及民心士氣至為深遠。查黃國章本是健康活潑、生活正常之青年,在海 軍新兵訓練中心及航海學校二個半月之嚴格訓練中,均能遵守軍中紀律,生活狀況良 好,有國防部八十四年十月九日祥祺字第一一五○二號函及其生活照片等可參。不 意分發至九一七南陽艦服役後不久,卻個性丕變,據該艦報稱黃國章表現不合群、個 性孤立、沉默不說話,工作遲緩,與同僚相處不佳云云。何以前後判若兩人,無法適 應艦上生活,孰以致之?其寫給父母之書信及電話常傾訴被軍中同僚藉故欺負毆辱之 痛苦情形。而事實上其確於八十四年五月四日被資深士兵松○○勒其脖子、五月十三 日被資深士兵施○○、邱○○在就寢後被叫起來訓誡、罰站、踹腳等事實,肇事士兵 已經受懲處。本院亦抽樣查詢該艦現役士官兵及本案發生前三個月內已退役之士官兵 二十餘人,其中陳○○等八人具體指證在該艦服役中確實有管教不當,老兵欺負新兵 情事。足證該艦管教方式及袍澤生命安全問題弊竇叢生,不但影響士氣,加深軍民鴻 溝,並陷役男家庭於恐懼之中,該艦艦長甲○○實應負怠忽職責之咎,核其行為符合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八條第八款「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第九款「怠忽職責者」之 懲處規定。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㈠本人帶兵向以愛心、耐心為基本要求,在海軍十八年的期間 內,未曾有任何不當管教的紀錄,更以此要求下屬,一體遵循,在八十三年七月十五 日接任艦長之初,除了三令五申外,更曾將包含上士班長楊泰忠在內的六名有不當管 教情形之資深老兵移送爆破隊管訓(附件一:因不當管教送管訓名冊)遏阻了艦上老 兵欺侮新兵等不良行為的蔓延,即使是監委所約談的戰士中亦有多人強調此一事實( 見曾大德、周為川、張瑞和等在監察院之詢問筆錄)。㈡彈劾文所引部分事證似有失 明察及斷章取義之嫌,分析說明如下:監院認本艦存有不當管教事實,而謂本人「管 訓失當、怠忽職責」,所引事證係抽樣二十人中八人談話之部分內容,然而其中有四 人或本意非如監委所指;或與本艦無關,有澄清必要(並詳如附件二):⒈邱國維: 該兵於八十三年五月七日即被借調至左營港西碼頭政教樓服務,直至退伍,並未實際 在本人指揮之南陽艦內服役,其所指控遭欺侮之事實,應與本人所轄無涉,不應遽引 為本件管教缺失之證據。⒉柳仲平:其所陳為「我新兵報到時,曾被處罰」;而事實 上本人到任時柳員已在本艦服役年餘,早非習稱之「新兵」,其所陳縱屬實情,亦非 本人任內發生。⒊許東欽:許員所述,其係解釋新兵會誤以為被欺負之情形;而許兵 對監委詢及本艦有無不當管教情形時,簡潔地答以「沒有」,監院竟引為本艦存有不 當管教之事證,令人不解。⒋張瑞和:證據法則上不採所謂「傳聞證據」,正為免「 曾參殺人」之失。查張員係「據聞」學長有毆打新兵情形,且言明其本人未見過,更 強調「馮艦長到任後管得很嚴,學長欺侮新兵情形已沒有了!」如此明確肯定本人管 教努力之證詞,反成本人失職之據,似失公允。㈢除前述四人外,另陳金河、楊順欽 、周仲豪、黃○○等四人就曾有二、三次在查艙後被叫起來訓誡之指述,本人對此管 理上之疏失願負起改善之職責,然應併予澄清的是,本艦艦長所負之無過失連坐責任 ,依陳金河等人所述情節,應尚不足構成行政懲處程度(詳如附件三「不當管教『體 罰、凌虐、謾罵』釋義」;附件四「海軍一二四艦隊不當管教及老兵欺侮新兵連坐懲 處層次表」)。監院以前述事由認本人「管訓失當」、「怠忽職責」,容有「罰不當 其責」之處。㈣就本艦對黃國章管教個人所施努力言,⒈黃員於入伍後所書之自傳中 明白表示:「個性內向自閉」由此可知其個性之特質,入伍前曾換過六個職業,最長 不到五個月,最短一個月,顯示其有不穩定之個性傾向(附件六,黃國章個人資料) 。⒉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失事當日黃員所留家書謂:「:::我從小一直很討厭老爸, 因為他總是打我打的最凶,也經常罵的我自尊心都沒有,:::現在反而希望你們能 打死我,我一直做出讓你們煩惱和憂心的事。現在我決定不再傷你們的心了,我該死 ,誰也別想攔我:::」(附件七)。顯然自幼即遭受壓抑,情緒早有不穩定傾向。 ⒊鑑於黃員自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到艦報到後,適應狀況一直不佳,因此本艦特敦請 艦隊司令部之專業心理輔導老師,對其做人格性向測驗,俾能真正對症下藥,協助其 適應艦上生活。測驗結果顯示:「(黃國章)情緒非常不穩定,社會適應能力差,個 性內向,不喜團體活動壓抑性強具有強烈的自卑感,凡事都往自己心裡藏,此類性格 者,當其壓力過高時,極易產生自我傷害傾向。」、「法紀、倫理觀念淡薄,做事完 全依自己的意思,而忽略團體生活應有的規範。」(詳附件八:「海軍艦隊司令部心 理衛生個案輔導意見函覆」)⒋本艦協助黃員所採之措施:⑴兩度邀請家屬來艦懇談 :分別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五月七日,邀請黃母等家屬來艦懇談,說明黃員在 艦不適應概況,並由黃母親自與黃員同隊同事面談,期能經由充分溝通,以瞭解癥結 所在。⑵由家屬帶回開導:家屬第二度來艦後,是日即准黃員請假隨家人返家,冀望 能藉由家屬與之充分溝通開導,俾能早日適應艦上生活。⑶適度調整職務:依黃員科 別,本應於廚房工作,然因其與廚房同袍相處情形不佳,且曾發生衝突;遂與黃母商 議後調整黃員職務至艦務隊,希望經由環境之變換,使之適應。⑷指派醫官及政戰官 專任黃員之輔導軍官:為避免因職務關係致對黃員具有成見及惡感,乃指派艦上與官 兵最無直接隸屬關係,並直接照顧官兵之醫官與政戰官輔導黃兵,盼能使黃員打開心 懷,融入艦上生活。⑸敦請專家實施心理輔導:由於黃員陸續有自我傷害及不就值更 部位之情形,乃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請艦令部心理輔導老師對其人格心理分析, 以期能對症下藥協助黃員適應。⑹對艦務隊實施團體諮商,使隊友瞭解如何與黃員相 處,全力協助其儘早融入艦上團體生活。⑺指派專人輔導:由同隊戰士中檢派最優秀 及最資深之帆纜下士劉明光、槍帆一兵羅明三擔任黃員輔導人,隨時瞭解其狀況加以 協助及適度開導(詳附件九)。⒌在黃國章服役本艦短短的五十九天中,本艦全體官 兵並未因黃員個性上孤僻之傾向即輕言放棄,卻更積極採取前述各項措施,期望能協 助他儘早與其他人一樣適應艦上生活;然而不幸地是仍無法挽回令人遺憾的結果等情 。 本會按彈劾文於此部分認為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之事實主要有二:㈠為黃國章分發至 九一七南陽艦服役後不久,即個性丕變、表現不合群、個性孤立、沈默不語、工作遲 緩、與同僚相處不佳,無法適應艦上生活,其寫給父母之書信及電話中常傾訴被軍中 同僚藉故欺負毆辱之痛苦情形。而事實上其確於八十四年五月四日被資深士兵松明蔣 勒其脖子,五月十三日被資深士兵施輝章、邱世宗在就寢後被叫起來訓誡、罰站、踹 腳等不當管教情形。㈡為監察院亦曾抽樣查詢該艦現役士官兵,以及本案發生前三個 月內已退役之士官兵二十餘人,其中有陳金河等八人具體指證在該艦服役中確有管教 不當,老兵欺負新兵情事,認為足證該艦管教方式及袍澤生命安全問題弊竇叢生,影 響士氣與民心至鉅,艦長甲○○應負怠忽職責,管訓失當之責。茲先就上述㈠之情形 即黃國章向其父母傾訴在艦上受老兵欺負毆辱一節言,八十四年五月四日黃國章因航 行進出港不就部署,槍帆兵松明蔣與其爭執,曾勒黃之脖子,另邱世宗亦不滿黃員工 作敷衍,學習馬虎,致生衝突。據一等兵邱世宗在監察院稱:「因黃國章驗收沒有驗 完,就去看電視,我曾用腳輕踢黃國章一下。」為此「有被處罰。」另據馮艦長於本 會調查時稱:「一等兵松明蔣、邱世宗二人,一是勒黃員脖子,一是踢他一腳,對松 明蔣的處分是禁假三次共九天,邱世宗也有處罰:::。」可知艦長已對施毆老兵松 、邱二員予以處罰。鑑於黃國章在艦上孤僻自閉,不能合群,工作遲緩,且有自傷傾 向,此外,艦隊司令部專業心理輔導老師對黃員作「人格性向測驗」報告有謂:「法 紀、倫理觀念淡薄,做事完全依自己的意思,而忽略團體生活應有之規範。」,馮艦 長為此曾採取一連串措施,期能改善,諸如:邀請黃員母親先後兩度來艦懇談,並特 准其請假隨家人返家小聚。適度調整其職務,特指定醫官及政戰官專任黃員之照顧、 輔導工作。報請上級司令部敦請專家實施心理分析做專案輔導。