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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 年度鑑字第 7953 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五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基於自己不法之所 有意圖,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將麥泰山所有之楠木一塊搬至小貨車, 侵占入己;於是日下午七時十五分許,在三地門鄉三德檢查哨為林區管理人員發現 而報警查獲。案經法院判決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 物,處罰金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 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影本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以: 申辯人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上午六時四十分開屏東往霧台班車,當日豪雨 不斷,途中多處坍方,申辯人與車上乘客,都一一排除通行,當行至四十公里處,又 發現一塊枯木,掉落路中央,無法通過,該處路面為急轉彎,又逢施工做護欄,只可 容單線通行,申辯人只好又跟乘客合作,翻到路邊怪手挖起的土丘上,方得以勉強通 過,於當日下午十四時下班後替霧台居民巴光華送粽子,在其住所聊天到下午大約 十六時回程,至四十公里處,申辯人又下車察看此塊枯木是否能更當的處理,而不 會妨礙交通(小型車通行無妨,但大型車轉彎時,還是會碰到,而申辯人每天都需經 過該處)這時霧台居民包光輝經過該處(證人之一)以為申辯人車輛故障,而下來關 心,經申辯人告知狀況後,由他建議,不如順便帶下山,可用則用之,不能用也可當 柴火燒,而經他的幫忙,才翻到申辯人的自小貨車上,回程行至檢查哨被警員攔下, 起初申辯人也不知道,這就是犯法行為,經警方送辦後,真是後悔莫及,回想自從駕 駛霧台線八年來奉公守法,不敢有所失誤,服務山地原住民,也深獲地方父老好評, 料想不到有此污點,以上就是全部事情經過。懇請姑念申辯人初犯,給予自新機會, 從輕處分並聲請訊問證人巴光華及包光輝。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運輸處駕駛員(技術士),於八 十四年六月九日上午八時許,駕駛屏東─霧台線台灣汽車客運車途經屏東縣三地門鄉 二十二號公路四十公里處之麥泰山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二九六號之私有 旱地時,發現一塊自麥泰山前開土地上所掉落而離本人所持有之楠木一塊,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將該楠木搬至小貨車上,侵占入己,迨於是日下午七時十五分許,在三地門鄉三德 檢查哨為林區管理人員發現,報警查獲,案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被付懲戒人罰金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 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有該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二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 本附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所請傳詢證人巴光華及包光輝,本會認無必要 ,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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