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三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北市政府移送書
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前正工程司兼
內湖工務所主任(已退休),負責監辦「台北市政府印刷所新建工程」,前監工陳治
良(約僱人員已辭職)於八十三年九月間申領使用執照前核對施工平面圖,發現屋頂
突出物三樓花台遺漏未施作(配筋圖說未說明花台配筋方式),即向工務所主任甲○
○報告,並請承商補作,惟承商以植筋方式施工,植入深度僅約五公分,並未與結構
體鋼筋搭接,致該花台無法承受重量而塌落。王員職司本工程監督、督導之責,事
前未能確實監督承商施工,在查覺花台遺漏施作之後,又未能善盡職守,督導承商確
實施作,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爰移請審議。附送花台掉落圖片及
相關資料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
查本人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前正工程司兼內湖工務所主任,所負內湖區
多項工程包括市府印刷所新建工程,南湖國小新建工程,明湖國小、明湖國中、西湖
國小、西湖國中、東湖國中、內湖高中等大禮堂新建工程九號路拓寬工程,七─一號
路寬工程、環山路改善工程、一七三號公園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等十二項土木、建築
、水電、空調、管線環境工程工作。其工作繁忙可想而知。今因印刷所工程於八十三
年九月間申請使用執照前核對施工圖(平面圖)發現屋頂突出物三樓花台剖面圖未繪
製,而平面圖增加花台乙座,經監工人員報告後,即請監工人員遺漏部分,應通知承
商補作,以符合合約精神。
本花台掉落乙事,經接到通知後,立刻通知承商處理,以配合業主印刷所即將遷入
運作之需,並於不影響業主使用前完成各項檢查工作,目前業已使用中。
本案經新工處八十五年第九次考績(獎懲)委員會審議決議「前主任甲○○當時尚
督辦內湖七─一號路,環山路、西湖國中、西湖國小及本案等多項工程,致無法兼顧
免予議處」在案,
乃為公證之評議。
查本人負責內湖區新建工程達十二項之多,以一人之能力時間實不
堪負荷,屢次向
長官陳述懇辭均不獲允,乃勉力以赴,而各項工程除印刷所因屋頂突出物側邊花台設
計平面圖略有遺誤外,餘各工程均能陸續完成,應不無微勞,若因印刷所工程些小違
失而遭懲處,豈能符賞罰之公平?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前正工程司兼內湖工務所主任(已
退休),負責監造台北市政府印刷所新建工程,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間,明知承包商
補作新建大樓屋頂突出物(水箱)三樓外之花台,配筋圖說未說明花台配筋方式,竟
疏於督導承包商施作,任其以植筋方式施工,植入深度僅約五公分,並未與結構體鋼
筋搭接,致該花台完工未及一年,即自行塌落。上開事實,已據台北市政府政風室查
證明確,有該處八十四年十月七日簽、剖面圖、屋頂層平面圖、現場照片影本等在卷
可證。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書亦不否認,僅辯稱:因負責內湖新建工程達十三項之多,
工作繁忙,以一人之能力時間實不堪負荷等語。查被付懲戒人為工程司,負責監造台
北市政府印刷所新建工程,未能善盡職守,督導承包商確實施作,致該花台塌落,自
難辭行政上違失之咎,所辯不足為免責之論據。核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
:公務員應謹慎勤勉、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
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