另又指派優秀資深戰 士劉明光等三人對黃員作協助及開導,期望其能儘早適應艦上生活,已如前述。最後 雖仍發生不幸結果,但從客觀上分析,黃國章在南陽號驅逐艦服役僅五十九天,在該 艦兵員不足(編制二五三人,實有二一二人,士官缺員尤為嚴重,編制四十一人,實 有十九人),責任沉重情形下,馮艦長身負全艦二百多名官兵生命安全及訓練作戰之 責,其肯為黃員一人投入如此大量心力與輔導工作,應認為已盡其帶兵指揮官愛護部 屬之能事。從而被付懲戒人所辯並無「管訓失當」、「怠忽職責」情事,委屬可採, 就此部分,應無違失責任可言。進而再就前述㈡之情形言,監察院曾抽樣查詢該艦現 役士官兵及事發前三個月內已退役之士官兵二十餘人,其中八人指證該艦確有管教不 當,老兵欺負新兵情事,諸如於夜寢查艙叫起來訓誡。有酗酒裝瘋毆打新兵。挑小毛 病刁難,不讓放假。如不肯聽話,就責備、罰站、不能睡,以及新兵工作量多等。據 馮艦長辯稱,上述八人中之「⒈邱國維於八十三年五月七日即被借調至左營港西碼頭 政教樓服務,直至退伍,並未實際在本人指揮之南陽艦內服役,其所指控遭欺侮之事 實,應與本人所轄無涉,不應引為本件管教缺失之證據。」(按邱國維一等兵,指稱 有學長酗酒裝瘋毆打新兵等情)。⒉「柳仲平所陳為『新兵報到時,曾被處罰』;而 事實上本人到任時柳員已在本艦服役年餘,:::其所陳縱屬實情,亦非在本人任內 發生。」(按上等兵柳仲平,指稱其於新兵報到時,曾有學長要其罰站立不能睡)。 ⒊「許東欽所述,其係解釋新兵會以為被欺負之情形,:::監院竟引為本艦存有不 當管教之事證,令人不解。」⒋「證據法則上不採『傳聞證據』,正為免『曾參殺人 』之失,張瑞和稱係『據聞』學長有毆打新兵情形,且言明其本人未曾見過。」細觀 以上所辯可知:邱國維於役期中外調,非馮艦長所轄。柳仲平係於八十二年八月十七 日至南陽艦報到為新兵,當時即使有被罰站不能睡之情形,亦與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始接掌南陽艦之馮艦長無涉。許東欽在監察院稱:「新兵有較多的工作量,會誤以為 老兵欺負新兵。」、「因部隊講求效率,新兵若速度慢,老兵會罵、催、推等情,被 誤以為欺負新兵。」問以「艦上有無管教不當情事?」答稱:「沒有」。似此正面肯 定證言,彈劾文反引作不利馮艦長事證,其屬完全之誤解至明。而張瑞和在監院確稱 「據聞有學長毆打新兵通常在查艙後進行,我本人是沒有見過此情。」又稱「自馮艦 長到任後管的很嚴,學長欺侮新兵情形已經沒有了。」姑不論傳聞證據不宜遽予採用 ,矧上述至為明確係肯定馮艦長管教努力且有效果之證言,反成其被彈劾失職之論據 ,亦有欠公允而令人難以理解(以上均見監察院調查筆錄及申辯書)。再進而分析前 述八人中另四人陳金河、楊順欽、周仲豪、黃××(按彈劾案卷,附件中並無黃姓士 官兵之調查筆錄,故不知其全名)之供述,此四人(按應為三人)均稱有被學長於夜 寢查艙後叫起來訓誡情事,彈劾文亦指明如此,即除上述之「訓誡」外,別未指有其 他欺侮新兵諸情事。針對此點,被付懲戒人辯稱陳金河等四人就曾有二、三次在查艙 後被叫起來訓誡之指述,本人對此應尚不足構成行政懲處程度。所辯揆之軍方頒行之 「管教工作指示暨法令彙編」中之「體罰、凌虐、謾罵」釋義,並未列有上述夜寢後 叫起來「訓誡」情形。另依「海軍一二四艦隊不當管教及老兵欺侮新兵連坐懲處層次 表」之規定,其中「老兵欺侮新兵未成傷」者,尚無懲處艦長之規定,從而被付懲戒 人就此部分,亦無違失可言。至申辯書證人欄所列十四人(均為有利該艦長之民意反 應),本會認為並無傳詢必要。又所辯於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接任該艦艦長之初,除 三令五申外,更將上士班長楊泰忠等六名有不當管教情形之資深老兵移送爆破隊管訓 ,遏阻了老兵欺侮新兵之情形的蔓延,此僅可作為審議之參考。所述同一事件已受國 防部申誡二次之處分一節,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於本會為議 決後,其原處分失其效力。均附加說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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