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7918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一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花蓮運務段鹿野站副站長,於八十四 年一月二十四日夜間駕駛三輪拼裝車(無牌且無燈光設備),由省道台九線由北往南 行駛,明知無牌且無燈光設備之拼裝車不得上路,竟非法駛上快車道,王富永駕駛 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妻黃嘉惠同向在後,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 致追撞該拼裝車尾部,王、黃二人當場死亡。案經彭員自首及檢察官提起公訴,經 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確定。 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 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 本件車禍純因被害人王富永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所致,渠靠右 行駛,並無過失,當日因屬公休,適逢農忙期,從事耕耘工作,故駕拼裝車上路,實 非得已,現已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新台幣七十五萬元,請予公平裁處云云。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花蓮運務段鹿野站副站長,於八十四年一 月二十四日夜間駕駛三輪拼裝車(無牌又無燈光設備),自省道台九線由北往南行駛 ,明知無牌又無燈光設備之拼裝車不得上路,竟非法駛向快車道,適王富永駕駛自用 小客車搭載其妻黃嘉惠同向在後,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致追撞拼裝車尾 部,王、黃夫妻二人當場死亡之事實,案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被付懲戒人過 失致人於死罪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四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十 七號刑事判決影本及該院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花分院賢刑文字第○三三八號函各一 件在卷可稽,違法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所辯已靠馬路右邊行駛,並無過失云云,殊 無可採,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