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五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
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基於自己不法之所
有意圖,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將麥泰山所有之楠木一塊搬至小貨車,
侵占入己;
迨於是日下午七時十五分許,在三地門鄉三德檢查哨為林區管理人員發現
而報警查獲。案經法院判決以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
物,處罰金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
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函影本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以:
申辯人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上午六時四十分開屏東往霧台班車,當日豪雨
不斷,途中多處坍方,申辯人與車上乘客,都一一排除通行,當行至四十公里處,又
發現一塊枯木,掉落路中央,無法通過,該處路面為急轉彎,又逢施工做護欄,只可
容單線通行,申辯人只好又跟乘客合作,翻到路邊怪手挖起的土丘上,方得以勉強通
過,
嗣於當日下午十四時下班後替霧台居民巴光華送粽子,在其住所聊天到下午大約
十六時回程,至四十公里處,申辯人又下車察看此塊枯木是否能更
適當的處理,而不
會妨礙交通(小型車通行無妨,但大型車轉彎時,還是會碰到,而申辯人每天都需經
過該處)這時霧台居民包光輝經過該處(證人之一)以為申辯人車輛故障,而下來關
心,經申辯人告知狀況後,由他建議,不如順便帶下山,可用則用之,不能用也可當
柴火燒,而經他的幫忙,才翻到申辯人的自小貨車上,回程行至檢查哨被警員攔下,
起初申辯人也不知道,這就是犯法行為,經警方送辦後,真是後悔莫及,回想自從駕
駛霧台線八年來奉公守法,不敢有所失誤,服務山地原住民,也深獲地方父老好評,
料想不到有此污點,以上就是全部事情經過。懇請姑念申辯人初犯,給予自新機會,
從輕處分並
聲請訊問證人巴光華及包光輝。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運輸處駕駛員(技術士),於八
十四年六月九日上午八時許,駕駛屏東─霧台線台灣汽車客運車途經屏東縣三地門鄉
二十二號公路四十公里處之麥泰山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二九六號之私有
旱地時,發現一塊自麥泰山前開土地上所掉落而離本人所持有之楠木一塊,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將該楠木搬至小貨車上,侵占入己,迨於是日下午七時十五分許,在三地門鄉三德
檢查哨為林區管理人員發現,報警查獲,案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被付懲戒人罰金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
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有該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二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
本附卷
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所請傳詢證人巴光華及包光輝,本會認無必要
,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 義 才
委 員 胡 光 華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陳 培 基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興 仁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丁 坤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